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本土专业价值观的现象学重构
2013-04-10苗怀宁
苗怀宁
社会工作本土专业价值观的现象学重构
苗怀宁
社会工作本土专业价值观的建构,不能只看到专业,而是要在本土化的基础上实现其专业价值观建立。实践中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基本上可以归为对人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环境的价值观两类。这种实践中的价值观的形成,是社会工作价值观进入中国之后本土化的必然结果。中国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建设和传播,绝不应该仅仅依靠拿来主义,被动地把握外来的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行为守则、道德困境和应对策略,而是要主动从传统文化中提炼助人理念、总结中国特色的助人模式,形成符合中国文化特性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创造符合中国人理念和行为模式的价值观系统。这样的社会工作价值观,才是能在实践中运用的价值观,才是能被学习者接受、运用、内化的专业价值观。
社会工作 专业价值观构建 本土化
中国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建构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工作从业者们不断学习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面临很多的问题:在教育上,很多学生并不理解社会工作所谓的专业价值观和普通的助人行动之间的明确区别;在实践中,很多社会工作者也并不能完全按照当前的社会工作工作守则来从事实际工作;在宣传交流上,宣扬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观有没有真正体现出社会工作的专业特点?种种问题不仅让社会工作践行者们经常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困惑,还让许多社会工作教育者在面对学生的困惑时感到尴尬。那么呈现问题就是:如何构建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观?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何谓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一、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及其冲突
所谓专业,就是人们在不断的学习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套较为适应社会实际、符合专门化、职业化特征的理念和方法,而专业价值观,就是其中的价值观部分。在不同的学科、职业领域当中,价值观当然有所差异,而在社会工作的专业领域中,价值观被分为几种类型: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看法、对专业实践的看法、对服务机构的看法、对公共福利发展的看法和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看法(王思斌,2006)。这种划分的前提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价值观立足点,但是实际上就整个社会工作专业而言,认为已经拥有一种成熟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还为时尚早。那么这种划分就有失偏颇了,即只是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对外部世界的看法,却没有提到社会工作者对自己、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前景、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构建的看法。
麦克里德和梅耶提出了社会工作价值观上的十种冲突,包括个人价值对体系目标,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团体责任对个人责任,安全满足对刻苦奋斗,相互论、实用论对绝对论、神圣论,革新变迁对传统主义,异质性与同质性,文化决定论与个体本能论,相互依赖对个人自治,个性化对模式化(李增禄,1999)等。这些矛盾是社会工作的固有矛盾,从社会工作诞生以来,这些矛盾就一直存在。这些矛盾是所有从事社会工作的人都必须面对的,而对一线社会工作者来说,这种矛盾更多地表现为他们所面临的道德困境。这种道德困境是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必须要面对的,但是在中国,这种困境被加上了更多的涵义,即矛盾不再局限于社会工作价值观传统意义上的行动冲突,而是表现为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和中国传统道德思想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更广阔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基督教哲学、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人道主义传统和中国社会儒释道文化、助人道德传统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真正原因是中西方哲学的差异,是二者之间认识论、世界观上的差异。不管是中国古代注重整体,注重家国利益的道德传统,还是近现代中国在马克思主义影响下的集体主义,其着眼点都是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①有人认为无论是儒家还是佛道,都是“人本主义者”,倡导的是以人为本,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谬说。儒家的人是一个社会中的人,是格物致知、诚心正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人,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孤立的人,它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天下为本,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其最终指向并非个人。佛经指人,多指现世人,也是放在了过去、未来轮回世界中的人,它最终指向的不是个人的基本利益,而是大众的尘世超脱,是脱离社会人的“神人”。而在道家那里,讲求天人合一,讲究无为无用,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指向的同样是“神人”,但是和佛家讲求群体超脱不同的是它指向的是个人超脱,和人本主义同样相去甚远。。而西方社会工作则强调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认为人是特殊的个体,人有改进的潜能②西方思想只是一个代称,它同样是各种思维的综合体,但是无疑基督教的神学思维以及启蒙思想中的人本思想还有资本主义兴起后的资本主义精神是其中的主流思维,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无疑深受这几个方面的影响。。此外,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中关于个人的平等性、独特性的观点,和中国社会传统的威权主义、差序格局之间同样存在着难以忽视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和个人价值与体系目标之间的冲突类似,但是加入了文化因素,因此更具备隐蔽性和深层次的特点。而社会工作者在面临这种困境时,往往也无法区分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依靠传统的社会工作解决道德困境的思维来分析问题,却没有注意到其背后更为深层次的内容。
因此,可以这样来看,实践中的社会工作者不仅要面对社会工作专业上的价值观冲突,还要面临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的文化冲突。社会工作者作为几个冲突的直接战场,在专业实践中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立场。有些人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在面临实际问题时会有迷茫的情况出现;有些人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同样会有类似的困惑;有些人尚未从事实际工作,但是在教育过程中也不得不面临这种冲突的考验。
二、对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思辨与总结
目前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构建的缺憾,既表现在其专业属性和道德属性之间的割裂,还表现在其文化属性上的排他性倾向,一个没有包容性文化特征的专业价值观往往不具备生命力;一个没有被实践检验过的专业价值观同时也不具备传播和发展的特性。可以看到,当下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在实践中经历了考验,生命力表现较为强大,但是同时更应该看到,前文中所说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困境在实践中也同样表现得非常明显。实践中的社会工作者不得不面临种种问题,有专业实务本身的困惑,更多的是专业价值与本土伦理之间的冲突,更多的是接受的理念和现实的规则之间的矛盾。
既然冲突是必然发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根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注定要带着迷茫和困惑前行呢?当然不是。无数的社会工作研究者们做出了努力。按照Loewenberg和Dolggoff的观点,认为面对困境时应该采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方法,同时建立Reamer所说的价值决策优先次序,从保护生命出发,逐渐扩展到自治、自由,最后再到保护隐私①这段论述来自多位学者理论的混合,但是就实际而言,它仍然强调的是一种线性的、理性的价值次序关系,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人来说,其价值次序很大程度上各不相同的,那么这套标准有没有其实际价值就非常值得怀疑。。但是要看到,这种价值决策优先次序中表现出来的,同样是西方传统的福利思想和人道主义思维,这种次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业属性和道德属性的矛盾问题,但是并没有涉及文化冲突。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文化冲突的问题,在原有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框架下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其本身的文化属性已经决定了其向外扩展的可能性较小。那么我们应该做的就不应该是基于原有的社会工作价值观中针对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看法、对专业实践的看法、对服务机构的看法、对公共福利发展的看法和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看法这样一个框架,而是应该从更广阔的角度扩充其内涵,延伸其外延,从更高的层次融合这种文化上的冲突与矛盾。
顾东辉(2004)认为:实践中的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基本上可以归为对人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环境的价值观两类。笔者在此就按这一说法向外做了一个延伸,认为对人的价值观不仅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看法,同样包括对服务对象周围环境中人的看法和对社会工作者自身的看法,这些对人的看法构成了社会工作价值观中的微观部分,是直接的、实践中的社会工作价值观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对社会环境的价值观不仅仅包括对服务对象所处环境的看法,同样包括对自身所处职业的看法、对职业发展方向的看法和对整个社会大环境的看法。这种对人和环境看法的变化,不仅影响到社会工作践行者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同样影响到整个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价值观建设②这里讲的微观和宏观针对的是社会工作者自身所面对的人和环境,指向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工作者,和本文后面提到的价值观三部分的划分并不相同。。需要明确的是,对人的看法和对环境的看法其实并不是割裂开的,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统一体,二者统一于社会工作者本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社会工作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文化影响。也就是说,所谓构建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是要改变社会工作者看待事物的态度,而是要让社会工作者在更大的范围上明白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及自己在专业社会工作中能够起到的作用。
在这里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归根结底是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中加入了一个“我”①这里的“我”更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意义,而非其字面含义。,不再将社会工作者视为一个被动接受价值观教育的客体,而是可以自主选择、接受不同价值观的主体。也就是说在谈到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时候,并不是在单独地谈论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在探讨践行社会工作的所有人所持的一种态度、观点和看法②在这里笔者将价值观划分为具体操作的行为守则部分(态度),专业素养的知识体系部分(观点)以及世界观塑造的价值预设部分(看法)三点,关于这种划分是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本文将按照这种划分进行讨论。。
(一)态度: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是价值观的操作化,是社会工作者在行为过程中所能体现出来的对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理解和把握。与价值分类相似,行为守则同样可以分为对人的行为守则和对环境的行为守则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为守则被称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守则的内容包括一个总则和职业道德、专业修养和工作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到,这个行为守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规范,反而更像是一个大范围的社会工作者价值观守则。从继承传统文化到表现专业素养再到具体的工作规范无所不包,基本上涉及了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
这个行为守则受到了两种文化属性之间相互交锋的影响:从为人民服务到关注人权,从社会工作专业素质的培养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问题建议,从人道主义到科学态度,从专业责任感到社会责任感,类似种种地方,都可以看到两种文化内涵之间的激烈博弈。这份行为守则是笔者目前看到的内容最丰富、涵盖面最广的一份守则,其权威性虽有待商榷,但仍然不失其丰富性。
另外,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网站上有另外一份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守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抛开职业素质中知识体系、实务能力的部分和职业守则中关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这份守则在价值理念上是中西方文化思想的综合体,要求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利他、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等专业价值理念”。可以看到西方思想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中国传统道德理念仅仅在某些方面所有体现。就道德层面而言,则在强调以人为本理念的同时,着重要求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职业道德培养,但是同样应该看到,“职业道德”这个词及其内涵,同样来自西方思想,现代职业道德的起源是西方医学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综上所述,目前的社会工作者守则还仅仅是西方专业社会工作思想在操作层面的延续,还没有就中国自己的状况发展出更本土化、更契合实际的社会工作守则。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固然和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阶段有关,但是同时也说明了在价值观层面社会工作研究者所做的努力还不够。
如何在社会工作行为守则中加入一个“我”?笔者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工作者都有自己的一套主观的从事社会工作的行为准则体系,并且这套体系随着其实践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变化和改进。这套最初的行为准则体系无疑来自社会工作教育,所以,想要是实现现行行为守则的改进,固然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在教育上进行理念重构。教育的手段有很多种,这里不再赘言,我们的着眼点是:怎样才算是所谓的“加入一个‘我’”?什么样的内容才能真正被社会工作者接受?笔者将在本文最后的讨论阶段就这个方向做一点探索性研究。
(二)观点:知识体系
对社会工作者知识体系的要求,向来是繁杂不明的,不管是社会学、心理学还是管理学、经济学,好像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去学习和研究,似乎如果不这样,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就有不专业的嫌疑。但是事实真的需要这些知识吗?目前的价值观体系对知识背景并没有做出说明,但是很多课本和文件都对社会工作者的知识体系提出了要求。不能说这些要求没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所需要的不是这些学科的专业知识,而是社会工作自身的相关知识体系。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所有的相关学科知识都是艰深而繁杂的,由其引出的观点同样相互矛盾左右冲突。社会工作者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更多依靠的是自己的经验和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在面临需要其他知识解决问题时社工往往可以转介,而不需要亲自运用这些知识解决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知识对社会工作者没有作用,事实上这些知识可以让社会工作者在处理社会问题上得到很大的帮助,但是社会工作者的时间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里应该学习的是尽可能和学科实践有关的知识,而不是肆意扩大学科覆盖范围,企图包打天下。
另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知识体系背后的文化属性,很多人都容易忽略知识体系中的价值观问题,因为他们觉得知识基本上都是价值无涉的态度,很多时候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其实,所谓的价值无涉何尝不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预设?意识到这一点之后,再回过头来看知识体系背后的文化属性,就会赫然发现这些学科的出发点基本上都有西方文化的影子:现代管理学发轫于古典经济学,奠基由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完成;心理学起源于笛卡尔的哲学心理学思想,经过贝克莱和休谟的联想主义心理学时期,直至冯特,再到现在包括佛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心理学在内的现代心理学;经济学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到瓦尔拉再到凯恩斯,逐步影响世界;社会学同样是从孔德开始,到韦伯、帕森斯再到现在后现代社会学。我们会惊讶地发现社会工作涉及的相关领域包括社会工作专业自身,都无法摆脱西方传统思想的影响。那么这时候知识体系就不仅仅是知识体系了,它成为价值观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知识体系学习者们价值标准的建立和价值取向的形成。
那么问题也是一样的,如何在知识体系中加入“我”的部分,要知道知识体系的部分和行为守则还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行为、态度还会受到日常生活中传统文化较大影响的话,那么知识体系中传统经验就基本上不再起作用了。很多人利用其现有知识体系反过来对传统文化进行抨击和批判,正是这种现象的极端体现。那么,如何在这种困境下呈现出中国社会工作者真正的“我”呢?
(三)看法:价值预设
前文说到了价值中立的问题,现在很多社会工作者也都愿意把价值中立挂在嘴边,但是实际上社会工作当中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韦伯在《以科学为业》一文中提到这个观点时,是为了抨击很多大学教授将自己的政治、价值观点不加掩饰地向学生们灌输,而不是纯粹的为了宣扬价值无涉。所有人都有价值判断,社会工作者同样也有价值判断,所谓价值中立除了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观和个人价值取向之间摇摆不定之外作用及其有限。社会工作者必须有其价值预设、价值立场,对事物的是非曲折应该有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实践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人说价值预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最小的,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才是主要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就社会工作者而言,其价值观建立和完善的最主要阶段是在接受高等教育、专业教育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原本初期形成的价值观、价值预设无不受到新思想、新知识的强烈冲击,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基于知识体系和行为守则的西方思想开始进入受教育者的头脑当中,而其背后的西方文化和价值体系也在不知不觉当中进入到受教育的价值观当中,改变了其原本受传统文化影响较为深刻的旧有价值观,开始形成新的、受西方影响强烈的价值观和价值预设。这一过程同样是长期存在且不可避免的。
价值预设是价值观最为重要的部分,是个人指向外部世界的重要出发点,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加入一个“我”,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在价值预设上实现主体性的回归。只有在价值预设当中的主体性建立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在价值观的中西方冲突中把握主动,建立真正符合实际的价值观体系。
(四)总结:加速构建基于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行文至此,有人会问,既然西方文化已经深入影响到社会工作者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们就在价值观上全盘西化可不可以?马克思主义同样是西方思维,不也扎根中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吗?答案是:不可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是西方思维的胜利,而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践行者们本土化做得较为完整、全面、深刻的缘故。抛却政治上的考量,马克思主义的很多观点都已经和中国的传统思想联系起来了。再回过头来讨论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全盘西化?因为我们的服务对象是中国人,是受到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在中国的传统思维那里,如果说占据上层知识分子思想的是儒家思维,那么占据普通中下层人们思维的就是佛家和道家中的神鬼思想了。在他们那里,对超脱世俗天人合一并不关注,他们关注的是佛教思维中的地狱轮回,道教思想中的天庭地府,这二者在民间合二为一,形成了朴素的因果报应思想和神鬼震慑思维。也许他们中的一部分曾经受到过西方思想的影响,但是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传统思想仍然在他们心目中占据主导地位。也因为此,中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必须本土化,必须要适应中国国情。
应该说,我国的社会工作本土化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其间成果也出现了不少,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本土化内容也有很多人提及。这不仅说明了在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工作者面对新的任务新的社会需求做出了新的反应,还说明这种反应是积极主动的,从中反映出来的指向性也是积极的。但是同样应该看到,在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实施依然粗糙的前提下,这种变化更多地是细微的、不明显的,而没有实现一种重大的、阶段性的变化。
在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史上,除却过去因为政治原因导致的发展停滞之外,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积极发展的状态,并且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这种发展大多是规模上的扩张,是机构的增多、人员的增加、教育机构的扩大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很少有质的发展出现。这除了和社会工作本身实践性质的学科特点有关之外,也和我国大陆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有关。在我国,社会工作被设置为一级学科社会学以下的二级学科,作为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学科指导下的实践学科,不仅其本身的学科特性没有发挥出来,还导致很多社会工作的学生自身对社会工作的学科认同度都不是很高。但是目前想要改变这种尴尬的现状还不太容易,我们应该做的是做好内功,将自身的基础构建得更加牢固,这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就社会工作自身的学科建设来说,不论知识体系还是实习实践,学科的各个侧面都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就价值观建设而言,这种发展却是落后的,我们没有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看到事情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学界同仁的很多努力往往都没有落在实处、形成实效。
在2012年的第四届中国大学生社会工作论坛上,笔者愕然发现了两个让人沮丧的现实:一是除了少数参会大学生表现出敏锐的专业意识和积极的专业态度外,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大学生所做的实践或是流于形式或是毫无价值,仅仅是为了实践而实践,缺乏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解和思考;二是绝大部分大学生都对港澳台特别是香港的社会工作表现出非常大的热情,将一些香港督导的专业理解、言辞行为奉为圭臬。这是不得不让我们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内地的专业学习者对待自己的专业知识敷衍了事,却对香港社工督导在实践中的只言片语分外推崇呢?难道这就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想必事实还是落在内地社会工作者的本土化问题上。香港社会工作者受到推崇固然有其经验、实践走在内地前面的原因,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香港社会工作者的受认同度。和内地社会工作者在社区、街道等受到的待遇相比,香港社会工作者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大陆都受到了一名社会工作者应有的尊重和待遇。在香港,他们是受人尊敬的职业者,在内地,他们被视为社会工作行业的实践导师,这才是让内地社会工作者真正羡慕和追求的地方。
所以,内地社会工作本土化建设需要提高速度,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本土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如果没有适合中国本土国情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构建、成型、传播,那么社会工作的专业认同就难以建立起来,社会工作的人才流失就不可避免,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和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进程都会受到影响。那么,应该怎么样来构建基于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呢?
三、基于现象学社会学的反思与构建
(一)对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主体间性的思考
笔者想到了现象学中关于主体间性和日常生活世界建构的部分,也许舒茨的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用主体经验构建外部世界,将生活世界看成是人与人直接交往的经验世界,同时加入了韦伯的历史主义原则,即这个世界不仅是胡塞尔所谓的“周围世界”,还呈现出了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性。与此同时,詹姆斯等人的实用主义原则同样在这里体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生活世界,无论是现在的还是历史的生活世界,都将在人的经验上联系起来,他不但利用经验的概念将生活世界统一起来,同时还将经验的多样性扩展到了生活世界上——他提出了“日常生活世界”一词,将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进行了拓展。
“日常生活世界”(the common-sense world)是舒茨现象学社会学理论的起点,这个被人们所经验化的主体间性世界被人们相信是在他们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具有自己的历史,并且是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呈现给人们的。人们在这个世界中相互沟通,存在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真实的,这种日常生活世界的先在性是舒茨理论逻辑的开始。这种先在性让人们将很多事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常识。而这种常识构成了人们相互联系的基质,但是,每个个体都是依据所谓“生平情境”(biographical situation)来生活在这个生活世界当中的。生活世界中的常识将普遍有效性的历史形式和文化形式呈献给所有人,但是一个个体在其生活中解释这些历史和文化形式却需要他在他的具体存在过程中的经验积累。这种储备起来的生活经验是人们解释所有新事件和活动的前提条件,外部世界被人们根据他们的生平情境转化为“我的世界”,行动者的意义首先是在这种他们独有的,从主观角度呈现给他的东西中体现出来的。
而在这里,如果把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当成是受助对象面临的新事件时,一切就会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解释:受助对象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并不是完全接受或者否定,而是根据其“我的世界”来解释这种行为,其行动的选择更多是基于其本身生活世界中对这一事件的行为策略。既然受助者的行为策略来自其独特的“我的世界”,那么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姿态进入,才能让受助者的选择最为契合社会工作者的本来目的呢?
人们依据“生平情境”来解释世界,而“生平情境”的特色则在于其空间性和时间性,就空间而言个体所处的世界显然在一定的时间点上是一个空间的概念,而就时间而言个体所依据的是一种具有延续性的“现有的知识储备”(stock of knowledge at hand),这种储备是日常生活世界的各种类型化构成的个体经验的总和,也是个体的主体性之所以呈现出来的最为重要的基质。加芬克尔在引用舒茨的日常生活世界概念的同时提出了著名的打破常规实验来证明他所谓“索引性”的存在,同时论证了“场境”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他之后,托马斯的“情境”、吉登斯的“区域”、布迪厄的“场域”等等,其根本点都在舒茨的视界下,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
那么,个体成为主体,其在这个世界中存在的首要基础是什么呢?换句话来说,人们依靠“生平情境”在日常生活世界中存在,那么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们各自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呢?在舒茨看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位置是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分别是个体的主观时空和个体之间的主体间性,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个体存在于日常生活世界的基础。个体的主观时空概念显然是个体“生平情境”的一部分,而个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就不仅仅是个体的知识储备了,它涉及到了日常生活世界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舒茨将日常生活世界按照时间和空间划分为:前辈、同时代人、合作者和后来人,其中只有共享了同一种时间、空间共同体的合作者才能产生“我们关系”,才会被视为彼此的“同伴”,才能领会个体的同一性和人的独特性。
同理,社会工作者想要理解受助者的独特性,必须将自身放在和受助者同样的时空当中,然后理解受助者及其同伴之间的“我们关系”,将自身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从同时代人转化为合作者,才能达到理解受助者行动的目的。但是不要忘了,社会工作者同样也是一个主体,其本身的“生活世界”已经基本成型。社会工作过程的展开,不仅是社会工作服务进入受助者日常生活世界的过程,同样是社会工作服务进入社会工作者日常生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同样会受到影响。
舒茨认为,行动指的是“行动者预先设计的人类行为举止,也就是说,指的是建立在一个预想设计基础之上的人类行为举止(阿尔弗雷德·许茨,2001)。”可以看到,这个界定中最为重要的两点是有意图性和设计特征。舒茨面对着行动者是如何赋予其行动以意义这个问题的时候,他首先做的就是解释清楚:对于处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个体来说,什么才是有意图性?
舒茨把这种“意图”看成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解释他们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们彼此之间行为所运用的方式。对意图的理解意味着人们界定世界的方式,同时意味着人们需要对他们的生平情境加以界定。意图是意义的前瞻,意义是情境的一部分,行动者的意义来自于他对于这个世界的界定,而意图性则是来自于行动的各种视界。
行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所有的行动都与社会现实相连。这种行动的视界显然和生活世界的类型化密切相关,这种类型化同样也构成了行动者的生平情境和知识储备的结构基础。由于行动以行动者的情境为前提,所以行动者的世界的最初建构是建立在他用来处理他的经验材料的类型性之上的。
就受助者特别是中国的受助者而言,这种毫无利益却积极助人的行为难以理解,在他们的印象当中,无私助人的事情虽然有很多,但是大多只是个人行为,却很少有组织大张旗鼓地去做这样的事情。这种常识经验的存在是社会工作者进入的一大障碍,因为他们无法向受助者解释清楚他们的意图,无法确认这种助人行为是否被受助者接受。虽然很多时候受助者会怀着愉快的心情来接受帮助,但是他们也会忐忑不安地认为社会工作者对他们有所求。这其中当然有着文化因素的影响,乡土观念在受助者日常生活中的累积已经让差序格局成为其日常生活世界中重要的一部分,当一个属于差序格局外围的人忽然进入格局内部并采取了助人行动,其造成的震荡不仅仅是受助者的常识本身,还有其背后构建出来的日常生活世界。
有人会说震荡也没有什么,因为社会工作者给他们帮助,然后他们接受了帮助,这不是很好吗?但是事实是,这种震荡会导致受助者对社会工作者的进一步怀疑和排斥,也许他们所受到的帮助会让他们将社会工作者类型化为“好人”,但是也有可能他们会将社会工作者类型化为“别有目的的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不仅会为社会工作者的下一步工作造成障碍,还可能会影响社会工作在这一地区的展开。
到这里,文章的目标就比较清晰了: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造成了中国人自身日常生活世界的不同,其构造的“我的世界”和西方思想影响下的人构造的“我的世界”有很大的差异。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主体进入到受助者的世界当中时,面临的问题不仅是介入的问题,还有服务开展的问题以及受助者是否认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最终根源都是受助者原本的常识累积构建的世界还无法理解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动,无法认识社会工作者的行动意图。
那么作为社会工作行动的主体,社会工作者应该怎么办?如果说用现象学的观点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划分,就可以看作是构建社会工作者日常生活事件中的种种事件。这种事件实际上是在相互建构中不断发展的,其建构的基础就是主体间性。笔者认为,当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之间的主体性之后,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构建来解决。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本土化重构策略
1.行为守则的主体性回归
社会工作的行为守则在很多时候仅仅关注到了受助者的当前利益,却并没有关注其背后的文化因素。看似无所不包的行动守则实际上就是社会工作者包打天下,把所有可以替受助者完成的都帮他们完成。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充分发挥了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但是其实不是。这种行为守则的出现不仅没有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特点,相反还同时抹杀了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二者共同的主体性。
社会工作者进入受助者的世界,二者从接触到建立联系再到建立关系,在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过程中双方是相互影响的。受助者对于社会工作者的意义建构和意图理解需要一个过程,而社会工作者对受助者的现状、行为选择、生活世界等的了解同样需要一个建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双方之间的主体间性逐步构建、体现出来,二者之间的理解互动才会顺利、流畅地实现。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无法相互理解,那么助人过程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和波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作为受到专业助人训练的施助者,在助人行动中要发挥个人主体性,积极地将自己的意图传递给受助者。
因此,行为守则中的主体性回归应当是社会工作者行为上的主动性,即在积极理解受助者日常生活世界及行为选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作为主动施助者的特性,将助人行动的意图更好地传达给受助者,将助人行动的行为及物质更加准确地传递给受助者。
2.知识体系上的主体性回归
前文中曾经讨论过,知识体系中的文化冲突是阻碍社会工作价值观本土化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它是决定施助者和受助者之间能否相互理解的重要因素。社会工作者的知识存储和常识累积同受助者常常有很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实现社会工作的快速介入往往比较困难
那么社会工作者应该怎么做?难道那么多的学科知识还不够吗?同样是研究“人”的学问,就算是受到西方影响,难道就无法研究中国人吗?当然不是,社会工作设计的知识体系本身毋庸置疑具有西方倾向,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关于人或社会的知识有其本身的普遍意义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到对中国人的研究上来。
所以就社会工作者而言,这些知识是有益的、可以利用的。但是,在获取这些知识的同时,社会工作者必须明确其局限性,同时也要将中国本土的民俗知识和常识纳入自己的知识体系。只有在一个包容的知识体系中,社会工作者才能更好、更快地理解受助者的日常生活世界,才能更清晰地明确与受助者之间的主体间性。
因此,知识体系上的主体性回归应该是知识体系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不是无所不包,而是在有选择性地吸收社会科学知识的同时吸收传统的、中国日常生活中的知识。
3.价值预设上的主体性回归
价值预设是社会工作者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看法来面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价值观和价值预设不同,价值观无所不包,从理念到行动都可以被涵盖到价值观的范围当中,而价值预设仅仅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在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价值预设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社会工作学生经过十几年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已经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我的世界”,其知识储备和常识累积已经足够支撑其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的行动了。而专业教育者应该做的是,在他的日常生活世界基础上继续建构出作为社会工作者的知识和常识,明确其作为社会工作者的行为选择和行动设计。只有这样,其价值预设才是社会工作真正需要的价值预设。
这种建构要怎么实现呢?社会工作教育者应该做的是引导,让他在学习、实践中充分认识自我日常生活世界中面向社会工作的那个部分,然后根据其自身意图来进行选择、学习、建构。
所以,价值预设上的主体性回归应该是社会工作者的自我建构,这种建构是其本身的日常生活世界中面向社会工作的部分和社会工作教育之间的相互契合,这样形成的社会工作价值预设才能使社会工作者更好地投身助人实践。
当然,实现价值预设的自我性、知识体系的包容性和行为守则的主动性,并不意味着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建立,而是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掠过价值观中的文化冲突,实现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一定程度上的本土化。
四、结语
要想真正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本土化不可或缺,但却只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建立应该包括:本土化、职业化和大众传播三个阶段。本土化是破除文化冲突,让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真正符合我国文化特质的阶段;职业化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被社会认同,其理念被行业内的从业者以及相关人士接受的阶段;而大众传播阶段则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不仅被行业内人士认同,而且成为社会上一种普遍传播和社会认可的理念。这三个阶段不是只有完成了上一阶段才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现线性发展关系,而是一个多头并进的关系,三者都在一些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人士的推动下前进。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构建,在本土化、职业化阶段需要的是社会工作研究者和践行者的努力,而在大众传播阶段则需要所有致力于公益事业和慈善行为的个人、组织的共同推动。在大众传播阶段,个人实践往往是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良好方法。
到这里一切就都应该比较明晰了:作为价值观部分的文化冲突使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尝试在完成价值观本土化的同时实现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构建,是本文讨论的核心。本文从行为守则、知识体系、价值预设三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中存在的文化冲突,指出想要解决这种冲突必须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来实现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回归,这种回归的理论基础是舒茨的主体间性概念。本文通过对价值观三个部分的不同程度的扩展,使中国社会工作者能够从一个更加积极、包容、自我的角度来看待自己的专业以及专业价值观上的文化冲突,同时指出了构建中国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必须要经历的几个阶段。
[1][德]阿尔弗雷德·许茨,2001,《社会实在问题》,霍贵桓,索昕译,华夏出版社。
[2]顾东辉,2004,《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冲突及对策》,《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3]李增禄,1999,《社会工作概论》,台北:巨流图书公司。
[4]王思斌,2006,《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编辑/杨恪鉴
C916
A
1672-4828(2013)06-0048-11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6.007
苗怀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硕士(北京1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