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译名漫谈
2013-03-27蒋开召
蒋开召
(上海海洋大学,上海201306)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民主现代化发展目标之一,参考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无可避免。实践操作层面上,中外法律人士的沟通交流日趋频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便利交流,了解英美国家对律师职业的称谓和不同使用语境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下文将逐一阐述律师译名起源、不同语境下的律师称谓和律师的另类称呼。
一、“律师”的译名起源
律师制度源自西方,伴随着工业化进程逐渐发展,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通过宪法形式最终得以确立,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确立之前,英文中的lawyer等概念已通过各种途径在中国译介并传播,且出现“讼师”、“状师”、“法家”、“律师”、“辩护士”等不同译法。最终,“律师”这一译词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英汉法律词典中,与“律师”对应的单词很多,最常用的英语称谓是“lawyer”。此外,根据职能的不同,也有其他称谓,如attorney,counsel和solicitor等。英国《牛津法律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指出:“律师有时局限于那些已注册的法律事务开业者”。当然,此种解释属狭义范围。广义上,lawyer除指“律师”外,还包括法官、法学教师和法学家。
作为“lawyer”的对译词以及作为现代法律服务者的专有名称,“律师”一词在近代中国的提出及使用,大约出现在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据相关资料记载,1871年以翻译身份陪同崇厚前往法国的张德彝,可能是创造性使用“律师”这一概念的第一人(邱志红2011:53)。“律师”这一词汇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已存在,但与现代意义上“律师”的含义与指称相差甚远。中国古代文献中“律师”一词主要用来表示一种佛家用语或是道家修行的品号。如佛家称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为“律师”。
二、不同职能和语境下的“律师”
英文中,除lawyer外,像advocate,attorney,barrister,counsel,counselor,esquire,gentleman of the robe,solicitor等词汇也是“律师”的对应词,但其使用语境和对象有一定差异。
advocate指学习法律,依法获准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有资格出庭参加案件公开审理的律师,即辩护律师(在英美不常用)。advocate源于古罗马advocates一词。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市民就已经享有向民众大会申诉的权利,并将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官审理判决阶段和向民众大会申诉阶段。后一阶段中,被告人除按照规定时间出席民众大会为自己辩护外,还被允许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进行诉讼。随着这种情况的普及,逐渐形成了advocatus(代言人)群体,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渐职业化和专业化,出现了最早的职业律师(邱志红2011:48)。 在法国和苏格兰,律师、法律顾问被称作advocate,相当于英格兰的barrister。
attorney一词一般用于美国,指授权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律师,也可指美国的检察官和法学教师。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检察官与律师(中国人所熟悉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何志宏2003:11)。英格兰法律中,attorney一词指Westminster地区普通法高等法庭的公共官员 (public officer)。attorney at law一词经常与attorney一词互用,用法同attorney-at-law。attorney in fact指法庭外接受委托的律师,也称为lawyer in fact。但attorney在英国指“代理人”,例如:independent attorney独立代理人;corporate attorney公司代理人;neglect of the attorney代理人过失。Attorney General在英国是“检察总长”,在美国是“司法部长”,此外Deputy Attorney General译为司法部副部长,而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指助理司法部长。
barrister一词源自英格兰法律,多用于英国、新加坡等国和香港地区。类似称呼还有barrister counsel和barrister-at-law,与之对应的是solicitor。 barrister和solicitor代表英国律师起源的两个系统。solicitor为初级律师或事务律师,原型称谓之一为attorney(代理人),意指以当事人“替身”的资格完成出庭义务。barrister为高级律师或出庭律师,其原型称谓主要有pleader(代诉人)、narrator(进行陈述的人)等,最初职能是为当事人赢得在高级法庭陈述自己权利的机会,后来发展为以代理人的身份运用法律知识和辩论技术为当事人辩护。
barrister指英国的出庭律师,中文名称也译为“大律师”、“高级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事务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出庭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可被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的称号。出庭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
在英国,一个公民要想取得大律师资格,须年满21周岁,同时必须在英国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Inn)、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中的任何一所律师学院深造3年,完成学业与职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被授予大律师资格。
solicitor指英国的事务律师,中文也翻译成“小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等等。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和诉讼之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办人(Proctor)演变而来的。事务律师的活动范围比出庭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英国事务律师资格获得的条件是律师协会允许进修的登记人员。
在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为便于中国读者区分,也有学者尝试将其分别译成“巴律师”和“沙律师”,但译名的生命力如何,尚待检验。一般认为只有英国存在barrister和solicitor的二元结构之分,但有学者(陈忠诚2000:73)发现美国竟然也有“barristers”:
When the Los Angeles County Bar Barristers looked for ways to broaden its pro bono activities...,the South Central Los Angeles community was an immediate focus.
——ABA Journal,November 1997,p.97
此外,美国的首席政府律师(公职律师)也被称之为“Solicitor General”。但这种情况或属偶尔为之,并不具有英国用法的区分特征。
加拿大虽然也有barrister和solicitor之分,由于它实行的是一元制,其律师可以同时从事barrister和solicitor的业务。
barrister in chamber指出庭律师工作室。英国的出庭律师不准合伙开业,所以他们通常数人共同租用一间工作室(chamber),提供法律服务。
bar(常作Bar)原指法庭上的“围栏”,现转用于指“律师界”(barrister一词就是bar派生出来的),是“律师”的总称。例如:bar association律师协会;bar council律师委员会;bar examination律师资格考试;to be called to the bar取得律师资格。
benngoshi是日本人对律师的称呼,也称“辩护士”。
counsel指接受指派,专门为个人、公司和政府公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称为法律顾问。counsel在英国也是“律师”,只不过是“王室律师”和“出庭律师”的总称。counsel pro hoc vice指仅仅代理某案件的律师。defense counsel指辩护律师;Counsel to the President指总统法律顾问,是白宫的重要幕僚。counselor经常与counsel或counselor at law互用,多指从事出庭诉讼的律师。
Esquire主要用于美国,是对律师的尊称,多以缩略语形式出现,加在律师姓名之后,如Barack Obama Esq.,一般仅限于写信时称呼用。
gentleman of the(long)robe是对律师的比喻性称谓,不直接修饰律师。the robe在英国是“律师业”(=美wardrobe),follow the robe as a profession意思是(在英国)当“律师”,但属于罕见用法。
house counsel,又称corporate counsel,house attorney,in-house counsel,指受雇于公司的法律事务专业人士,可以出庭,但多从事公司法律事务。
legal practitioner指取得资格牌照的开业律师。
prosecuting attorney或prosecutor是公诉律师,即美国的刑事检察官,如Independent Prosecutor指美国的独立检察官,而中国的检察官一般译为procurator。
pro bona lawyer指提供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律师。
public defender是公设辩护律师,指在美国领取政府工资,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三、律师的别称
法律在英美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尽管不是最受青睐,却一直是历史上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职业之一。除各种法律纠纷外,人们从生到死、从结婚到离婚、从生活到工作,往往都需要律师的帮助。不过,人们对律师的感情往往很复杂,高昂的费用使普通人难以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而竞争的严酷又使得部分从业人员唯利是图,因此,律师得到了各种褒贬不一的外号,如:“hired guns”(租用之枪)、“shyster”(讼棍)、“latrine lawyer”(茅坑律师)、“pettifogger”(卑劣小诉棍)、“professional knife throwers”(职业投刀手)、“ambulance chaser”(追赶救护车的人,指专门代理事故被害人案件的律师)、“limited purpose friends”(限用之友)。当然,除了这些充满贬斥的别名外,律师群体也有着正面的社会形象,如“social engineers”(社会工程师)、“champions for social justice”(社会正义之斗士)等。
四、结语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方兴未艾,中西方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将日益频繁,了解“律师”这一中文词汇对应的译名、区别和使用语境,将有利于推动不同国家律师同行之间的准确沟通,跨越法律文化中的障碍。对于译者,掌握律师不同英译名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使翻译词汇的选择更丰富,翻译工作更顺畅。
陈忠诚 (2000).法苑译谭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何志宏 (2003).法律英语 [M].北京:法律出版社。
邱志红(2011).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J].近代史研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