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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趋势研究

2013-04-10□张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犯罪制度发展

□张 博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有组织犯罪在中国社会是一种长期的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以阶级斗争为纲情形下对以旧社会传统帮派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的打击,一方面从人和组织结构方面对有组织犯罪形成了巨大打击,几乎杜绝了其现实社会活动和行为;另一方面,则彻底颠覆了有组织犯罪的文化理念与“信仰”,而这种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打击是具有毁灭性的。从内部而言,这种打击的影响彻底破坏了有组织犯罪的内部信仰结构,破坏了其组织结构的非物质联系,瓦解了组织成员间的信任基础和人际关系基础;从外部而言,则是破坏了长久以来社会人群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和敬畏,摧毁了有组织犯罪通过暴力、伪善以及民间资助培养建立起来的民众基础。伴随着新中国社会秩序的重新建立,有组织犯罪原有存在与发展所依赖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维系力量都遭到彻底破坏,既使其在近些年又有所复迹,但已经失去了其传承良久的人文理念和民众基础,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单纯的犯罪组织的发展方向了。因此,当有组织犯罪在改革开放后死灰复燃时,实际上是没有得到组织和人员层面具有实质性传承的,所实现的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递延。

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巨大的结构性经济不均衡;就经济体总体而言,距离成熟稳定发展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寄身于经济体之上的有组织犯罪发展水平也无法达到普遍的高级状态。

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是由中国社会整体发展道路选择而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中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趋势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近现代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国情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发展结果,受到历史决定,并保有着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政权向民主政权过渡过程中所沿袭的内容。事实上建国后我国社会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从建国以来的历史发展看,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其特殊性与合理性,是根据新中国所处的历史和社会环境做出的必然制度选择。受到制度自身依赖性的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国家并没有过多地对二元结构进行改革;与之相反的,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效容纳的范围内,国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二元结构之间的差距。

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受到农村自身地域文化特色的影响,农村内部社会关系发展和社会结构特点体现在典型的地方乡村风俗和地方人文伦理之中,而其文化的发展相对社会发展具有独立性,秉承了自身文化特性和数千年农业文明的基本禀性。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各自独立发展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赋予了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在这种特殊性的背后则是植根于小农经济社会的农民的复杂理性内核。农民必须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绞尽脑汁地考虑如何实现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最大产出,同时竭力保持着同周围的竞争者的良好社会关系,形成了建立在血缘、亲缘基础上,以传统伦理道德和理想化生活愿景为调节的,以家庭和族群为组织形式的行为网络[1],所有的社会生活几乎都是在这个网络所覆盖的领域下进行,并在不断地强化这个网络对个体的影响力。

而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在农村社会的发展正是建立在这种外部环境基础上的。首先,农村的有组织犯罪多是建立在宗族基础和血缘纽带基础上,这符合中国现阶段农业文明的发展现状和农业文明的历史传承。具体体现为组织结构的家族化,组织成员关系的血缘化,组织管理的家长化,组织行为的简单化。同时,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在农村的发展势必是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这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对上层建筑的趋向,但是这种渗透的欲望达到一定层次就会丧失动力,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规模和有组织犯罪界限“规模”内部制约的。一方面,农村经济的规模依然大多局限在县、乡层级的行政范围内,经济体的容纳能力有限,因此有组织犯罪也一般只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活动,受到经济行为的限制,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最终导致其规模不会出现极度膨胀;另一方面,农村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和落后,受到其组织自身特点决定,也无法容纳更大规模的扩张,否则将出现发展的负效应。这是由农业经济的区域性规模和农业文化的地域差异性决定的。受到中国庞大人口基数和层级复杂的政权组织体系的决定,任何有组织犯罪的扩张都只能局限在其组织经济所承纳的范围,而不会出现无限的扩张,这个范围一般而言依然局限在县、乡一级的范围内。

农村有组织犯罪的活动领域和觊觎对象,正是我们的政权建设比较薄弱的环节。但是,农村有组织犯罪的天然特性决定了其对政权的渗透与其说是谋权,不如说是按照农村自有秩序的一种“割据”。因为现阶段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及其所能够容纳的生产力规模还没有达到需要改变的程度,还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任何外力也无法强迫这种生产关系发生巨变;同时,这种“割据”也无法提供现阶段农村社会所需要的全部制度需求,特别是社会福利提供和文化卫生服务,因此,在城市化进程逐渐深入的过程中,随着城乡差异的变化逐渐缩小,这种对政权的根本威胁在短期内是不显著的。但是其对现有政权民心基础的破坏作用却是十分巨大的,因为这种破坏会严重削弱执政基础和民心倾向。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特别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城乡交流日益紧密和频繁,两个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的沟通也逐渐深入,一些城市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模式和行为方式也出现在农村,这也是经济交流的结果。与之相似的是有组织犯罪由港澳台地区向大陆方面的渗透发展,这种渗透归根结底是两者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一种变相的二元化结构)所形成的。其表现形式既有各种形式的跨境犯罪等现实行为,也有意识形态和理念层面的交流输送。从现实情况看,中国大陆境外的华人有组织犯罪组织对大陆的渗透已经由单纯的具体跨境犯罪行为的实施,发展到了较为高级的组织分支设立和犯罪理念、犯罪技巧的输入。[2]

随着城市化与二元化社会结构矛盾的发展,有组织犯罪和亚社会制度选择的结果必然要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演化出具有各自特点的道路模式,最终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二元社会结构的解体而趋向一致。

二、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的跨越式发展趋势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经历着所有发展中国家所经历的一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后发优势和跨越式发展,而这一问题也是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要面对的。

所谓后发优势,是指在先进国家和地区与后进国家和地区并存的情况下,后进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内在的、客观的有利条件。后发优势是由后发国地位所致的特殊益处,这一益处先发国没有、后发国也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而完全是与其经济的相对落后性共生的,是来自于落后本身的优势。[3]后发优势更多地体现在制度上,因为任何改革、探索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可以固化并能够被引为借鉴的无一不是制度设计的内容。去除受到社会生产规律所决定的资本、劳动力等因素,后发优势主要集中在技术和制度两个方面。后发国家在发挥后发优势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时,在引进技术和制度的问题上往往会陷入到一个“对后起者的诅咒”中,即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者。但是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致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当技术模仿对制度的替代性作用降为负数时,技术模仿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对制度改革的阻滞,并以先期投入成本的沉没为潜在风险从而增加制度改革成本,导致发展实际与现实制度的差异,增加社会转型成本。这种源于制度变革而产生的社会成本对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意义重大。正是由于制度的滞后与不完善,有组织犯罪才能够获得在制度提供和执行方面的供需相对优势地位,从而获得发展所需的空间、社会支持以及某种程度的合理性辩解。

一方面,主流社会偏重技术引进而忽略制度引进的做法,短期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却也人为地造成了相关社会制度的缺失和滞后,为有组织犯罪作为制度补充提供者身份的出现制造了外部条件。

另一方面,如果将有组织犯罪所涉猎的行为也看作是经济领域的一部分的话,作为亚文化领域下的亚社会形体,有组织犯罪在借用后发优势时是不存在“对后起者的诅咒”问题的。无论是技术引进和学习还是制度模仿与借用,有组织犯罪较之主流社会是无所顾忌的。由于不需要顾及沉重的社会伦理道德负担和经济补偿成本,也无需担心来自原有制度既得利益者的阻力(这种制度变更下的新陈代谢正是有组织犯罪保持活力的所在),有组织犯罪发挥后发优势的效率极高。相较于主流社会的制度改革,有组织犯罪作为亚社会组织形态,其反应速度、行为方式更加灵活。这种高效是相对主流社会而言的,是有组织犯罪天生具有的优势。

当主流社会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着法律体系改革、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完善时,亚社会的“制度提供者”早已成功吸取了境外最高效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形态和最先进的行为技术,这点在执法部门近年来疲于应对各种新型有组织犯罪上可见一斑。

因此,结合前一部分关于城乡二元化道路选择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境外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高级形式及相关技术行为,其发展有效地避开了“对后起者的诅咒”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主流社会现有制度的制约,这是作为落后国家亚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也是现实社会利益导向所决定的;在中国城乡二元化结构的作用下,农村有组织犯罪作为相对落后的一方,可以在城市化进程中向城市有组织犯罪学习,而这种学习对于本已经处于薄弱状态的农村主流社会而言,无疑意味着更大的社会成本和矫治难度。

三、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的“起飞”式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正在经历着“起飞”的过程。近年来关于中国经济社会“起飞”的讨论很激烈,特别是关于“起飞临界点”和发展速度的争论很多。但是无论如何,中国社会在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后,正在步入发展的快车道,而这一切也给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一种发展道路模式选择。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W·W·Rostow,曾任肯尼迪和约翰逊两届政府国家安全事务副特别助理,以及国务院顾问兼政策计划委员会主席)在其代表作《经济成长的阶段》中首先提出了“起飞”发展模型,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过一系列依次递进的不同阶段:在超越了长久的传统社会之后,经过准备阶段,实现经济“起飞”,达到成熟阶段,然后进入高额消费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在这一发展序列中,“起飞”是关键和核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阶段。欠发达国家只有通过经济“起飞”阶段,才能取得真正的发展。这个理论揭示了落后国家或社会发展的一种途径及道路选择过程。在罗斯托看来,一旦发展中国家超越了“贫困的恶性循环”和“低水平均衡陷阱”这个“临界水平”,他们的不发达经济就可以像飞机摆脱地球引力、冲破空气阻力那样,突破长期停滞状态,实现“起飞”,也就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一种剧烈的突变或质变,跨出传统社会,进入经济大规模持续增长阶段。其主要条件是,第一,高额的资本积累率;第二,若干高速发展的主导部门,形成一个“主导部门综合体系”;第三,制度上的变革,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投资刺激性强的经济制度。

在“起飞”理论基础上,我们对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也有了一种新的认识。事实上,有组织犯罪在积累“起飞”条件时,不需要过多考虑社会公平和组织规模外部效应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开“贫困的恶性循环”和“低水平均衡陷阱”的。从“起飞”理论所需要的三个主要条件看,有组织犯罪在条件实现上具有主流社会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主流社会积累“起飞”条件时,有组织犯罪以亚社会组织的身份是可以更快、更好地完成自身条件准备的。由于亚社会组织可以将自身行为的组织外部效应自然转移到组织外部(主流社会),这样就降低了其条件准备的成本,便于一些“超常规”手段的使用,加速了“起飞”前助跑的效率。特别是面对破解“贫困的恶性循环”与“低水平均衡陷阱”,有组织犯罪完全可以采取现实利益为导向的各种手段,以强力措施打破现有均衡,从而获得最初的原动力,而把所产生的各种负效应转移到主流社会来承担。因此,在主流社会“起飞”发展的同时,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已经以更快的速度在“起飞”了。

首先,中国社会在“起飞”的过程中客观上为有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中国社会在积累“起飞”所需的三个主要条件,即高资本积累率、高速发展主导部门和制度变革,同时客观上放松了对包括有组织犯罪在内的亚社会的控制,而亚文化则趁此时机扩大自身影响,寻求发展。这种放松是主流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大发展的需求。从中国社会发展看,只有全社会范围的宽松环境,才能够实现发展的既定目标。而这种宽松的外部环境则为有组织犯罪形成了发展空间,这既包括各个活跃社会经济领域所产生的经济活力与活动领域,也包括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变,原有高压打击的态势有所缓解,从直接途径上刺激了包括有组织犯罪在内的各种亚社会组织的发展。这种影响首先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活跃与价值多元化的特点,进而在各个社会领域造成影响。

其次,从有组织犯罪内部情况看,其满足三个主要条件的程度都要优于主流社会。有组织犯罪涉足的经济领域都是高利润率的领域,而有组织犯罪通过其行为获得的利润率一般而言又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就为其实现高资本积累提供了基础;同时在忽略经济行为外延成本的情况下,高比率资本的再投资是容易实现的。有组织犯罪涉足高速发展部门也是可能的,这符合社会资本流动的整体方向和社会平均资本盈利率的再分配规则。此外,有组织犯罪本身就是社会制度的补充提供者,其完全有能力和动机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即使这种创新一般只是局限于亚社会范围,但也足够使有组织犯罪实现“起飞”所需要的三个主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有组织犯罪的“起飞”时机就更早,速度也就更快。

关于这个结论,我们可以从近年来的具体案例中窥得一斑。在国内的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出现的高度组织化有组织犯罪组织形态,已经采取了公司体系的外壳,而其行为也已经从原始暴力积累上升到了资本运作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经济行为的变化是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显著标志。同时,这些组织也得以凭借自身实力开始向主流社会扩张势力,构架掩护体系和保护伞,甚至开始借助传统文化为传播工具宣扬其亚文化理念。这种发展速度对于仅仅持续了二、三十年发展的现阶段有组织犯罪而言是难以想象的,这种迹象也表明了有组织犯罪发展的“起飞”势头。同时,这种“起飞”,也在境外有组织犯罪跨境犯罪进行的催化下得以加速。考虑到“后发学习”的作用,大陆的有组织犯罪的“起飞”速度是极快的。

四、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向主流社会回归的趋势

亚文化同主流文化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随着主流文化地位的加强,亚文化会逐渐向主流文化回归,同时也会衍生出新的亚文化,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而存在于亚文化之中的有组织犯罪也遵循这一规律。前文我们曾经谈到有组织犯罪同主流社会的关系,当主流社会的发展程度足够高,具有足够吸引力时,脱身于主流社会的有组织犯罪是会选择回归主流社会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主流社会制度内部平均资本利润率提升到一定水平、缩小与有组织犯罪经济行为利润率的差距后,就会重新吸引部分游离于制度之外的资本加入制度内经济。这对于体外的游离资本而言,尽管也会损失部分高额利益(损失额已经减小),但是却极大地降低了市场行为风险。这种吸引最终导致亚社会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在主、亚两个制度之间重新分配选择,完成有组织犯罪向主流社会的回归。这包含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在宏观的层面上,就有组织犯罪总体发展而言,随着中国社会大转型过程的进行,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下来,社会各个经济领域日益融合,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主流社会制度日臻完善,亚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将逐渐减小,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空间也将被进一步压缩,届时,有组织犯罪将不得不主动回归到主流社会中来,以避免消亡的可能。归根结底,这是生产力稳定发展客观要求生产关系及社会制度稳定与统一的结果。任何游离于社会生产关系的亚社会制度都将最终被纳入主流社会中来。对有组织犯罪而言,这是一个被动而非主动的结果。

第二层面,在微观层面,就有组织犯罪单个组织而言,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孕育、成长、发展、衰弱和消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组织都将面临自然衰落的结果。这种衰落既有内在组织核心随着时间和外部环境的演变而日渐衰落的原因,也有组织效率难以容纳新的生产力而势必被新的组织所取代的原因。这种趋势是个体组织所不可抗拒的,因此,这种回归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三层面,在有组织犯罪成员个体层面,伴随着个体成员个人诉求的变化,成员个体的人生意愿也将会倾向于脱离亚社会生活状态,而实现个体向主流社会的回归。这可看作是生物个体集群属性回归本能的范例,是由个体人最基本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在短短的一、二十年内就看到了其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组织形态,这其中,有些个案已经显示出了重新回归融入主流社会的趋势,这也证实了中国现阶段主流社会的强大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客观而言,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最终会回归到主流社会是有其必然性的。从宏观层面上讲,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稳定性还不能维持有组织犯罪亚经济的稳定发展,主流社会经济的结构巨变还远未结束,因此亚经济结构也难以出现稳定的结构,这就决定了赖以为生存条件的亚社会组织难以出现长期稳定发展状态,而是必会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做出变化,其中很大一部分会选择向主流社会的回归。而从微观层面上讲,现阶段中国的社会矛盾还远未达到社会结构所不能承受的程度,难以形成能够独自抗衡主流社会的亚社会人群规模;并且随着主流社会制度的日益完善,相当一部分亚社会人群会回归主流社会,这也就削弱了有组织犯罪所倚赖的人员基础。有组织犯罪最终向主流社会回归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主流社会自己行为决定的。

结合中国社会的发展,我们讨论了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问题。应该说对有组织犯罪而言是一个被动的选择,受到主流社会发展道路选择决定。因此,从执法者的角度考虑,在限制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除了打击现实犯罪的部分外,更应该考虑通过主流社会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来限制和引导以有组织犯罪为代表的众多亚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来影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道路选择。这是个不太容易得到结论的问题,毕竟带有展望的味道,希望能够带来一些启示。

[1]夏 耕.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国霖.帮会与华人次文化[M].香港: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1992;戴维·卡普兰,阿历克·杜布罗.日本黑社会(上、下册)[M].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2.

[3][美]亚历山大·格申克龙.经济落后的历史回顾[J].经济学家杂志,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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