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浅谈
2013-04-01王志刚
王志刚
通俗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试点的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税率也做相应改变。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其征收范围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2012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4.2万亿,占全国总税收的42.5%,前者是国税的主要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从全国范围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国地税分税制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比如管辖权限交叉、管辖不明确等。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便不推行“营改增”,分税制也亟待优化。
由于目前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特别是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于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而言,单一的国税或地税的检查很难保证检查结论的真实准确,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易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会计核算方式有所改变,从会计科目设置上来看,应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税金、已交税金,一般企业足够了。核算时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月末转入“未交税金”,“未交税金”借方余额表示期末留抵税额,贷方余额为应交税额,实际缴税,先计入“已交税金”借方,交税入账当月,先将“未交税金”贷方余额转销“已交税金”,再进行其他增值税明细科目税金转入的核算。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对方给予的增值税发票时,分录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一些大型交通运输企业,购置交通设备和加油时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能省下不少税费。如某交通运输企业一年的运费收入为500万元,当年用于购买货车、修理零部件、加油的费用为200万元。原来缴的是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500万元×3%=15万元。
而如果改为增值税,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率为11%,销项税额为500万元÷(1+11%)×11%=49.55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1+17%)×17%=39.78万元,只需要缴纳49.55万元-39.78万元=9.77万元的增值税,税负较原先减少5.23万元。
在发生销售收入时,不存在既缴纳营业税还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在开出给予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发生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增值税是价外税要进行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我们交的增值税为=103÷(1+3%)×3%=3万元,即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应纳税额=100×3%=3万元;对于营业税来说,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服务业收入交营业税,因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照5%进行征营业税,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5%),开了103万元的票,用103万乘以5%等于5.15万的营业税,所以说营业税要缴纳5.15万元的税款,改征增值税后,要缴纳3万元税款,营改增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基本上是降低的,降低2%左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企业的影响:有三大原因影响此次试点的结果,一是服务业人工成本占比很高,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二是从2006年起,我国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三是进项往往容易遇上发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综合这三个原因,我们试图估算试点对各行业影响。对于商务服务业和通信服务业而言,11%的增值税率能带来一定利好;其他行业,如交运物流仓储、房地产管理及中介、文化传播、计算机服务业等,需要6%甚至更低一些的税率才能给其带来减税的效果。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影响:正面影响:如果改征后,企业或行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会导致产品的销售价格有适当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消费者降低购买成本;负面影响:企业或行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了,税负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
增值税不属于成本,如企业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税率会比原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是所有行业都行,而是部分行业,比如现代服务业,小规模企业,抵扣后的金额可以计入成本。
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营改增”后,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如果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000亿元。由此可以带动GDP 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时可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这些减少的税收将转变成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成为助推试点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营养”和动力。
从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试点4个月,实现改征增值税收入24.13亿元,试点纳税人总体减负11.78亿元,税负减少企业户数占试点纳税人比例达到98.1%,减税幅度32.8%。试点运行情况表明,营改增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试点成效初步显现。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进项抵扣范围增加受益明显。试点以来,非试点纳税人抵扣应税服务发票税额3.11亿元。这说明不仅试点纳税人总体减负,非试点纳税人也受益明显。
在新经济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