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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研究

2013-04-07沈素敏孙永芹何霜涛

关键词:教育权程序性委员会

沈素敏, 孙永芹, 何霜涛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保定071051)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性和专门性等显著特征[1],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维护学校稳定。近年来,高校被诉案件增多,学生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与学校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设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是高职院校实现法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亟待解决的课题。现拟以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校的学生申诉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开展研究,以了解学生申诉制度的建设现状和制约因素,研究制定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新举措。

一、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现状

自1995年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实施以来,高校大学生的申诉权从制度层面上已基本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操作中,申诉制度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实施效果也不理想。调查发现,保定市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学生申诉意识淡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配置不科学、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申诉期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配置不科学

在保定市高职院校中,大部分学校都成立了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了校内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做了明确规定。然而,有些学校没有提到“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和产生办法”,没有规定回避制度[2];甚至部分学校根本没有设置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的挂靠在学生处,有的挂靠在院团委;兼有行政职务的中层以上干部几乎占到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2/3。这些因素导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始终保持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其处理结果在学生心目中也会失去权威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院团委,尤其是挂靠在学生处很不合理,因为学生处是大部分学生处分决定的做出者。自己做出的决定,自己接受申诉,缺乏应有的监督。

(二)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必须有正当的程序做保障。只有正当的程序优先于实体规则,学生的申诉权才能得以真正实现。然而在实践中,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经调查,保定市大部分高职院校在申诉处理程序上存在缺陷,对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比较简单化和原则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定学生必须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未给学生留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二是对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规定太短,规定学生要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三是没有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三)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受教育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受教育权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作为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制度的宗旨。但是,目前保定市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没有涉及“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受教育权”。即使有涉及,也是关于剥夺学生在申诉期间受教育权的规定。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对受到学校处分、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这样就会导致学生在接受开除学籍等处分时,即在申诉期间,他们的学习机会和受教育权就被剥夺了。如果学生通过申诉,所受处分被减轻了,那么学生在申诉期间被剥夺的学习机会在事后是无法补偿的。

二、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宣传力度不够

“法不公布不为法”。同样,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后,只有被大众了解,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保定市大部分高职院校对学生申诉制度在宣传力度上不主动、不到位。有些学校对学生申诉制度从未做过任何宣传,甚至有些高校负责人怕学生“找麻烦”,总是谈“申”色变,将制定好的学生申诉制度束之高阁或者隐藏起来,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处理时,从不告知学生拥有申诉权。这就导致大部分学生根本不知道学校有申诉制度,更不知道自己受到处分后还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二)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理念不强

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与核心理念,也是高职院校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本要求。经调查,在保定市高职院校中,由于负责人的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理念不强,有些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尤其是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对学生申诉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不够重视,甚至某些学校只注重处理结果,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最终导致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保定市大部分高职院校对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比较简单。

(三)学生申诉意识淡薄

目前,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九零后”,他们动手能力较强,法制理念和权利意识比较淡薄。通过调查发现,保定市高职院校中大部分学生对申诉权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申诉意识。有53%的学生竟然不知道什么是申诉权,当问及“你是否理解申诉权的具体含义”时,只有20%的学生能正确理解申诉权的涵义。这表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申诉权还很陌生。当问及“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是否向学校提出申诉”时,大部分学生不愿意选择申诉,因为他们认为学校和学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使申诉了也不会得到公正处理,而且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通过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选择在网站(例如新华网)发布信息,以表达自己对学校行为的不满。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不会暴露自己的身份。

三、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

为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充分实现,高职院校应进一步对申诉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3]。可采用以下宣传途径:将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知识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之一,按课时为学生宣讲;通过校园网、宣传橱窗和校园广播等媒介,宣传公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校报开辟“安全法治”专栏,为学生普及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学生申诉制度”主题教育活动;在每年度的“12·4”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组织学生开展“学生申诉制度”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学生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学生开展“学生申诉制度主题班会”;在新生入学教育中,把“学生申诉制度”作为重要内容。

(二)优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很合理,关于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和产生办法都没有涉及,致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4]。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可以借鉴台湾台中师范学院的做法。该校的《国立台中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评议委员会设置办法》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当包括教育学专业、法学专业和心理学专业的教师代表,并规定无行政职务教师代表的比例要在50%以上,学生代表比例不得少于20%[5]。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比例应为: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比例应不少于1/3,以保证处理决定的合理、合法;学生代表所占比例应在1/3左右,以确保处理决定的公开、公平;无行政职务教师的比例应少于1/3,以保障处理结果的准确、权威和公正。

(三)保护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就会成为法律上的“空头支票”。为此,应强化程序优先的工作思路,克服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定势,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6]。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行政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提起行政诉讼,要由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处于弱势,所以学生申诉制度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2.明确需要保护的程序性权利 要在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程序性权利。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这些权利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及时被告知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救济途径和救济程序的权利。第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引入听证程序,给学生提供申诉陈述意见的机会。第三,被申诉机构平等对待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确保程序公开透明,防止不公平对待情况的出现。第四,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的权利。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制约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而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3.将程序通过制度固定下来 只有将程序通过制度固定下来,才能保证学生申诉权的彻底实现。为此,应当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规则,明确申诉处理的程序和原则,建立申诉期间保障学生学习机会、申诉不加重处理等原则,制定告知、调查、听证、回避、时效、责任追究等制度,进而实现程序的制度化。

(四)保障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受教育权

大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因此,高职院校应当把保障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受教育权作为宗旨,将“保障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学习”作为重要制度加以规定。要明确学生在申诉期间需要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内容。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包括成绩考核、自主专业学习、获得学历等权利。要确立“申诉期间,原处分停止执行”的原则,比如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外,原处理、处分决定停止执行,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五)确立申诉不加罚原则

申诉不加罚原则是部分高校效仿刑事诉讼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而设置的一项原则,是指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的原则。为增强学生的申诉意识,提高学生申诉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行使,消除申诉学生的顾虑,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隐患扼杀在摇篮中,高职院校应确立申诉不加罚原则。例如,可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学生提起的审查、复查申诉请求,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作出比原决定更重的决定”。

总之,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加强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力度,优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保障学生在申诉期间的受教育权,确立申诉不加罚原则,是高职院校完善和建设学生申诉制度、实现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高职院校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1] 张小芳,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70.

[2] 雷培梁.对促进我国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适用性的思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9):117.

[3] 周丽娜.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状况分析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13):90.

[4] 潘爱国.论我国高等教育申诉制度的完善[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4-145.

[5] 王莉.行政视野中公民申诉权的保障[J].浙江学刊,2008(8):161.

[6] 陈琳.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意义[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200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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