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法对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之影响
2013-04-29张鑫
张鑫
摘 要 中国作为典型的从农耕发展而来的国家,其农村社会必然是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农村的民间社会规范必然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从费孝通先生所著《乡土中国》来看, “礼治秩序”对于中国农村的社会秩序乃至法制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本文即意在讨论这些影响在中国农村的表现形式及其与农村法治进程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 费孝通 乡土中国 中国农村 民间法
若说中国现代社会是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社会形态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社会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农业社会。按照费孝通《乡土中国》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分析,由于深受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和儒家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乡土宗法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一、民间法内涵概述
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法以外的民间社会规范的总和”本文中所讨论之民间法即费氏所论之“礼治秩序”,因而仅限于农村民间社会规范,不包括城市民间社会规范。
其实,“‘民间法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原因在于:第一,并不是所有的民间法都具有法的特征。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即法的实施以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后盾。大量的民间法不具有强制性。第二,‘民间法一词有混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自治规范之嫌。因此,‘民间规范 的称呼比‘民间法更为恰当。”但是由于在当今该方面的研究中,“民间法”一词已经为各学者所广泛沿用,因而笔者仍在本文中使用该词。
二、民间法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法治进程的影响
(一)当代中国农村法治进程
1、农村法治进程现状分析
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不得不说中国农村的法治进程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块短板,其大体上表现为普及率低、发展缓慢、认知度差、执行难度大等特点。这与农村故有的民间法以及古老的人治传统等一系列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宏观来看,中国农村的法治现状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交通、通讯等设施落后的原因,使得先进的法律文化不能顺畅的传播到农村。因此,我国当前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另人堪忧,其法律观念仍然停滞在朴素、粗糙的水平。这就使得农民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要么多用“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等原始的方式来维权,而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要么选择隐忍的方式根本不去维权。这不仅不利于农民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更加不利于我国农村法治的发展。
第二,农民缺乏司法救济意识。司法救济“是老百姓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一环。”当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暴力拆迁与暴力征收的案件;“非法抬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挪用农业生产资金,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毁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案件,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可以说,上述情况都存在其自身的必然性。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大概就是农村中所存在的所谓“差序格局”。法治的推广之所以在农村放慢了脚步,正是因为费氏所提到的在农村广泛存在的“自我主义”,即一种“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的价值观,这与《大学》所体现的观念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三)民间法对于农村法治发展的借鉴意义
1、农村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应尊重民间善良风俗
农村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应适度尊重公民选择无害于社会的生活方式。中国的道家认为,人有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愿望,《乡土中国》中,费氏同样认为用礼与法约束乡村人会加剧其痛苦,主张无为而治。“西方文化重视自由、自治。中西文化都包含着多元文化的种子。选择无害于社会的生活方式是公民应有的自由权利,国家法应当予以尊重。”
2、农村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应宽容体现人性缺陷的民间法
农村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应宽容体现人的道德弱点的民间法。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的制度是指国家法允许亲属之间互相不证明犯罪的制度(反对皇帝的犯罪除外)。有限的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首先,亲情对民间法产生重大影响。亲情是人的情感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应当予以适度尊重。人们为照顾亲情而忽视公共利益是人的道德上的弱点,国家法应当予以适度宽容。其次,制裁亲属之间的容隐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痛苦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幸福。国家法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亲属之间的容隐行为,这一点可以作为一个一般原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公务员的职务犯罪作为两个例外情况区别对待。
三、结语
民间法与农村的法治进程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促进的。从费氏笔下的《乡土中国》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乡土社会的人间百态,透过这些人间百态,我们能够明晰的了解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从何而来、其对乡村社会的法治进程所起到的作用。构建多元规则体系有利于防止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异化,有利于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进化,有利于保持社会发展的连续性、渐进性、稳定性。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竞争形成的法律多元化、规则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多元化的格局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