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分析
2013-04-18关毅敏陈梅香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畜牧站351100
关毅敏 陈梅香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畜牧站 351100
饲料在畜牧业生产中占养殖成本的70%以上,同时,也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饲料包括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预混合饲料等。笔者通过多年来对莆田市城厢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店的监管实践,就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进行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现状
莆田市城厢区是一个新兴城区,交通发达,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集中,人口众多,对畜产品的需求量大,促进了城厢区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总产值7.08亿元,同时也带动了饲料业的发展。
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情况 城厢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灵川镇4家、霞林街道办事处2家、华亭镇1家,其中1家生产糖蜜酵母(单一饲料);7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产量合计192 114 t,其中禽全价配合饲料133 324 t、猪全价配合饲料54 386 t、猪用浓缩饲料58 t、猪用预混合饲料3 079 t、单一饲料(糖蜜酵母)1 267 t。
1.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店情况 城厢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店共39家,其中灵川镇34家(2家兼营饲料加工)、东海镇5家;所经营的饲料品种为猪、禽全价配合饲料(没有经营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生产厂家大多为莆田市本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2.1.1 厂区布局不合理、货位标识不清 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但是有的饲料厂可能是由于以前的厂房适应不了企业的发展,进行改造,造成了布局的不合理,变成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原料仓库与生产车间中间被成品仓库隔开,生产时要进行二道运输,增加生产成本;有的维生素添加剂与其它类别的添加剂、兽药等混在一起存放,没有设立单间存放,也无安装空调,即使有安装空调,也是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原料、成品等堆放无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等。
2.1.2 生产记录不完善 原料、成品购销记录不完善,有的只记录大宗的物品;有的留样无记录或只记录成品留样。
2.1.3 化验设备简陋或无开展化验 有个别企业化验设备比较简陋,只能简单的测定水分、粗灰分,有的甚至通风橱都没有按规范安装;有的化验没有开展,检查时设备上布满灰尘,只做水分、粗灰分的测定,原料购进时无进行化验,为了应付检查就编造一些化验数据。
2.1.4 留样室面积和留样份数不够 有的企业没有独立的留样室,只在化验室内放一个柜子,这样就造成了留样份数不够;有的原料没有留样,只有成品有留样,有的也不是每批产品都留样,只是间隔一段时间,才留样一批等。
2.1.5 产品种类与企业所备案的品种不符 部分企业所生产的复合预混料品种与该企业所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不相符,如所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为猪用复合预混料4312,但其生产的猪用复合预混料有4312和4312S(A)等,这明显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违背。
2.1.6 饲料包装物不符合饲料标签要求 有的饲料包装物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过期;有的产品生产日期没标注等。
2.1.7 安全防患意识差 有的企业危险品(如亚硒酸钠、硫酸等)存放无严格的保管制度,乱放置;生产车间无安装防爆灯,用普通日光灯或灯泡代替;危险场所(如高压电)无警示标志;加工机械皮带轮或链条等无安装防护罩等。
2.2 饲料经营店存在的问题
2.2.1 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 饲料经营店的经营人员大多为中老年人、文化低、有的甚至不认识字,很多是自家搞畜禽养殖,兼营饲料,卖给亲朋好友。
2.2.2 经营场所杂乱 很多饲料经营场所的房屋低矮、潮湿、脏乱、布满灰尘,有的经营场所和食杂店一起混杂、有的就放在自家房屋厅堂、有的就放在猪场内经营;有的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只用电话联系,有需要量多的饲料就直接从饲料厂运到养殖户家中。
2.2.3 无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39家饲料经营店全部没有技术人员,无质量管理制度,无购销记录等。
2.2.4 大多无工商营业执照 39家饲料经营店只有4家有工商营业执照,而其中1家工商营业执照过期没有更换。
3 监管对策分析
1)要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给予年度备案,严重者给予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让其整改,整改后还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2)加强饲料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业务素质,促进依法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竞争的激烈性和发展的迫切性,农业行政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生产企业,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不断完善生产设备,增强竞争能力。
4)农业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提高监管能力和业务素质,在行政执法中要做到技术服务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规范生产、经营。
5)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杜绝采购、使用假、劣饲料,从观念、技术、管理层面上净化饲料生产、经营市场。
6)因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经营店(经营企业)无需办理饲料经营许可的相关证照,这样监督管理难度大,农业行政监管部门只能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执法,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仍不办理且又不服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