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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人性语境下的权力观

2013-04-06邱晓成

关键词:性恶论性善论人性

邱晓成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石家庄050024)

历史文明的差异造就了东西方思想家对人性的不同诠释,在历史车轮的推动下中西方逐步形成不同的人性观和权力观。时空的差异不会淹没中西经典文化的灼灼生辉,相反性善论与性恶论思想却在各国政治实践的不断碰撞中擦出愈加耀眼的理论火花,并一次次印证着人性善恶与政治制度设计的紧密关联性。

一、儒家对人性的解读:性善论

在我国长达2000年的封建历史进程中,性善论作为儒家思想最基本的理论基础,相对于法家等思想派别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先秦时期孔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我欲仁,斯仁至矣”倡导的“仁”学观到孟子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的人性本善论,再至宋明理学,性善思想在华夏文化中得到了一次次的深化。

相比较而言,昙花一现的法家性恶论思想随着秦王朝的消逝而灰飞烟灭,儒家思想却被历史赋予显赫的“治国”地位与责任。西汉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进一步把人性至善的理论从“百家争鸣”的纯学术探讨引入现实的朝野政治,一直成为封建统治者的理论根基。历史的暗自流变,朝代的陆续更迭,似乎在根本上并未撼动性善论在国人心中所具有的根深蒂固之统治地位。相反,华夏民族历史苦难的不断上演反而刺激了民众对“天子”和“青天”大人构建公平、唯美的人间“太平天国”的无限需求和感性渴望,赋予和放大了封建统治者作为“内圣外王”之“天子”的善治形象。由于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性善论过于偏重于内心向度挖掘,而忽略了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约,最终必然催生社会出现一个类似于柏拉图的“哲学王”的“人治”结局。而人治的实践结果,无疑大多是权力的无限膨胀和其孪生兄弟——腐败的如影随行。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一种理论的生命力,唯有在时代和实践的进步中方可得到检验,而封建政权兴衰成败之历史周期的不断循环则更雄辩地证明了性善论思想的局限性。

(一)性善论导致“人治”模式的不断上演

基于人性本善理论,国人逐步形成所谓通过圣人的“修身”、“齐家”顺利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绝对信任,并且把这种信任全部赋予封建统治者。一旦民众认为自己确有冤屈,可以通过“真命天子”和“青天大老爷”的智慧与判断为自己主持公正。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行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申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这类记载如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传统的畅销书呢?”[1]如此便将希望寄托于人治,百姓崇尚“人治”远远胜过对“法治”的信赖。

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孟子则进一步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在君临天下、高度集权的封建时代,“三纲五常”的思想早已束缚住了国人身心,而“伴君如伴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维模式的历史继承性和权力政治斗争的复杂性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对皇权的有效制衡。

(二)难以用民之权利制约公之权力

孔孟学说将统治者美化为公正与理性的化身,孔子亦成为国人心中的“道德教主”。性善论的价值观念容易使国人认为封建统治者都是完美的“天使”,不会做坏事,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大爱的化身。“人皆可以为尧舜”,“满街都是圣人”。因此,一个人不必防范政府,毋需提防别人。民众的唯一职责就是无私奉献,“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人人都肯无私奉献,每个人的利益要求都在他人的奉献中得到了实现。

有比较方有鉴别。西方民众在不断的斗争中索取利益,认为理所当然;国人则是在奉献中等待或者渴求利益,一旦固有的权利被“恩准”便念及“皇恩浩荡”,对当朝者或为官者感恩戴德,三拜九叩,殊不知权力的源泉正是来自于人民的让渡。伴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性善论一味地把公民视为“义务人”,削弱“权利人”概念,导致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对权利的漠视,公民意识不断趋于弱化和衰微。庶民既然不知公之权力来自“民之授权”,又何以谈及对官员权力的有效制约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造成性善论呈现逆流之势

中国从古代到近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从未得到很好的发育,因此,宗法血缘关系长期未受到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冲击。“血浓于水”的家族情结和宗族血缘关系使人性善的熟人社会文化一直延续至今。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的今天,传统的道德教化和思想说教工作愈来愈难以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力腐败的传统防火墙——“人性之善”似乎根本无力招架“糖衣炮弹”的进攻。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质利益的刺激致使权力的触角开始大肆地涉足商品交换领域,权力与货币乃至女色的交换成为一种默认的“潜规则”,并呈现出从个人腐败逐步演变为单位腐败、集体腐败之势。委托之权力本属于造福社会与民众的工具,反过来却异化为部分官员欺下瞒上、权钱交易的政治资本。近几年的无数案例,无不折射出性善论在制约官员权力方面的苍白无力。

二、西方权力观的人性基础:性恶论

英国学者R·道金斯曾指出:“在基因的水平上讲,利他行为必然是坏的,而自私行为必定是好的……因此,基因是自私行为的基本单位。基因自私理论导致人类的自私本性成为了自然本性,而且难以移动。”[2]大多西方古代思想家顺应了此条生物学遗传规律,无论上至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还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孟德斯鸠,都看到了人类先天自私与本恶,并对权力的制约有着较为精深的阐述。

在亚里斯多德看来,人不仅是理性动物,而且是兽性动物。“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3]一是人们缺乏饮食会犯罪,二是人们在温饱之余受到情欲和权力欲的支配也会犯罪。霍布斯则进一步指出:人的本性都倾向于自我,都是利己的。为保存生命,人会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这就是人的本性。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同样坚持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被压抑在内心深层的无意识本能欲望,尤其是性本能欲望。这些本能欲望的活动原则是快乐原则,就是无条件地要求快乐和满足。

孟德斯鸠由人性恶论引出一个重要推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4]资源的有限性致使人们在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利益的冲突,即“人对人是狼”的状态。因此,基因自私,人性本恶,在人性之中不具有主动为善的天性。人性的恶是无法靠个人自身的力量控制的。要控制人类恶的本性,必须依赖于一种普遍的、强制的外部力量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这就是法律。从这一点来看,法治是西方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法律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他们认为只有把权力交给法律,才能制止人性恶的干扰,使人性的恶无法发挥作用。从性恶论的作用与起源来讲,分为两点:

1.性恶论催生出发达的法律文化。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曾指出:人类的本性将会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胡克则进一步指出:一个民主社会对于英雄人物必须永远加以提防。基于传统基督教的“原罪”思想和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西方人把人性本质定位为“恶”,指出了人的自私天性。因此,仅依靠乞求别人发善心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是不可能的,你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个人不能一味以“义务”式的奉献去乞求本属自己的权利,权利从来就不是另一方的无偿让渡,而是来自于法的明文规定。这正如西方法学家耶林所言:“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由此,契约思想和权利人概念应运而生。每一个人,唯有敢于通过各种手段参与政治,唯有通过权利的自我主张,方可将他人的权利膨胀之“恶”限定在其义务“枷锁”之内,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

2.性恶论源于发达的商品经济文化。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致使“货币拜物教”日益盛行,货币的多寡成为衡量个人社会地位与价值的唯一尺度与标准。封建宗法时期的男耕女织、田园史诗般的农村生产关系早已被货币的车轮碾入历史的尘土中。工业文明的巨大发展使人们用货币来衡量一切,亲情、友情和爱情,权力乃至“尊严”都可以用货币来交换,人们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紧紧地缠绕在货币的“常青藤”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之间交往的背后除却货币,还是货币。

一味追逐货币、让货币成为衡量人间一切的“天平”自然是“恶”。“恶”,并非一无是处。黑格尔曾提出“恶”的欲望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强大动力的著名论断。这里,他并不是赞美纯粹的恶,而是强调正是无数个体的欲望才融汇为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对此,恩格斯也说过:“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5]相对于性善论,人性本恶思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显得残酷却更为真实,然而正是这种残酷才迫使人们在努力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为制约他人欲望之“恶”而设计出一整套法制模式,恶与防恶的矛盾方面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和进步。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的法治以防恶为逻辑起点,以保障个体权利为目的和归宿。对人性的怀疑和权力的防范,自始至终地贯穿于西方法制发展历史中。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更加恶,是恶的平方。限制人性之恶、权力之恶,唯有以“法”制恶。

三、中西人性理论的启示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笔者推崇性恶论,批评性善论,绝非就由此简单推断出人性必然为善或者为恶。毕竟,一切因条件而变。西方的法治社会也依然存在权钱交易的黑幕,而倡导性善的古代中国也不乏为民请愿之清官。因此,权衡人性善恶,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学会“扬善”。人心总有向善的一面,纯粹的“恶”是不存在的。为此要发挥我们传统思想政治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和传播手段提升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发掘其内心追求真、善、美的向度,以使其自觉远离腐败,做到警钟长鸣,将腐败的思想苗头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更要注重防“恶”。防范人性之恶,可以通过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坏人假定”原则,即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为此,更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健全制度监督体系,编织刚性有力的制度之笼,防范公共权力的失范,牢牢限制人性之“恶”,发挥好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本色。

总之,要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性善文化中的积极有益成分,提升官员自身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准,同时借鉴西方的先进的法律思想以结合中国实际形成防恶、制恶的制度之笼,从而为“扬善”和“抑恶”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条件。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1984:55.

[2][英]R·道金斯.自私的基因[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49.

[3][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70-319.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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