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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藏区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3-04-29范仲卿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制建设藏区

范仲卿

【摘 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藏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藏区的法制建设将极大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藏区;法制建设;对策;民主政治

1、引言

在党的领导和基本理论指导下,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依法治国已经被确认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意识、法制教育、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藏区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藏区的重要体现。但藏区的法制建设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法制建设,有其特殊之处。本文介绍的藏区是指历史与文化意义上的西藏。西藏自治区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过去所制定的单行法规和单行条例显然己经不能很好的适应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怎样加快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为藏区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是影响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从藏区法制建设现状的特点入手阐述了藏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藏区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构思希望能够对藏区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2、藏区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2.1藏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内容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和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对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大意义。1956年4月制定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拉开了藏区法制建设的序幕” i。

2.1.1立法工作成果丰硕

“1965年至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力,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从藏区实际出发的立法工作原则,先后制定或批准了22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其中制定83件,批准11件,作出决议、决定118件ii。”这些法规符合藏区实际情况、维护藏区人民利益,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使藏区民族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发展过程,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1963年1月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西藏选举制度,彻底废除了旧西藏的一切反动法典,特别是1979年以后,自治区先后制定了一批有关选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等” iii。这些法规的制定,充分保障了人们选举权的行使,加强和完善了选举制度,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也为藏区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的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为加快藏区的经济发展,加快了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一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藏需求的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另外,当地人大常委会,根据當地的民族特色,制定了一批符合藏区实际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iv尤其是1987年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这一法规的制定,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规定,在我区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充分体现了突出民族文化这一特色。

2.1.2藏区的司法现状

藏区自治区的历史和地理原因,要求藏区的司法工作与其他省市的司法工作有所不同,首先把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和第一责任。其次才是执行司法机关本身的职能。其中藏区法院系统以日喀则市为例,“2012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17件,结案508件,综合结案率达98.26%。其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0件72人,审结50件72人,结案率达100%,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件,涉案标的达152.2万元”。“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71件,审结370件,结案率为99.73%。全年调解结案民商事案件249件,调解率达67.29%。”另外,“受理执行案件96件,执结88件,执结总标的为428.29万元,执结率达91.67%,其中和解27件,和解率达30.68%。共审查、立案各类案件517件,诉前调解110件,接待来信来访及提供法律咨询365人次v。”

2.1.3法制监督

加强法制监督工作是新时期法制建设中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因此,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公路法、建筑法等125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370多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202件次,受理申诉、控告1322件,共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260多条vi,”使一些行政侵权案、民工工资纠纷案、请求赔偿案等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1.4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西藏自治区共有人口280多万,全区应普法人数有190万,占总人口的72.3%。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创新载体和形式,通过组织“12·4”法制宣传日、“五五”普法、“法律七进”活动、“9·16” 平安藏区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了藏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发展模式。当前藏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藏区的律师业和公证业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3年以来,根据自治区法律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等,为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在制度上提供了保障。“截止2008年底,藏区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64个,覆盖六地市,其中56个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vii。”2008年10月8日,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和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成立,填补了藏区没有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空白,同时也完成了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总体布局。

2.2藏区法制建设现状的特点

藏区和平解放62年来,百万农奴翻身作了主人,获得了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一系列权利。藏区社会生产力空前解放和提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藏区地处的自然环境、宗教信仰、传统习惯同其他地方有很大的差异,呈现出其特殊性,所以在法律执行,落实方面同样呈现出与其他地方的差异,具体体现在:

2.2.1具有一定的宗教性

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它是在公元七世纪时,由印度正式传入,与藏区本地的原始宗教“本教”相互影响,相互结合,逐步演化成本民族宗教。在13世纪以后,上层喇嘛逐步掌握了西藏地方政权,经过发展,终于形成了藏区独特的、政教合一的藏传佛教。藏传佛教思想贯穿在藏区传统法律文化始终,甚至,至今在许多人的思想意识深处还有一定的影响。藏传佛教讲众生平等、佛渡众生、慈悲为怀、多做善事、不得偷盗抢劫等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更重要的是由于藏传佛教在藏区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而被统治阶级所大力扶持利用。为了有利于统治,统治集团进而将自己的意志与佛教的教法、戒律相融合,使之成为奴役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工具和政治工具。“正是因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介入和利益的严重腐烛,使得藏传佛教的某些律条变成了麻醉人们精神的鸦片和束缚人们精神的枷锁,维护和巩固了黑暗的旧藏区封建农奴制度,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消极作用。”viii

2.2.2藏区习惯法对藏区法律实施的影响

“藏区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通过实践逐步长期流传而形成的思想规范与相沿成习的生产生活规范。” ix藏区习惯法中有关生产性规范的内容比较多,习惯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范,对维护藏区牧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藏区习惯法依然在藏区尤其是偏远的农牧区存在,对解决当地民间纠纷任然起着一定的作用。藏区习惯法中婚姻制度是其重要内容;“赔命价”也是习惯法的重要内容,所体现出的传统的法律观念,也是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短时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3、完善和发展藏区法制建设

3.1自治立法滞后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为保护各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律体系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基本法,虽然对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但仍比较原则,例如“给予适当帮助”、“进行扶持”,这种笼统的规定,使得自治机关难以找到标准制定自治条例。中央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不太明确,使得在起草自治条例的时候自治权的具体方面难以把握。“在起草自治条例时都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照抄照搬,没有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制定,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x因此,急需根据形势发展和客观条件变化,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用以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藏区制定出的自治条例,一定要既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同时又要根据藏区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来制定自治条例,要全面反映藏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民族关系和各方面的需求等,在进行自治条例的起草时,应当邀请民族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切实加大对自治条例立法工作人员的配备和资金投入。

3.2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在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使得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完善。我国《宪法》给了宗教的法律保障,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内部环境。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是巩固和扩大党的领导和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投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这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3正确看待藏区习惯法

藏习惯法中有关生产性规范的内容比较多,习惯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婚姻、刑事、民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范,对维护藏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习惯法是法律的一种补充,只要不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能够妥善调解纠纷,保护人民,是应该提倡的。法律不能约束的案件、纠纷,用良好的习惯法解决,对司法部门是一个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对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不能妥善调解纠纷保护人民的习惯法,坚决的打击,例如现在在藏区还存在的一妻多夫、“赔命金”习俗。同时应当深入藏区偏远农牧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4我国藏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藏区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因此,在普法工作中,要注意公众学法的专业化,还应拓宽公众知晓法律信息的各种渠道,发展和培育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当然,法律信仰的培养不仅仅靠普法活动,要增强藏区社会民众中的法律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示范作用,要使藏区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懂得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重要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此外,要认真解决藏区人才匱乏问题,除加强对现有干部的法律培训外,要有计划地向藏區输送法律人才,要鼓励法律人才主动到藏区去从事法律工作,鼓励法律咨询机构到藏区开展司法援助活动,给藏区予以实实在在的支持。

4、结语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反映了党和人民政府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加强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藏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藏区的法制建设受历史、地理、习俗等方面的影响呈现其特殊性,研究这一课题时涉及到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个学科,研究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本文仅从对藏区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浅粗的分析入手进而对其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构思,这个课题还有许多有待学习和研讨的地方。仅希望本课题的研究对藏区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注释:

i 廉湘民.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J].中国藏学,2004(4):36.

ii 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122.

iii 同上。

iv 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165.

v 日喀则市人民法院201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R].2013:5.

vi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M].民族出版社,2002:131.

vii 廉湘民.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J].中国藏学,2004(4):253.

viii 向军.宗教与法的关系论纲[D].中共中央党校,2008:15.

ix 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D].兰州大学,2007:15.

x 韦圆圆.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完善研究[D].山东大学,2010:26.

【参考文献】

[1]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当代法学的使命[M].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45.

[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4]日喀则市人民法院201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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