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新农村建设内生力量的重要途径
2013-04-29桑坤
桑坤
摘要:农民组织化解决的是示范区建设的内生力量问题,对于木南示范区建设乃至整个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具有长远的意义。调查发现木南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有关。文章揭示了影响该示范区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利及不利因素,并进一步指出该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观念、农村现行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变革及宗族主义等诸多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示范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必须管委会、入驻企业、农民自身以及社会力量通力合作。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木南示范区;内生力量;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3)04-0078-04
安徽省六安市木南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木南示范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示范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北部城北、木厂、翁墩等三个乡镇境内,规划建设范围包括8个行政村,总面积约4.5万亩,辐射区面积15万亩,是近年来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成功典范。示范区功能定位为“现代农业,绿色粮仓”。
随着示范区建设的展开,公司化的政府、市场化的企业入驻,原本平静的农村掀起了波澜,一切都预示着该区域将有一次大的改变。示范区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受益者也必须包括农民。然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尽管示范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明显体现。他们无法在示范区所采取的“公司+基地”模式中找到更加主动的位置,无法在流转后迅速升值的土地中获取更多利益,农民组织化程度不够,从而使得示范区发展内生力量不足。
一、影响示范区农民组织化的不利因素
调查发现,示范区较低的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下列不利因素相关。
1 缺乏自主地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
众所周知,中国农民自有国家以来就缺乏主动建立组织的传统,除非是为生存所迫。而宗族传统与严格意义的组织精神(自愿、平等、自主)相去甚远。说中国的农村缺乏组织化的传统,主要是指农村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和行为习惯。另外,历史上一体化的国家官僚体系也使组织的建立和独立性成为不可能——“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于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不管那种情况,都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这一点一直影响到现在。我国农民的高度分散性,在某种程度上使“农民家庭现在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目前的农村,处处可以感受到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这正是由于权力可以直接带来利益,而组织和组织化则不能,“民主”更不能。这种传统观念对组织化的影响是致命的。在示范区核心区被调查的150户农民中,有部分村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赔偿及用地方式表示不太满意,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据主体,农户仍然是各自耕种、分散经营
这种分散的经营方式催生的价值观念便是个人自扫门前雪。以示范区核心区新庄行政村养猪户为例,该行政村共有养猪户5家,每户养殖的数量不等,均在300头左右(主要以猪苗养殖为主,待猪苗长大出圈后便出售给示范区以外的养殖大户)。养猪户彼此的距离不算很远,按自然村的说法也就是前后隔了几个村庄。但彼此交流很少,这些养殖户都是采取单个家庭经营,规模小,资源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大多为粗放式经营。可见一方面分散经营是示范区农民难以组织化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组织化意向的农民又缺乏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3 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对偏低,文化素质较低
系统的教育不仅能提高一个人的知识素养、技术技能,而且能开阔一个人的视野,活跃其思维,使其成为一个能独立思考、乐于接受新事物的人。但示范区核心区留在家里的农民年龄集中在40-60岁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程度高低是影响农民组织意识强弱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为学者们所公认,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也深有体会。在走访过程中,农民们普遍对“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合作组织”等概念感到陌生,认识度不高,不知道其运行方式和功能。甚至有人还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农民都自己组织起来,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了,那还要政府干啥?
4 农民对基层政权过于依赖,现代民主观念和政治参与意识淡薄
尽管村民自治制度已实行多年,但多数农民仍习惯于被动接受传统的自上而下治理方式,缺乏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这也是村民自治制度亟需关注之处。根据我们实地走访的情况来看,多数村民对于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有过多的依赖。尤其是村民小组组长,村里的大小事都是村部经由其组织、传达、安排。同时村民小组组长也多是自然村里的村长或者家族族长。将农村基层治理与家族制相结合,无疑有利于避免家族与基层政权的对立、冲突,巩固基层稳定,方便基层工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村民对村两委及村民小组组长的绝对依赖性甚至是畏惧,缺乏自我组织的意识和自我决断、自我维权的能力,村民无论大小事都找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两委帮助解决。
5 市场经济和人口流动因素
“目前可以说,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农民组织化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在目前的农村,更多的情况是,小农经济和商品经济并行,村民的发展呈现多层次化、复杂化的态势。这也使他们的参与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利益型参与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很多涉及村民的事务,村民们有一个衡量标准:对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重要与否,重要则参与。即使在调查中被问及对待参加某类组织的意愿时,农民也经常会反过来问,成立或加入这些组织需要多少成本?有多大的回报?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待组织化和公共事务持一种极直白的功利主义态度,他们往往会权衡利益得失有好处才干。
如前所述,示范区核心区留在家里的农民年龄多数集中在40-60岁,占村民绝大多数的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年轻农民基本上选择外出务工。这种人口流动的结果是村民对乡土生活的依赖性降低。对绝大部分村民来说,农业收人只占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在外打工或经营获得的收人才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这样,他们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就缩减为缴纳上交款、计划生育的关系。在收入增加的条件下,上交款的数额不太影响他们对村级组织的反应;更何况他们常年在外,很少关注村级事务,与村里人的联系也仅限于婚丧嫁娶时或宗族或亲缘的关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集体组织活动好象与他们无关。同时,当前农村的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人群的分裂比较突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观念相差悬殊,特别是都市文化的影响和相当部分村民外出到城市的切身体会,都促成了村共同体观念的淡化。共识难以形成,公共精神更是淡薄。这使得组织化缺乏应有的动力。
6 主体力量因素
示范区缺乏像样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中缺乏农民精英、农村能人的引导与带动作用。示范区的内生建设力量依然缺乏。示范区的农民组织化也缺乏外来因素的引导与发育。外来力量主要指高校院所知识分子、社会团体、市民志愿者、外地农民精英、见习大学生及大学生志愿者等社会群体。农民组织化的第一阶段需要外来力量的整合介入,激发和培育农民组织化的内生力量。在示范区建设初期,内部的矛盾还不是那样的激化与尖锐。因此并不具备试验农民组织化的民众基础,也就无法吸引外力量介入。但随着示范区建设的逐步深化、农民与示范区政府、企业的交集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使农民在其中不受侵害、维护其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作用,尤其具有深远意义。这就需要有外来力量的逐步介入激发农民的组织化意识,培育农民组织化的内在力量。
二、影响示范区农民组织化的有利因素
1 存在少数的农村能人或者说是农村精英
农村能人或者农村精英是农民组织化的领军人物。他们往往具备现代化意识、开放意识、群体意识、团结意识、市场意识。这部分农民深知必须通过组织化才能提高自己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在政策制定中的谈判地位、对话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部分群体在参与示范区建设、及决策过程中,会站在同一个立场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进而提高自身的话语权。这会对示范区内的农民组织化起着良好的榜样作用。
2 存在少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示范区的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长期与农民打交道,了解农民需求,而且具有很高的凝聚力、吸引力。正如徐祥临所说“合作社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却是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农民在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时必然会感受到组织所带给他们的便利与好处,自然在心底接受组织并形成向心力。而这些组织化的意识、理念也在农民的参与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观念与行为。这对于农民组织化的形成是极为有利的。
3 企业的入驻客观上带动了农民的组织化
确切地说这一点并不是人驻企业的本质目的,也不是企业的责任所在。但其客观上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如示范区核心区内的企业都通过不同的形式招收当地被流转土地的失业农民到企业工作,并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技术培训及企业文化教育。参与工作的农民均由村委委托村民小组组长统一组织安排分配工作。这便在客观上对于示范区农民的组织化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4 宗族因素
客观地说宗族势力并不利于农民组织化,因为它只是狭隘的族群观念,与现代意义上农民组织化相去甚远。但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理念与存在状态,如好好利用往往能成为农民组织化的现实助力。在我们调查的诸多村庄中,宗族因素并不太明显,但仍能感受到这一因素的潜在力量。村干部不属于政府机构的正式编制,生活在村民当中,其能否当选和工作的展开均离不开宗族势力的影响。村里大的宗姓,由于其内部交往上的频繁和亲密,他们往往形成一股共同的力量,影响甚至左右村级事务。而村级事务离开他们特别是他们的资深望重的代表则无法顺利开展。徐勇在有关“秀村”的调查报告中写道:“由于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管理。村委会权力的运作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家族的影响,特别是在调解社会纠纷方面。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家族传统文化有可能将本家族的人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性力量。”
三、推动示范区农民组织化的对策建议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示范区农民组织化建设。
1 示范区管委会及村委会要发挥主导作用
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扶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现行体制与文化对农民组织化建设的负面影响。
(1)为农民组织化进程提供政策支持和其他服务。示范区管委会应从示范区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到农民组织化对于示范区开发建设的巨大意义。管委会对农民组织化的促进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制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办公室,加强对示范区现有合作组织的引导服务。并通过政策、法令、文件、会议等形式支持农民的组织化建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引导示范区农民自己创办的农村合作组织。应确立农民组织化形式多元化的思路。不管哪种组织类型和组织形式,只要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就应该允许存在,先发展,后规范,不能碰到一点问题就一棒子打死。在这方面,湖北十堰市政府通过“一多二培三创四大”的方式带动十堰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成功范例值得借鉴。另外,示范区政府应加快培育示范区的农民精英、农村能人,条件成熟时还应引进人才,为农民组织化提供人才资源。
(2)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理顺村民自治组织与管委会的关系,加强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所以村民自治委员会本质上应该是农民最重要的自组织形式,应该成为农民组织的典范。剥除附着于其身上的行政色彩和功能,让它真正成为村民自治、自决的组织,不仅有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出同时也能有效遏制家族势力的负面影响。
(3)以经济合作组织为突破口,发挥现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农民建立急需的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能给农民带来看得见的利益,是农民认识组织化的意义、增强组织化意愿的最快捷通道。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在公共事务管理、政治参与等领域实现农民的组织化。
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多途径的,必须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但对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要通过积极正确的引导,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4)加快科教兴农、文化兴农的步伐,革除传统文化因素对于农民组织化的负面作用,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供智力支持。农民组织化是一个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内在要求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要求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一体化。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自己的文化团体、文艺组织,不仅能够宣传先进文化和科技,而且这类团体和组织本身就是农民组织化的成果。
2 示范区入驻企业要发挥辅助引导作用
人驻企业应加强对当地农民的企业范畴的组织化培训。招收当地的农民到企业工作的同时也可通过岗前培训、技术培训、企业文化教育等等方式,给予适宜农民个体的群体意识培训。在一些规模企业内部,应允许成立农民工会,代表农民利益和企业进行协商对话。这有助于避免或有序地处理劳资双方的冲突。
3 示范区农民自身要积极进行自主的组织建设
农民的组织化最终要靠农民自己,农民的精神成长也只能靠农民自己。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要发挥自身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民组织化。现有的农民精英通过指导、交流、招盟的方式带动周边村落的组织化。另外作为个体的农民要焕发斗志、燃起信心,充分认识到组织化对自身的巨大意义,团结起来、联合起来、组织起来积极参与现有合作组织,积极组建新的合作组织。选取代表自身利益的农民代表形成“压力集团”,积极参与示范区事务、村委会事务。
4 构建城乡良性互动机制
单纯地让农民形成组织,不可能长效地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问题、谈判地位过低的问题。例如河南兰考县经验表明,因为在城里无法形成对应的消费机制,导致“教授卖大米事件”,兰考县农民的组织化积极性大受打击。幸好社会各界及时援助才缓解危机。因此政府应推动城市同时发展市民的合作组织,去和示范区现有的农民组织对接,形成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保护现有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积极性。
5 积极引入高校院所知识分子、社会团体、市民志愿者、外地农民精英、大学生等等外来力量
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引人上述外来力量。同时外来力量要整合介入,作为外来因素激活和催生农民组织化的内生力量。这些群体可以发挥其专业领域的知识、理论、经验、精神等,给予示范区农民组织化以精神引导、智力支持,最终使示范区农民的组织化有了自主生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