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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融合的内生型和谐社会秩序建构三题

2013-04-29李小园

理论导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社会认同公平正义

李小园

摘 要:培育形成和谐社会秩序成长的内生动力,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而要引导广大社会成员成为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积极力量,就必须大力培育公平正义的社会主流价值,切实增强社会认同感,通过有效落实和保障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权利,健全现代社会组织体系,促进社会团结和社会融合。

关键词:社会认同;社会融合;内生型;和谐社会秩序;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22-04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秩序,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用强制性制度规范来约束和控制社会行为,需要培育出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内生动力,形成社会秩序的自我强化机制。只有当社会大多数成员切实地感受到自己生活在这个社会里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享有生存的自由和尊严,因而认同现有的社会秩序及其变动趋势,进而主动地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才能凝聚形成全社会强大的维护和谐稳定的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秩序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扭转被动维稳的局面,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国际社会近一二十年来有关社会融合的社会建设及公共政策导向,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社会融合( social inclusion)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是针对社会排斥( social exclusion)现象提出来的。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把社会融合作为社会发展的三大领域之一,明确“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这种包容的社会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尊重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文化与宗教差异、弱势及处境不利群体的社会正义和特殊需要、民主参与和法制”;提出要“鼓励所有的社会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充分参与社会,并认识到靠政府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要”。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社会融合至少包括五个重要维度:强化认同感(valued recognition);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卷入(involvement)和参与(engagement);拉近距离(proximity);物质福利(material well being)。[1]显然,社会融合是一个个体权利增长与社会善治相统一的过程,它将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凝聚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增进社会和谐。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变动最为深刻的大转型时期,和谐社会秩序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当代欧美社会有着很大的历史性的差异,但“社会融合”作为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秩序建设理念,依然为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结合社会秩序转型面临的现实挑战,培育和凝聚和谐社会秩序成长的内生动力,我国迫切需要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社会融合,即:凝聚价值共识、落实社会权利、增进组织整合。

一、疏离与认同:基于价值共识的社会认同

社会秩序说到底是社会成员在复杂多元的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人际关系的总和。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大多数成员对他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共同体有着较为明确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的社会。如果多数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感受,更多的是孤立感、无助感、排斥感甚至被抛弃感,而不是归属于这个共同体带来的人际温情和生存尊严,他们与社会秩序之间必然会形成疏离甚至是对抗性的关系。

“认同”(identity)一词通常表达了三种涵义:一是“同一”、“等同”,指事物在不同时空条件下所具有的连贯性;二是“确认”、“归属”,指个体或群体辨识自己的特色,确认归属于哪一类属;三是“赞同”、“同意”,指个体或群体对事物或观点所持的肯定态度。[2]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是社会各群体及其成员在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基础上,对自己从属于社会共同体的归属感,及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现代社会秩序维系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社会现代化推动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形成了日益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正如美国著名社会理论大师亚历山大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生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分化,“对于确定现代社会生活的实际特征,它所面临的紧迫威胁,以及它的现实前景而言,分化概念比当代的任何其他概念都更为贴切。”[3]市场经济带来的生产要素的跨地域流动,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分工体系的日益发达,以及多元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合法表达,都使现代社会的异质性大大地增强。现代社会在给人们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生活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使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这不仅使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包容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且使各群体越来越难以对现实社会秩序及其变革趋势达成共识。问题在于,如果社会各群体之间缺乏起码的相互认同,缺乏对于社会共同体共同利益和价值的共识,各群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就缺乏应有的对话、协商、包容空间,一般性的社会冲突就可能向社会族群对抗转变,社会秩序就可能在无休止的族群冲突中趋于瓦解。

学者李友梅指出,无论社会认同有多少属性类别,也不管它们的结构形态是怎样的,它们最终都会指向福利渗透、意义系统和社会组织这三个方面。当这三个方面的判断、认知、评估被人们特别关注时,它们便构成了社会认同的基础性领域。具体地说,福利渗透是指经济发展对相关公共领域的贡献程度,以及各社会阶层由此提升生活质量的程度;意义系统由象征符号构成,比如知识、道德、法律、归因机制和价值取向等,一般通过传媒、教育、人际互动等途径发挥作用;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认同形成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它的功能在于向其成员灌输行动逻辑、塑造特定注意力分配结构以及营造组织文化。[4]这其中,通过社会主流群体的示范引导,以及公共领域提供的社会族群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塑造形成社会主流价值,作为价值认同的基础,无疑是实现社会融合的首要前提。托克维尔曾经指出:“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时虽然有人存在,但构不成社会。因此,为了使社会成立,尤其是为了使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5]

在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凝聚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同,社会主流价值就必须是在多元价值观念的相互对话基础上达成的“交叠共识”。当前中国社会在精神层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焦虑感的普遍弥漫,无论是社会精英群体还是草根阶层,都对未来怀有夹杂着不安全感的精神焦虑。一方面是现实的生存压力及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使底层社会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公平性,以及精英群体获得社会稀缺资源的方式的合法性产生了越来越普遍的怀疑,草根群体的相对剥夺感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社会精英群体对底层社会涌现出来的“仇富”、“仇官”情绪越来越感到不安,普遍产生了对社会发展前景的迷惘和焦虑,与此相关的“移民潮”也远远超出了社会发展的正常水平。这种趋势如果持续下去,必然导致社会族群裂痕不断放大。基于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谋求社会融合已经成为和谐社会秩序建设的重大现实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20余次提及公平正义,一再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充分说明,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各群体最普遍、最强烈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的信仰,或者说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持有的公平性信念,是社会凝聚力的精神源泉。一个社会只要大部分成员内心里还愿意相信社会秩序总体上是公平的,即使还存在着大量社会负面情绪,往往也不会发生严重的社会冲突。因为持有这种朴素的信念,就意味着人们在社会竞争中遭遇挫折和失败时,他会倾向于将问题归咎于自身,因而也更容易接受挫折和失败的现实。相反,如果大部分社会成员已经不再相信现实社会生活还有公平正义,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在生活中碰到的令人沮丧的问题统统归咎于社会的不公,从而形成对社会秩序的强烈不满。这种社会对立意识如果持续发酵,成为人们普遍的社会生活感受,人们就可能在各种偶发事件的刺激下大肆宣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社会秩序的内生机制就会被彻底瓦解。因此,要促进社会融合,奠定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执政党就必须顺应社会最普遍的价值诉求,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围绕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大力培育社会的主流价值。要明确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地位,重塑公平正义的改革导向,逐步恢复和培育社会各群体对社会秩序走向公平正义的信心。只有这样,弱势群体才会重新燃起对未来的希望,率先致富的群体才能消除对未来不必要的不安心理。也只有这样,社会各阶层才能逐步凝聚形成对改革的信心,认识到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改革是国家、民族及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利益之所在,认识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所有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最高利益。

二、排斥与融合:基于公民权利的社会团结

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同来自于社会各阶层的对话、交流,来自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创新及其对主流价值的培育,更来自于社会各群体切实的生活感受。这其中,弱势群体能否融入社会发展进程,共享发展的成果,获得基本的生存安全保障,对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融合,是至关重要的。

在转型时期,社会分化极易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沿着两极分化的轨道演变。如果这种局面长期无法得到校正,整个社会最终就会分化形成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两极,社会利益冲突就会集中体现为底层社会与上层社会的激烈对抗。就此而言,社会融合和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能否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使他们能够分享发展的成果,并保证其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的生存权利、生存自由及生存尊严不会因为其相对弱势的收入水平而受到侵害。英国学者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把公民权利(citizenship)区分为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认为公民权利的扩大过程呈现为摒弃种族、出身、性别、宗教、财富等条件的限制而扩展到社会各个群体的过程。马歇尔强调,“只有在自由民主的福利国家中,公民身份才能得到最完整的体现。福利国家通过保障所有公民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从而使每一社会成员感到自己十足地是社会的成员,并能够参加和享受社会的共同生活。”[6]

上世纪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反贫困的战略完成了一个重大的视角转换,即从对贫困本身的关注转向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与社会融合 (social inclusion)的关注。尤其是在欧洲,社会政策对“社会排斥”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贫困”和“剥夺”、甚至“底层阶级”的关注,不仅“社会排斥”概念已经替代“贫困”概念成为欧盟社会政策的主要概念,而且“消除社会排斥”已经替代“克服贫困”成为欧盟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7] “社会排斥”一词最初是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在1974年提出的。希拉里·西尔弗(Hilary Silver)在综合欧美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排斥研究的三种范式:团结范式受法国共和主义与已有的国家集体主义意识的影响,它将个体与更大的社会捆绑在一起。在这种范式下,社会排斥威胁着社会凝聚力,因此,需要通过“道德凝聚力”来消除社会排斥。专业化范式受自由主义的影响。在这种范式下,个体或群体由于社会领域的分离不充分,从而没有实现权利,被市场“取消资格”,从而成为被社会排斥者。因此,国家必须加以干预,以确保社会的整合;垄断范式受社会民主思想的影响。在这种范式下,由于垄断产生共同利益者之间的纽带,从而形成对外部者的不公平。因此,被排斥者既是外部者,也是大多数人。需要通过履行公民权,向外部者扩大平等成员资格的供给,使外部者充分参与社区共同体,消除社会排斥。[8]不同的研究范式体现了对社会排斥不同的关注点,以及不同的理论视角。1995年欧盟将社会排斥界定为对社会公民资格的否定,认为社会排斥的核心问题是社会权利(Social right)的否定或未充分实现。[9]欧美社会关注社会排斥现象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发达国家告别了匮乏经济之后,弱势群体的所谓“贫困”问题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匮乏,而是无法充分实现其形式上享有的平等的政治和社会权利。吉登斯就曾指出,底层的排斥不同于贫困,大多数在某一时间陷入贫困的人并不能归入被排斥者行列,排斥不是与别人在程度上的差异——比如说有较少的资源——而是指不能分享大多数人拥有的机会。被剥夺者是竞争的失败者,而被排斥者甚至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10]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权利保障的根本问题,依然是保证普遍民众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缓解民众的基本民生压力。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享有最低限度的生存安全保障,是缓解民众的生存焦虑、提升民众幸福感的重要前提。普通民众只有摆脱了基本生存压力,才有可能享有基本的生存尊严和自由,才有可能去追求自己向往的幸福生活。阿玛蒂亚·森认为,自由就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而“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困的通行标准”。从社会融合的角度来说,一个社会成员只有享有了平等的以社会保障为代表的社会权利,才真正享有了平等的国民待遇,他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尊严。否则,在社会大分化的背景下,弱势群体就可能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产生被社会共同体抛弃的孤独感。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个没有享受到作为共同体成员平等的社会权利,无法在这个社会获得做人的基本尊严的人,是很难要求他承担起维护社会共同体秩序的责任的。因此,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必然是建立健全全覆盖和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之忧。十八大报告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平等的社会权利,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融入社会发展进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机统一。

三、分化与整合:基于组织归属的社会融合

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大分化的过程,这种分化客观上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激励机制,但如果无法在社会分化过程中建立起新的整合机制,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前现代时期在国家权力之外都存在大量以血缘、地缘、业缘为联结纽带的社会组织,如行会、教会、公社等。“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因而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1]这些组织作为小共同体,为社会个体提供了归属感和安全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滕尼斯指出,传统社会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是基于情感、习惯、记忆等自然意志形成的社会有机体,在这种共同体中,社会成员借助于面对面的交往获得了稳定的精神依托。后现代学者齐格蒙特·鲍曼更是用诗化的语言描绘了共同体的温馨:它就像是一个家,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它又像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手。……在这个共同体中,我们可以放松起来——因为我们是安全的,在那里,即使是在黑暗的角落里,也不会有任何危险(诚然,这里几乎没有任何“角落”是“黑暗”的)。在共同体中,我们可以相互很了解,我们可以相信我们所能听到的事情,在大多数时间里我们是安全的,并且几乎从来不会感到困惑、迷茫或震惊。对对方而言,我们相互之间从来都不是陌生人。然而,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全面瓦解了传统的社会组织,以及人际交往方式,使原先的小共同体成员沦为孤零零的原子式个体。一旦社会成员沦为孤立无援的原子式个体,他不仅无力抗衡资本力量、行政权力对其权利和尊严的践踏,而且往往也因此迷失了生存的价值。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旦市场交易之外的所有社会交往关系都被瓦解,社会也就陷入了一盘散沙的格局,社会秩序就只能借助于国家机器力量进行强制性控制。

要避免内生的社会秩序不因社会分化而完全解体,现代社会就必须建立新的整合( integration)机制。这其中,借助于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来重建社会共同体,就是不可缺少的社会整合过程。事实上,孤立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组织这种小共同体中介,才有可能融合到整个社会体系之中。彼得·德鲁克指出,“只有当社会能够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并且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时,社会才能够成为社会。前者建立社会生活的基本骨架——社会的宗旨和意义;而后者则为这一骨架丰满血肉——给社会赋形并创造社会制度。如果个人都被剥夺了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那就不会有社会,有的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社会原子,在社会空间中毫无目标地飘游浮荡。”[1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深刻变革,我国的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传统单位体制社会管理功能的弱化,社会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都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离开了原有的组织体系,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社会组织建设严重滞后的背景下,相当大一部分所谓的“社会人”事实上重新演变成了原子式的个体。他们失去了小共同体的组织归属,无法从组织成员之间面对面的互动活动中体验到人际间的信任、友情,极易陷入孤独、焦虑、恐惧的精神困境。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组织归属,个体在遭遇生存困境时既无法获得来自他人的情感慰藉,更无法借助于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近些年来大量发生的诸如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个体,因为孤立无援,走投无路,最终只能以极端化行为来唤醒社会对自己的关注,或者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的事件,都说明加快社会组织的建设,让孤立的个体重新回归小共同体的怀抱,是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实践证明,发达的社会组织体系,是实现社会整合与社会融合的共同网络。一方面,社会组织体系给个体提供了其生存不可缺少的社会归属感和丰富的社会生活内容,为个体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有效地提高了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生存价值;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体系也将个体权益的维护及其社会参与热情纳入了理性化、规范化的轨道,避免了无组织的“乌合之众”的暴烈举动可能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党的十八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第一次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和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两个重要概念,这将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创造历史性机遇。如果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健全以公民社会为导向的现代组织体系,重新将社会个体纳入社会组织的网络体系,就完全有可能在给社会个体提供更丰富的社会生活内容、更有效的权益保护屏障的同时,将社会个体融入现代社会体系,从而逐步培育和提高社会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水平,形成促进和谐社会秩序成长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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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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