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
2013-04-09李玲
李 玲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42)
增值税通常有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不允许抵扣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对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含的税额,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允许抵扣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课税基数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最彻底。目前,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有140多个,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1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我国将原来的产品税改革为增值税,且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其原因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有关:
(1)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即保证改革为增值税的财政收入,较产品税比不至于过多地减少。一方面是原来的产品税是价内税,税基较大,同时征税范围广,但产品税的诸多弊端,已经严重阻碍着经济的进展,必须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当时正处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而中央财政收入是改革的成本或代价主要承担者,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为了抑制投资膨胀。当时我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之中,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不利于国家紧缩型经济政策的推行,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正有利于抑制过热的投资。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还是为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或是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的需求,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势在必行,于是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了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 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
首先,该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其次,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机器设备、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最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从取得方式上,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或自制(含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从内容上包括货物和应税劳务;从会计核算上包括购入直接使用,在“固定资产”核算,和需要安装,在“在建工程”核算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建设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其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购建厂房,虽然主要用于产品的生产,但其属于不动产,购建过程中购买的材料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均不能购抵扣。
(2)房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不动产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例如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照明、通讯等,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核算,均应作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为了服务于应税产品的增值活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增值税是对产品的增值税额征税,如果购进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使产品增值,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若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则需要将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从借方转出,贷记“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购进:①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发放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企业因自用而购进的固定资产。
(4)购进固定资产,例如机器、机械和运输工具等,使用过程中可能混用,既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又用于免税产品、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如果不能购明确每项活动销售额,则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3 购入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签订固定资产购货合同,购进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完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方可抵扣进项税。这里时间要求是关键,因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并且不溯及以往,即对于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购货合同,即使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并取得完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实际工作中应仔细区分(试点地区除外)。
4 购入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取得完整的扣税凭证,借方表示资产的增加和可抵扣的进项税,贷方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4.1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若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就可以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专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费用,例如: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
借:固定资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列明的购价、专属于该固定资产的费用)。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按照付款方式和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选择)。
若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2 企业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买价加相关专属费用,先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1)支付买价、增值税、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列明的购价、专属于该固定资产的费用)。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按照付款方式和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选择)。
(2)领用企业的存货做为工程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材料成本)。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此处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再转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购进时正常抵扣;此处领用的产成品,不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生会计处理略。
(3)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将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全部转入)。
贷:在建工程。
4.3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借方会计处理同四(一)、(二),贷方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付款方式,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4.4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不需要安装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需要安装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和可抵扣的运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付款方式,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5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入相关的工程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借:工程物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列明的买价)。
在建工程(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列明的应税劳务额)。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按照付款方式和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选择)。
(2)领用工程物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同四(二)的2、3。
(3)剩余工程转为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由于剩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在购入时已经抵扣,此处不再重复核算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若领用本企业的原材料用于自制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按进项税转出处理,该部分原材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工程结束后剩余工程物资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时,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工程物资”。若领用本企业自制的产成品用于自制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按视同销售处理,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正常销售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可抵扣,激励企业进行机器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走创新发展的道路,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为我国进一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信心,使我国的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8]170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9]113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Z].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6]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