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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豪车“天价赔偿”的分析与立法思考

2016-06-06李佳柔

2016年17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保险

李佳柔

摘 要:近两年来,擦碰豪车引发“天价赔偿”的案件频频发生,再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小心撞了豪车,现有的赔偿制度就有可能是平民肇事者倾家荡产。对此有不少的争议。本文就现行的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价值考量,从而对日后立法和改进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天价赔偿”;保险;价值考量;立法建议

豪车被撞引发“天价赔偿”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豪车受损天价赔偿、贫富悬殊之间按价赔偿,不仅让平民肇事者倾家荡产,也让社会大众感觉惊恐,已成为诱发社会仇富心理和社会焦虑的因子。我们不禁要想,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赔偿究竟合不合理,可不可行?

一、案例简述

2015年9月,在郑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劳斯莱斯相撞,面包车车主负全责,被撞劳斯莱斯的维修费大概80万左右,面包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不过让人欣慰的是,受损的劳斯莱斯车主表示,考虑到面包车主的赔偿能力,超过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由他自负,无需面包车车主赔偿。还有,2014年一辆雅阁汽车撞上了1200多万元的劳斯莱斯,致使豪车轮毂些许破损,右车门剐蹭,对方车主狮子大开口地开出了200万元的赔单。当然,雅阁车车主负担不起。经过双方协商,雅阁车主仍需承担35万元的维修费。2013年12月28日,广西一辆货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一辆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剐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劳斯莱斯所属公司索赔车辆损失费共计137.9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2万元,其余105.05万元则需由陈某赔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以上的案例中都反映了撞坏豪车的“天价赔偿”让平民肇事者无能为力的情景。其实,在本篇文章中所说的“天价赔偿”不是赔偿金额真的天价,而是贫富悬殊之间按价赔偿,我们说的“天价”是指对平民肇事者的承担能力来说。

二、现行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考量与分析

对于撞坏豪车的“天价赔偿”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支持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四到七十六条都是关于交通损害赔偿的规定。而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60万元以上赔不起,则将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这些规定看起来并不公平,所以产生了一些质疑和反对的声音。

每一个赔偿制度背后都要有价值考量的内容。既然用价值考量的方法看问题,我们为了讨论问题,将情景设定的稍微极端一点儿。一辆1000万元的兰博基尼和一辆10万元的普通车相撞,若豪车车主负全责赔偿10万元也是力之所及,可普通车主赔偿1000万可能会影响这个人以及他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这严重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豪车上路带来的高额赔偿风险,由消费不起豪车的平民车主买单,背离了谁消费谁买单的原则。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明显背离了公平原则。

我们应该先理清一个概念,交通事故赔偿,应该只对损害的作为交通出行工具的那部分的价值进行赔偿,而对于作为奢侈品那部分的损害风险和消费风险,应该由豪车车主自行承担。豪车不仅有交通功能,也有奢侈品的消费功能,豪车的价格中,不但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这部分作为奢侈品可以炫耀的价值,并不应该当作合理的交通工具的价值来保护。《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法律所指的一般情况下,奢侈品也应该得到同等保护。但是“道路交通”是个特殊情况,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其功能是秩序化,规范化地去承载交通运行。道路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对高风险的场所,不适和高价格的奢侈品。所以,道交法所保护的财产,其金额应限于交通功能的合理范围之内,而不应覆盖作为交通工具之外的奢侈品部分。因为把奢侈品投放到高度危险的道路交通中,道路交通法规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其他车主也没有对其特别注意的义务。豪车车主自己应承担保护奢侈品的全部注意义务。这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从保险赔偿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保险制度还不太完善。“交强险”只对车主“强制”,却对保险公司缺乏“强制”,而事实上作为交通主险种的商业三责险,同样设立了理赔上限。据了解,交强险的保额过低,机动车主每年强制缴纳保费1050元,造成他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付10000元,伤残死亡最高赔偿110000元的限度内赔付。有限的交强险赔付与巨大的赔偿数额相比可谓杯水车薪。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一般为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现在随着道路风险的出现又出现了100万,200万的档,但相应的保费也会越来越高额。而且还有三者险不计免赔这种保险机制也是造成“赔不起”的重要原因。

三、立法建议

法律的权威不能迁就贫弱,但法律最终还是要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生存利益。面对“天价赔偿”,赔偿的一方生活将陷入贫困,甚至倾家荡产,这也不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本意。在穷富悬殊之间按价赔偿符合现行的法律条文,但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的善治理念。立法司法应该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

首先,在下一步立法中应该确定一个交通工具功能所需的合理价值范围,超出这个合理价值范围是具有奢侈品意义的部分。把一般驾驶人的道路行驶的合理注意义务限制在交通功能所需的合理价值范围以内,在非故意和重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豪车损失,仅定性为道路上的一般过错、违法行为,只承担作为交通工具价值范围内的损失。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损失,为了社会利益均衡,考虑到公平原则,肇事者可按很小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则由车主自己承担或通过保险分担。

其次,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让豪车车主承担更多义务。比如强制要求豪车购买某种附加险,或者设定豪车的最高获赔金额,超过这一金额的,责任人不需赔付。或者当豪车上牌照取得路权的时候,可强制购买一份针对奢侈品的无过错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可由保险公司理赔。同时,保监会应尽早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制度完成较大调整前,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豪车保险的险种。《保险法》的修改应该考虑这一方面。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并不协调,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制度很多。综上所述,关于豪车的赔偿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第一,在《道路交通管理法》中给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害赔偿规定一个上限。不论是豪车还是普通轿车,事故车的赔偿不超过这个上限。第二,法律应该有强制规定,行车上路,驾驶员都应该购买人身安全险。考虑经济状况,可以按保金不同分为不同的强制人身险险种。这是预防人身伤害导致的“天价赔偿”。第三,《保险法》中险种细分,保护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功能价值部分为一个险种。超出工具价值的豪车作为奢侈品的部分由另外的险种来保护。另外,货车运输的货物,客车载运的乘客这些超出部分都应该由另外的险种来承担风险,若未购买保险自负其责。第四,保险公司应该实行无过错汽车保险规定。在事故车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以内,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赔付。第五,《保险法》可以尝试通过立法建立一个统一的保险系统。保险信息联网,如果损害通过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已经得到赔偿,则实际上损害事实已经抹平,不能申请多重赔偿。如几家保险公司都有赔偿责任,一家赔偿之后,其他有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分摊责任。

以上是从价值考量的角度看豪车“天价赔偿”制度的一些想法,希望从立法方面改善这一制度造成的正义缺失现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宇康.对劳斯莱斯被撞引起的天价索赔的思考[J].理论观察,2012.02

[2] 郭宇.交通事故天价赔偿案件分析.商品与质量[J]·理论研究,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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