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倾向性问题及建议
2013-04-29王景新
王景新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我国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当前我国社会思潮及一些倾向性地方政策,正在削弱和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的根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一方面要坚定“三个自信”,从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观念转变上夯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基础;另一方面,应按照“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和“长久不变”的原则,着手构建长久不变的制度体系;同时,处理好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和发展农户经济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微观主体转型;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5-0001-09
自改革以来,中央一直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1]。党的十八大又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及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微观经济主体发展状况”,近三年来,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RCC)课题组在相关项目的支持下,进行了全国范围的跟踪调查:(1)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大区的17个省(市、区)53个县(市、区、农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涉及66个乡(镇)、106个行政村;(2)组织大学生分赴我国20个省(自治区)的82个县124个乡镇问卷调查,获取217个行政村、679户的有效问卷;(3)选择中国共产党90多年历史的不同阶段产生过重大影响、带有鲜明时代标志的著名村落进行专题调研,已完成16个村的调查。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农村一些倾向问题,对坚持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构成挑战,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运行。
一、影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运行的几个倾向性问题
(一)舆论越来越注重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民越来越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
对党的农村基本政策解读及主导舆论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宣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时强调“坚持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谈农业现代化时重点又转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这种不一贯的表述为各方面解读中央政策留下了过多的空间:专家论证“家庭承包分散经营方式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舆论呼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地方政府则强力推进“土地向规模集中”、培育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这种状况下,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心里没了底,越来越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担忧第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农村土地政策走向。
山西省农民反映,第二轮承包是199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是30年不变,承包经营合同及经营权证的期限也是30年,承包到期后到底是执行《土地承包法》、承包合同,还是执行中央文件“长久不变”?其他省份的农民也反映: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将陆续到期,到期后是否能够“长久不变”心里没有底。这种担忧已经开始影响承包农户尤其是种田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长期投资信心。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两种极端化倾向,正在削弱或动摇“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的信心
当今中国社会思潮中,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误解越来越深。一方面,苏联和东欧解体及大规模私有化影响了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声誉;另一方面,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即农户经济水平普遍提升,而村级集体经济至今仍然普遍贫穷,双层经营主体“一强一弱”的局面,自改革以来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这种状况给西方经济学家否定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以口实,也造成国内许多研究者的认识偏差和实际部门的工作弱化:其一,全面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相当多的研究者把集体经济看成马列主义的产物、斯大林的发明创造、人民公社的遗产而加以讨伐;一些政策研究人员也以为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天然相悖,不愿意研究、讨论集体经济;相当多的地方领导认为,农村集经济运行困难,无助于地区GDP增长,因此放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其二,把集体经济当成农业经济的惟一组织形式。一些研究者总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临时性制度安排”,是“过渡形态”,现在农村经济发展了,“走农业集体化道路是时候了”。
(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遭遇“农业现代化”时总是“直不起腰来”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以及其“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给予了过多的热情和关注,而对马克思关于在一定的条件下,“小农”将表现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强大的生命力”[2]则研究不够。许多研究者总是批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现代农业发展”,“走到了尽头”。很多地方把打破“小农经济”分散经营格局当成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把“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作为主要抓手,“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遭遇“农业现代化”时,理不直、气不壮。
(四)忽视农民发展、农民贡献和农民诉求,导致乡村治理的信任危机和集体行动无效率,反过来制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运行
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下,重农业、农村,轻农民发展的倾向有所克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农民反映:“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关注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现代化,很少直接关怀农民发展或农民现代化。改革开放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华民族复兴初露端倪,我国农村数千万创业农民和农民企业家到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了多大贡献,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但是,2.5亿农民工支撑了“中国制造”,农村留守劳动力支撑了粮食“九连增”却是明明白白的。看不到农民的贡献必定轻视农民的诉求:在一些地方,凡是遭遇违法(或低价)土地征收、强制土地流转、户口转移、住宅拆迁等诸多问题时,农民总是处于权益受损地位,但只要不演绎为社会事件,不惊动中央,就一定不会满足农民的诉求;一些地方的“维稳机制”反而限制了农民诉求的正常表达。
与忽视农民诉求相联系:相当多的基层干部对农民问题熟视无睹,在面对土地纠纷、“小产权房”交易、集体“三资”流失、村域污染及环境破坏、留守老幼妇孺无助等棘手问题时不作为,因此“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干群关系拖垮;相当多的农民则对基层组织丧失信心,对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沉默无语,表现在村域经济发展上则凸显集体行动无效率;中南农村的一些地方,树砍了、山垦了、坟地平了、机耕道种地了、房前屋后的竹园毁了、村落破败了、古村古林木绝迹了……
二、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经济微观主体转型发展的基本态势
RCC相关课题研究的初步结论显示:双层经营体制下,中国农村经济微观主体转型发展呈现出全新格局,实践证明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生命力。
(一) “双层经营体制”已经演化为“三足鼎立”之势,新经济体发育成长成为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双增长的重要源泉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历了创立、巩固和完善等不同发展阶段,已经演化为农户(家庭经营)经济、村组集体经济和新经济体“三足鼎立”之势。新经济体是村域内既不属于农户经济,也不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的新经济联合体,如农户经济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私人企业(不含个体户)、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其中含有“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成分的新经济体,可视为村域新型集体经济。我们根据农业部农研中心固定观察点数据测算,我国村域分别属于农户经济、集体经济和新经济体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结构,大体上为4∶2∶4。在收入结构上,东中西部差异明显: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区域,农户收入比重越高,新经济体收入比重越低;经济越发达的区域,农户收入比重越低、新经济体收入比重越高。这表明,村域经济主体结构变动与区域经济差异紧密关联,村级经济水平是影响区域经济差异的重要因素。
调研结果还证明:(1)村域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户经济、村组集体经济和新经济体发育成长及经营方式转型程度。农户越早完成原始积累、采用先进科技和手段,就越早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越早解放劳动力,就越快地促进村域农户创业、精英成长及新经济体发育。农户经济转型和新经济体成长,又是村组集体经济增长的源泉。村组集体经济增强对农户经济及新经济体转型发展具有反作用。在这个关系链中,农户经济是基础,村组集体经济是保障,新经济体发育成长最关键。(2)新经济体的发育成长,是当前我国农户收入和村集体经济双增长的重要源泉。一个普遍现象是:贫困村域只有集体和农户“双层经营”的经济主体,新经济体尚未发育或者成长缓慢;温饱村域或多或少出现了新经济体;富裕村域经济的活力主要源于新经济体快速成长。
(二)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户经济水平普遍提升,土地承包经营仍然是农民就业的重要渠道和农户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制度绩效并没有释放完毕
调查发现,无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西北荒漠化地区(如新疆)及西南民族自治地区(如广西),土地承包经营农户的经济水平普遍得到提升,只要无严重自然灾害,农户凭借土地承包经营就能获得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本次问卷涉及217个行政村、679户,到2010年末,调查村平均:每村农户576户,其中有承包耕地的519户,占农户总数的90.1%;户均人口4.18人,劳动力2.54人,实际经营耕地面积11.27亩,承包期限25.88年,户均纯收入2.56万元(人均6 124元,高于当年国家统计5 91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有偏低倾向)。
调查30多年来农户经营方式的变化,结果显示:1980年代初,主要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572户,占84.24%,户均承包耕地8.45亩,32户从事工商业个体户,占4.71%(其余11.05%的农户未回答);到2010年末,仍有37.7%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职业,32.4%的农户收入主要依靠土地承包经营(表1)。这组数据表明,承包土地经营仍然是1/3的农民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最主要渠道、经济收入的最稳定来源。
典型案例显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为荒漠化地区的农民治沙、修复生态和发展绿色经济注入了强大动力。新疆和田地区自2002年始至2009年末,在塔克拉玛干大沙漠边缘开发沙地,种植红柳26.8万亩,其中接种大芸17万多亩,然后将红柳大芸承包给农户经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明显:2008年,3个项目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 825~3 100元,其中,洛浦县杭桂乡伯克艾日克、通喀依艾日克、兰干艾日克、阿瓦米斯力木等4村,2008年与2006年相比较,人均分别增收202元、780元、736元、772元,增长率分别为9%、41%、38%和42%。另外,在红柳林的屏障下,3个项目县的红柳大芸基地周边4万多亩耕地受到了有效保护,亩均可增产20%~30%。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给农民带来了安定、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我国农户经济的基础,是保障农民就业、维持农户基本生活的重要来源,更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民最拥护的制度和政策之一。农民和农村干部都希望“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
还要指出,当前我国农村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经济强村,这些村的共同特点就是:“基本生活靠土地,社会保障靠集体,发家致富靠自己(农外就业、创业、创新)”。经济强村的发展格局,昭示着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的未来方向和广阔前景!
(三)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贫穷,多极分化严重;但是,只要产权制安排合理、有效配置和管理集体资源,就能获得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和村域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收入
当前我国行政村域已具相当规模。217个村问卷显示,2010年末,调查村平均:每村有村民小组11个,户籍576户、2 215人,外来户54户、145人(相当于村域户籍人口的6.5%);全村总劳动力1 213人,其中外出劳动力457人(占村域劳动力的37.68%);每村平均耕地面积3 531亩,其中归村集体所有的1 418亩(占40.16%),归村小组集体所有的2 113亩(59.84%);每村集体的“机动地”72亩,企业1.06个,就业21.1人;每村集体总收入147.5万元,总支出30.05万元,可分配收入117.45万元跟踪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农村维持村级组织基本正常运转和村域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所需要的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全国平均每村每年最低支出不少于10万元。据此,课题组把村集体可分配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作为贫困村,其中低于1万元的是极度贫困村,1~5万元的是绝对贫困村,5~10万元的是相对贫困村。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将问卷村2010年的可分配收入分组:低于1万元的(24村)占11.2%,1~5万元的(45村)占20.4%,5~10万元的(39村)占17.9%,可分配收益低于10万元(含无经营收益村)的贫困村占49.5%;10~20万元的(35村)占16.2%,20~50万元的(33村)占15.4%,50万元以上的(41村)占18.9%。
事实上,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的贫困面要大大高于本次问卷比例。本课题组与农业部经管司(总站)联合完成的冀、黑、浙、云、疆5省(区)跟踪调查中, 2007年村集体经营收益低于1万元的村占55.13%(其中无经营收益的村占45.4%),1~5万元的村占12.78%;5~10万元的村占10.40%。10万元以下的村合计占78.31%。到2010年末,上述5省(区)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占49.5%,有经营收益的村中,5万元以下的占27.0%,5~10万元的村占8.8%,贫困村(三项合计)占85.3%,村集体贫困有扩大趋势。如果按照农经统计数据全国平均,2010年无经营收益的村占53%,有经营收益的村中,5万元以的占28.4%;5~10万元的占7.9%,低于10万元的村合计占89.3%。
研究“村级集体经济贫困及差异的原因”发现:
1.村级集体经济贫困并非双层经营“制度缺陷”所致:农业自然资源及村域所处区位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地方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和有效监管,以及村集体产权制度安排差异和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管理资源的能力差异,才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差异的决定性因素。东北某市的两个县,资源禀赋完全相同,多数的村集体保有40亩左右的“机动地”,其中一个县的每个村集体,靠“机动地”发包就获得10万元左右年收入;另一个县村集体却普遍没有收益。
2.在农业经济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管理的主要是土地、水源和水利设施及绝对不动产资源,由于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包主要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因此,村域产权制度安排及资源配置管理能力差异所导致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差异并不明显;只要产权制安排合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配置和管理集体资源,就能获得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及村域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所需要的收入。在工业经济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管理由土地等农业自然资源拓展到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对不动产及数量可观的资金,集体“三资”有条件转化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由此,村域经济活动范围及其利润空间极大拓展,村域产权制度安排及资源配置管理能力的差异所导致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差异凸显出来,从而涌现出类似江苏华西村、浙江滕头村、花园村、航民村,山西长治西沟村等一批著名经济强村。
3.政府干预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比如:湖北省委、省政府建立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一方面通过调整财政、金融、土地政策调整,扶持村集体上项目,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另一方面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增强村级企业活力等方式,激活村级集体经济自我发展活力,极大减少了全省低收入村集体的数量,我们调查的汉川和老河口市,2010年,无经营收益的村仅占18.3%(其中汉川市为0),有经营收益的村中,低于5万元的村,汉川占43.3%,老河口市占40.0%。绝对贫困村的比例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新疆和田行署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年或五年)规划”,与各市县主要领导签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责任状”,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到2010年末,全地区1 401个行政村平均集体收入14.66万元,其中可分配收益2.11万元。全地区村集体总资产由2001年的46 867万元提高到2008年的62 586万元,增长了33.53%;村集体在银行的存款由2001年的2 425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3 143万元,增长29.6%。村集体经济为荒漠化区域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基层组织运转、社区稳定和边境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山西省长治市农经局通过建立阳光农廉监管中心和农廉网公示监督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市3 468个村的财务全部公开和全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了农民收入和村级集体经和谐发展。
(四)农地规模经营有益于现代农业发展,但并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农地分散经营条件下,通过农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
课题组选取黑龙江垦区查哈阳农场(“大农”)和浙江余姚市承包经营户(“小农”)案例,对“粮食产区的农地制度安排与现代农业发展”进行比较研究,测算两地“粮食生产现代化综合指标”实现程度,结果是:黑龙江垦区和浙江余姚市分别达到0.85和0.80,两地粮食生产现代化都达到了较高水平[3]。该项研究证实:
1.若排除极差地租、地方政策差异性的影响,大规模农场经营与小规模家庭经营并没有在单位农地产量和收益上表现出明显差异。另外,由于现代农业机械的多样性和可分性,农地小规模经营并不排斥农业机械化,即农业机械化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相容;并且,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业机械可以替代农村劳动力,但较少排斥农村劳动力,相反,农地大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业机械作业优势明显,但对劳动力有显著的排斥作用。
2.农地充裕的国营农场更加有利于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并呈现出向数字信息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是,农地规模大小并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家庭承包责任制合约与农地规模化经营并不冲突。在农地面积狭小分散的地区,一方面通过农地流转形成了一批种田大户,提高了机械化作业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成立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农机服务和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构建完善的粮食生产及社会化服务体系,极大提升了小农经营条件下的农业现代化水平。
(五)农地制度产权安排的权利束中,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收益权的关注程度要远远高于对农地所有权的关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只能沿着“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展开
现阶段,由于废止农业税及其附加,农民在“免费租金”合约下,几乎享有农地产权的全部权能。只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不会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的主张都不可取。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
(一)坚定“三个自信”,从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观念转变上夯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运行基础,按照“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和“长久不变”的原则,着手构建长久不变的制度体系
1.把全党的认识统一到国家《宪法》和党的决定上来。贯彻十八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动摇,“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4]。
2.倡导学术讨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改革的主导舆论必须旗帜鲜明,始终如一的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基本制度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久不变”的一贯政策,绝不能动摇“三个自信”。
3.构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体系。其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过程中,要着手更换农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逐步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长久不变”的法律地位。其二,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与农村土地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清理和废止与“长久不变”相抵触的政策,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其三,着手调查和研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后过渡办法,比如有无必要开展第三轮土地承包?如果需要第三轮土地承包,应采用哪些政策和办法;如果不需要第三轮承包,又采取什么方式过渡。
(二)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守住底线”,针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业经营方式“两个转变”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这是我国着手“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必须坚持和完善而不是动摇和削弱“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该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政策措施;同时,要防止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借口损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普通承包农户仍然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主体,只能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化布局、组织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将其培育成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户,主要在增加优质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上下功夫;种田大户是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制度改革既要规范和保障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权”,又要规范和保障种田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着力提高种田大户的集约化水平。
“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应进一步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尤其是生产合作社的发育发展;高度重视农业服务主体的培育,应该把基层政府及农机、农技部门的公共服务、村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服务、市场化服务整合成一个整体;加大对国营农场的改革力度,培育一批大规模、高技术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更加明确地限制和杜绝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种农户土地。
(三)总结村域集体经济发展的中国经验,重塑集体行动理念。
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重任,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总结村域集体经济发展的中国经验,重塑集体行动理念对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本课题研究下列结论对于总结村域集体经济发展的中国经验和重塑集体行动理念非常重要。
1.集体经济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都离不开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马克思认为,“以群体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5],是人类脱离动物状态以后学会的第一个本领,“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6]。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史前社会中循着“血缘家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农村公社”的路径自然演进;在成文历史领域里,自上古社会、中世纪至近现代社会从来没有消失过,中国的“井田制”、村社公有、亲族伙有共耕、邻里互助合作经济的沿袭和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每一个时代,总有个体家庭单个力量“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有如“资源稀缺性”一样:与适应大自然和满足人类无止境的欲望相比较,个体家庭的力量永远是弱小和不足的。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生产力空前提升的现代社会,“群体力量和集体行动”仍然不可缺少。只有善于合作、善于利用群体力量和有效组织集体行动者,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发展的自由。集体经济伴随着史前人类和成文史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一路走来,必将继续伴随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未来进程。
2.集体经济长久存在是人类遵循适者生存法则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人们的行为偏好抑或意识形态的强制。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类同关系,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但要看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承载了更多的社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合作社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吸引农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共同选择;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承载着成员福利、社会保障及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公平发展的重要体现和重要特色之一。但这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否定或攻击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借口。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经济制度,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应该兼容并蓄而不应该厚此薄彼。
3.发展集体经济不仅是农民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可靠保障,也是农民表达意志和保护财产及权利的重要基础和共同需要。农民无论发展生产、消除贫困、共同富裕,还是保护产权、表达诉求、消除国家权力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到处入侵”,都必须发展集体经济。农民共同创造、代际传承、辛勤积累下来的村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凝聚了几代农民的贡献,是农民的共同财富,也是未来农村发展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将其国有化、私有化都不公正,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经营。“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宝贵历史经验,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起来不经济的项目,仍然需要集体统一办理。在国家尚不富裕、公共财政尚不能完全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民生产生活和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村域社区治理和村级组织运转,都特别需要村组集体经济的支撑;恢复和弘扬村社民主、互助合作精神,扶持贫困群体,也需要保持集体经济实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惟一组织形式,农业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应该、也可以多元化、多样化。
4.必须重新认识和评价集体经济效率。(1)集体经济演变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只能依靠“群体力量”来完成的生产或工程,必须采取“集体行动”;评价集体经济的效率,不能单用投入产出比、或者交易成本与收益比之类的办法。中国四川都江堰、吐鲁番坎儿井、云南哈尼族人开垦的元阳梯田、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各地兴起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成果。这些劳动成果都是大规模集体行动的成果,无数劳动者为之付出了汗水甚至生命,不论后人赞赏其“功在当代、惠及万世子孙”,还是咒骂其“劳民伤财”,沉淀在这些成果中的巨大劳动积累至今仍在发挥巨大效益。(2)中国农业生产责任制度“三落四起”的历史充分证明:集体经济对生产责任制度有严重依赖;集体经济组织一旦形成,必然呼唤建立生产责任制度。只要顺应这一趋势,把集体生产责任制度和个体承包责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集体经济效率。人民公社时期,划小生产核算单位,实行社队分权、多级分管,以及“四定”、“三包”到组的评工记分及奖惩制度,在一定程度克服了“一大二公”体制弊端,缓解集体生产中的“搭便车”或“窝工”现象;但是,停留在集体生产责任制度阶段是不够的,必须将集体责任制度延伸到个体责任制度,实行类似于石屋村那样的“五定”(定地段,定作物、定工分、定时间、定规格)到人责任制度,才能保证集体生产的效率。建立集体生产责任制度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大包干”,即今日中国农村行之有效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再次向世人证实: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是农业生产中最有效的责任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而不是像某些人所指责的“变相私有化”。集体生产中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既是中国农业集体化时代(三年自然灾害除外)主要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增长趋势的重要保障,又是当今中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
5.追踪中国名村集体经济历史变迁过程发现:一些村曾经开启了村庄自治和乡村建设先河,盛极一时,但很快归于平静,至今并不富裕;一些村在中国革命风暴的岁月里,不仅为支持革命战争胜利做出过重大贡献,而且成为探索新中国经济建设尤其是新农村建设的先驱,但终因种种因素制约,村域经济发展困难,有的至今还很贫穷;一些村自中共早期开始,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艰难曲折路程一路走来,始终保持“明星村”的地位,战争年代是“模范村”、农业集体化时代是“样板村”、改革开放新时代又跻身于全国“著名经济强村”之列,其中突出的代表如西沟村、大寨村、华西村、刘庄等,半个多世纪以来红旗不倒。村域集体经济兴衰更替的原因,区域经济传统理论不能解释,村域集体经济兴衰的关键:村域是否有一个集政治家、企业家于一身的领头精英,是否培养了一个与领头人品格一致的创业农民群体;是否一以贯之地坚持集体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一以贯之地带领村民艰苦奋斗;是否把村域经济的后来发展牢牢钉在先前发展的基础之上,有效利用先前资源、资金、资产积累,选择既符合时代特点、又适合本村实际的主导产业,循序渐进地扩张;是否始终把执行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与弘扬农民群体的集体主义精神、奉献精神有机结合,并将其转变为集体经济经营和管理绩效,克服不同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弊端。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村域集体经济必定长期快速发展;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村域集体经济必然滞后;如果哪一天具备这些条件,村域集体经济就发展,如果哪一天失去这些条件,村域集体经济就衰退。
(四)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建立在“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之上。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耕地资源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形成了集体耕地,成员按份共有、公有私营、收益归己(废止农业税后)的格局;集体非耕地和其他资源采用“非家庭承包方式”(招标),公有民营、集体索取剩余,成员共享。这是一套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分享机制,农户经济真正成为了集体经济的一个层次,一种实现形式,与土地私有化有本质的区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绝不能以损坏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为代价。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建议如下:
1.加快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委托代理制度。通过对集体“三资”股份制改造,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委托代理关系,化解初始委托人缺位和委托代理成本过高等问题。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拓展资源控制权。认真清理“四荒地”、林地、果园、草地、水面等集体资源,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置和管理资源的能力,增加集体收入。
2.区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影响重大。要进一步推进工业化发达区域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开发集体可用的资源,引导村集体不动产经营方式升级,规范村集体资本运作,提升资金运营效率。加大支持工业化滞后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力度,为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拓展空间。应当允许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等资源使用权置换方式,在中心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异地置业,开发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村级物业经济。
3.重建基层农经管理队伍,创新“三资”管理制度。建议推广新疆、湖北、山西等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经验,把重建基层农经管理队伍,创新“三资”管理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村财乡管”的体制机制因为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利而受到质疑,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4.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拓展农业社会化和社区公共服务获取集体收益。村级组织的基层治理职能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是县乡(镇)政府职能在农村的延伸,村级组织履行政府延伸职能的报酬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补助收入是政府必须支付给村级组织的劳动或“经营”报酬,因此也是村集体的经营方式之一,政府支付应该制度化、规范化。
5.政府应该加强对干旱地区、沙漠化地区、民族自治区、陆路边境地区贫困村的发展干预。要瞄准对象,公平配置公共财政、帮扶部门及社会扶贫资源;要把干预式发展与挖掘自主式发展的潜能结合起来,“支持那些愿意发展的村庄优先发展”,激发农民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竞争局面。
(五)启动农民创业创新计划,加快村域新经济体发展
建议国家启动农民创业、创新计划,将其当作为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出台农民创业、创新相关支持政策,比如农民创业启动资金的金融支持,农民创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支持,农民创办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等相关支持政策。动员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为农民创业、创新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上,先后涌现了一大批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过重大影响、带有鲜明时代标志的模范村、样板村、著名经济强村(“明星村”),这些村落的创业农民或农民劳模,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带领村民艰苦奋斗,创造了震撼时代的业绩。时过境迁,这些著名创业农民或农民劳模被新一代遗忘了,他们不再“感动中国”。建议采取适当方式,研究中国名村变迁以及老一辈创业农民带领农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历史经验,宣传创业农民和农民劳模的伟大贡献,重塑劳动光荣和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人民的风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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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dentiou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n the Stability of Rural Basic Operation System
WANG Jingxin
(Research Center for Countryside,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Zhejiang 321004,China)
Abstract: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akesUpholding and developing basic system of rural operations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sks for deepening reform in an allaround way in the new stage. However, certain contemporary Chinese ideological trends and local tendentious policies are undermining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basic operation system. We should create confidence in consolidating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basic operation system through media guidance and idea change;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start to build a durabl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farmers full and guaranteed Contractual Operation Right of Land” and “keping it for a long time ”. Meanwhile, we should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pholding household contract operation system and fostering new types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between strengthening collective economy in the village level and supporting farmers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s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basic system for rural operation; microorganization transformatio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