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之基本模式和特征分析——以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互动为视角
2013-04-11曹丽萍
曹丽萍
(沈阳工程学院 财务处,辽宁 沈阳 110136)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脱胎于企业行为的异化及其所造成的普遍社会问题,是社会与企业互动及相关条件逐步积累的产物。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与西方有所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的模式亦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与特征,故对此进行初步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的以多家国内知名企业为首的企业群体集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表明,社会责任缺失不仅存在于一个企业,而且存在于企业的整个价值链中。它表明我国大量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处于较为朴素的概念阶段,一些企业管理者还不能从理性上认识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繁荣会带来怎样的效益,在操作层面上更是不知道如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往往不是就问题解决问题,而是找出问题的深层症结。事实上,企业的行为绝不是企业单方面所决定的,而是与整个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价值理念有关,因此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解决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已经无济于事,而是应该找到一条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新路径。[1]这就是这里所要研究的社会责任培育机制建设问题。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也就是从特定环境条件出发,将其看作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幼小而有待发育的、极其脆弱的新事物,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方法促使其健康成长的机制。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是一个基于中国本土视角的概念,在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中虽然未见这一概念的明确提法,但隐含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的思想精华仍然可以作为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础。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脱胎于企业行为的异化及其所造成的普遍社会问题,是社会与企业互动和相关条件逐步积累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企业与社会冲突、初步形成、快速发展和与全球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相融合几个阶段。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由于法治基础比较完善,企业守法的程度相对较高,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是自主的行为,这种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市场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是由企业自主逐渐过渡到政府适当干预,即由企业自治发展到政府认可、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再到政府与企业合作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立法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由于国情不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与模式和西方有所不同。目前中国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作用将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建设不能照搬或简单模仿西方,而应该从实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
二、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之基本模式
符合中国特定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应该是一种基于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互动视角的社会责任培育机制。其基本内涵可以表述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为基础,以法律规制和媒体监督为保障的基本模式,协同视角,多元博弈,相互制衡,内外兼顾,市场策略,循序渐进,通过示范逐渐发育成熟到全面规范。基于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互动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模式。这也可以说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所包含的机制要素、机制功能、形成路径、运作方式和策略原则的理论解释与描述,可以采用模型化方法进行直观说明。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认识误区问题,即上述提到由于国情的不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与模式和西方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作用将显得非常重要。当然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推广期发挥主导作用,不等于只是单一视角发挥作用,而是应该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协同互动和不断地重复博弈而发挥规制作用[2]。
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过程中采用任何一种单一视角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单纯依赖政府的单方面作用,很难通过国家强制力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政府面临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发展经济的微观载体是企业,要发展经济必须发展企业。然而,企业负的外部性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很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有义务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利益,但这又可能影响企业效率和经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的政府势必会反复权衡。由于中国现阶段发展经济是刚性约束,而社会利益约束相对较软,权衡的结果往往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容忍和迁就企业的行为,社会利益受损不可避免。
其次,仅仅寄希望于通过社会组织的群体压力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难以奏效。在中国现阶段,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法规政策范围以外的社会利益组织化程度很低,民间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大部分机构比较松散,人员素质差,资金不充裕,管理水平低,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同时,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经济上和行为上受政府影响很大,独立性较低,很容易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实现其组织初衷和宗旨,因此让它们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很不明显。
希望企业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律来培育无疑是过于理想化的期待,实际上也是办不到的。当前中国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由外生动力向内生动力驱动的演化条件,实现这种转变需要提供重复博弈的社会环境、解决社会责任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3]也有学者提出,应该由外生力量来推动,从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建构一个由多层次主体参与和治理的、各利益相关方权力结构均衡的动力机制[4]。
协同互动视角的实质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视为全局性的社会问题,通过企业、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与和谐。没有企业的努力,企业社会责任会成为空中楼阁难以落实;没有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企业责任的实现缺乏保障;没有社会的参与,则无法营造实现社会责任的舆论氛围和提供灵活多样的对话机制。[1]可见,基于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互动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模式。
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之优势特征
1.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三方的作用
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管制者。政府作为公众的监护人和协调企业私利与社会公益的仲裁人,通过国家立法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形式,建立完善、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程序化和制度化的保证。政府作为管制者的职责在于促进企业正的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ies),减少甚至消除负的外部性。为了达到管制的目的,政府可以组合运用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管制等多种手段,对企业拒绝社会责任或者超出法律许可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管制。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者和推动者,社会的监督和推动手段主要是通过非政府组织等配合政府的引导和管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推动。如典型的监督和推动手段是尝试设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负责的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认证的社会中介性评价和审核机构,定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相关的业绩证明报告或是评价结果。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在进行这一方面的探索。
作为社会责任的实施者,企业应通过培育其社会责任的意识,强化自律精神和行为,塑造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现行法律、法规所没有涉及和关注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企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的意识程度。通过建立“生产守则”等企业道德准则,可以提高企业的道德水准,使其自觉形成一个介于政府管制框架和社会监督氛围之间的道德底线,以尽可能减少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压力,这是企业内部自律精神的最重要体现,也是最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内因。因此,企业的自律精神和行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
2.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深层症结,克服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失衡状态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如果不能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以及企业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和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单纯向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就很难得到企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甚至会遭到企业的消极抵制。只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理解企业的现实处境,尊重其利益要求,深刻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倾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机理,提出共赢方案,才能引导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治理思路
在中国培育企业社会责任,只针对企业行为这一环节制定引导性的政策措施尽管非常必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可能会由于逐利动机扭曲自己的行为,打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幌子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还应从企业行为动机环节采取措施,促使企业确实想为社会作贡献,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就需要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与西方国家的企业家相比,中国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教育。
基于标本兼治的治理思路,中国应大力培育和发展NGO(非政府组织)。NGO 可以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民间层面就可以高效率地化解。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人们通过自发性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为NGO 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NGO 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力一直很弱,在解决社会责任问题上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有限,而政府的影响力非常强大,几乎触及社会肌体的每一个神经末梢。所以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求政府应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为了避免转变过程中由于政府退出带来的社会管理真空,必须由社会组织及时接替其相应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应支持和鼓励NGO 的发展,规范和引导它们充分发挥作用。[2]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互动模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机制,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渐进演进、通过示范、发育成熟到全面规范的策略原则。随着中国社会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变,企业和社会同步发育,共同走向成熟,企业将逐渐明晰责任边界,扩大责任实施范围,同时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着责任能力的不断提升,逐渐从策略性行为走向规范性、标准性、统一性和国际性。
4.有利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实现相对平衡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秩序重要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共同起着监督和服务作用。传媒与学术界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消费者则是企业产品的最终接受者,自然有理由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三者与企业之间进行博弈,最终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在企业自我发展的同时实现多方的共赢,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企业的担责与避责以及政府的激励与惩治。在多次的重复博弈中,企业就会知晓哪些是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哪些是政府倡导支持的行为,哪些是企业自愿为之的行为;政府也会知道哪些是应该强制监管和严密控制的行为,哪些是宏观引导、企业自主决定的行为,哪些是政府无需干预和管理的行为。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不需要任何干预和管理。而企业的污染排放、能源使用、缴纳税收、善待员工、服务顾客、公平竞争等行为,则是需要政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以监督的行为。
在企业与传媒的责任博弈中,媒体作为价值理性的标尺,应该建立自己的公信力,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对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加以大力宣传,传播它们的经验,这样才能产生正效应;同时,对于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要敢于揭示真相,与不良企业斗争,坚决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消费者是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负责任的消费者更是企业发展的最稀缺资源。在企业和消费者的博弈中,企业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如果企业不对顾客负责,顾客自然会用脚投票,用货币投票,抛弃不负责任的企业和产品。顾客的选择就是购买和不购买,满意和不满意,忠诚和不忠诚。因此,在“顾客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今天,危害顾客的企业是绝对不可能有立足之地的。事实上,顾客不仅是企业产品的消费者,而且还是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创新来源。向消费者学习,依托客户开展创新活动已经成为国外很多企业的发展战略。
[1]易开刚.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化实现:模型与机制[J].学术月刊,2009(4):81-82.
[2]贾生华,郑海东.企业社会责任: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85,83,86.
[3]辛 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及实现条件[J].华东经济管理,2008(11):18.
[4]王 瑾.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构建[J].商业时代,2008(19):36.
[5]朱锦程.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关系中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J].社会科学战线,2007(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