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
2013-04-29马云志纯静
马云志 纯静
摘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和肯定。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即:在实践视域中,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在实践的价值应然性中,从个体出发,旨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社会出发,则是整合群众力量,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关键词:唯物史观;人民主体地位;实践;主体性;价值诉求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07-04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首次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将这一理念置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之下。当前,我国正处在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在人民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肯定。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哲学意蕴与价值诉求,不仅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的题中之义,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
一、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背景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因素,是随着历史发展、人民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整体力量不断彰显总结而来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因此,必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从群众史观的发展看,自建党之初提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到建党90周年胡锦涛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1]显示出我们党一直以来具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优良传统。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2]到党的十八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论断在新时期的新论述,这意味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了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充分肯定了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看,自中国共产党在十二大上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现在,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八大,对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一系列实践成就和理论成果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梳理与阐述,并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2012年到2017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最为关键的阶段。人民是小康社会建成的主体力量,能否依靠群众力量,发挥人民主体地位作用,关系到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走向,在此重要的历史方位下,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要求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从主体性理论发展看,“人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人的主体性的澄明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对人作为主体以及人的主体性的认识,也就因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而不同。”[3]当前流行的主体性观念其实是近代和近代哲学发展的产物,随着西方近代的大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增强了人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逐渐成为主体。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西方哲学开始把人和主体统一起来,个体的人被赋予了主体的内涵,并出现了专用于表达人的能动创造性的主体性范畴。主体和主体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理论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因此,从唯物史观角度分析,人民就是人民群众,主体就是强调人民主体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意蕴即是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是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不仅具有能动性和自觉性、满足人的现实需要,同时又有超出事实的价值追求,从个体出发旨在促进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从社会出发,则是整合群众力量,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哲学意蕴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意蕴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理论,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是奠定在实践基础上的,即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现实世界生存和变化的基础,实践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整个唯物史观的基石。因此,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是我们认识主体性问题的正确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哲学意蕴在实践视域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能动性是主体的根本性质。马克思的主体理论是从现实的人的活动入手来理解人的存在和人之为主体的能动性。“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4]146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他们的活动及其物质生活条件三者是统一的。所以,我们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从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出发进行考察,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及其生活与他们的活动是同一的,实践不只是维持生命的手段,更是表现生命的方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正是从存在方式的角度,马克思把实践与人和人的主体性统一起来。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在使人与动物区分开的同时体现了主体的根本性质是能动性。“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4]147区别就在于“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57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而“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4]57则体现了能动性根植于主体的物质生产实践。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处于中心和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处于现实生活中的进行着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人民,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能动作用体现其中。我们说人民创造历史,“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158除此之外,马克思认为由新的需要引起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再生产和人口的生产也是人类历史的两个因素,而且这三个因素是同时存在,到现在还在历史上起作用。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人们是在实践中,即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生产过程中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发展。所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即是尊重人民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劳动。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执行者,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激发人民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能动性。
2.人民作为独立的实践主体,蕴含着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人在实践活动中确立了自身的主体性地位,人的能动性使实践活动不仅是一种维持肉体生存需要的手段,更是生产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或者说,正是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56因而,人的实践活动还内含着自觉性,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的对象性活动。意识的自觉性最初是同实践活动统一的,“意识起初只是对直接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4]161随着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增长以及分工的发展,特别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意识才日益具有独立性,“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4]162由此,我们看到人民作为主体,不仅蕴含着能动的创造性,还蕴含着自觉意识,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这种自觉意识日益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独立出来,成为人们进行理论、哲学、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活动时的一种理性思维,对自身、对社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行动真正自觉,更有效地改造世界。
具体来说,“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5]这种主人翁精神即是人民作为独立实践主体的自觉意识的觉醒。人们不仅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推动生产力发展,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还具有从事政治、哲学、科学、艺术、宗教等能力,自觉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自觉遵守法律制度,自觉进行文化艺术创造,而这种自觉性意识反过来象征着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蕴的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也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提供思想基础。自觉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人民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选择意识日益增强,广大人民维护自身利益、行使合法权利愿望不断提高,这样,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促使民主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3.在实践基础上,人民作为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在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的新唯物主义看来,人们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同客观物质世界发生关系的,人的实践活动表现为双重关系: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所以,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两个方面。
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对象性活动,自然是在实践基础上成为人的感性对象,对人具有了对象性关系,而自然对人发生的影响是通过劳动生产的途径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人们对自然发生认识和改造作用的同时,自然也会对人产生一种反作用。人们虽然在自然界占有主体性地位,通过实践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支配自然界,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6]所以,在人与自然关系上,我们说人民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区别只在于是自发主体还是自觉主体,人民以自身为中心,使自然界向人生成,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支配、占有自然,相反,人民的主体性蕴含的是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自觉认识到自然不仅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也是人的无机身体,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实践活动不仅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而且使人在对社会的关系上也成为主体。但马克思看到随着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单个人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性存在,不依赖于他们的。马克思根据经验观察揭示了“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4]151社会关系就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4]165因此,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关系正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与此不同,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即人民也是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受个人控制和驾驭的,个人能在自我创造的丰富的社会关系中不断完善丰富发展自己。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价值诉求
马克思认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4]155实践意味着改变,如何改变呢?就是改变世界满足自己的需要,这里实践就不仅是经验事实性的感性活动,而且蕴含着“应该”使世界如此,即体现了主体的目的、意识、欲望和价值追求。从实践的价值应然性视角分析主体性问题时,可以得出:主体也是一个价值范畴,体现的是能动的价值关系,我们说人是主体时,蕴含的是对人所具有的地位和意义的一种价值评价,“人应该是什么”。因此,人作为实践主体,社会是人自我活动的产物,实践的永无止境意味着社会历史运动是无终点的、开放式的,但社会历史运动是具有方向性的,总是围绕着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具有一定的价值诉求。
1.从人作为主体发展历程出发,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价值诉求是促进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类特性是相对于动物而言的,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凝固不变的、抽象的普遍性,因为生产劳动是一种历史性的活动,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必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因而人作为主体的主体性也只能从人的变化着的历史活动去理解。马克思把人作为主体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是完全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事物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7]104 这三个阶段既是主体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主体发展的最高价值: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7]103-104因此,这一阶段,主体的物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主体处在屈从于物的统治的新的异化形式。在自由个性阶段,社会的分工、交往、生产力等因素成为人自主活动的条件和形式,被人所自觉支配,这样,社会关系不再是外在的独立于人的客观力量,而是内化在人的活动之中,受人的自主活动支配,因而主体实现了自由个性的解放。
依前所述,人民作为主体不仅内蕴着主体的创造性和自觉性,而且还蕴含着自由的超越性,超越当前的现实,追求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现阶段,我们强调坚持人民的主体性地位,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从人作为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这是旨在促进主体向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阶段的发展,因为个人必须全面地占有生产力的总和、丰富的社会交往关系的总和,把一切文明创造的成果内化为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满足个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民的生产活动从盲目的或异己的向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全面发展为目的的自主性活动转变。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的发展虽然总是面向未来的无终点式的开放性发展,但是,就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言,人的主体性澄明的历史过程,就是超越感性的必然性束缚,实现人作为主体的全面性价值。
2.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诉求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胜利。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对应的第一大社会形态,马克思具体指的是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第一个阶段到第二阶段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政治解放,人虽然从统治服从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但是却陷入了看不见的资本(物)的统治,因此,马克思认为还必须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使人从对物的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如何达到第三个阶段?马克思认为是人的独立性阶段为个性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马克思在揭露第二大社会形态下现实的个人的生存状态的异化和颠倒的同时,也看到人与人的关系物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有一定的合理性。“毫无疑问,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有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7]108而且,个人的独立意味着人的生产能力的极大提高,这为人的自由个性发展创造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因为“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7]108-109
虽然人追求物质利益的异化活动可以为自由个性的发展提供物质财富等方面的必要条件,但是异化活动本身却不能自发地转为自由活动。“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4]199什么是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指出:“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4]202因此,“共产主义运动和所有过去的运动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4]202
结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要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为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创造物质基础。建党90多年的历史经验证明,正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这其中发挥主体作用的则是人民。坚持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成为独立的个体,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条件能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创造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联合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即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追求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是一致的,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过程就是把人从对物的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即是人们追求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过程,这二者都统一于人民的主体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才能自觉联合为一个整体,人民的力量才能得以凝聚,整体的力量才能得以彰显,为个人和社会发展提供统一性基础。我们提出“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们党才能始终赢得广大人民的拥护、支持和爱戴,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越走越宽广”,[5]73其内在逻辑便在于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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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