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例”相契合教学方法的应用
2013-04-11李如霞
李如霞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大港 300270)
“理”、“律”、“例”相契合教学方法的应用
李如霞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大港 300270)
在讲授法学课程时,“理”、“律”、“例”相契合的教学方法往往被任课教师所普遍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对于讲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学课程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但如何将“理”、“律”、“例”很好地契合起来,实现教学的目的,则考验着任课教师的智慧。
理;律;例;教学方法
“理”、“律”、“例”相契合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被提出来,是对法学任课教师“怎么讲、讲什么”提出的一个高标准要求。若想真正地将这三者融会贯通,做到收放自如,需要任课教师做足功课。
1 “理”、“律”、“例”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理”,即“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理论或原理。它们是学者们根据法律的理念高度概括出的、反映法律最深层底蕴的根本内容。这些内容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的发展,经过学者们的抽象演绎,发展得越来越规范和完善,成为人们认知法律世界、指导法律行为的主要途径。
“律”,即“法律”,泛指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国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组成,其数量庞大、体系繁杂,共同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行为的方向标。
“例”,即“案例”,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法律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的汇总说明。这些案例往往能够真实地反映出社会上的某些问题,透过这些问题,能看到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病,从而思考完善的方法。这正是分析案例的目的所在。
在法学课程的授课过程中,“理”、“律”、“例”均属于教学的内容。“理”和“律”属于理论部分(前者是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后者是立法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例”属于实践部分,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推动实践的发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案例为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法律内容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成为“理”和“律”产生的源泉,同时,“理”和“律”又可以指导实践,促进法律纠纷的有效解决。“理”和“律”同作为理论研究成果,二者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作用发挥得尤为突出。立法者采纳学理观点,将相关学说观点写进法律中,成为正式的行为规范依据;当然,学者们也通过研究已经颁行的法律,找到研究的基点,从而丰富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二者相辅相成。
2 开展“理”、“律”、“例”相契合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在教学活动中,采用“理”、“律”、“例”相契合的教学方法,一方面是法学学科的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所决定的。
法学学科通常都具有实践应用性特点。虽然法学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分,但每一门法学课程均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该特性来。我国规定了法学专业本科生应该完成的十四门主干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在这些课程中,除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具有较强的应用性特点。那么,该如何将法学的应用性特点体现出来呢?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法学的教学中,既要注重“传道”,即理论的传授,同时也要注重“释律”和“讲例”,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其技能。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开设的外国法律课程,我们在进行“释律”时,可以是讲解外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中国的法律,但应以中国的法律作为讲解的重心,毕竟我们培养的是应该熟谙中国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另外,“讲例”要求我们做到两点,一是在授课过程中,一定要将案例引入到教学中来。若不讲案例,只讲理论,授课会显得枯燥乏味,缺乏趣味性;二是选取的案例要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时效性。这会使授课的趣味性锦上添花。通过案例的讲解,学生可以获得一种形象化的认知,画面感比较强,这有利于其理解和记忆相关的法学原理,从而巩固自己所学知识,为将来的工作提供帮助。
法学教学的目的是要求任课教师通过讲授,使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目的。若想达到这一目的,任课教师就必须注意在授课过程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种多样的“理”、“律”、“例”相契合的教学手段。这种教学,既可以使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内容,又可以通过品读案例学会实际应用的本领。然而,要想使学生真正地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做到知行合一,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那么到底该如何做呢?这就需要把握好“理”、“律”、“例”相契合的技巧。笔者一直坚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道理。因此,教授法律课,不仅仅要教会学生掌握“理”和“律”这些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给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方法,培养其法律思维,全面塑造其法律底蕴。这便是“理”、“律”、“例”相契合的技巧。只有这样,初次踏入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才能更快地、更容易地理清思路,从而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在面对琳琅满目的案件时,不知道从何下手,不知道如何分析和解决这些案件。实践中的“例”是不断变化的,但“理”和“律”却是相对不变的,如何做好“以不变应万变”的功课,这是学生需要学会的方法和技能,也是任课教师需要教授的方法和技能。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方法和技能的传授可能要比单纯的知识传授会让学生更加记忆深刻,并受益终身。
3 实施“理”、“律”、“例”相契合教学方法的思考
在法律课程的教学活动中,究竟该如何实施“理”、“律”、“例”相契合的教学方法呢?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3.1 “理”、“律”、“例”的教学时数安排要合理
“理”和“律”应属于法学课程教学的主要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在课上应做重点讲解,主要讲授“理”,穿插讲授“律”,分配的教学时数相对要多些;而“例”则仅是教学的辅助环节,因为它是为说“理”和释“律”提供帮助的,所以,仅根据“理”和“律”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安排即可,教学时数相对要少些。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一味地扩充案例的教学时数,挤占“理”和“律”的教学时数,这样不利于完成教学目标,也不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全面构建。毕竟案例仅能反映出一部分理论内容,不能涵盖理论体系的全部。
3.2 “理”、“律”、“例”的选取要用心
目前,“理”、“律”、“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需要根据受众的特点,将其中最精华的部分筛取出来,为我所用。
“理”的大众化载体是著作。我们所阅读的著作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按照学习的规律,我们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做法,先教会学生掌握初级知识。教材属于初级著作读本,是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总结,是进一步学习中高级法律著作的前提,具有奠基作用。在本科教育阶段,应主要选择教材这类的初级读本加以传道、授业和解惑,中级和高级的相关理论知识点到即可,不必过多阐释,而应留给学有余力的学生去进一步思索。
“律”的选取也很重要。一方面,“律”是学生了解我国法制状况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深刻领会法律基本原理的需要。譬如,在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对于相关经济法律的选取就需要多加注意。在我国,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却大量存在着,它们往往以单行法的方式出现。那么,课上我们应该讲哪些单行法呢?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经济法和给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经济法,在法律的选取上准定有所不同,这个需要根据专业的特性、课时的安排、课程的衔接等因素灵活掌握,但万变不离其宗,体现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最核心法律法规均应该涵盖,并成为讲授的重点。
“例”的选取要有典型性和时效性,最佳的案例应是“理”和“例”有机结合的案例。目前,我们教学所用案例或是从出版发行的案例教科书中获取,或是从平时所看的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中获取,不论以哪种方式获取,一般来说,能够直接拿来所用的比较少,往往需要任课教师的进一步加工提炼,能够很典型地反映出所讲基本原理来,这样学生学习得会比较深刻。同时,选择时效性强的案例,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比较大,易于激发学习的热情。譬如,本学期笔者在讲行政法学课程时,将杨达才事件、颜艳红虐童事件、钓鱼岛事件、王立军事件、雷政富事件、方洪案件、因生二胎被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案件等适时加入到授课过程中,这样一来,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开展得很不错,反响很好,因此,我们需要做个有心人,发现好的案例时,及时记录、及时整合,以备教学之需。
3.3 “理”、“律”、“例”的讲授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任何一门法学课程,都有学时限制。任课教师若想在54课时或36课时内完成一门课的教学内容,那么在授课的内容、节奏和方法上,要统筹兼顾。首先,在授课内容的编排上,要科学合理,要晓得学科体系不等于教学体系的道理,没有必要完全按照教材的内容一字不落地加以讲解,而是要根据受众的专业特点合理规划,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其次,在授课节奏的编排上,既不是前松后紧,也不是前紧后松,而应科学筹划,做到有条不紊;最后,在授课方法的编排上,要灵活多样,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非诉演练式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可以穿插应用。
“理”、“律”、“例”相契合的教学方法因其教学效果不错,所以一直都在被法学教师广为应用,需要大力弘扬。但对这种教学方法的理解和适用还有一定的探索空间,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做更为深入的研究,从而丰富广大法学教师的教学方法,提高其教学水平。
[1]蓝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0-124.
[2]胡德盛.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方法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63-64.
Application of Teaching Methodon the Combinati on of“Legal Theory”,“Law”and“Case”
LIRuxia
(NankaiUniversityBinhaiCollege,DagangTianjin300270)
Teachers generally use the“legal theory”,“law”and“case”combination method when they teach law courses. The method is very necessary to teach law courses, but it’s a test of teachers' wisdom that how to smoothly combine“legal theory”,“law”,“case”and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eaching.
Legal Theory; Law; Case; Teaching Method
G641
A
1672-2094(2013)05-0091-03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3-07-08
李如霞(1981-),女,河南周口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