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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办理
——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为视角

2013-03-11秦文章玮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西湖区行政复议

□秦文,章玮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浙江杭州 310013)

谈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办理
——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为视角

□秦文,章玮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浙江杭州 310013)

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执法实践看,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已成为当下西湖区的多发性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取证难、调解难、处理难,其大量积压,既没有解决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又影响基层派出所正常工作,还使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降低。办理此类案件,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意识;二要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三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联动;四要创新社区管理以构建和谐社会。

邻里纠纷;伤害类行政案件;策略;西湖公安机关

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下简称“我局”)的执法实践看,2012年,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比重呈上升态势,已成为当下西湖区的多发性行政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实际已占据了基层公安机关相当一部分警力。办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首选行政调解,注重教育和疏导。但是由于案件情况有差别、受办案期限所限、当事人的调解愿望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仍占一定比重。尽管案件以行政处罚结案了,却不利于邻里关系的恢复、和谐。

表 2012年杭州市西湖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统计分析

一、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12月,我局共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2952起,其中110接处警现场成功调处的2769起,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183起。在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中,以行政调解结案的142起,以行政处罚结案的41起(见上表)。

(一)从纠纷类型看,传统型纠纷日趋多样,新型纠纷激增。传统型纠纷具体表现为因婚姻家庭、生活噪音、排水(漏水)、债务等引发的纠纷,涉及邻里关系的方方面面。新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小区内停车、公共道路通行、业主委员会运作等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此引发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小区保安、物业管理、社区之间的伤害类行政案件。新型纠纷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往往相交织,争议的焦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这部分涉案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职业较稳定。

(二)从处理方式及结果看,均经行政调解这一环节,但因调解不成,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的占有一定比重。从对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案件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看,固然能判是非,但却解决不了根源性矛盾。很多本来可以化解的邻里纠纷包括家庭矛盾,通过行政处罚解决后,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由于这些邻里纠纷非常琐碎,多数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最后往往是是非认定了,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却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给被处罚人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难点

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对方当事人能否被依法处理,其次是自己的损失能否达到满意的赔偿额;违法行为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倘若作出赔偿后,对自己的处罚能否减免,其次是自己的事由能否解决。一起案件能否圆满处置,归根结底要看双方当事人的调处愿望是否一致。然而,在案件事实和处罚结果的博弈中,民警的处置极有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无形中给办案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取证难。在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很多知情人或目击者多是亲友、邻居,多数情况下与当事人双方都是熟人,不愿意作证、不如实作证的情况不在少数,导致该类案件的取证工作消耗大量警力和时间。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案件依法处理,势必引起案件受害人的强烈不满,导致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

(二)调解难。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优先予以调解,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处理解决。《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较难完全实现。此外,当事人为赌一口气,不愿意调解,坚决要求严惩违法行为人,或者双方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互不退让,造成调解失败的情形屡见不鲜。

(三)处理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要在三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但是对于经过调解程序的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尤其对最终调解失败的案件而言,剩余的案件办理期限非常紧张。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往往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抓人、力度大、措施多,能解心头之恨,通过公安机关的施压能尽快处理对方当事人。但结案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最终指向了公安机关。

三、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大量积压的危害

(一)没有解决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办案民警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违法情节和过错程度进行量罚。从表面上看,案件结案了,但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仍无法解决,受害人也并未因此就谅解了对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仍在延续。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即案件一旦经由行政处罚予以结案,当事人就无法直接获得对方的经济赔偿,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如此一来,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直接满足,往往会迁怒于办案民警。

(二)影响基层派出所正常工作。基层派出所警力本就比较紧张,一起接一起难以调处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大量积压,使得民警顾此失彼,往往旧案子还未办结,新案子就又发生了,民警只能将手中的案件分出轻重缓急,按次序办理。但是群众对案件处理不理解、不满意,经常到派出所吵闹,甚至引发信访、投诉,致使派出所的工作受到影响。

(三)使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降低。当群众的不满情绪膨胀时,民警容易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导致警民关系紧张。长此以往,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信任度必然降低。

四、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的策略

(一)强化证据意识和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意识。有的民警在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时,往往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既然侧重于调解结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没有必要做大量费时费力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没有把握纠纷双方是否有同意调解的意愿表示,结果一旦调解不成,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已时过境迁,该取证的无法取证,案件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极易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因此,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需强化两个方面的意识:一是证据意识。民警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在思想上给予足够重视,尤其在前期接处警时,对当事人有外伤的,须立即拍摄照片固定证据,避免事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取证提出异议。二是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意识。办案民警要与当事人讲解办案程序和过程,对一时无法结处的案件,要适时向当事人讲明情况,耐心与其沟通交流,取得理解与支持。对于受害人于法无据的过分要求,也应给予解释,多做耐心细致的矛盾化解与疏导工作,尽量减少因自身工作原因致使受害人频频信访投诉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调解结案方式予以法律上的肯定,这是对复议实践的立法回应。目前,大部分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在经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往往又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的公信力遭受质疑。而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既可避开法律的刚性规定,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可视为复议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再调查和法律适用的再选择。调解由复议机关主持,开展多方对话,让相对人有充分参与的机会。通过双方意愿的充分表达,完成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关系、证据准确性的调查与探知,以互让的方式弥合观点上的分歧,为复议机关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决定提供根据。从法理上讲,这里调解的含义已不同于查办案件时的行政调解,而是指对对方所提出的合法化事实和证据的接受、采纳以及法律意见的相互认可。笔者认为,行政复议调解宜遵守“五步骤”基本程序,即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协商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调解的结案方式是对群众和谐心理的把握和契合,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例如,孔某和徐某殴打案件,孔某和徐某系分别住在西湖区某小区8幢2单元401室和501室的邻居,双方因夜间用水噪音等事宜存有矛盾。2012年1月29日晚,居住在501室的徐某发现自家大门上的“福”字被人撕毁,疑是401室的孔某所为,故来到孔的家门口,敲开门后开始争吵辱骂,并迅速升级至肢体冲突。后孔某报警。经验伤,双方均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鉴于案件因邻里纠纷引起,办案单位多次组织调解,然而均未有结果。后办案单位根据双方的违法事实与情节,对徐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孔某作出行政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孔某不服,认为明明是徐某到他家里闹事,自己却要一并受到处罚,在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去多处信访、投诉。笔者认为,处置这样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唯有调解才是真正能够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使相互间能够坦然面对的解决良法。作为复议机关,我们从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着手,既施加压力又婉转交流,分别反复做工作。从复议伊始,双方态度都十分强硬,到后期,孔某聊了内心的想法,徐某则坦言“只不过是多大点事儿啊!”此时,笔者认为,让大家坐在一起调解的时机成熟了。调解中,徐某直言“我感受到了西湖警察的阳光!”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行政复议调解其实并不是要分清究竟谁对或谁错,而是让双方当事人都去接受民警的观念、道理,选择退让的方式。这是化解矛盾、停访息诉的良策之一。

(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联动。面对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类行政案件,单纯的行政调解或者行政处罚,都不是无所不能的灵药,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给予应有的支持。倘若人民调解组织介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法院只需对协议进行审查与认可,无需重新对原纠纷进行再审。

目前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社区都相应配备有人民调解员。首先,建议人民调解员与社区警务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其次,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具体的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民事争执部分,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基本责任的情况下,可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调处疑难纠纷时,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以及对有可能引发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传递,社区民警要积极参与。

(四)创新社区管理以构建和谐社会。从社区管理的角度看,随着现代传播媒介迅速发展以及人们居住方式发生变化,社区居民过多地强调自身利益,轻视甚至无视家庭亲情与邻里和睦,导致个体失范现象屡有出现。因此,更有必要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探索社区建设,把社区居民需要的满足更多地从家庭转移到社区中来,在社区层面予以疏导、解决。

一是心理辅导纳入社区教育。建议在社区设立“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聘请心理专家或者邀请专业教师坐诊,作为社区心理辅导员,针对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心理调试、心理援助及心理干预,从而达到缓解压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目的。

二是社区网络纳入社区管理。建议把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管理结合起来,建立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的教育、调解及自律功能。比如,设立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连线对话窗口,公开回答居民关心的问题;建立社区论坛,通过网络把法律法规送到社区,通过论坛的讨论来疏导居民之间的矛盾。通过虚拟的空间讨论真实的话题,使讨论意见更具客观性、参与更具广泛性,最终让问题的解决更具公正性。

三是理顺关系推进和谐共建。业主委员会是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社区要帮助业委会妥善处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把委托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与业委会的自治管理结合起来。

四是倡导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内涵的共同价值观。在发展社区经济的同时,更多关注社区文明程度,关注居民个体道德修养,以期构建互帮互助、邻里守望的和谐社区。在当前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契机下,建议配备网格调解员,对于网格内的邻里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通报,共同营造互帮互助、诚实守信、融洽相处的生活氛围,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责任编辑: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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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2-0073-04

2013-01-18

秦文,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政委;章玮,该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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