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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人口管理与控制研究

2013-04-11朱红林

关键词:岳麓秦简

朱红林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一样,作为当时为官者的宦学教材,[1](P35)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朝对官吏职责及素质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对社会治理关注的方方面面。张金光指出:“秦‘以吏为师’之制,并不仅限于对刀笔之吏的训练和法律令文的传习,而是旨在使专制政府全面控制文化教育。”[2](P711)通过对这类宦学教材的分类探讨,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当时统治者关注的基本问题,探索他们的治国思想和治国理念。[3]有的学者通过探索《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特色,指出它与秦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也证明了它的社会实践特点。[4]笔者已经讨论过《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关农业管理方面的内容,[5](P80~95)下面将对其中有关人口控制及劳动力管理的内容进行逐条分析。

一、调查掌握民力资源

0313正(二正)第三栏:“审智(知)民能。”①

1491正(三正)第三栏:“善度黔首力。”

“度”,度量,衡量。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作“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又曰“审民能,以赁(任)吏,非以官禄夬助治”。秦简的记载说明,秦朝统治者在征发徭役的同时,也很注意保护民力资源。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的记载都给人以同样的印象。“审智(知)民能,善度黔首力”,就是要求官吏了解和掌握民力资源的分布及构成特点,这是动用民力的前提条件。

“审知民能”,指对民间各类人群能力特点的了解和掌握。这类举措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文献中都可以见到。如《国语·齐语》载管仲辅佐齐桓公改革,就要求地方官定期汇报所辖地区是否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是否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等等,地方官如不及时上报,将会受到处罚。[6](P233)《周礼》中也记载各级地方官员要定期对辖区民众“书其能者与其良者”,“书其德行道艺”,“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书其敬、敏、任、恤者”,向上级汇报,上级部门则量才任用或给予表彰。《商君书·算地》云:“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明君慎观三者,则国治可立而民能可得。”秦统治者认为,了解民之特性,因势诱导,才能达到国家安定发达的目的。

“善度黔首力”,则是对百姓家庭财产、人口组成、职业构成等信息的统计和调查。战国秦汉之际每年的案户比民,就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实际措施。《周礼·地官·小司徒》:“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周礼·地官·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而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登记百姓家庭的人口、六畜、车辇,是为了“行征令”,为了“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说白了就是更加切实有效地征发民力资源。《周礼》中记载的考课制度多为战国制度的反映,[7]通过它与秦简的比较研究,可知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所载的这两条内容也是秦国政府要求地方官吏了解和掌握民力资源的两项措施。

国家对孤寡老弱及癃病之人的优遇政策,春秋战国以来已逐渐形成制度,不论是文献还是简牍中记载都很多。《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六项安民政策中有五项都是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郑玄注:“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十四以下不从征。养老,七十养于乡,五十异粻之属。振穷,抍捄天民之穷者也。穷者有四:曰矜、曰寡、曰孤、曰独。恤贫,贫无财业禀贷之。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筭卒,可事者半之也。”[10](P746)《管子·入国》:“入国四旬,五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管子·问》中也有:“问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几何人也”、“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等等。其关注内容与《周礼》大致相同。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孤寡穷困,老弱独传”,“老弱(癃)病,衣食饥寒”,应该也是强调对于孤寡老弱及残疾人这类弱势群体的关注,可与岳麓简这两条相对应。

老幼孤寡残疾这类人由于可以享受减免徭赋的待遇,所以在户籍统计时,国家对这类人一般要进行甄别,确定他们是否符合减免标准。《周礼·地官·小司徒》:“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辨其贵贱、老幼、废疾”的目的就是为了“凡征役之施舍”,这里说得非常明白。睡虎地秦简《傅律》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遷(迁)之。”“占(癃)不审”,就是说有的人为了减免赋税和徭役,串通基层官吏弄虚作假,谎称残疾或老弱,秦律规定,这类情况一经发现,就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罚。汉初法律则有对于残疾者标准的明确界定及相关优免政策。张家山汉简《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罷(癃)。”《徭律》:“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其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瘳之令、尉前。”《户律》:“寡夫、寡妇无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年老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徭赋均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秦代把它也作为为官者必须关注的一项工作。

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表明,当时秦朝政府立法,要求各级官吏要善于利用民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节省民力,谨慎兴徭;二是关注生产,不误农时。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见居之。”这就是说,一家之中有两个人在官府居赀赎债而无人照顾家者,允许两人交替到官府服役,以便于家里有人能够操持家务,更主要的应该是能够及时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司空律》在另一个地方又说:“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这就是说,在官府居赀赎债的人,如果到了农忙季节,在播种时和管理禾苗(灌溉及除草等)时,官府允许各放假20天。这正是重视农业生产和不误农时的表现。居赀赎债者本身不是刑徒而是自由民,虽然他们由于欠官府债务而被迫以劳役抵债,官府对他们的待遇仍高于一般的刑徒。[11]

1558正(一四正)第二栏:“小男女渡量。”

这里的“渡量”就是度量、丈量的意思。廖继红把“渡量”解释为度量,又说是规格、标准,就有点迂曲了。[8]睡虎地秦简的制度表明,秦国当时的傅籍制度基本是以身高为尺度的,丈量身高是必须的。睡虎地秦简《仓律》: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秦国服全役年龄的人称为大男子、大女子,不到服全役的时候,称为小男子、小女子。小男子、小女子按劳动能力又分为能作者和未能作者,或称为可使者和未可使者。《仓律》中“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就是这样作的区分。“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这就是说,隶臣、城旦高六尺五寸以上(含六尺五寸),隶妾、舂高六尺二寸(含六尺二寸)以上者,皆为大隶臣妾、大城旦舂,要服全役。隶臣、城旦身高在五尺二寸以上(含五尺二寸),六尺五寸以下,隶妾、舂身高在五尺二寸以上(含五尺二寸),六尺二寸以下,都属于小能作者,小能作者服半役。而身高在五尺二寸以下的隶臣妾、城旦舂属于未能作者。推测当时普通编户齐民的服役身高亦当与此相同,或相近。所以“小男女渡量”,就是对小男女的身高进行丈量,以便掌握他们是否达到了可使的程度,所以岳麓简1556正(一五正)说“其能田作”,简2178正(一六正)说“举苗□不□”,有可能是说如果小男女达到可使的身高标准后,应当如何如何。

睡虎地秦简中对大男子、小男子、大女子、小女子的区分又见于《封诊式》: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女子虽未婚,但身高已经到服全役的标准,并且已正式登记在册,故称为“大女子”。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却称为“小男子”,我们推测是身高刚达到标准,还没有登记在服全役的册子上。因为傅籍制度规定,每年的八月份对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仓律》所谓的“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就是这个意思,隶臣妾可能在本年八月份以前身高就长到了大隶臣妾的标准,但是没有在簿籍上登记,就只能算是小隶臣妾,只有到八月份正式登记造册之后,才算是大隶臣妾。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仍被称为“小男子”,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况。同样“臣某,妾小女子某”的记录也十分严谨,表示男奴隶身高已经在六尺五寸以上,女奴隶的身高在六尺二寸以下(或身高达到标准,尚未正式登记)。

里耶秦简中也出现了大奴、大婢,小奴、小婢,[12](P12)不知是按照身高算的,还是按照年龄算的。但里耶秦简中年龄与身高并载的情况已经较为常见。简8-537:“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简8-894:“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皙色,隋(椭)面,长七尺三寸(第一行)年至今可六十三、四岁,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衣服、死产、在所(第二行)。”简8-534(第二行):“言为人白皙色,隋,恶发须,长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

在汉初法律中,傅籍就已经按年龄计算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占年”制度,就是向官府自行申报年龄,承担徭役义务。《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原则上百姓要自己向官府申报年龄,年龄小者由父母、同产等为其申报,申报年龄不实者要受到处罚。

二、征发徭役要依法进行

1584正(六五正):“兴徭勿擅。”

意即官府征发徭役,必须依法而行,不可随意征发民众。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在徭役征发方面也强调“均徭赏罚”,反对“赋敛毋(无)度”以及“兴事不时,缓令急征”。从简牍的记载来看,战国末期的秦国及秦统一后,政府征发徭役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里耶秦简中秦国的法令一再提到要慎重征发徭役,强调注意节省民力。[16]5正: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②

这条材料非常明确地表明了秦国政府注重保护民力、慎重征发徭役的指导思想。法令规定官府中传送委输这些工作,首先要动用刑徒、军卒以及按规定正常服徭役的人即“践更县者”,只有遇到急事,实在人手不够时,才可临时额外征发民力,即所谓的“急事不可留,乃兴(徭)”,而且要尽量做到能省就省、能少就少,否则有关官吏要受到处罚。睡虎地秦简《仓律》:“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更隶妾是轮番更代为官府服役的隶妾,只有在遇到急事时,官府才会打破规定,把她们集中起来行动。官府并不因为她们是刑徒,就无限制地强迫他们劳动。对待刑徒尚且如此,对待普通百姓,就更加注重按制度办事了。里耶简明确提到“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就是说在农忙季节,官府不能轻易调动民力去干其他的事,从而影响农业生产。[13]这与睡虎地秦简中提到的居赀赎债者农忙时归田的规定可以相互补充,反映了秦国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一贯重视。

睡虎地秦简《徭律》:

这段材料中有几点值。首先,“嫴堵卒岁”就是保证墙的质量一年。这也是为了节省民力。质量不好,刚打好的墙不到一年就倒塌,又得浪费民力重新修筑。为了避免这一点,官府作了保质一年的规定,一年之内墙倒塌了,原来修筑的施工队伍要负责无偿重新修筑,不算再次服徭役。其次,尽量避开雨季筑墙。从简文的记载看,此处筑墙以土墙为主,雨季筑墙影响质量,容易倒塌,还得浪费民力重筑,所以法律规定尽量避开雨多的夏季,等到雨水较少的秋季筑墙。三是组织百姓以自助的形式筑墙,以减少正式徭役的征发。《徭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说的就是这件事。有的学者认为,这条材料证明了土地私有制,[14](P24)这是不准确的。授田制下农民分得的农田,其收益与耕种者本人利益攸关,为了避免禁苑的牛马或野兽出来损害庄稼,谁家农田靠近禁苑的多,谁家就多出人修筑围墙,并不能证明这些土地的私有或国有性质。四是官府兴建土木工程都要提前列计划。年度计划内的工程项目称为“恒事”,计划外的土木工程,涉及到征发百姓的,不论大小都要上报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五是事前由官府负责人及技术工人对工程量进行缜密计算,尽可能准确地估算所需人力,以免浪费人力物力。这一切都表现了当时的秦国政府谨慎兴徭、保护民力的思想。

1538正(二二正):“发征不尽不偻。”

“发征”,岳麓秦简整理小组注:“法令征收或征求。”[15](P118)睡虎地秦简《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整理小组注:“御中发征,指地方官吏为朝廷征用徭役。”[16](P47)“偻”,廖继红解释为迅速、立刻。[8]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及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都有“受令不偻”,整理小组均把“偻”解释为恭敬,并引《左传》昭公七年:“一命而偻。”[15](P125)[16](P169)“发征不尽”,就是说征发力役执行得不好,没有做到指标所要求的足额征发。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谓‘逋事’及‘乏(徭)’? 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百姓逃避徭役,官吏当然就难以做到足额征发劳动力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去亡案”,就是一起逃避徭役案件。[17](P91)“不偻”就是不恭敬。征发任务完成得不彻底,当然就是对上级指示的不恭敬了。岳麓简0200+0139(七正)曰“敬给县官事”,简1577有“勿偒官事”,也都是要求百姓或官吏对国家任务要认真执行,一丝不苟。吴福助、廖继红都把“不偻”解释为“不迅速”,也无不可,[8][18](P186)因为对上级的命令不认真执行,懒散怠慢,当然就不迅速了。

三、通过户籍制度加强人身控制

1532正(71正):“案户定数。”

1530正(七二正)第二栏:“移徙上椯(端)。”

“案户”,清查登记户口。“定数”,确定名数。这属于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掌握人口信息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按时进行户籍统计,在战国时期已经逐渐形成制度。《管子·度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19](P1059)睡虎地秦简《仓律》:“边县者,复数其县。”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数,即名数。《汉书·高帝纪》注:‘名数,谓户籍也。’”[16](P35)移徙上端,就是对人口迁移进行管理。移徙,即迁徙,与徙数相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16](P127)《法律答问》:“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徙数谒吏”,就是请求官吏办理户籍迁徙手续,“数”也是户籍的意思。

“案户”一词又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相杂案户籍”就是相关部门的官吏相互协作进行户籍统计。这里也提到户籍迁徙的问题。“辄移户及年籍爵细”,“户”与“年籍爵细”并列,指的应是户籍文书中的一种。《户律》在提到汉初的户籍档案文书时,提到有宅园户籍、田租籍、田命籍、田比地籍、年细籍等五种文书,也就是说这五种文书都属于户籍档案的组成部分,年细籍相当于此处的“年籍爵细”。五种文书共同组成了“数”。

岳麓简 0931(二五正):“出入不时。”

这是对百姓的日常管理而言的。先秦两汉时期,村落之中,百姓的日常起居及生产生活活动,都受到村社组织的规范和管理。《汉书·食货志》记载先秦时制:“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20](P112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村落之中百姓的日常活动也受到乡规民约的约束,所谓“出入不时”,应当是要求地方官吏对于不按时作息的百姓要注意进行约束,从而保证社会治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贼到甲家入室抢劫,并且伤了甲,甲拼命呼救,他的四邻及村里的典、老都不在,未能提供及时的帮助,事后都要被追究责任。

1590正(74正):“行繇奴繇=役。”

行徭就是服徭役。整理小组注:“‘繇=’,疑为衍文。‘繇=’,这里的=当是表示衍文的符号。”[15](P142)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出徭”可与岳麓简“行徭”比照。“行繇奴繇=役”一句,句意尚不明朗。

1537正(二三正)第二栏:“群盗亡人不得。”

群盗,这是战国秦汉之际对危害社会且具有武装攻击特点的犯罪团伙的专门定义。《二年律令》:“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亡人,脱离原籍而逃亡者。人口流亡在战国秦汉之际是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对逃亡人口加大惩罚力度,是秦汉法律的任务之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殹(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亡律》,其中除了对盗贼的打击之外,主要就是对亡人的追捕。如《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从秦汉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汉初从吏民到刑徒,脱离原籍而逃亡的现象普遍存在,上文“发征不尽不偻”,发征不尽,原因之一就是服役人口的逃亡。亡人的增多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轻则导致赋役资源流失,重则啸聚山林,酿成政治祸患。

四、结语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和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记载表明,秦代的徭役征发政策是比较慎重的,擅用民力、贻误农时的做法为当时法律所坚决不允许。但是在传世史籍中的记载却与之相反,暴征民力、赋敛无度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汉书·食货志》提到秦的暴政时说:“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至于秦简记载与传世文献关于秦代官吏的表现何以出现如此强烈反差,肖永明认为这与秦统一之后秦朝政治思想的变化有关,秦统一之初,始皇帝还能励精图治,各级官吏也能够勤政治民,“《为吏》的基本精神是大致与此相吻合的”,“但随着法家统治思想的绝对统治地位确立,统治者强调严刑峻法、刻薄寡恩,从最高统治者到各级官吏,严责重罚,恣意妄为,甚至形成了一种‘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的导向”。[3]这一论断是有启发性的,值得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括号外是简的原始编号,括号内是整理小组的编号。下同。

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92页。其中“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一句,原释作“可省小弗省小而多兴者”,今据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一文改,《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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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3] 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J].中国史研究,2009,(3).

[4] 许道胜.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特色及相关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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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左丘明.国语·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7] 朱红林.《周礼》六计与战国时期的官吏考课制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

[8] 廖继红.《为吏治官及黔首》补释[J/OL].简帛网2011年2月2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07).

[9] 方勇.读岳麓秦简札记四[J/OL].简帛网2011年2月2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60).

[10]孙诒让.周礼正义·第3分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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