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以经济法的公平观为视角
2013-06-07张驰
张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
——以经济法的公平观为视角
张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分配之法,具有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功能,能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应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助力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收入分配;分配;公平;经济法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体现经济法公平观的理论依据
(一)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利用经济法调节收入的再次分配这种对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研究始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经济法”一词最早也是于1755年出现在其所著的《自然法典》中。而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即为分配法。虽然当代经济法与产品分配法显然不能等同,但二者确实存在密切联系。有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主体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调整的是社会分配关系。
(二)经济法中的公平观应体现分配公平
公平是“一种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因而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它只对判断人有效,从而只是相对的”。[1]法学家认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观念的核心要素。[2]经济法中的公平又被称为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这也是经济法的宗旨之一,即是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前提的。经济法承认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这种公平观的基础上,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应适当被遏制。
(三)社会分配关系需要国家适度调节干预
社会分配通常是指国家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分配关系都需要国家的调节与干预,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国家高度干预,后者则表现为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干预相结合。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和滞后性,“因而市场自身不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市场自身更无法来纠正这种不平等”。[3]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的。社会分配关系不仅涉及社会成员之间的物质利益,更涉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相互协调。经济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因此,调整这种分配关系的法律应主要是以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为己任的经济法。[4]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一)贫富差距扩大化及后果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也不断增长。但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却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收入分配关系人们的切身利益,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国的体制改革打破了平均主义,提高了生产效率。然而,在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人们的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开,甚至愈来愈大。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等收入水平仍然横亘着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东、西、中部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尤其是东、西部之间。很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常说,宁要东部一张床,不要西部一套房。此话也印证了东、西部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差距之大。除东、西部收入差距外,沿海地区居民的收入也大于内陆居民的收入。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几乎逐年上升。国际上一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在1.7倍以内,而我国达到二到三倍之多。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总体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大多数在60%以上,2007年达到64.45%[5]。如果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在内,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四到五倍,甚至是六倍。在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过程中,合理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会产生一定的正效应,但不合理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将产生负效应。尽管近年来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的惠农政策,农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很大,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改善。
3.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大
近年来,新闻网络常有报道称,少数国企高管的年薪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传统行业如纺织、冶金等与垄断性行业如电力、电信等的职工收入差距悬殊。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垄断性行业收入偏高,从而形成一个中下层偏大、中间层较小的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在任何社会中,中产阶级都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社会力量。而在我国,中产阶级的短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6]例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恶性犯罪案件等,很多都与分配不公有关。
4.城镇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有学者称,社会上百分之九十的财富都掌握在百分之十的人手中。最近网络爆出煤老板的儿子用多重身份在北京购入一百多套住房,而许多普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及“北漂一族”奋斗多年,至今在北京安家仍然只是一个梦想。可见,城镇居民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也是天壤之别。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法律根源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够公平。这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此,除了政策性研究之外,更应当把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放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分析。有学者认为,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趋势且难以遏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收入和国民财富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关。[7]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涉及经济法范畴内许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如反垄断法、税法、劳动合同法等。在反垄断立法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真正引发不满的是通过垄断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尚存在很多不足,如只规定垄断行为而没有规定垄断结构等,难以解决再分配中因垄断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在税收立法方面,国家的收入分配调节主要是通过征收高收入者的所得税、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来缩小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的。但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许多巨额的制度外收入逃避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个人所得税法》对这类收入基本处于失灵状态,原因就在于现行税收立法及征管体制仍然存在缺陷,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对于国家税收的贡献率高于高收入群体。另外,国家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也存在不足。我国财政的转移支付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途径来实现的,存在如制度缺陷、运行成本高、制度约束性差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的法则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以此保证形式公平,使社会稀缺资源得到配置。然而,这一法则并不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如上所述,经济法具有再分配功能,能够调节社会分配收入,而经济法的宗旨所体现的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与形式公平是不同的。实质公平说认为,现实是不平等的,应当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在经济法的公平观中,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应该适当予以遏制。较之民法的形式公平,经济法宗旨中的实质公平恰恰弥补了民法的不足之处,更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基于经济个体的资源和天赋的差别,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会造成恶性循环,财富便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这与经济法的宗旨和我国十八大的更公平的精神都是相悖的。因此,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介入社会分配领域,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进行干预,在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予以补偿和救济,以解决市场机制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8]
三、完善或实现经济法的公平的思路分析
收入分配不公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但它却是我国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消除的社会现象。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经济法律制度,在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如下图所示,社会民众对收入分配改革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众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期许。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经济法律制度
1.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
目前,很多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与其他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存在巨大的差距。加上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9]这种收入的差别也导致很多高校毕业生越来越不愿意去传统行业、科研机构等“清水衙门”,而选择“扎堆”应聘垄断性行业。这是由企业的垄断地位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将导致许多严重的社会负效应,如误导人们的价值取向、社会心理等,与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相悖的。因此,建立健全关于企业垄断地位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应采取引入有效竞争机制等措施,既能提高企业效率,又能使垄断性行业的职工收入渐趋合理。
2.完善财政法律制度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解决地区收入差距的主要措施之一。然而,制度的缺失却使财政转移支付行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因此,加快立法势在必行。另外,政府对医疗、教育等的公共财政投入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仍然滞后。应尽快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公共财政的投入,以减轻人们的相应支出。
3.完善劳动者地位平等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保护劳动者的条款,但在实际生活中,相关法律制度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施行,相同职务不同薪酬、相同工种不同薪酬等现象仍然存在。同一单位正式职工的收入待遇是合同工的数倍之多,而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相同职位收入亦不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可见,《劳动合同法》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尽快修订,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确立更公平、完善的工资待遇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完善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
1.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我国提高个人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以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物业税、遗产税等对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也具有很大作用,应通过立法尽早开征。
2.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监管法律制度
限制垄断行业职工的不合理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问题在“十五”规划初始就被列入政府的目标任务之中,然而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究其根源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建立收入分配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及监管机构的义务责任。
3.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就要根据公平、竞争、激励、合法等原则,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地区间、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利益关系,引入经济法中的激励机制,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近年来,事业单位施行的绩效工资制度就是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果之一。我国目前的工资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增长制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最高工资限制制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收入少的社会成员,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10]
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覆盖面低、资金无保障、地区分割、身份差异等问题,不能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包括农村和城市的、各行各业的、全国统一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保证资金的可靠来源,加强资金的管理。
2.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公共福利薄弱、职业福利分化的情况。这使得人民群众不能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相反,职业福利的分化易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社会福利的损失。一些特权部门的职工就能通过这样的福利方式获得高额的隐性的灰色收入。因此,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的重点在于扩大和提高社会福利。
3.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缺陷,社会救助体系十分不完善,救助经费没有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救济标准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应以综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目标,进行相关立法,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第一,应规范救助标准。鉴于各省、地区的贫困标准差异很大,中央政府的民政部门应以各地自行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制定出一个指导性标准或一个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一的工作框架和程序。第二,应扩大社会救助的主体范畴。要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确保其覆盖城市及农村。同时,对于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主体应实行城乡一致的救助制度。第三,除了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之外,还应当进行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救助。此外,应当完善捐赠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捐赠制度尚不完善,应对捐赠税种、税率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引导更多人关心、帮助贫困群体,为社会救助事业贡献力量。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
[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7.
[3]经济学消息报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学与经济学发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4]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5]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8年重点课题组.促进形成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机制[J].宏观经济研究,2009(5).
[6]孟庆瑜.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63-264.
[7]孙立平.收入分配差距是如何扩大的?[N].南方周末,2003-04-1 0.
[8]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9]垄断行业员工的收入到底有多高[EB/OL].http://news.xinhuane t.com/politics/2006-06/05/content_4636304.htm,2006-06-05.
[10]《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法学家,1999(4).
D922.29
A
1673―2391(2013)10―0073―03
2013-05-03 责任编校: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