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法律规制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3-04-11邰嘉欣张晓晗
邰嘉欣,张晓晗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运用科技知识和特别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鉴定对象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以及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使得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和证明力。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中立、科学、准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获得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多起成为媒体关注重点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进而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如2003年发生在湖南湘潭的“黄静裸死小学宿舍案”引起多方关注,原因之一就在于对黄静的死亡原因,经过多次司法鉴定,结论不仅不统一甚至存在冲突与矛盾。该案深刻地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鉴定行业没有完备有效的管理体制,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不均衡。上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鉴定意见不准确、利用司法鉴定意见扰乱正常诉讼程序的不正常现象。这种行为对司法权威性的树立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缺乏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依据我国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状况,鉴定资源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公、检、法机关自己设立和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二类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就是所谓的民间鉴定机构。这两类鉴定机构各自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前一类机构因为自鉴自用,正当性、中立性和独立性都不够,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深受社会的质疑;后一类鉴定机构则属于社会中介鉴定,因为起步晚、技术力量弱,并且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也受到社会的质疑。除此之外,还有存在于各行政部门内的鉴定机构,如卫生行政部门下的医学会的鉴定,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常出现“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久鉴不绝”等现象。这些都与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性相违背。
(二)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不平衡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体制下,各司法鉴定中心发展程度不一,甚至有较大差距。根据司法部颁布的2009年关于司法鉴定行业的统计数据显示:
1.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基础不同
截至2009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两个登记管理办法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包括计算机、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共计2150个,比上年增长0.4%。
(1)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单位分类:卫生部门设立的1505个,教育部门设立的124个,科研部门设立的53个,企业设立的125个,社会团体设立的79个,其他性质设立的264个;
(2)按司法鉴定机构经费来源分类: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168个,差额拨款的机构492个,自筹自支的机构1490个,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7.8%、22.9%、69.3%。地方自筹自资机构占有较大比例。例如,浙江省自筹自支机构占当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50%以上。
2.司法鉴定业务量分布差异较大
2009年全国司法鉴定检案数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包括计算机、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业务共计899252件,比上年增加14.8%。
(1)按照鉴定业务(鉴定事项)分类:法医临床鉴定业务量最多,共624458件。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业务量较上年增长56.8%,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的业务量分别减少10.2%、34.3%;
(2)按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分类:公检法部门委托数量最多,共538418件,占鉴定业务总数的59.9%。
(三)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足
截至2009年底,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规定的“三大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25872人,比上年减少246人。按执业鉴定人的学历和职称分类:大学本科人数最多,为16856人,占总人数的65.2%。副高职称的人数为10266人,占总人数的39.7%。
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得不够严格,鉴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素质更令人担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造成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现存问题的原因
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现存的问题令人担忧,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构成了威胁。造成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现存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并不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门,也并未完全市场化,只是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团体。在这种体制下,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负担自身的运行,必然会追求盈利和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二)统一管理体制不完善
民间“皮包公司式”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技术差异大,鉴定机构鉴定仪器设备缺乏;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着“自鉴自用”等种种问题。这都不利于保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的统一性。上述问题皆因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统一管理体制不完善所致。
(三)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
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阻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举一例以说明,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程度鉴定》等标准中选择参照。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因为鉴定依据标准不同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不一致,鉴定意见自然也不甚准确。
三、司法鉴定行业的完善
(一)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首先,可根据我国国情,或者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决定》为立法前提,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该法应以《决定》为基础,以解决当前司法鉴定现实问题、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为立法宗旨,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相应的鉴定程序。
其次,司法鉴定立法也要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作进一步的规范,克服目前突出的弊端。要充分体现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原有的有益经验上争取进一步的完善。
(二)提高准入标准,进行严格审批
从司法部获悉,目前我国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达4900余家,鉴定人约5.3万余名,业务领域覆盖了主要鉴定事项,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26万件上升到2010年的117万余件。
鉴于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我国应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审批制。针对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管理进行强化、细化,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从而对司法鉴定行业建立起全过程、系统化的完备的监督管理。
(三)整合优势鉴定力量,建立统一标准体系
目前,司法鉴定主体多而繁杂,难免会出现多头鉴定及资源浪费等现象。因此,我们应依法取缔资质不达标的鉴定主体,整合司法鉴定的优势力量,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人才与技术手段共同承办各项司法鉴定任务。由于我国鉴定主体繁多现象的长期存在,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百姓对于卫生厅下设机构、公安机关下设机构等鉴定主体的鉴定结论仍旧持认可态度。我们应认识到该情况一时难以转变的事实,同时做出相应的努力,循序渐进地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避免目前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保证鉴定结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监督
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应改变现有过于单一的监督模式,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途径、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全面、完善的监督网络体系。
(五)成立鉴定人的行业组织
随着鉴定行业的发展,鉴定人的队伍会不断壮大。在管理体制方面,除了对鉴定人员加强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外,成立鉴定人的行业组织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
成立鉴定人行业组织的最大好处是强调鉴定人自我管理,业务自我内部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鉴定中不断出现的新的课题、难题,可以通过鉴定人的行业协会,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交流机制,解决本行业中有争议的问题,解决行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等等。
(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审
随着鉴定行业组织的逐渐发展,会逐渐在行业内形成鉴定等级制度。如形成全国性公认的一级鉴定机构,省内公认的二级鉴定机构,各地市的三类鉴定机构,各县区的四类鉴定机构等以解决鉴定机构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因此,加强各鉴定机构等级评审势在必行。
(七)依托大学建立司法鉴定中心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决定》。同年10月1日,该《决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正式启动。自此开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发展。通过上述关于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的分析,不难看出,可以通过依托大学建立司法鉴定中心逐步解决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依托大学建立司法鉴定中心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1.实验设备先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案件愈发复杂,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技术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为解决司法鉴定中越来越多的技术难题,先进的实验设备是必不可少的。高校由于科研、教学的需要,普遍建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并且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费进行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备不仅种类齐全,而且能够保证一定的更新率。并且,高校作为科技前沿的创造者和创新者,决定了其硬件设备的先进性。
2.鉴定人员资质高
众所周知,高校具有一大批知识储备丰富、专业能力精湛的专家学者。以浙江大学为例,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5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2人,教授及其他正高职人员1234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职人员1560人。高素质的专家学者无疑可以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
3.鉴定结果中立性、客观性强
相比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依托大学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大学司法鉴定机构依托于高校,而高校的中立性、客观性让人更值得信赖。
高校司法鉴定人员首先是一名教师,相对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他们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同时,高校本身的非盈利性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鉴定人较少面临利益诱惑,可以使得鉴定意见具备更强的中立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教师的工资、福利由所在的大学保障,这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司法鉴定人员将司法鉴定的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这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的独立性,也使他们可以更有力地抵御社会不正之风和金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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