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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腐败道德治理模式下的责任伦理研究

2013-04-11邱正祥

关键词:腐败伦理道德

何 菁,邱正祥

(南京林业大学a.机械电子工程学院;b.纪委,江苏南京210037)

工程建设是腐败犯罪的多发领域。有报道统计,截至2012年4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举报4.64万件,立案2.47万件,查实2.2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万人”[1]。工程腐败所导致的“豆腐渣工程”,使得“楼脆脆”“桥糊糊”等多起重大责任事故成为“被制造出来的风险”[2],其本质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3]。工程建设中屡屡出现“前腐后继”,已是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

道德治理作为与制度治理相辅相成的公共治理手段,是指通过以思想道德素质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对人格素质结构各个方面发生影响而促使人产生接纳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因此,工程腐败的道德治理必须建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责任伦理,实践对公众善的承诺,从而向社会公民的福祉负责。

一、道德:一种限制工程腐败“伦理风险”的治理模式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开始凸显,最近十年,随着国内经济形态的演化,工程腐败也“升级换代”。尽管中央和地方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逐渐完善立法,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然而,“治理工程腐败需要专项领导小组,说明制度性机构的作用已经失效”[4]。“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5]11,道德治理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它作为一种限制工程腐败“伦理风险”的治理模式,来源于对腐败行为造成的工程风险认知,归结于对风险事实回应和担当的责任伦理。

道德治理是有别于包括法律制度等在内的“正规约束”的“非正规约束”,它以道德性的善规定公共权力的构成和运行规则,通过一系列道德标准及独特的实现方式,对工程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伦理约束,防范和管理工程腐败的伦理风险,从而达到工程防腐目标的实现。它以善为目标,它更多地展现了一种价值追求,更多地关涉“应该做什么”“应该成就什么”及“应该如何生活”。通过对抑恶扬善的“激励机制”,它将有效抑制工程活动中可产生腐败的“机会主义”的动机与“搭便车”的行为,通过限制“伦理风险”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工程腐败的发生几率。

道德治理是超越价值排序困境、化解工程腐败伦理风险的必然要求。腐败所导致的安全风险是伴随着工程活动各环节当事主体的选择和决策存在的,风险的客观存在与主观判断共同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治理形式来实现一种理想的秩序,从而能规避和减少风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包括多个利益相关者,如公共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材料与设备供应、机械租赁、劳动输送等单位。关联单位众多、各单位之间经济关系复杂、各单位员工管理制度不一,直接导致了腐败的主体既有公职人员,也有大量的非公职人员。传统的制度治理大多偏重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系统所认可的正式制度来防范腐败的发生,然而,一方面,许多制度具体到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异,其中的一些设计漏洞更是成为腐败发生的诱因,例如,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专业化,企业不可能独立完成一项工程的建设,可是《建筑法》对转包和分包做出了严格限制,对转分包的禁锢自然就为腐败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工程建设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复杂化,以及各关联单位信息不对称性和具体环境下的制度缺陷,使得单纯依靠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来约束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难免出现不完全性、滞后性,因腐败行为导致的巨额资金流失很难挽回,工程质量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将伦理风险的考虑嵌入道德治理的范畴不仅是工程腐败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伦理风险的道德治理机制的导入也将为我们重新梳理工程腐败防治结构提供新的思路。

道德治理是一种对工程腐败伦理风险的复合型、整体性的治理模式。首先,风险的复合治理由多个治理主体组成,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个人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其次,风险的复合治理是多维度的,这既体现为行政管辖意义上的纵向多层次,也表现为治理领域横向的多样性。最后,伦理风险的复合治理的目标是全方位的。风险的空间扩张性和时间延展性,使得风险的应对必须从时时处处人人入手,避免风险的扩散,由可能性风险转化成后果严重的风险。

对于腐败的伦理风险来说,道德治理必将最终归因到工程活动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及责任伦理上。因为,无论他们进行怎样的价值排序,进行怎样的道德选择,对自己或对他人都离不开由内而生的责任感及其相关的责任行为。

二、责任伦理:道德治理工程腐败何以可能

在道德层面上,责任是指个人必须清楚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此担负起道德上的义务,是“我们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6]112。传统的制度治理模式中,以追究腐败行为的相关利益者过失为表现形式的责任概念太狭隘,它逐渐落后于理解和把握当今错综复杂的工程反腐实践,这就有可能隐藏着极大的腐败风险,而这种风险又很难简单地归溯为一种单线的、单一原因的责任。制度治理模式和传统的伦理学在应对腐败风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存在诸多局限,必须建构一种对风险事实回应和担当的责任伦理,它能对腐败造成的风险保持持续的、必须的敏感性,积极应对腐败风险带来的可能性危机,对由此可能导致的社会性的灾害予以最大可能地规避和积极地回应。

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道德治理模式下的责任伦理关注的是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责任。人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首先是责任关系。布伯(Martin Buber,1878-1965)在其著作《我和你》(《I and Thou》)中用我-它(I-It)关系和我-你(IThou)关系描述了人类的存在方式,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责任关系的表达方法,亦为在这种关系中如何行为选择提供了一种理解视角。我-它(I-It)表征经验的世界,是“为我们所用的世界”(the world to be used),“我”①“我”有着多方面的规定,既是某一特定的工程活动中的利益个体或某个具体的工程共同体,也是“类的本质的承担者”;既追求工程活动的产品与财富,更意欲在工程活动中获得自身存在价值的体现,追求“好的生活”。经常在这个经验世界中开展职业行为,从事职业活动;我-你(I-Thou)表征“我们与之相遇的世界”(the world to be met),它通过联系而产生对自然、社会和他人关怀与责任的可能性。在工程实践活动中,某些利益相关者常受限于人情和所谓的世俗经验,以及对功利欲望的追求,一方面,“我”经常驻留于“我-它”世界,无法返回“我-你”世界,当“你”退化为“它”时,“我”就会逐渐迷失被异化为物,沉沦于金钱等物质欲望之中;另一方面,“我”对“我-它”关系的过度开发致使“它”的世界渐进累加,“不断增加的‘它’的世界将否决了自我,并剥夺了自我现实性”[7]41,就有了产生腐败的现实可能。与布伯相近,列维纳斯(Emtnanual Levinas,1905-1995)认为,他人对“我”来说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存在,“我”必须时刻“回应”(response)他人的需要,责任便源生于“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中。“人们通常把责任看作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我认为责任首先是对于他人而言”[8]95-96,他人的存在对我来说就是一种无声的命令,当他人注视“我”时,“我”便被置于对他人的责任关系中;正是在对他人的责任中,自我的主体性得到了确证。“我”要对腐败造成的风险保持持续的、必须的敏感性,时刻规避因为腐败所引发的风险乃至灾害性事故。在“我”与自身关系中,“我”以其自我本身多方面规定的完成为其指向,自我的责任更多地表现为遵章守制、克己清廉的内在向度。

在伦理规范的意义上,道德治理模式下的责任伦理是前瞻性责任、过程责任和事后责任的统一。首先,它提倡的是以未来行为为导向的前瞻性的、关护性的责任,提倡一种积极的事先责任意识。它关注的不仅仅是当下的行为,更将目光投射到行为产生的后果带来深远的社会影响。工程活动的相关利益者可能是未来风险的肇事者,因此,责任伦理主张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进行前瞻与预测,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使命。其次,它是关于行为过程整体的伦理,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后果的全过程伦理。这意味着,道德治理工程腐败要担负起对所有工程利益相关者的道德教养义务,时刻对腐败造成的风险保持必要的敏感性。第三,它不只是外在的“必须”,更是内在的“要求”。责任既可以是通过强硬手段进行追溯的刚性法律责任,又是个体内心的道德期望、价值旨归或责任感;既可以上溯到当事人的形上诉求,也可以诉诸行为者的社会责任。

制度治理中的责任要求是“追溯性责任”,它强调的大多是腐败行为导致的工程风险发生后的补救,而道德治理中的责任伦理强调的是规避腐败发生,预测腐败风险的产生及后果,并要求工程活动各环节的决策者和行为者时时以高度的责任感来规范工程实践行为。工程活动诸相关利益者如何在具体的实践中遵行道德治理的责任规约,真诚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发生,这是现代中国制度反腐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当代工程责任伦理研究的难题。

三、责任伦理的核心:为人民服务

腐败极尽所能地渗透进工程的任何一个利益相关环节,每一个工程活动的决策者或行为者、组织和政府都应该为现时代的腐败风险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在‘责任原则’之下,没有人能够逃避彼此休戚与共的责任要求”[9]54,责任伦理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在反腐败巨大挑战面前所应有的一种精神需求与精神气质,这尤其凝聚在“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践行中。道德治理工程腐败不仅从功利论,更是从道义论上创新和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内涵——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负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至善与幸福美好生活。“为人民服务”成为责任伦理的核心原则。

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考察,服务,“是这样一种德行,它为普遍而牺牲个别存在,从而使普遍得到特定的存在,——它是这样一种人格,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的利益”[10]52。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运动,普遍就跟特定存在一般地结合起来了,正如特定存在着的意识之通过这个外化而把自己教化、形成为本质性一样”[10]52。服务作为一种行动的德行,它本身是一种特定性的存在,但是,这种“特定存在着的意识在服务中异化了自身,而它所异化的乃是它那沉浸于特定存在中的意识;但是那自身异化的存在乃是自身存在:它通过这个教化形成过程,于是就获得它自己以及别人对它的尊重”[10]52-53。进一步而言,服务通过一种行动的意志,在现实行动中外化自己、异化自己,从而也实现自己,其本身就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价值与意义。“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了“人民”这个普遍物,为了人的普遍性而服务;为了普遍人格,为了普遍利益而服务,从而放弃对自己的“占有”,放弃自己的一时的、当下的享受,这就是“高贵意识”①黑格尔认为,“高贵意识就是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国家权力是普遍的实体,把这种普遍性视为自己的本质和目的,从而把国家看作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对其矢志忠诚,无私服务,至死不渝,永远让自己的特殊存在同国家的普遍利益保持肯定性的同一,并永远只以这种方式取得荣誉;体现在对财富的态度上,是把财富也看成是一种普遍的并与自己同一的本质,即把自己享受的财富不是看作个别的占有,而是看作普遍的施予而心存感激。这就是“高贵意识”,黑格尔亦称之为“服务的英雄主义”。,即,个人在为他人的服务中获得了道德意义上的“崇高”,在现实的生活和行为中呈现、展现自我。

“为人民服务”的伦理价值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的责任伦理。其一,它为工程实践各环节的决策者和行为者提供了谋取利益的价值导向。任何工程项目活动的实施,应当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上,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各级政府组织、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各环节的决策者、行为者都必须要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委托,运用人民所授予的职权,肩负国家、社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并且用岗位业绩来衡量和检验服务的成效。其二,“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各级政府组织、工程活动各环节决策者和行为者的“至善”美德。伦理学意义上的“服务”行为是一种“义务”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义务行为都可称之为人类至善的“美德”。康德曾把人的义务行为分为“符合义务的行为”和“以义务为动机的行为”,认为前者源于合法建立起来的外在权力的压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强迫性;后者则源于个人的良心自愿,是个人出于对道德原则的义务感,自主地去做那些自觉意识到的应该做的事情。从行为动机的角度看,“以义务为动机的行为”完全是以达到至善为目的的“德性道德”,它完全出于个人自我非功利性动机的德性修炼。为人民服务,因为是完全出于非功利动机的义务,成为了人类精神世界中最美好部分的展现。因而,可以说,工程实践中包含有“为人民服务”这种以追求至善和美德的行为目的。

四、结语

作为一种限制工程腐败“伦理风险”的治理模式,道德治理来源于对腐败行为造成的工程风险认知,是归结于对风险事实回应和担当的责任伦理,是前瞻性责任、过程责任和事后责任的统一。道德治理模式下的责任伦理能积极应对腐败风险带来的可能性危机,对由此可能导致的社会性的灾害予以最大可能地规避和积极地回应。道德治理工程腐败不仅从功利论,更是从道义论上创新和发展了“为人民服务”的内涵——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负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至善与幸福美好生活。“为人民服务”成为责任伦理的核心原则。

[1] “工程腐败”触目惊心,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乃至上亿[J/OL].半月谈.[2012 - 06 - 28].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6/28/c_123342868.htm.

[2] WolfgangKrohn.Society as a laboratory:The Social Risks of Experimental Research[J].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1994(3):173-183.

[3]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演讲[J/OL].王小钢、沈映涵,译.孙国东,校.http://www.ias.fudan.edu.cn/ResearchPersonnel/Detail.aspx?ID=2098.

[4] 张墨宁.警惕工程反腐制度“侧滑”[J/OL].南风窗.http://www.nfcmag.com/article/3612.html.

[5] 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忧那思.科学与研究自由:凡是能做的,都是允许的吗?[M]//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7] Martin Buber.I and Thou[M].Continuum,London,2004.

[8] E.Levinas.Ethics and Infinity[M].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85.

[9] 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54.

[10]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 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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