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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
——评析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

2013-04-11陈长莲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规定性存在主义萨特

陈长莲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
——评析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

陈长莲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人是绝对自由的。然而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割,存在主义的核心是“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质”。其目的在于肯定人的地位、尊严和价值,最后解放人。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萨特称存在主义是一种“人学”,“人道主义”,存在主义自由观是一种人道主义自由观。它在把人投向未来的同时,人也在不停的形成与创造中,人是人自己的未来。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也为“中国梦”的实现注入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正能量。

萨特;自由;责任;存在主义;人道主义

让—保罗·萨特(Jean-PaulSartre,1905—1980),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文学家、剧作家和社会活动家,也是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作为存在主义大师,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以倡导人的自由,坚守人的责任而著称,即使在后期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并建立起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人的自由与责任也始终是他理论的关键点。因此,评析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离不开对“自由”、“选择”和“责任”的探讨。

1 文化危机与价值重塑

存在主义是20世纪最具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兴起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不断地引起西方世界的共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一哲学运动是作为20世纪西方发达工业社会理性文化危机的哲学表达而出现的。“上帝”这一文化形象在西方文化中占据特殊的重要地位,是西方文化中基本道德、价值、规范的标准和尺度,构成了作为西方文化重要来源之一的希伯来精神的核心,也是我们透视西方文化内涵及其历史变迁的重要视角。

因此,“上帝之死”在西方文化中是一个十分重大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基督教的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关系到人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文化根基和价值标准是否能够继续坚持的问题,更关系到应该如何重新评价人的问题。近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导致人们关于上帝的文化观念越来越淡漠,很多思想家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并把这一事件看做西方文化精神的重大转折。19世纪末当人们还沉浸在科学技术的伟大成就当中时,尼采就以震撼人心的方式宣布了“上帝之死”。他认为,上帝死了,传统的文化价值坍塌了,因此,必须“重估一切价值”[1]。由于没有什么绝对的文化价值成为人的生存的绝对的依据和标准,人必须成为价值的创造者,并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上帝不存在,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也是从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出发的。一方面,“上帝之不存在”导致人的孤独和文化上的无家可归,“如果上帝不存在,一切都是容许的,因此人就变得孤苦伶仃了,因为他不论在自己的内心里或者在自身之外,都找不到可以依靠的东西”。[2]另一方面,“上帝之不存在”在带来人的孤独的同时,也使人的自由成为绝对可能的事情,使责任成为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不论在过去或是未来,都不是处在一个有价值照耀的光明世界里,都找不到任何可以为自己辩解或者推卸责任的办法,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被逼的自由的。正是从上述理解出发,萨特把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置于哲学的核心。

二战后的人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如何能在社会各个阶层唤起反抗文化危机的冲动,并通过现实的社会实践,一方面使每一个个体能够成为真正自由的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另一方面倡导“一种行动的和自我承担责任的伦理学”,建立起社会的大团结。在这种背景下,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侧重于分析理性文化危机中人的生存困境和异化的生存状态,通过对西方传统理性形而上学的批判而把哲学的目光转移到人的生存本身,建立起以人的生存困境批判为核心的存在哲学,并逐步走向了富有深刻的历史感和实践精神的马克思主义。

2 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

从“上帝之不存在”这一理论前提出发,萨特认为,面对人的孤独的生存困境,存在主义哲学的基本思路不是在人的存在之外寻找某种绝对的力量来取代上帝的位置,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外在的安身立命的依托,而是应当关注人的存在本身,使人的自由的可能性充分得以发挥,并促使人勇敢的面对行为的后果,确立起以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为核心的人道主义理论。

2.1 人的主体性的超越性

萨特区分了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从人的主体的超越性特征出发,把人理解为一种不断超越的自为的存在,阐述人的自为的存在的基本规定性就在于:个体的绝对自由。

第一,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一般来说,外在的世界和事物,或者说没有同人的意识和活动发生联系的事物属于自在的存在,而人的意识活动和人的主观性的存在则是一种自为的存在。自在的存在是一种直接给定的、自然而然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是超越性、生成性、自由性的存在。关于自为的存在,萨特一直是联系人的主体性、联系人的有意识活动加以阐述的。同自在的存在的直接给定性和自在性特征刚好相反,自为存在的特征刚好是非给定性、生成性、创造性、超越性,一言以蔽之,即自由。萨特指出,人作为有意识的主体性存在,不是直接给定的存在,是对现存的不断否定与超越。而人作为自为的存在,一方面总是趋向于超越现存的给定性,通过否定自在存在的给定性而改变现存的世界,使世界获得新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总是不断地自我超越,超越自己已经获得的规定性,在自由创造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

第二,存在先于本质。在对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作了本质上的区分后,萨特又进一步从这两种生存状态内在包含的存在与本质的不同关系,来进一步说明人作为自为的存在而言,存在先于本质。自在的存在是直接给定的、肯定的、“存在是其所是”的存在,因此,当一个自在的事物存在时,它已经获得了自己的本质规定性,对它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即是本质先于存在。像一把裁纸刀,工匠在制作它之前,对于它的用途和规定性已经了然于心。“所以我们说,裁纸刀的本质,也就是使它的制作和定义成为可能的许多公式和质地的总和,先于它的存在”。[3]

而自为的存在则是非给定性的、超越性的存在,因此,人作为一个自为的存在,当他来到世上,并没有取得他的所有的规定性,他是通过自己的选择和努力从而把自己塑造成他所是的样子,并且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创新。因此,萨特说存在先于本质。“我们说存在先于本质的意思指什么呢?意思就是说首先有人,人碰上自己,在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4]

第三,人的自由是人的本质的规定性。用“存在先于本质”来揭示自为的存在,即人的存在的状态,在萨特的自由理论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其中包含着重要的理论结论。首先,“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状态表明人没有给定的、不变的本质和规定性,没有现成的“人性”,所谓人的本质、普遍的人性,都是历史的生成。进一步说,即使有某种普遍的人性,也不是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自由选择而生成的。其次,“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状态表明人的自由是可能的,而且人的自由就在于人的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创造。每一个个体,尽管其成长要受到各种给定条件的制约,但是,并没有什么力量和因素先天地决定他一定成为一个科学家、哲学家、商人或者其他的什么人,每一个人的规定性都是自己的选择和活动的结果。

2.2 个体自由的绝对性

许多哲学家都承认人是自由的,并且承认自由的活动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的、重要的特征。然而,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理论则更为彻底,他强调个体的自由是绝对的,并且这种绝对自由并非是断言作为个体的人无所不能或者随心所欲,而是强调人必须自己选择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一方面,人作为自为的存在,存在先于本质,没有自然给定的现成的本质;另一方面,上帝不存在,没有什么权威的力量为人规定普遍的本质和绝对的标准,因此,人只能在自己不断展开的存在中,自主的选择自我,形成自己的规定性。

第一,人是命定自由的,人不得不自由。既然人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就必须承认一切行动的必要和基本的条件就是行动着的存在的自由”[5]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指出,人不是一个实体,是意识,所以命定要向外,命定要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动。只有人的自由的选择行动才能赋予存在以意义,而人则绝对是自己行为的“作者”,必须要对此完全负责任。自由是一种“重负”,人必须要勇敢的承担它。

第二,自由的绝对性具体体现在选择的不可逃避性,人必须通过选择来实现自己的本质。人投身于或者“被抛入”这个给定的世界,必须同各种给定自在存在打交道,必然受到各种条件和境遇的制约,但是,既然没有上帝也没有哪一个事物能够完全地、绝对地规定每一个个体的本质,实际上,在每一个人的面前总是摆放着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人究竟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取决于自己的设计、选择、谋划和自我塑造,这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和自在存在的根本特征。人的自由具体体现在人是一种不断地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谋划、自我表现、自我造就,并不断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自我创新的自为存在。

第三,自由的绝对性还体现在自由是价值的源泉和基础。萨特认为,人作为一种自为的存在,他并非自发地存在于自在所构成的未分化的自然体系中,而是生活于人的世界中。人的世界是一个价值和意义的世界,这是一个环绕着人的自由活动而建构起来的世界。价值和意义不是自在存在本身给定的规定性,而是与人的活动和自由选择密切相关的主客体关系。在这种意义上,萨特认为,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也就是说,自由是价值的源泉。

2.3 个体责任的绝对性

在萨特看来,正因为人是如此的自由,所以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后果负责。与随心所欲相反,“人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有组织的处境中,他是摆脱不掉的。他的选择牵涉到整个人类,而且他没法避免选择”[6]因此,个体自由的绝对性和个体责任的绝对性是存在主义自由理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萨特对人的责任同样强调到了极端的地步,并由此以知识分子的良心和责任感介入社会,批判各种不人道的罪行,以至有人把他誉为“20世纪的良心”。

第一,正如人无法摆脱自由一样,人也无法摆脱责任,人必须对自己的自由选择和行为后果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萨特看来,这是自由理论的必然结论,既然上帝不存在,人又不是一种给定的自在存在,人的存在是先于本质的,“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7]

没有什么能替人负责,人必须自己承担自己自由选择的责任,这也是存在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思想。

第二,个体责任的绝对性不仅体现在责任的不可逃避性,而且体现在责任的双重性,即他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也要对所有人负责。萨特认为,每一个个体在自我选择和自我设计时,不仅关涉自身的规定性,而且也指涉他人,“当我们说人对自己负责时,我们并不是指他仅仅对自己的个性负责,而是对所有的人负责。”[8]因为人总是在选择一种人的形象和价值,因此他的选择也同样涉及所有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世界。事实上,人为了把自己造成他愿意成为的那种人而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中,没有一个行动不是同时在创造一个他认为自己应当如此的人的形象。在这一形象或那一形象之间作出选择的同时,他也就肯定了所选择的形象的价值;因为我们不可能选择更差的。既然我们的行为所树立起的范例也许对他人产生潜在影响,我们就应该对这种潜在的影响负责。

3 存在主义自由观:一种人道主义自由观

关于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的论述可以看出,存在主义不同于传统的理性主义哲学,它的主要关注点不是普遍的、抽象的理论原则和知识体系,而是人的生存境遇和生存状态。在这种意义上,萨特把存在主义定义为一种人道主义哲学。

第一,存在主义反对传统的乐观主义的人道主义。萨特认为,有不同类型的人道主义,特别是存在着一种同存在主义完全不同意义上的人道主义,这就是传统的人道主义。它把人当作给定的最高的价值,而没有看到人的本质和价值都是不断超越和不断生成的过程,相信人的主体性的无所不能的创造性,从而把人或人类当做盲目崇拜的对象,形成一种乐观主义的历史观。而存在主义自由观则认为人在把自己投向未来的同时,人是在不断的形成与创造中,从没有一个抽象的人性先于人本身而存在。

第二,存在主义自由观是一种主张直面人的生存困境,坚持个体的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的人道主义自由观。存在主义自由观为了要摆脱迄今为止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彻底解放人的肉体和精神,它不仅要把自己的哲学定位为人学,而且要把人学的目标定为争取人的自由,恢复人的尊严,强调人的价值,反对对人的任何压制的人道主义自由观。

与传统的人道主义相反,存在主义在强调人是绝对自由的时候,非但没有盲目乐观地把人视作最高的价值,没有盲目乐观地为人类设定完满的结局,反而强调人的生存境遇的艰难与悲壮,强调人在生存困境中永远开放的抗争和对自由的献身。一方面,由于上帝不存在,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不得不自由选择,无法摆脱对自己和他人的责任,因此,人总是处于孤独、匮乏、有限、不完善的生存状态。在这种意义上,绝对自由并不是人类的福音和骄傲而是人类的重负。另一方面,个体还面临着同他人紧张和冲突的关系。每一个个体总是从自己的主观性出发去思考问题并进行选择,但是,人总是处在一个“主观性林立”的世界里,其他的个体也同样是从自己的主观性出发并进行选择,因此,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张力,甚至对立,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处境和他者都是对个体的限制,自我和他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否定性的关系,因此,萨特在剧本《禁闭》中甚至得出了“他人即地狱”的结论。

第三,存在主义自由观的行动哲学对于当今“中国梦”的实现注入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正能量。

存在主义自由观所主张的并不是盲目乐观的人道主义自由观,而是一种直面人生的孤独的、痛苦的、有限的生存困境的人道主义自由观。虽然存在主义描绘了人物的卑鄙、懦弱的一面,但并不将之归结为遗传或环境的影响,或者认为是由精神因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这样一来,人们就会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各种外在的理由。存在主义者认为,懦夫还是英雄全在于自身的选择,并且相互转换的可能性也是永远存在的,即懦夫可以振作起来,不在成为懦夫,而英雄也可以不再成为英雄,要紧的是整个承担责任。因此,存在主义并不是让人们观望的哲学,而是认为除了采取行动以外,没有任何希望。萨特所追寻这种行动的和自我承担责任的伦理学其存在的哲学根基就是自由,而且是一种负责任的自由。

“中国梦”的实现不仅彰显了中华儿女自强不息的奋斗激情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体现了人民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与自由。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梦想,而它的实现除掉采取行动外没有任何希望。存在主义自由观是一种使人生成为可能的学说,它在肯定任何真理和行动既包含客观环境,又包含人的主观性的前提下为人生打开了各种选择的可能性,并把人自身的命运交到人自己手中。人是人自己的未来!

[1]尼采著,周国平译.偶像的黄昏[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3.

[2][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12-13.

[3][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5.

[4][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6.

[5][法]萨特.存在与虚无[M].陈宣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561.

[6][法]萨特.萨特哲学论文集[A].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129.

[7][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7.

[8][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7-8.

Absolute Freedom and Absolute Responsi bility——An Ana lysis of Sutter's Existential Freedom

CHEN Changlian
(School of Government,Nan jing University,Nan jing Jiangsu210023)

Sartre believes that“existence precedes essence”, people are absolutely free. However,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is inalienable. The core of Existentialism is“absolute nature of free responsibility”. Its aim is affirming people's status, dignity and worth, and freeing people in the end. By this sense, Sartre believes that Existentialism is one kind of Humanism, and Existential Freedom is Humanism Freedom. People are human’s future. Besides, Sutter's Existential Freedom add positive energy for the realization of“Chinese Dream”

Sutter; Freedom; Responsibility; Existentialism; Humanism

B565.53

A

1672-2094(2013)05-0008-04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3-07-18

陈长莲(1989-),女,河南信阳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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