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困境
2013-04-12张永义
张 永 义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困境
张 永 义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联合国集体安全面临着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世界主义伦理而衍生的种种困境。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建构受到主权国家体系的挑战,这一基本事实左右着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实践程度,并与超国家体系的道德诉求形成张力;当今仍具无政府状态背景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伦理对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建构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制约,世界主义伦理的跨国价值观与现实主义伦理的国家价值观之间存在着国际政治伦理冲突;联合国集体安全世界主义伦理的普遍主义基础与国际社会现实状况的特殊主义基础之间包含着深刻的价值矛盾。
联合国;集体安全;世界主义;伦理困境
联合国集体安全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它在本质上只是各主权国家在国际安全领域内的一个合作平台,其存在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主权国家的授予,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运作所需的一切制度性资源和实体性资源均须由各参与国的供给,并且在此过程中还面临着大国政治的掣肘和各种国际政治现实状况的约束。学界对联合国集体安全的这些内生性困境和外在性制约有着相对成熟的研究。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的问题并不仅仅来自上述情形,还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世界主义伦理而衍生的种种困境。
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伦理建构来自现实主义伦理和世界主义伦理。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导致了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困境。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面临着作为国际政治权力根本来源的国家主权的挑战,这一基本事实左右着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实践程度,并与超国家体系的道德诉求形成张力;当今仍具无政府状态背景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伦理对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制约,世界主义伦理的跨国价值观与现实主义伦理的国家价值观之间存在着国际政治伦理冲突;联合国集体安全与世界主义所共享的普遍主义价值本身与国际社会特殊主义的多元价值之间包含着深刻的价值矛盾。
一、主权国家体系的挑战与超国家体系的道德诉求
主权国家体系是当代国际政治的现实基础,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政治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集体安全运转至今,有着很多失败的历史记录,其成功的历史记录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它对国际社会主权原则的坚守和对主权国家体系的尊重。世界主义主张一种超越国家体系的道德诉求。作为一种超国家体系的国际安全制度,联合国集体安全虽然是对世界主义道德诉求的实践和对世界主义基本理念的确认,但是主权国家体系本身及其通行的主权原则与超国家体系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及其世界主义道德诉求和基本理念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张力。
在国际安全从均势安全向集体安全的转变过程中,主权国家体系法统也应向集体安全体系法统转变,方能在法理层面上保证集体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转。当然,集体安全体系法统不可避免地具有世界主义伦理取向,这是对世界主义理念的某种法理确认,也是一种康德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法统的结果。仅仅依赖于在对主权国家体系完全承认和尊重基础上的《联合国宪章》尚不足以保证集体安全体系的成功,亦未完成集体安全体系法统转变。《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宪章”可视为由主权国家体系法统向集体安全体系法统转变过程中的一系列努力的一部分。但是“国际人权宪章”的低位法属性及其在国际公法中的实际状况决定了它们也不足以保证集体安全体系的成功。
因此,如何最终促使主权国家体系法统与集体安全体系法统之间顺利对接并实质转换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世界主义伦理实践的关键。赫尔德认为,国际政治调控的结构从威斯特伐利亚模式向联合国模式的转变,对国际法的本质和形式都提出了基本问题:民族国家的法律——国家体系的法律——与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的法律之间,是否存在断裂的可能[1]。事实上,在国际政治现实背景下,这种断裂是完全存在的,这种断裂也导致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一系列的众所周知的挫折甚至失败。这说明了主权国家体系与联合国集体安全的超国家体系性质及其世界主义伦理之间的张力。一个总体性的基本事实在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本身尚未具备其应有的、充分的象征性权威、法理性基础和实体性资源。
自愿性原则是世界主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的道德诉求,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正常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存在的基础。没有自愿性就会造成主权成员国对联合国集体安全行动参与的不可持续性,而充分的自愿性又会造成集体安全或者瘫痪停滞或者效率低下的可能。但这导致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集体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每个国家对任何的安全威胁均有一致的看法,而且愿意冒着同样的风险共同抵御这个威胁。显然,这种情况注定并不容易经常发生。唯有威胁的确大到令人难以承受的地步,也真正影响到全体或大多数社会的时候,才可能出现这种共识[2]。因此,在本质上属于世界主义道德要求的自愿性原则在具有独立国家人格的主权国家面前是极为脆弱的,也是超越现阶段主权国家伦理基本规范的;而非自愿性原则在当今国际政治背景下对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来说又是极不现实的想象,同时也是对世界主义伦理的反讽。
自愿性体系和非自愿性体系之间的问题,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决定了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道德诉求的实践程度,同时也决定了联合国集体安全能否稳定而有效地运行。温特认为,集体安全有两个不稳定的根源,一是由于集体安全是基于自愿体系之上的,国家仍然保有主权,因此集体安全无法阻止一个国家从集体安全体系中“退出”并发动侵略战争;二是集体安全不能完全保证个人和集体争取承认的愿望一定能够实现[3]。这反映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主旨要求在于全体主权国家成员对集体安全思想的切实认可和对集体安全责任的倾心担当,而主权国家体系的主权原则及其自愿性又令这种认可与担当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见性。
在主权国家体系中,对集体安全参与的自愿抑或非自愿及其程度,几乎在完全意义上取决于主权国家对其自身国家利益的计算或者说其国家利益在集体安全事态中的关涉程度。从伊尼斯·克劳德的分析来看,集体安全体系中成员是否普遍接受国际和平不可分割的思想(即和平安全的不可分割性与相互性)、是否对“全球或世界社会体现忠诚”(即成员国的满足现状性),以及成员国是否一视同仁地对待集体安全体系中的所有成员,无条件承诺他们将采取集体行动挫败任何侵略行为(即无差别性和无条件性)[4],是集体安全体系能够实施和维系的主观条件。唯有满足这些主观条件,集体安全体系下的成员个体才能信任该体系,才能确信成员个体的安全可以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得到保障。实施集体安全的这些主观条件与世界主义伦理相一致,体现了世界主义的普遍性、平等性、无差别性和无条件性等超国家体系的道德主张。
但是,从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成员个体的角度出发,国际和平可能在更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可分割性。在遥远地域发生的安全事件未必总是对所有成员国都产生了同样的感受、反应和影响,某些情况下可能对部分成员国没有一丝影响,甚至某些情况下部分成员国还会因该安全事件而受益,因此这些成员国并不希望该安全事件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内得到迅速解决。这进而导致成员国并非总是在任何安全事件中都愿意积极履行其集体安全责任,都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持有一致性的忠诚。因此,不可能出现所有成员国皆如世界主义的超国家体系道德诉求所预期的那样,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总是保持着对普遍性、平等性、无差别性和无条件性的坚守。最好的结果,也只是选择性的或议题式的集体安全合作。这种选择性的或议题式的合作的频率与程度既取决于安全事件本身的性质,也取决于世界主义伦理被联合国集体安全接受与实践的程度。在任何有可能实现集体安全的条件下,国家与超国家之间的利益和道德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虽然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道德实践要求体系内的各成员国都不能从狭隘的国家利益计算来决定对体系的支持和参与程度,但是无论是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制度设计还是世界主义的超国家体系道德主张,都无法确定当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与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内在要求之间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时成员国该如何做出体现世界主义道德诉求的政策取舍。
二、国际政治伦理冲突与跨国价值观
任何一种超国家性质的制度体系都是当时代的国际政治伦理的体现,是国家间政治博弈的结果,反映了当时代国际政治的道德水准与伦理价值。一般而言,国际政治伦理是指各项国际准则、规范与制度中的和国际行为体的国际参与意图与行为中的基准道德与共享伦理。在相当程度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超越了现时代的国际政治伦理基准,从而导致了国际政治伦理冲突,这决定了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与现时代的国际政治伦理不能真正对接,此种情形又使联合国集体安全在对现时代国际政治伦理的引领与突破中受挫。毕竟,国际社会是一种理性人格化的主权国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具有不均衡性的特点,某些个人道德行为取向在国家体系中却是一种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行为取向,国际政治中的国家道德标准总体上低于个人道德标准,国家对外行为比个人对外行为更具有明显的非道德倾向,这是国际政治伦理在不同的国际政治演进阶段始终都处于一种底线状态的深刻原因所在。
但是,世界主义伦理并不认同这种处于底线状态的国际政治伦理现状。世界主义秉持跨国价值观,认为虽然国家边界是一种现实存在,但它仅仅是一种安全意义上和治理意义上的边界,并不具有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世界主义伦理认为世界社会在根本上首先由个体组成的本质是无法否认的。因此,不应由国家间秩序掩盖个体间正义,国家间秩序不是个体间正义的前提,个体间正义却是国家间秩序的基础。只有充分的个体间正义的存在,才能有人的衍生组织即国家与国家间正义和秩序的存在[5]。联合国集体安全“人的安全”政策导向、“保护的责任”的履行和联合国人道主义干预的实施都是世界主义伦理的实践,但是这种实践与始终处于底线状态的国际政治伦理之间的张力最终导致了联合国集体安全面临着国际政治现实伦理状态的制约。
相比而言,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伦理认知则务实得多。现实主义伦理不具有明显突出的正义价值取向,而是坚守着秩序价值取向,认为混乱和无序是国际社会的重要危险,正义的实现首先有赖于秩序的稳定,国际行为中道德渗透的深度与广度都受到国际政治伦理的严重制约。现实主义赞同国家价值观。国家价值观强调国家行为体在国际行为中的道德主体地位,认为国家行为体是基本的道德单元,国家主权在国际政治伦理中具有道德上的优先地位,不应该将个体道德诉求简单地贯彻于国际政治行为之中。“国家不过是个人的集合体,边界不过是事实而已。但是道德的重要性与它们相关”[6]。现实主义承认一国人民对人类整体种群中其他个体具有某些道德义务,但是这种道德义务是低限度的、微弱的,且受到严格界定的。
联合国集体安全兼具现实主义的国家价值观和世界主义的跨国价值观,这恰恰形同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制度设计正是现实主义考虑与世界主义理念(抑或理想主义情怀)的折衷方案。世界主义的理由在部分程度上源于其强烈的道德意识在国际政治现实中的运用,世界主义认为几乎全部的国家外交行为与国际政治行为皆为价值判断与道德选择,都具有人格化与道德化的意义。世界主义的这些观点在伦理学意义上固然是成立的,亦为其可予肯定之处。但是作为国际行为体的主权国家之间对主权原则之于维系国际秩序的重要性尚有很大的认知差异,多元化的国际政治伦理主体在其各自的道德发展水平上也存在着普遍而深刻的非均衡性。那么,联合国集体安全的成功,就必须依赖于至少两个前提条件获得满足:第一,各成员国对某项集体安全事态或议题在应然层面上达到共识,拥有共同的道德认知和价值判断;第二,各成员国尤其是大国的自身利益未受明显的、较大的损害。在这两项前提均获满足的情形下,联合国集体安全才能在某些特定议题中实施行动。
三、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价值矛盾
为何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在主权国家体系中遭遇困境?为何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世界主义伦理无法与现时代的国际政治伦理真正对接?从根源上分析,联合国集体安全与世界主义之间在更深层次上其实共享着普遍主义价值基础,它们的这种普遍主义价值基础与国际社会的特殊主义基因以及国际社会的多元价值基础之间存在着价值矛盾。
世界主义伦理,特别是其制度伦理是一种在世界整体视野中基于世界公民理念的普遍主义伦理,强调制度建构的个体价值基础与普遍人性原则,主张合理性与正当性判断要建立于个体价值基础和普遍人性原则之上。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制度设计、体系原则、基本理念、运行实践和法理规范亦具明显的普遍主义伦理特征,因此联合国集体安全的伦理建构包含着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价值基础。
但是国际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元结构和多元文化的社会,是一个以多元价值为基础的社会,不应以普遍主义的绝对主义、本质主义和一元论对其做出简单的评价和预断。本质上讲,国际社会存在着坚实的特殊主义基因,而且这种特殊主义基因具有现实合理性和不可替代性。特殊主义认为对人的个性、认识的主体性和价值的特殊性的正确了解是道德认知与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与前提,唯一、终极而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是不可能的,人类价值多元化是政治哲学及其研究的逻辑基础,因此在价值问题上应该坚持个性化、相对主义和多元论的立场,应在充分考虑事物具体特殊性的前提下才能正确面对价值判断。国际社会的这些特殊主义基因是一种现实存在,是各地域或不同国家传统思想观念的合理传承,也是包括联合国集体安全在内的各种国际机制与规范的设定基础,人们无法简单地或者过早地以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价值代替既有的特殊主义价值。尤其对于类似于联合国集体安全这样的国际社会核心制度设计而言,更需要尊重国际社会的特殊主义基因,而不应该在其世界主义理念实践中推进普遍主义价值的同时,无视特殊主义价值的存在。这意味着,作为一种全球性、普遍性的国际安全保障体系,联合国集体安全的成功必定有赖于对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国别和不同民族的必要而充分的尊重。那么,既要追求普遍安全、尊重普遍人性,又要保障多元观念、尊重价值差异,此种情形导致了联合国集体安全长期存在着其世界主义伦理的普遍主义基础与国际社会现实状况的特殊主义基础之间的价值矛盾;或者说,联合国集体安全所实践的世界主义理念及其普遍主义基础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所依托的主权国家体系及其特殊主义基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价值矛盾。联合国集体安全世界主义伦理的普遍主义基础与国际社会现实状况的特殊主义基础之间的价值矛盾将会在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实际运行中长期发挥影响,其外在表现为联合国集体安全在一系列国际安全议题上的停滞、空转和失败,内在表现为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变革与理念更新以及对联合国集体安全的部分国际干预行动的分歧、争议和博弈。
[1]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88.
[2]亨利·基辛格.大外交[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34.
[3]Alexander Wendt.Why a World State is Inevitable[J].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3(4).
[4]Inis L. Claude, Jr. Collective Security as an Approach to Peace[M]//Phil Williams, Donald M. Goldstein and Jay M. Shafritz, (eds.), Classic Reading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lmont,CA:Wadsworth Publishing Co.,1998:258-262.
[5]李建华,张永义.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国际政治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12(5).
[6]Stanley Hoffmann. Duties Beyond Borders: on the Limits and Possibilities of Ethical International Politics[M]. New York: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1:155.
[责任编辑孙景峰]
D813.2
A
1000-2359(2013)04-0023-04
张永义(1975-),男,河南信阳人,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国际政治伦理研究。
2013-02-02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WYM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