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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几点思考

2013-04-29施丹妮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实践

【摘 要】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国际国内法领域接受了这一原则,其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然而,这项原则在我国的引渡制度中却仍存在一定争议,应当通过客观分析死刑不引渡原则,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效打击国际犯罪。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实践;立法建议

一、死刑不引渡

死刑不引渡,作为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1]。作为引渡制度中的一项人权保护性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随着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开始进入引渡领域并逐渐从特殊规则变为普遍性规则。

(一)死刑不引渡已成为引渡条约的一般性规定

现在各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大多包含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其已普遍存在于近年来的大多数双边引渡条约中。在国际双边引渡条约中,无论是废除死刑的国家还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在其对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都有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内容的规定。例如,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条约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同时,也是我国首次明确承认并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则。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2]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两国在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在第10条规定了该原则:“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可判处死刑,并且针对这样的犯罪被请求方的法律未规定死刑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供的保证足以使请求方相信死刑将不被执行。”

(二)死刑不引渡条款受到特别重视

死刑不引渡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的地位也变得日益重要。例如,欧盟与美国2003年缔结了一项引渡协定,在引渡合作的限制性情形问题上,该协定没有再提及政治犯罪例外、国民不引渡等,则设专条调整死刑不引渡问题:“当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可判处死刑,并且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被判处死刑时,被请求国可以根据下述条件允许引渡,即:…”

(三)死刑不引渡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作用

在引渡的实践中,面临涉及死刑的刑事审判的被请求引渡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被请求过司法机关或者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救济。例如1991年,一名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的美国人,在加拿大被拘捕并被美国请求引渡,针对美国方面的引渡请求和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被请求引渡人援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先后向加拿大魁北克高级法院、魁北克上诉法院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上诉和申诉,以寻求保护。

二、“死刑犯不引渡”在现实中遭遇的问题

现实中常出现两种问题:第一,双方之间缺乏引渡机制;第二,认为漫长的诉讼导致遣返一拖再拖。

在国际法上,国家不存在引渡的法律义务[3],在没有条约拘束的情况下,国家要不要向他国引渡罪犯,在何种条件下引渡罪犯,完全是它主权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正如在赖昌星一案中,中加两国没有签订相关引渡条约,这样加拿大没有引渡赖的条约义务,导致在引渡问题上两国没有制度性的安排,成为引渡赖的一大法律障碍。另外一些罪犯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于法。有些国家反复诉讼、长期拖延的行为使得这些国家在事实上成为少数外国逃犯逃避法律惩罚的天堂,甚至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我国死刑不引渡制度

(一)我国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现状

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填补了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方面的空缺,为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但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引渡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并未对此予明确。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该条约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同时,也是我国首次明确承认并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则。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同时在对外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中,我国在对待该原则的态度上也体现了相当的灵活性。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的成功遣返,就得益于我国在与美方谈判时承诺不对余执行死刑。同样,“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灵活适用,也对赖昌星案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官方发布“对他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适当的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的照会。对加拿大难民法庭驳回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认为他是逃犯而非难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最终,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接受审讯。

可见,我国在实践中虽然已经默示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但在国内立法中还是采用一种较为模糊的态度。

(二)完善我国死刑不引渡制度建议

在我国《引渡法》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这有利于体现我国对人权充分尊重的态度,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根据我国国内刑法存在死刑的现实情况,在具体立法方式上,应采用相对拒绝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这样才有利于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打击犯罪需要的有机统一。较之绝对拒绝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相对不引渡原则的灵活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要注重发挥《引渡法》第50条的作用。在考虑对被请求国提出的引渡附加条件是否做出承诺时,应以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何谓不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立法应给予明确解释。

对《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主要分三个方面:

1.彻底废除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对死刑,对相应犯罪降低或增加法定刑档次。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以后,在主动引渡中相关罪名存在绝对死刑,将会遭遇被请求国的拒绝引渡。

2.在主动引渡中,充分运用刑罚的转换。对于承诺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引渡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的有效的惩治。借鉴有些国家做法规定较长的有期徒刑如处以一二百年徒刑,既可以使罪犯伏法,又能震慑其他犯罪分子,还可以树立我国尊重人权的形象。

3.逐渐减少并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通过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逃贪官的引渡和遣返,还可以很好的平衡经济犯罪判决不公问题。

四、结语

“死刑不引渡原则”日益成为引渡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同时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明确的态度接纳“死刑不引渡原则”,并在立法中给予其应有的位置,有利于我国广泛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5(1):23.

[2]王劲松.从中西引渡条约看死刑犯不引渡原则[J].铜仁学院学报,2007(6).

[3]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兼论加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几点思考[J].法学,2002(10):15.

作者简介:施丹妮(1989—),女,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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