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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皇权制约理论与制约机制

2013-04-11赵燕玲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皇权君主宰相

赵燕玲

(韶关学院政务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在论及中西古代社会王权问题(中国为皇权)时,许多人认为,古代西欧存在着“王在法下”的传统,王权衰微,受到法律的制约,并由此发展为近代的民主宪政;而中国古代社会则是“王在法上”,帝王“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限制;但也有一些反对意见,如马克垚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皇帝遵守法律的意见和事实。法律对皇权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只是不如西欧那样强烈而已”,“中国的君权还受到官僚制度的限制,而这是西欧封建君权所不会受到的。 ”[1](p11)

历史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中国古代皇权问题的考察,也应以动态的眼光进行。与西欧中古时期相比较,中国古代皇权的强大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强大并非一蹴而就的,自秦汉至明清,封建皇权是在与各种非集权因素的斗争中不断得到强化的,特别是魏晋时期,皇权遭遇了贵族政治的挑战,形成了“王与马,共天下”的君臣共治局面,直至明清时期,皇权才走向了它的巅峰时刻,即便如此,皇帝也并非不受限制,如孟德斯鸠所言专制体制下“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来领导一切”,[2](p9)中国古代皇权受到了思想观念和制度机制的制约。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古代皇权受“天命”、“民心”、“圣人礼教”这些与西方自然法相对应的儒家伦理观念以及存在于士大夫阶层中的“法与天下共”的法观念的制约;从制度层面上看,受谏诤制度、廷议制度、宰相制度等制度机制的制约。由于这两种因素的存在,限制了皇权的无限发展,使皇帝不能为所欲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君主世袭和君主决策带来的弊端,成就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繁荣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皇权”,是指皇权的常态,不包括特定时期的宦官专权、外戚专权等皇权的赘生物。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古代的皇权制约机制与近代民主宪政下的权力监督机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套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其本质仍是专制主义的,强大的皇权与专制传统是中国近代走向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

一、中国古代的“君权受限”论

(一)儒家“天命”、“礼教”思想对君权的制约。

学术界通常认为,在西欧古典时代存在着对君权制约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构建了自然法理论。自然法高于制定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任何人不能违背自然法。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也存在着自然法。梁启超最早提出“儒家法与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的观点,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也认为:“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3](p135-136)尽管学界对梁氏的论断争论不已,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儒家的“天命”、“礼教”思想中,确实存在着“王在天下”、“王在礼下”的因素。

在治国理念上,儒家一方面强调“人治”,将治国的希望寄托在明君圣主身上;另一方面,为防止君主无道而导致的灾难,也借上天的力量对君权进行一定的威吓和限制。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4](季氏篇第十六)汉代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一方面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君权至尊思想,另一方面,这一理论也包含着“君权神夺”的宗教政治意识。他说:“《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以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 ”[5](玉杯第二,p127)在他看来,君主失德无道是违背了天命,要受到天谴。他在给汉武帝的奏折中说:“臣谨案《春秋》之文,祝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伤败,而天乃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矣。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 ”[6](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对此,费孝通先生指出:“在董的公式里,上是天,中是皇,次是学,末是民。在这个公式里,皇帝不是被压制的,而是被天的行为所威吓和限制的。”[7](p26)

需要说明的是,儒家所言的“天”,并非完全如中世纪基督教所宣扬的“上帝”那样脱离社会,“天意”实际上就是民心。早在西周,统治者已认识到,谁拥有“德”,拥有“民心”,谁就拥有“天命”。

儒家不仅以天作为威吓和限制君主的力量,而且还以“礼”限制君主的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儒家强调“礼”的作用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并把礼与天相联。《礼记·礼运》篇中多次提到礼的地位与作用,《左传》更言:“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君臣上下,以天则义。 ”[8](卷二十五,昭公二十五年)

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所言之“礼”,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自然法。由于天是不变的,礼也就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即便是君主也要遵守“礼”之规范,不能违背。

(二)“法与天下共”:士大夫法观念对皇权的制约。

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在涉及“皇权与法”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念:一是主张“权尊于法”、“法自君主”,强调君权的神圣与权威。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可谓是这一观念的突出代表。史载杜周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揣度和听从皇帝的意旨,“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有人指责杜周“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杜周昂然回答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6](卷六十·杜周传)杜周这句话被后人看作是中国古代士大夫“权尊于法”、“法自君出”思想的经典诠释。另一种则是“法与天下共”,主张君主权力应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自汉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史载汉文帝一次出行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惊了文帝的乘舆,随从将其捕获,汉文帝让张释之审理,张释之以犯跸罪判此人罚金。文帝不满,认为此人差点就伤及他的性命,应当重判。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唯陛下察之。 ”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9](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

不独张释之,历史上提出“法与天下共”及君主有守法之责之类主张的士大夫至少有几十位,如西晋的刘颂,唐代的杜佑、戴胄,宋代的刘挚、李觏等,甚至包括一些有意作为的君王,如北魏世祖就常说:“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 ”[10](卷一百二十)至于被士人所称颂的“唐宗宋祖”则“更是不止一次阐发‘君与天下共法’的道理。 ”[11](p88)可以说,存在于士大夫阶层中的“法与天下共”的法观念,要求君主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并成为臣民遵法的典范,从而成为对君主擅权的观念制约。

二、中国古代皇权的制度制约

除了上述“君权受限”理论外,中国古代还存在着制约皇权的制度机制,主要包括:

(一)谏诤制度。

谏诤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旨在匡正君主过失的监察制度。所谓“谏诤”,据西汉刘向《说苑·臣术》云:“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12](p152)也就是说,谏诤是臣下以言论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所作出的对君主言行和违失的直言归谏,以期君主能改正错误。

中国古代很早就设立了谏官。《周礼·地官·保氏》中就有“保氏掌谏王恶”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士阶层的频繁流动以及诸侯争霸称雄的需要,各国进谏纳谏之风颇为盛行。秦汉时期也注重发挥谏诤的作用,但这一时期的谏官,还不是独立官职,往往是通过加官,由皇帝的亲信担任;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机构发生重要变化,开始出现以谏言为职的专门机构和职官;隋唐时期,谏诤制度得到了完善,设置了一系列负责谏议的官员。隋时谏官专属门下省,唐时则分属中书、门下省,有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职。唐代谏官人数很多,已有“谏院”之称,其主要职责是“常侍从赞相,归谏讽喻”,[13](卷八)意即侍奉皇帝左右,议论和研究国家政策、法令及重大政事和制度,有权向皇帝提出不同的意见甚至谏诤之辞。此外,隶属于门下省的给事中一职,专门负责审议中书省草拟的下行诏书,如认为有违制失当之处,可以封驳奏还,谓之“涂归”;宋代以后,台谏逐渐合一,监察机关监察百官的职能大大提高,而谏君的职能则相应削弱。

谏诤制度的设立,使君主的权力有了制度层面的制约,而历史上这种制约机制也并非仅停留于制度层面,它确实对皇权起到过制约作用。唐代能成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盛世,特别是中前期政治比较开明,原因之一就在于这套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唐代中前期的君王也往往能够听从谏官意见,使这套制度正常运行。唐太宗堪称其中楷模,他与魏徵之间的君臣进谏纳谏故事,更是传为历史佳话。此外,唐代谏官可知制诰,更有以谏官而位居宰相者,如魏徵、褚遂良、张九龄等。这些都可作为唐代谏诤制度有效运行的佐证。即便是在君主专制空前强化的明代,谏诤制度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即如以专断著称于史的朱元璋,也一再强调谏官对规劝君主过失的作用,明武宗因群臣的誓死强谏而不得不撤回南巡的诏书,明世宗嘉靖皇帝更是在“大礼仪”的问题上遭到群臣的血谏……谏诤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封建帝王为所欲为、滥用权力,成就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的趋势,诚如林乾所言:“言官像医生一样,不时医治王朝统治的疾病;言官像匠人一样,把君主雕塑成封建统治的良器。 ”[11](p25)

(二)宰相制度。

宰相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宰”为主持之意;“相”为弼辅之意。“宰相”即为辅佐国君总领天下大政的政府最高行政长官。汉代的陈平云:“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 ”[9](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宰相制度实际上是儒家“贤人政治”治国思想的主要体现,宰相选贤而任,统百官,平庶政,可以适度弥补君主世袭带来的一些弊病。宰相制度正式确立于秦代,终于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在其存在的1500多年时间里,宰相的权力经历了一个由强趋弱的过程。秦汉时期的宰相是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特别是汉初,丞相权力极大,地位尊隆,礼遇优厚。皇帝见到丞相到,要起立施礼后才坐下,礼官在旁则高唱赞曰:“皇帝为丞相下舆”、“皇帝为丞相起”。汉武帝时实行“中朝制”,使丞相“位尊而无权”,隋唐时期实行三省六部制,将宰相权力一分为三,宋代实行“二府三司”制,设枢密院与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分割了宰相的军事权与财政权,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集权,干脆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借口丞相胡惟庸谋反,废除了宰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等具体行政机构,明成祖时,又设立了内阁,取代了宰相。清袭明制,也不再设立宰相。至此,自秦以降的宰相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宰相制度在其存在的一千余年时间里,宰相在某种程度上拥有的议政权、谏诤权、副署权、封驳权、奏请权,确实构成了对皇权的制约。

所谓议政权,即辅佐皇帝决策。历代的朝议往往由宰相领衔主持,朝议的决定权虽在皇帝手中,但皇帝也不能忽视宰相的意见。宰相的副署权是指皇帝所颁发的诏、令、制、诰等,在发交有关部门执行时,要有宰相的签字方为有效,对皇帝的一些决定,宰相如认为违反法度或道德,或不利于统治,可以进行谏诤,甚至封驳。如汉代丞相执行天子命令,叫“谨奉诏”,如不同意天子诏书,可不执行命令,曰“不奉诏”或“封还诏书”。汉高祖欲废太子,立赵王如意,周昌怒而相争曰:“陛下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 ”[6](卷四十二·周昌传)唐代则将宰相的封驳制度完善化,中央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中书省负责出令,门下省负责封驳,对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进行审核,不妥者驳还,皇帝的旨意不经中书、门下,不得称诏敕;此外,对于一些重大又急切的政务,宰相还可主动提出建议,敬请天子核准施行,此谓“奏请权”。明代虽废除了宰相,但内阁实际上“是对宰相体制的部分恢复,或者说是一种替代补偿机制”,[14](p202)内阁仍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相权,并通过票拟制约皇权,皇帝的意志和权力受到内阁诸大臣极大的左右和牵制。

(三)廷议制度。

廷议,又称朝议、集议,是指国家遇有军国大政,由君主或君主责成丞相等召集中央主要官员,在廷臣会议上加以讨论、议决的一种具有某种法律成效的根本制度。[15](p155)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集团内的民主,较为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运行,在相当范围内保证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以推动国家机器和社会肌体的正常运行。

廷议制度确立于秦汉。秦朝建立以后,秦始皇一方面集权力于一身,另一方面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实行廷议。如在是否实行分封问题上就让群臣廷议,导致王绾和李斯的激烈论争,而最终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废除了分封制,并由此引发了对思想文化实行专制的“焚书坑儒”事件。汉代廷议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廷议或由皇帝亲自主持,或由丞相、大将军主持,参加廷议者多为大夫以上官职和五经博士。唐代廷议的主要形式是三省长官在政事堂合决议事,宋代廷议制度进一步发展,并设有掌管廷议的监议御史,明代廷议进一步完善,成为经常性的制度。清代雍正以前,廷议经常进行,除内阁主持的廷议外,“议政王大臣会议”也经常对军国大事进行议决,对皇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雍正时设立了军机处,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受到极大削弱。

廷议的内容,包括帝后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国家大政。参加廷议者大多是中央高级官员及有关人员,因此廷议具有最高层次会商重大决策的特点。廷议制度的出现,一是君主以一人之力难以在重大问题上做出决策,为防止决策错误危害政权,就要借助群臣的智慧;另一方面也是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利益的一种举措。因此,廷议制度本身就说明了君主或因能力原因或因官僚地主的利益纷争而难以独断专横。历史上最为有名的廷议是明世宗时期的“大礼仪之争”。明武宗朱厚照无子,其死后大臣依《明皇祖训》“兄终弟及,谁能渎焉”,立武宗的堂弟朱厚璁为帝,此即明世宗(嘉靖)。明世宗即位后欲尊其生父兴献王为皇考,令大臣议决此事,一部分官员阿谀奉承,但以内阁首辅杨廷和为首的绝大多数官僚认为违背礼仪,反对世宗,此即“大礼仪之争”。这场争论前后持续一、二十年,最激烈的时期也长达三四年之久,世宗一再受挫。

综而言之,谏诤制度、宰相制度、廷议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对皇权的制度制约,限制了皇帝的独断专行。正如黄仁宇指出的:表面上看,“皇帝具有传统赋予的权威,他想要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其实,事情并不如此简单。”[16](p98)

三、中国古代皇权制约机制中的专制主义精神

虽然古代有制约皇权的制度机制,然而这套机制既不同于中古西欧法律对王权的制约,更不同于近代民主宪政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本质是专制主义的,其作用的发挥具有很大的弹性。

首先,中国古代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限制皇帝的权力,这与西欧中古社会不同。西欧中世纪王权自5世纪至17世纪分别受到了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与贵族法的制约,特别是英国在1215年出现了以文字形式约束王权的 《大宪章》。大宪章重申了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建权利,也申明了关于国民的权利。大宪章“以制定和颁布成文法的方式,比较含蓄地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17](p45)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近代宪法的雏形。相反的,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皇帝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皇帝的诏令及即是法律,皇帝的诏令一旦颁行,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古代,只存在着对某个具体的皇帝个人权力约束的“祖宗之法”,而没有约束皇权的成文法。

其次,思想观念的制约不是法律的制约。尽管上文所言儒家 “天命”、“礼教”思想和士大夫“法与天下共”观念中存在着制约皇权的因素,但观念不是法律,缺乏具体的针对性,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汉代董仲舒所设计的“天谴”理论已越来越失去对君王的牵制意义,至于“法与天下共”,本来只是一部分士大夫和有作为君主的思想,约束力也极为有限。况且,即如主张“法与天下共”的张释之,在强调法的公平公正性的同时,也说“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也承认君王的生杀予夺大权。

再次,制度层面的皇权制约机制具有不确定性。相比于思想观念,谏诤制度、宰相制度、廷议制度等制度层面对皇权的制约最有约束力。然而诚如马克垚先生所言,“由于封建统治机器毕竟不是真的物质机器,而是由人,即君主、各级官吏构成的一种特殊社会群体,因而它所蕴涵的机制之体现,便受着人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与支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18](p318)从本质上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在“人治”的政治环境之下,这些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皇帝的个人品质,皇帝是明君、昏君抑或是暴君;二是臣下的操守,他们是否能忠于职守,不惧龙颜,敢于谏言。因为谏官、宰相、参加廷议的大臣,本身就是皇帝任命的。以谏诤制度而言,谏官对皇帝的进谏与封驳,最终要受制于皇帝是否接纳。历史上如唐太宗那般主动虚怀纳谏的君王毕竟不在多数,多数帝王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有少数暴君拒绝纳谏,将进谏者或贬或杀,最后导致身死国亡。宋代以后台谏逐渐合一,制度层面对皇权的谏诤作用受到削弱。明代以后,君主集权,对大臣的谏言往往予以弹压。如前所述,明武宗由于大臣的强谏暂时取消了南巡的诏令,但谏臣们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146人被施廷杖,先后杖死者11人。[19](卷十六本纪第十六·武宗)因“大礼仪”问题谏诤明世宗的 200 多名大臣下狱者 136 人,杖死者 17 人。[20](卷五十·大礼议)至于宰相制度对皇权的制约,则随着君权的不断加强日渐减弱。秦汉时期的“独相制”在汉武帝时就开始受“中朝制”的打击,至隋唐时期则演变为“三省”的“群相制”,明代更是废除了宰相制度,内阁虽在某种程度上履行相权,但终不能和宰相相比。内阁成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入阁只是一种兼差,更为主要的是,内阁不能领导六部,而且天下的奏章也不是先通过内阁,而是通过通政司送达皇帝再由皇帝转给内阁,内阁的票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皇帝的认可要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性格,还要受制于秉笔太监。至于廷议制度,大臣们虽然共议国之大事,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因此,我们要看到:一方面,中国古代存在着约束皇权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机制的作用是富于弹性的,是有限的,缺乏有效的制衡性,是专制体制下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产物,是统治集团内部对权力的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分配,人民大众没有获得任何的权力,强大的皇权与专制传统是中国近代走向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国古代的皇权制约机制对我们今天的权力监督体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当前我们对权力的监督,不仅要从观念上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正确权力观,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权力制衡体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加强法治建设,真正地将权力置于法制的监控之下,以消除由于权力的集中滋生的社会不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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