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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码头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

2013-04-29高晓静

中国集体经济 2013年9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

高晓静

摘要:码头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占地面积较大,缴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了企业的一大财务压力。因此,码头企业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公司选址和税收优惠政策全方位地进行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达到节税效益,提高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码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

码头,即可以停靠船舶,进行装卸货物或上下客的一个特定水陆交接的地点。码头企业有较强的社会功能,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强的拉动作用。但是,由于码头企业投资大,盈利水平低,再加上竞争形势严峻,码头企业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最合适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效益,成为目前码头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码头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节税重要性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码头企业特别是货运码头作为一个装卸搬运类的企业,具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占地面积大。对于目前中等排水量的船型来说,停靠岸需要占用1个泊位,基本上1个泊位有300米,那么一个中等规模码头企业一般需有2个或2个以上的泊位。另一方面,货物从船上卸下到货主提货出场,以及货物从场外拖至场内准备装船前等一系列的操作过程都需要一定的检验及办手续时间,部分货物还需要在场内长时间的堆存,因此码头公司需要有大面积的堆场作为货物储存场地。再加上装卸设备维修场地、后勤办公用地、加油站、变电所等系列配套用地,一般码头企业的占地面积都在40万平方米左右。因此,按时缴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已经成了企业的一大财务压力。因此,对码头企业来说,如何全方位系统地进行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非常重要。

二、码头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方式

纵观现行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行政法规,码头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利用公司的选址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土地使用税税收规定,不同区域的税率标准不一样,码头公司选址可在征税区与非征税区之间选择;可在经济发达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间选择;可在同一省份内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和工矿区之间做出选择;可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之内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之间做出选择。例如,同样在厦门市区内,同样有建码头的地理周边环境,岛内用地税率标准为10元/平方米,岛外税率标准为4元/平方米,若码头企业选址在岛外,每年可节税60%。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可将公司地址选在低纳税标准范围以内。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从土地性质用途上进行纳税筹划

1.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码头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性,用地有很大部分是经过填海整治形成的,码头企业应妥善保存基建图纸数据,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申请减免。

2.泊位用地

国家税务局1989年11月13日(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般码头企业的泊位深度为60米,以2个泊位,10元/平方米计算,泊位用地为300×2×60=36,000平方米,根据此项政策,每年可节税360,000元。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用地

码头配套大面积堆场用地是由港口经营特点所决定的,大量货物需在码头堆存数天至数周以配合海关及联检单位查验等,而且海关及联检单位还划定了固定区域以供其专门使用,码头经营者不能改变用途。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此项政策可有效减轻码头公司的税收压力,码头公司可清查核实用地面积,申请减免。

4.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码头企业区域(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区域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码头企业可以把原绿化地只对内专用改成对外公用,即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5.市政街道

很多码头企业位于保税区范围内,会有区内道路从码头的堆场内穿过,该类型道路为各拖车公司、货主、海关、联检部门等单位共同无偿使用,因此该用地具有公共用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于征税”。码头企业可申请该部分公用道路面积免税。

6.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善用国家陆续出台的优惠政策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税。码头的绝大部分用地为储存货物或集装箱之用,根据这条政策,码头企业的用地扣除办公区域及上述优惠减免区域后的面积,可以享受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对于码头企业而言是无疑是极大的优惠。

三、码头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码头企业租用仓库、公用土地或公用楼层时,签订合同要全面考虑。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中“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以及“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之规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是否成为土地的法定纳税人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购置地块时,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因此,对于码头企业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

第三,对于新办码头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的次月就应该纳税。

综上所述,码头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要结合企业现状,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熟练掌握财经法规政策,依法合理进行筹划,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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