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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研究

2013-04-29赵静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受益权受托人受益人

赵静

所谓信托当事人,又称信托关系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总称,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委托人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特定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使信托得以成立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对委托财产享有所有权。③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得陷于破产境地。

2.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①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②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般来讲,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便不能轻易改变,只有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并将因此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才有权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③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④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⑤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以满足其对受托人享有的与受托人的个人债务相关的债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还享有以下其他各项权利:第38条规定允许受托人辞职的权利、第40条规定自行选任或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第41条规定认可清算报告的权利等。

3.委托人承担的义务。

①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②支付报酬的义务。③赔偿损失的义务。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关系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负有对受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④费用补偿义务。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如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委托人负有补偿的义务。

二、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托人的权利

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②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③费用和损失的补偿请求权。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④受托人请求辞任的权利。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2)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

①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②忠实义务。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③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独立信托财产为保障受益人权益所必需,同时也将促使受托人谨慎、忠实地履行其管理职责。④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⑤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同一信托中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⑥受托人保存记录、报告以及保密的义务。⑦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是实现信托目的的要求。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时填补损失、恢复原状的义务。

三、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且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作为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管理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对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的撤销权、解任权等项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受益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产生。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①信托文件规定的人;②其他受益人;③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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