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公安行政复议机制
2013-04-10□贺文
□贺 文
(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公安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的行政管理机关。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是居民日常生活接触最为广泛的、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行政主体。我国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必然会导致各种争议的产生,因而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的重要途径。
一、中国公安行政复议的内涵
在我国,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后,1953年公安部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和接见人民来访的决定》,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几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受到相关信访机构的监督,是最早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制的一种体现。在之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安行政复议机制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
公安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的一种,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表现出了独特的内涵。它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认为公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的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公安行政复议机制是通过自身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监督机制,进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既是处理公安行政争议,保护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纠正的制度,充分地体现了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公安行政复议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更好地促进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中国公安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
公安行政产生的争议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于权利义务的纠纷。这种争议主要是以相对人不服的形式出现的,它的客观存在必然要求社会和国家提出解决这种争议的制度和方式,也决定了公安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
1.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确定性。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受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别的形式的存在都不可能成为其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是行使公安行政权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或者具有公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2.公安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复议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矛盾,其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其中可能会包含一些抽象行为,但是却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3.公安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对公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法性是指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内容、依据、程序、形式等是否合法;审查合理性是指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适度、公正合理,有无显失公正的情形存在。
4.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也就是说,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且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公安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代法治重要的基石是公正和合理的程序,公安行政复议的审查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必须依据相关程序规定的法案来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复议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公安行政复议遵循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安行政复议审查中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安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争议中的疑难问题。公安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有错必纠,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2]
合法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和决定。具体地讲,它要求公安行政复议的主体应当合法,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
公正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具体过程中,必须实现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怀偏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公安行政复议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要求复议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当遵守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后者是对复议活动结果公正性的追求,是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灵魂。
公开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复议过程中,只要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那么与复议有关的一切材料、证据、依据等都应当对外公开,这也符合我国现代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具体地讲,包括案件的材料要公开,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开,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公正。
及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地对行政争议作出合理解决,既要注重复议合法公正,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具体地讲,它包括了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活动应当及时进行,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以及执行复议结果要及时。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尽量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具体地讲,包括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实行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避免行政相对人因复议申请而牵扯到过多的个人精力和时间。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它也是我党行政执法的一贯的基本宗旨,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对行政争议的事实作出公正、合法的结论。
四、中国公安行政复议的前瞻
展望未来的公安行政复议,需要对当前我国公安行政复议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才能寻找到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促进公安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康发展。
公安行政复议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安行政复议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其审理模式存在相对书面化的问题,限制了它科学合理的发展;第二,公安行政复议决定过程表现出固定的行政化问题,制约着该复议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第三,公安机关系统自身的层次等级关系和素质影响公安行政复议的公正性;第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复议结果的有效性、合理性易引发争议;第五,社会因素对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推动力度不够,不利于公安行政复议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未来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首先,增强整个社会的全民法治意识,培养其权利和法治意识,提高公民对法治行为的认知能力;其次,提升公安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包括完善自身的管辖体制、健全书面审理的模式、努力创新审理的方式、认真贯彻证据充实制度、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等等;第三,顺应社会和历史发展潮流,合理扩大公安行政复议的涉及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大的便利;最后,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复议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除了司法审查外,更应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效地保障公安行政复议实施的及时有效性。[3]
公安行政复议机制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掌握其内涵、把握其特点、遵循其原则。深刻探讨行政复议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寻找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实现行政法治,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1]邢 捷.公安执法与行政复议[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2]李斌杰,等.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执法办案规范与技能200问[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刘鹤.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回顾、现状和前瞻——写在《行政复议法》颁布10周年之际[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