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产权理论研究我国运动员产权的界定问题
2013-04-29邰峰何艳华
邰峰 何艳华
摘 要: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原有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举国体制”制度,正在向着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转变,这使得当今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的投资主体与生产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其劳动成果的归属成为各主体间竞争的焦点,并由此引发运动员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文章从经济学理论视角,借助产权理论和服务产品等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的本质属性进行规制,从而明晰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关于劳动成果产权的界定问题,消解主体间因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向更高层面发展。
关键词: 产权理论;运动员产权;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号: 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3)06-0489-05 文献标志码: A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of Athletes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Theory
TAI Feng,HE Yanhua
Abstract: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the original context of the planned economy under the “whole nation system” is changing toward a professional and market-oriented development direction.Under this background,the investment entities and production entities of competitive sports service products exhibit a diversified trend,and the ownership of the products become the competition focus of the different entities,both of which result in the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about the ownership of the athletes.Therefore,the present thesis sets to define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athletes property rights based on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the theories of service products,etc.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theory,so as to clarify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competitive sports of products,eliminate the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ocation between subjects,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 to a higher level.
Key words:property rights theory;athletes' property rights;Kos theorem
收稿日期:2013-03-04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分研究内容(12BTY038、
12CTY003)。
作者简介:邰峰(1984—),男,吉林长春人,在读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教育训练学;何艳华(1956—),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教授,硕士导师,研究方向为竞技教育学。
长期以来,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争议的焦点。无论是关于姚明、王治郅、田亮等事件所引发的产权争论,还是以李娜为例的网球“单飞”制度的衍生,都映射出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体制正在发生制度性转变。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举国体制”的背景下,我国竞技体育劳动成果的生产从其生产资料的供给,到劳动生产的整个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产出全部归属集体或国家所有。而如今,伴随职业体育赛事的高度商业化、市场化发展,部分项目已经日渐走上了市场化的发展道路,如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今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产品的属性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特点,并且,由此导致了生产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得运动员产权的界定,以及生产劳动成果的归属,成为了各投资主体间竞争的主要内容,也是各主体间利益矛盾产生的根本所在;因此,究竟谁才是这些劳动成果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如何明晰运动员产权的归属,消解投资主体间利益矛盾纠纷,构建科学合理的运动员产权制度,成为了当今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问题。
1 对产权理论和产品属性的研究
1.1 产权的概念
不论是在世界经济学领域中,还是哲学领域中都对产权问题及其相关理论有过很多研究。世界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富鲁普顿和佩杰威齐通过对产权理论内涵的研究,总结并归纳诸多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的定义,概括得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1]。
1.2 产权的内涵
由于不同的产权学派研究产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不同,他们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无法形成统一的产权定义;但是,对产权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共识。例如,产权学家都把产权视为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即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是一些社会制度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或者说是一个权利束;在产权权能中,其各项权利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占有与使用。产权与其他权利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权利包含的4项权利中的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可以随财产的出租、出借和交易等处置方式而发生转移,并且能够为原产权主体带来利益。
1.3 产权的基本功能
在一个资源并不稀缺的社会中,产权是不起作用的;但是,人类生活却是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环境中,每个人享有资源的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与控制,如果不对人们获取资源的竞争手段和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亦即产权的制订与安排,那么就会发生因争夺稀缺资源的利益冲突,以产权界定为主的交易活动也就无法进行,因此,产权制度对资源使用的决策有重要影响,并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功效。萨缪尔森曾在1950年预言,南美将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因为那里资源丰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可后来事实证明他错了。因为曾经认为产权制度在经济结构中是无关紧要的一个问题,但事实上,战后发展最快的地方是欧洲及东南亚地区。尽管这些地区资源很贫乏;但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合理制定与运用,使得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因此,产权制度的建立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4 服务产品的产品属性分析
要想清晰地界定出竞技体育运动员产权的归属,首先要对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基本属性及产品属性的归类进行研究,即共有属性、私人属性或混合属性。本文通过对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和杨年松《服务产品理论》的研究发现,经济学家按照产品在使用中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所谓竞争性,是指个人对某商品的消费影响该商品对其他人的有效供给。所谓排他性,是指商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可以有效地排除其他人从商品的供给中收益[2]。如果一种商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即属于私人产品,如果不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即属于公共产品,第三类产品属性即介于二者之间,例如,一个商品或只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或仅具有部分的竞争性,不能同时满足既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因此,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通过自身天赋,加之长期刻苦训练、比赛等,所创造的金牌、名次等荣誉,被称为非实物性劳动成果生产,而且这种非实物性劳动成果,又兼具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属性。
2 对我国运动员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的研究
2.1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致使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过去,国家、政府或集体长期充当着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生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因此,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回报收益和产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体现了运动员产权“公有制”或“共有制”的基本属性;然而,伴随当今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趋势的日渐形成,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其中,除了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俱乐部或企业的投资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运动员自身也在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投资了他们的天赋、健康、时间、精力及未来职业的转型成本,已经成为了投资和生产主体之一。此外,还有家庭培养模式的显现,也表明了如今我国运动员产权形式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应该说在如今的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国家、俱乐部、家庭和运动员本身都在对这一生产过程共同进行投资;但是,由于人力资本区别于物质资本最大的特点是,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承载者,决定了无论有多少个投资方和投资了多少,资本的形成都需要通过承载者本人付出健康、体力、精力、时间、天赋,以及未来职业转型成本才能得以形成竞技体育生产资本。那么,他既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投资主体,也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投资的客体;所以,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主体者同其所有者一样,始终享有对劳动成果或生产资料分割和控制的权力。由此引发了国家、俱乐部(或市场),以及个人(家庭)对劳动成果的商业利益与价值等的争取,并使得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2.2 混合性的劳动产品属性是导致产权界定不清的关键
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对提高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与建立所有权、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有关[3];然而,导致运动员产权归属界定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生产者、投资主体、收益主体间产生了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的争议,因此,要消解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晰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根本属性。为此,国内著名学者杨年松、陈慧敏等基于服务产品理论认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包含3种基本属性,即公共产品属性、私人产品属性和混合产品属性。竞技体育公共产品是指运动员在获得优异成绩时所带来的荣誉,这种荣誉不仅是运动员个体所拥有的,而且是国家及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并拥有的荣誉。私人产品是指运动员通过优异成绩所换取的一系列经济回报。混合性则是指公共与私人产品重叠或交叉的部分,即公共责任和服务意识等内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界定主要在于对不同产品作出不同的产权安排,所以矛盾的根源是,在“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成果”产出之前,国家与运动员之间没有对“成果”产出后的资产产权属性进行合理划分;因此,由于其经济属性的多重性与混合性,使得如今运动员产权界定并不清晰,导致了生产者、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间产生了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矛盾和争议。
2.3 利益分配矛盾和冲突
体育经济学家认为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社会对竞技运动员劳动成果与劳动能力的认可也是运动员身价体现的一种表现方式[4]。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所以是一种职业,是因为运动员自身具有能够生产出特殊劳动产品的劳动能力。运动员也正是依附这种特殊的劳动技能,换取有形与无形的劳动价值回报。如今,运动员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原有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单一形式,而是包含了更多,如奖金、广告、赞助等。在竞技体育走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路线的今天,运动员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在他身上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和潜能也随之体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注意到了体育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效应,愿意提供更高的薪酬聘请运动员为自己的产品代言。美国著名的《体育画报》公布的2007年度国际体育明星收入榜单中,姚明以3 176万美元的总收入排名第8位;2008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中,刘翔排名第2位,收入1亿6 320万元;2011年李娜的广告收入1亿3 800万元;美国权威游泳杂志《游泳世界》预测,孙杨在2013年的广告收入很可能突破2 000万美元(约1亿1 400万元人民币)。这些广告或其他方面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所给予运动员的工作薪酬和奖励;但是,国家在占有运动员通过拼搏和努力所得来的奖牌、成绩、声誉等无形资产的同时,对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有形资产,例如运动员商业赞助、奖励、广告、代言等收入也进行了占有,而对这部分商业利益回报的占有与利益分配问题就成为了引发主体间矛盾冲突的又一致因。如“田亮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产权主体间对利益分配的不同看法,所导致的国家与个人间的矛盾冲突,最终使得运动员和国家都蒙受了重大损失。再如,网球“单飞”制度的衍生,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运动员对其利益分配比例的不满,引发了一度脱离国家队,走个人发展路线。因此,如何消解利益分配矛盾,化解争议,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运动员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
3 基于产权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研究
产权的界定不清会使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产生纠纷,甚至导致交易成本、费用无限升高,最终使交易断裂或无法进行;因此,通过产权的科学合理化界定,不仅可以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界限,使权利与责任相互对称,还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控制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增高。其次,界定了产权界限与主体划分,其不同主体就会得到约束和激励,就会有相对稳定的获得与预期收益,这样才能提高产权主体承担对产权权能行为的责任感,并且努力提升生产资料的利用率[5]。然而,运动员的劳动成果包含了有形和无形资产2种,其基本属性兼顾了私人、公共的利益;因此,很难对运动员的产权整体进行界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特殊劳动成果产权具有“残缺性”。
3.1 对运动员产权特征的研究
1)排他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其他主、客体具有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6],即当一个主体拥有产权权能后,就排斥了其他主体对该资本的使用和享受。由于运动员是其资本的先天主体,因此,运动员自身对其他人力资本具有先天的“排他”能力和条件,且具有“排他”成本低的特点。“排他性”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的基础。
2)可分解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7]。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可为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市场交易、流通、配置和价值转换创造条件,并且,该过程与运动员产权的交易活动联系在一起,可以大大提升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因此,该产权的分解要准确地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权能关系,其结果便是:原来完整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归运动员所有;经营部分的权能归国家或俱乐部所有;而利益的享有权则归共同所有,并且利益的分配将依照产权转让契约,由国家或俱乐部统一分配。所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过程也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过程。
3)可交易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活动过程,是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和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功能的内在条件,也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促使运动员通过交易活动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借助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分割,运动员可以把经营权进行自由交易给任何集体或国家。同时,在取得交易权力后的集体或个人又可在契约或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其经营权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这如同篮球、足球等项目中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一样。
3.2 对运动员产权本质属性的归置
运动员劳动成果的产出,既有运动员投入自身先天的自然资源,也有国家投入的物质与其他保障资源;但由于缺乏事先的产权界定,运动员无法合理地享受产权的收益,那些获得世界冠军和奥运金牌的运动员,也就不能单独处置其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交易、转让和独享等权益,进而引发了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矛盾和争执。可以说,目前因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竞技体育的矛盾,都与运动员的产权归置有关。
在经济学领域中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2种。
1)当产品一旦具有了完全公共产品性质,那么任何人无论是否交易都可以参与使用和消费,而且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也不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性质属于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首先,共有产权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可以分享和使用这一产品。其次,经济学理论中的国有产权是指由国家所选择代理的,并且作为权利的使用者,享有对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的买卖、交易、使用、交换和收益享有等权利[8]。上述研究说明,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特征。例如,运动员在赛场上通过竞技、拼搏所获得成绩和荣誉,不仅属于运动员个人,也是整个民族和国家的骄傲和荣誉。这如同奥运赛场上刘翔的夺冠,很难将其他国民排除在民族自豪感的受益者之外,而且由此产生的激动与喜悦也不会因大家共享而降低其效用。此外,我国运动员劳动成果的获得,是国家通过长期以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等生产资料,才得以实现;因此,国家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投资主体和生产主体,同样享有非实物性劳动成果收益或回报,或者一部分商业价值利益等,如比赛奖金、广告费、赞助费等。所以,在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产权具有公共产权和国家产权的基本属性。
2)在经济学领域中私有产权的含义就是将劳动资本的使用、转让及收入的独享等权益,归界给一个特定的人,只有他可以将这一产品同其他主体进行自由的交易或转换,还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主体,他对这种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任何干预或限制[9]。同样,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具有私人产品特性与特征。首先,运动员是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成果生产的主体,他既是生产资料本身,同时也是生产者,因此,对于劳动产品的回收效益,理应具有享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其次,运动天赋是运动员自身特有的、稀缺的、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的“原材料”,因此,运动天赋是实现劳动产品利益最大化的逻辑起点。也可以把这种天赋确立为运动员作为投资主体的原始资本或原始资料。再次,竞技运动属短期职业和风险职业的一种。运动员的竞技运动寿命有限,因此,必然承担着职业转换或二次就业的风险。最后,在当今激烈的竞技比赛和大运动量训练中,导致运动员出现伤病、劳损或残疾等情况屡有发生;因此,运动员还要承担伤病等意外情况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和风险。总之,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产权,存在其私人产权这一基本属性,运动员理应享有平等交易、自由买卖、收益独享等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竞技体育劳动成果的生产,兼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这就意味着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对其产权的归属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既可以采用私人产权,也可以实行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
3.3 我国运动员产权界定的“残缺性”
产权经济学理论主要是着力于对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尤其是探究不同的产权结构中对于收益、报酬及资源配置等行为制度的影响,重点是关注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值得深思的是,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发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9]。它的作用是用来界定人们在交易活动中如何收益,如何受损,以及交易主体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此,产权的主要用途就是帮助交易主体实现与其他交易客体在进行交易时的预期目标。其次,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有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最后,根据处置权的权能使用范围来看,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签订契约后,二者既存在着相互激励功能,也存在着主体对客体的约束功能即所有权归属方对另一方的法律约束,例如运动员因酬劳及利益分配不均出现的“怠练”现象影响到比赛时,国家、俱乐部可以根据双方所签的契约合同对运动员进行法律基础上的有效约束。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运动员产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残缺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无论是国家、俱乐部还是运动员本身,都是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的主体;因此,都不具备完全享有其劳动成果的使用权、收入独享权及自由转让权,其中投资主体与生产主体间彼此重叠的关系,才使得运动员劳动成果可以在市场中流通或存在交易的价值,运动员产权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运动员与国家之间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导致在产权界定上的模糊而引发的争议,所以,不论是哪一个个体都无法成为这种产权的唯一享有者。由此说明,我国运动员产权归置,存在一定程度的“残缺”性质。
4 对完善我国运动员产权制度体系策略的研究
既然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产权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即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这就通过其产权属性界定出劳动成果的归属,并且遵照这一属性进行合理分配,即政府、企业等集体扮演投资者角色买断或投资运动员的劳动产品生产过程,而运动员一旦接受买断后必须为投资者服务,并且回报利益的分配由买断者根据合同决定。由此说明,运动员与国家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即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即运动员意志为主体的特点。而根据劳动法律关系定义,运动员与国家、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即球员是劳动者,国家、俱乐部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标志是运动员的劳动力,二者之间关系是运动员向国家提供劳动力,国家应支付运动员酬劳。从合同条款看,尽管各个工作合同名称不同;但是,具体条款的表述与受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条款相符,以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即运动员履行竞赛训练劳动义务,向国家、俱乐部提供竞技体育劳动产品,国家、俱乐部向运动员提供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9],所以,运动员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双向选择的权利,投资者为运动员的成才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与之分享利益回报,而运动员则应该为投资者履行其合约承诺,并且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放弃自身部分权益,从而实现运动员运动资本与收益的双赢。
其次,依据国家对发展竞技体育根本目的与动机,可以判断出国家或集体作为生产与投资主体的目的,是致力于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与公益事业的和谐发展,是以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的,是为了追求全国人民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为了获得金牌的产权,也不是以营利与商业回报为目的的;因此,基于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收获的同时,兼顾国家荣誉和集体利益,才是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和集体主义发展的根本意图。也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立。
4.1 完善保障体制
目前,由于国家与运动员之间产权经济收益分配的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在对运动员收益权的管理方面也加入了文件契约进行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号)中规定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我国运动员的成长凝聚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心血,因此,运动员商业性广告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中心与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6]519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以上缴体育总局[5]。
在遵循竞技体育体制发展的基础上,国家作为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之一,是本着激励国民锻炼身体,增强国民素质,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目的来进行竞技体育投资发展,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而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投资主体在获得优异成绩后,所带来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国家都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运动员获得有形资产的同时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在无形资产上可使国家民族素质得到提高,民族凝聚力增强,国民整体素质提高。这样看来,国家体育总局对于文件上的资金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太合理的,大部分有形资产归国家所有,运动员本身既没有得到经济利益的“刺激”与保障,还要继续投资自身的人力资本资源,严重地影响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应该合理地将资金分配给其他投资主体,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实行更人性化的激励制度。
4.2 通过法律机制保障产权权益的有效实施
竞技运动员的产权界定与权益区分,是要以我国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基础。现阶段,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法制型社会,所以,在人力资本方面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人权法》《物权法》[9]。相应法律的出台给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清晰界定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障,能够更好地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也明确了运动员和投资者的劳资关系。构建人力资本产权的法律制度,由此来保障人力资本承载者实现其所有权。完善人力资本流动、人力资本使用方面的制度。体育部门应以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来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明晰产权归属和产权关系。在体育部门中,通过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投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规定。这种途径与市场方法最大的不同是,它便于解决不适合“聘任制”的成员产权界定问题。
5 结束语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竞技体育劳动成果的创造具有2种基本属性,即公共产品属性和私人产品属性;因此,运动员产权也同样存在2种属性,即私人产权和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并且,2种属性既彼此独立,又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混淆与重叠。也正由于产品产权属性的重叠,使得产品生产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发展趋势,这使得利益冲突与矛盾突显;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依据产权理论明晰了我国运动员产权的含义,归置其本质特征,并且结合服务产品理论推导出我国运动员产权根本属性,从而基本界定与清晰了我国运动员产权归属,完善和发展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源产权制度体系的构建,消解多元主体化发展所导致的矛盾突显与利益,并且通过劳动成果的产权界定,努力实现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过程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66-167.
[2] 刘金丽.体育赞助的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68-70.
[3]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1-91.
[4] 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230-231.
[5] 屈兴锋.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界定理论演进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6] 陈慧敏.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制度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2010.
[7] 李海,万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与特征[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7):879-881.
[8] 李娟,孔庆波.基于产权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界定的分析[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28(6):36-39.
[9] 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