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纲领
——论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贡献
2013-04-10伊士国
伊士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纲领
——论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贡献
伊士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新的探索,指明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和目标,部署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这就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因此对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八大;法治国家;贡献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p17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孜孜不断追求的目标。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六大则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则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则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新探索,指明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和目标,部署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强调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执政规律认识更加深刻和把握更加全面的必然结果,是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重要贡献。
一、党的十八大指明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
当今世界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建设道路,关系其法治国家建设的走向,关系其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一个国家要想实现法治化,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找到既符合法治建设普遍规律、又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可以说,追寻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新时期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选择。正如周叶中教授指出:“尽管人类在漫长的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对法治的价值层面存在共识,但不同的国家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法治模式的多样化。正因如此,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毫无疑问必须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法治之路。”[2](p138)
党的十八大在历史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民主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指明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大指出:“回首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我们得出一个坚定的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此,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路。
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从根本上讲,每个国家的法治化道路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都是在一定土壤中发展起来的,其中经济起着根本的作用。而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及其文化和西方国家有着很大不同,这就注定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必然存在很大不同,因此,我们理应在认清中国国情的前提下,从自身实际出发,把法治建设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从而实现法治的固有传统和现代性理念、法治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法治的自我创新和学习借鉴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坚持了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因而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以及鲜明的特点和巨大的优势。表现在:第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一是具有深刻的社会主义本质。“一个国家所走的道路,首先是社会制度问题,其他所有活动的开展,都是在社会制度确立的前提下进行的。”[3](p49)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制度依托,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道路具有深刻的社会主义本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治国家建设的正确方向;二是具有强烈的人民民主性质。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最终受益者。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道路必然具有强烈的人民民主性质;三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原则,是我国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党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坚持了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借鉴了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的高度自觉追求,本身就包含了高度自觉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这是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同社会主义其他事业一样,都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崭新课题,因而必须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吸收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但这种借鉴和吸收绝不是照搬照抄,而是立足我国国情,把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在实践中开辟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建设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上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坚持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经艰辛探索而逐步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党和人民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基本结论,是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贡献。
二、党的十八大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和目标
党的十八大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出发,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明确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和目标。
(一)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大把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用一个单独的篇章集中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问题,而且整篇报告都洋溢着法治的气息,弘扬着法治的理念,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法制的要求和法治化目标,强调加强法治,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法治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历届党代会从未有过的。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进行了集中阐述,并明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因为,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体现科学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把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式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最终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惠及人民;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确立协调发展原则,制定全面发展规划,体现统筹发展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才能真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因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通过加强法治,从制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使国民经济的发展纳入良性轨道,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加强制度和体制建设。只有加强法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三,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p146)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确立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和自由的充分行使,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才能保证人民民主机制的有效运行,才能使人民民主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提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充分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才能“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文化事业制度与文化产业制度,促进科学、合理的文化市场格局的形成,引导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5](p59)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才能有效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袭,弘扬中华文化。
第五,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是因为,和谐需要法治,法治为了和谐。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没有法治就没有和谐社会。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根据,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运行机制。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6]
第六,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而要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目标,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是因为,法治与腐败根本对立,加强法治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全法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拒腐防变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杜绝以权乱法、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现象,才能有效地根治腐败。
(二)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意味着要统筹兼顾,切忌片面和表面,克服观念上的片面认识和实践中的表面文章;意味着改革要与法治协调推进,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法律的框架内推进改革;意味着要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将顶层设计落实到法律层面,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改革的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意味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7](p17-18)因而,由党的十七大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大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可以看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即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而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上述战略目标,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总结的结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得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总体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距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正如党的十八大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壮大。行政体系改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但我国的“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8]而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党的十八大部署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指引下,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做了全面的战略性部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0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一形成的法律体系无疑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基本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仍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一些重要法律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尚需修改完善,一些应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出台,一些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问题依然存在,等等。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不仅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没有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当前重点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尤其是民生方面的立法;二是应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相应的法律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以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三是应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对于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施行前制定完毕,与法律同步实施。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配套规定,可以在法律实施后一段时间推出,但不能滞后太多。一些正在改革进程中的事项,也要根据改革进程和实践发展需要,适时推出配套规定。”[9](p124)四是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人民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使立法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符合立法的基本规律。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有了良法只是为实现法治提供了前提,但法治最关键之处却在于,“已成立的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就是说,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质量,法治的效益却在于法律的实行。“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10](p65)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是已成立的法律无法获得普遍服从的问题。因此,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一是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加强各项执法工作,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增强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意识和能力,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是要建立与我国宪法相适应的救济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得到良好实施;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公民权利平等受到保护,公民义务平等得到履行,违法犯罪平等受到法律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已迈出坚实步伐,行政执法行为得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得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卓有成效。但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还不适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一些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依法行政仍然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可以说,我国宪法法律得不到良好实施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能完全实现依法行政。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一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四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五要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
(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制度和体制着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司法之所以未能完全实现独立和公正,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因而对其进行改革,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但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因为司法体制内部自身的改革,永远解决不了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好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问题,才能优化司法权的配置。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机制,落实司法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无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必然要求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党的十八大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到文化层面,并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党的最高纲领性文件。这既表明我们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入和对法治建设规律把握的成熟,更表明我们党厉行法治的决心,同时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即将走进一个新的时代。
法治文化是一国法治的重要指标和参数,法治文化水平的高低反映着一国法治水平的高低,法治文化的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败。这是因为,“法治并不是存在于文化之外的东西,它无法仅仅通过设定框架、修改宪法和法律这些并不复杂的权宜手段而附着在原有的文化之上。从实质意义上说,法治是一种文化。而文化的创造和改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一点往往被忽略。”[11](p125)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并不完全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它与我国法治文化的缺失、与人们法治观念的缺失存在着重大关联。尽管我国现行法治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顺应时代潮流,但现代法治制度的构建却并未给我国带来相应的法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则在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缺失,以至于现代法治制度时常被人们所忽视、漠视、甚至轻视,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制度的变迁须与文化的变迁相伴随,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应该是文化先行、观念先行。可以说,我国法治建设如果缺乏文化支撑,缺乏法观念的启蒙,制度下的非法治化就在所难免。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多处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就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也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临川文集·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有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良好的执法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尽管依法治国依法不依人,从法不从人,但这并不否定人的作用和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相反,还必须充分重视人的作用,尤其是重视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任,他们的法治素质高低,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良好实施,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得以全面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得以最终建立。可以说,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法治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培养,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
(七)党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法治的核心在于宪法法律至上,即强调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国家的一切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服从宪法和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只要还存在着一个高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要还存在着一个不按宪法和法律行事的个人或组织,就还谈不上法治。诚如蔡定剑指出:“就法治本身来说,法律是无情的规则,真正的法治意味着法律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力都必须服从它,法治是与法律的至上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个人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能决定一切,改变一切时,那么,就不可能有法治。”[12](p296)所以党的十八大一再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则说明宪法法律至上权威还远未树立。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党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由党的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要领导立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要带头守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已的最高行为准则;三要保证执法,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四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方式、法治的程序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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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劳志强
DF044
:A
:1003-8477(2013)05-0005-05
伊士国(1982—),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项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