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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层住宅建筑类别及使用性质确定引发的消防设计问题探讨

2013-04-09段冬松

河南城建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楼梯间层数高层住宅

段冬松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南平顶山46700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高层住宅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而开发商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满足不同类型购房者的实际需求,最大限度地提升房屋销售收益,住宅的空间形式和组合方式越来越灵活。而在现行各类技术规范中对实际出现的各种住宅类型普遍缺少准确、定量的定义,这就为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和监管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单元式、通廊式和塔式高层住宅的界定及标准把握

1.1 准确界定住宅类型的重要意义

在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涉及的高层住宅建筑形式主要有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与塔式高层住宅三种,但《高规》对上述三种住宅类型却没有明确定义,而这三种高层住宅建筑的设计要求差别很大,这就导致了不同单位的工程设计人员、消防部门建审人员对高层住宅建筑类型的界定上存在很大差异,更有一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高层住宅建筑类型界定上钻规范空子,用降低住户的安全保障来换取更大经济收益。仅从楼梯间形式来说我们就可见一斑,如对11层的高层塔式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设置封闭楼梯间即符合规范要求,对单元式住宅则不需设置封闭楼梯间。而普通楼梯间与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相比,开发商投入大大减少,而疏散安全性则大大降低。因此准确界定这三类住宅是非常重要的。

1.2 三种类型住宅界定标准的把握

《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规》)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作出明确定义,即:“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对塔式住宅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第6.1.1条的“条文解释”中说明了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即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这两个规范对塔式高层住宅解释的共同点是,以垂直疏散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前室或疏散楼梯间,疏散路线比较简捷。《住规》第2.0.22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为:“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关于“单元式高层住宅”,《住规》第2.0.20条给出的定义是:“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单从定义上看,这三者概念似乎差别很大,但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又通常难以区分,具体类别难以判定。因此,要在分析三种住宅定义的基础上,找到三种住宅可以对比的一种共性的特征,笔者认为这一特征就是界定三者的关键,即疏散途径和疏散距离的差别。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每个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应比较接近;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每个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应变化较大;单元式住宅每个进户门都开向楼梯间,每个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很近。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属于哪类高层住宅建筑只要把握好疏散途径和疏散距离就比较容易定性和区分了。

2 高层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定性问题

《高规》第1.0.3.1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在第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中,指出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笔者认为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同时,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把握好以下要点:一是设置位置,必须设在地上,不能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二是设置层数,最多不超过两层;三是建筑面积,住宅楼底部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 m2;四是使用功能,必须是百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粮店、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不能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五是防火分隔,各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 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完全分隔,如将几套相连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隔墙打通,总面积超过300 m2,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而必须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

2.2 商住楼的定性问题

《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其中的商业营业厅笔者认为包括首层、二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商业服务网点和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 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二层两种情况,对第一种情况,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对第二种情况,可以列为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如果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标准该商住楼就为居住建筑,不符合这一标准那就是公共建筑。据此我们就可以判定该建筑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并针对建筑类别选用相应技术规范。

2.3 商住楼设计中的问题

属于住宅建筑的商住楼按住宅建筑进行设计毫无疑问,属于公共建筑的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也不存争议,但其上部住宅是按照《高规》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还是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论。事实上,按照规范要求,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厅与上部住宅都设有有效的防火分隔,一些上下连通的供水、供暖管道和电缆井等共用部分,只要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也可有效消除他们的影响,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采用防火挑檐或设置窗槛墙都可以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这时再将住宅部分划分为公共建筑,必然使建筑消防设计标准提高,增加资金投入。笔者认为对商住楼的居住和商用两部分应分开设计,商用部分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居住部分按住宅建筑进行设计,采用住宅的类型和楼层数为基准,可将底商高度按照住宅标准层高度折算成层数,即底商总高度除以住宅标准层高度得出折算层数(取整数较大值,如4.3按5计算),加上上部住宅层数,即为上部住宅设计时应依据的楼层数,使其与同等高度的非商用住宅楼的层数进行了统一,这种通过层数换算的方法,使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消防设施等的设计将更趋合理,而且相对于同楼层的普通住宅而言,商住楼的上部住宅的人数大量降低,比同高度、同层数的普通住宅更加安全。

3 高层公寓式住宅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层公寓式住宅的建筑形式大量出现,由于现行《高规》对于公寓式住宅没有相应的定义和说明,导致公寓式住宅到底是按高级住宅或公共建筑设计,还是按普通住宅设计存在不少争议。特别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将公寓住宅用房更改为精装修的住宅或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大大超出了普通住宅的功能,出现同一幢建筑中功能和标准不确定的现象,很难准确界定建筑的使用性质。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结合其具体情况执行不同的技术标准,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这样就可以做到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减少投入,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使用功能上,公寓式住宅应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其他诸如单身公寓、集体公寓、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写字楼等形式的建筑都应当按照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处于同一建筑时,该建筑应当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二是在防火分隔上,住宅部分与其他功能部分处于同一建筑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设置,两部分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 h的不燃烧体楼板完全分隔。三是在消防设施上,应根据公寓式住宅使用性质和管理方式的差别,分别依据规范要求合理确定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防排烟等消防系统的设置。四是在内部装修上,普通公寓式住宅,按普通住宅标准对待;按精装房出售的,或设中央空调的公寓式住宅,可按照高级住宅要求对待;对短期租用的公寓式住宅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大,应当按照旅馆客房对待;如改造成公寓式办公、写字楼或酒店式公寓,则应按照办公楼或综合楼的要求从严执行。

[1]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096-99.住宅设计规范[S].

[3] GB 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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