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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道德的生成与主体性道德教育
——基于系统论的视角*1

2013-02-15姜玲玲

关键词:图式建构个体

姜玲玲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研究咨询部,安徽 合肥 230059)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主体性德育逐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同,并在德育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直以来,人们对主体性德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德育主体的界定,主体性德育的内涵、特征,以及主体性德育模式的建构上,而对主体性德育必要性的论述,则较多地表现在对传统德育方法低效率的不满。

系统科学以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审视复杂对象,其全新的分析视角对于探索个体道德的生成和发展,进而推动道德教育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个体道德系统的结构特征

个体道德系统包括:需要——动机系统、能力——素质系统和控制——调节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动态地结合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整体,构成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基础。

(一)需要——动机系统

需要——动机系统是由个体的需求意识、价值意识和自我意识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结构。需要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作为内驱力激励个体的道德认知活动,将其导向一定的目标。

马斯洛认为,人类存在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为低级需要;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为高级需要。人的最原始的道德需求源自遗传的本能,是人类自我意识进化的结果。然而,作为有意识的社会性存在物,个体的各种层次的需要,无论是基本的生存需求还是精神的自我完善,都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生或实现的,始终与其他个体或群体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是需要协调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彼此的利益冲突。这就要求个体对自身作出约束,遵循必要行为准则及规范,进而产生用于自律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并将其逐渐地转化为自觉的需要意识。这种需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持续地保持下去。

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具有道德需求的差异性,表现为个体在选择和认同道德准则时的价值取向。由于价值是需要的体现,需要的多样性必然导致价值的多元性。价值观决定着个体处理道德认知信息的水平,对其道德认知的发展方向有着制约作用。

除了作为内在动力的需求意识和价值意识之外,个体的自我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建构体现着个体对于人与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的认识和反思,其前提是在自己的对象性活动中将自身也转化为认识的对象,从而成为自觉的认识主体。因此,自我意识控制着需求意识和价值意识,不断地反省认知过程,调整着认知目标,把握着认知选择,对道德认知过程起着监控、驱动的作用。

(二)能力——素质系统

能力——素质系统以个体的生理、心理等因素作基础,由个体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和个体的道德认知图式所构成。它是个体得以认识客观世界,并将认知结果转为道德观念的重要条件。如果说个体的需要使道德建构具有某种必要性,那么个体的能力和素质则使得这种必要性成为可能。

人的自然机体中潜在的感知和思维能力,是个体独有的精神力量。人脑及其思考能力,是个体产生道德认知的客观神经生理基础,也是其道德建构的起点。按照莱布尼兹的说法,人的心灵的初始状态颇像“一块有纹路的大理石”[1]。现代神经科学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人的生理基础与道德发展具有一定的相关性[2]。

尽管直接依赖人的自然机体的感知及思维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但人在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却在个体能力——素质结构中起着主导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3]。一方面,个体的知识和经验储备是个体接受环境信息的内在参考系,它制约着个体的关注重点和认知兴趣,造成了“同一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应”[4],使个体甄别并有选择地接受道德信息。另一方面,知识和经验也是个体描述和理解客体的基础和背景。个体据此对新的认知对象加以解释,进而在对已有的道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理想与愿望将已有道德结构解析、重组、再建构,使之成为更适合自己需要的理想客体。因此,个体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是个体借以搭建个体道德系统的基本素材。

在需要——动机结构的驱动和能力——素质结构的支撑下,个体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图式——道德认知的活动程序和推理规则。它使个体已有的需要、知识、经验、价值观等理性因素,以及情感、直觉、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相互关联,协同作用,不仅规定着道德认知活动的目标,还充当着处理客体信息的背景,制约着道德认知活动的途径和方式,使个体能够在自觉、自省的状态下有选择地接收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思维操作,形成道德认知与思维结构,从而导致某种道德知识和道德观念体系的建立,最终决定着道德认知过程的结果。因而,道德图式是真正执行认知功能的核心。

(三)控制——调节系统

控制——调节系统的基本构成以情感和意志为主。情感是人对客观现象的一种特殊的反应形式,是伴随着个体对客体的认识而产生的对客体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态度的体验,对个体的活动起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意志是个体在一定理性支配下,为实现预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支配、调节其行动的心理现象。此外,信念、理想、习惯、本能等也是该系统所包括的各种非理性的心理要素。人是富有情感而充满期望的生命体,因而个体的道德建构是一个伴随着各种非理性因素作用的过程,而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的理性过程。认知对象和建构过程的复杂程度愈高,非理性因素往往会使得道德建构产生愈加明显的逻辑跳跃和推理间断,在有些情况下,非理性因素甚至主导了个体的道德建构过程。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份子,个体的道德建构是在与人的交往中产生的。由于人的意志、信念、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许多社会现象是难以用理性和逻辑予以刻画和描述的,个体的非理性特征不仅激励或阻碍个体道德认知活动的进展,而且还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决定着道德认知的过程和结果的性质。

控制——调节系统不具有直接认识外部客体、实现观念反映的功能,因而不直接属于个体认知能力的组成部分。但它不仅凸显出个体的能动性,而且是能力结构中的动力因素,对人的道德认知能力的发挥,以及道德实践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个体道德系统的演化过程及其形式

(一)个体道德系统的演化过程

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个体道德系统除了自身内在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以外,还始终与社会环境存在着相互的作用,处在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因而,对个体道德系统的动态分析,不仅是进一步揭示个体道德系统发展机制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其进行合理优化、改善道德教育工作的前提。

个体道德的生成是人的社会认知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它的发展就是道德认知图式经历的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化发展过程,表现为系统的自组织程度不断提高和深化。作为一种特殊的认知结构,个体道德系统的形成和发展受到认知主体和环境客体的共同制约与影响。一方面,个体自我意识的确立,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认识结构及其机能,是其与社会环境建立联系的基本条件,因此道德建构必然包含了个体对客体的选择、加工和整合的内容。另一方面,社会环境的客观外在性,是个体与其发生联系的基本前提,这就决定了道德观念的发展必然包含主体对客体的依赖,体现为道德观念的重新构造。所以,个体道德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具有相互作用和彼此贯通、相互规定和彼此转化的特征,呈现出个体道德建构活动的双重建构过程。

(二)个体道德系统的演化形式

从个体道德系统变化的形式上看,其演化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系统对原有结构的修补与完善,由此呈现出渐近的、积累的缓慢变化状态,即所谓的自组织过程——系统结构和功能复杂性增长过程,其特点是道德系统组织层次不变,而结构与功能通过信息流的会聚而使得复杂性增长;二是基本道德观念产生较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由此呈现连续变动的中断,表现为飞跃式的剧烈变动,即在没有特定外力干预下系统自我产生出新的结构与功能,其特点是道德系统组织层次跃升到一个新水平。

在个体道德系统的渐进发展过程中,道德体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基本观念及其心理基础,而是在保持系统质的稳定状态下,通过同化作用,将摄入的客体信息改造和转化,整合于已有的道德系统,使其内部概念更加精确,观念之间的关系更为协调一致,体系更加自洽和成熟。在这种不断丰富和改进的过程中,维持其基本框架不变,原有道德体系的认知域得以扩大,对道德现象的解释能力得以增强,系统自身结构得到强化和完善,进而持续不断地发展。在这种渐进的发展过程中,个体道德系统表现为积累的进化。个体道德系统的进步,除了常规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之外,还有非常规的或非常态的跃迁突进的方式——突变。个体以现有的道德图式,常常无法对社会环境中的某些道德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不能将这些“反常”现象消解在原有的道德框架之中。随着这种同化作用失效的持续积累,个体的自我意识就会把对于现象的思考转向对现有图式的质疑。此时,个体原有的道德信念开始动摇,系统的阐释功能开始紊乱,原有的图式失去了控制作用。道德系统既有的稳定态消失,导致系统渐进方式中断,道德思维由常规图式下的收敛式为主转变为发散式为主,各种思想道德观念异常活跃,向着多方向、多角度发散,呈现出分叉状态。此时,个体会调整认知结构,尝试对社会道德现象作出各种新的解释,并在生活实践中予以检验,逐步形成符合新现象特征的道德认知,进而超越原先图式的框架,涌现出新的道德图式。转换了的图式产生全新的综合效应,使个体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审视社会现象,以新的认知定势同化认知对象。

个体认识图式转换后,新的阐释功能重新确立,道德系统的顺应过程结束,认知结构便又跃迁至新的稳定态,至此,系统又进入新一轮的渐进量变时期。个体又以同化为主要机制,以收敛式思维为主要特点……如此循环往复,个体认识图式不断进行的以新代旧的连续更替过程,使道德系统以螺旋状持续发展。

三、主体性德育的实现途径

依据上述分析,个体道德系统的生成和演变是在其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与社会环境的制约性双重作用下实现的。因此,实施主体性德育的着眼点就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培养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

(一)构造良好的拟态环境

现代社会环境的高度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人们感性经验的范围。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社会环境信息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实现的。大众传媒是由人操纵和控制的信息生产及传播活动,它向人们提供的社会环境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环境本身,而是所谓的“拟态环境”。这种“拟态环境”并不是现实环境的“镜子”式的再现,而是由传播媒介通过对原始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后向人们展示的“虚拟的”环境。在现实生活中,不管这种“虚拟的”环境对现实环境的客观性的拟合程度有多大,人们总是把这样的虚拟环境当做真实的客观环境来认识并作出反应。提出“拟态环境”概念的美国新闻评论家沃尔特·李普曼认为,经大众传播而形成的拟态环境,不但限制了人的认知范围,而且还进一步使得人的主观行为对客观的现实环境产生影响[5]。

在当今信息社会,大众媒体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在潜移默化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环境,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转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事实上,大众媒体不仅是社会事件的报道者,而且是政治主张的代言人;不仅是反映社会上读者一般意见的“测风标”,而且还制造了现代舆论的主体——公众。关于“议程设置功能”[6]的研究指出,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和大众的“议程认知”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传媒对某问题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也就是说,尽管大众媒介无法迫使人们“怎么想”,但在诱导人们去“想什么”上却十分有效。因此,大众媒介是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信息系统,成为理性舆论形成的重要推力,也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有力武器。大众传媒能够通过对象征性事物的选择、加工、传播等方式宣扬社会公德,向人们提供关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界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用以作为社会成员道德认识、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基础。大众传媒可以发挥综合性的影响功能,采用较长时间跨度的系列运作,反复地传播和宣传主流意识形态,制造压倒优势的视听环境,将人们的注意力沉浸其中,影响人们对社会环境中事件及其重要性的判断,使个体的道德图式在潜移默化中产生顺应变化,进而实现对个体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无形控制。

(二)培养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

在个体道德系统演进序列的分叉点处,演化方向是由系统自身的选择而决定的。主体性道德教育的意义就在于,引导个体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创造个体作出合理道德选择的条件。由于个体道德系统的自组织特征,道德教育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内在性的,目的在于触及教育对象的心灵,唤醒和激活个体道德潜能中积极的、建设性的因素。蕴含着教育意向和价值预设的道德教育,应该顺应个体的内源需求,发挥积极有效的引导作用。

首先是呼唤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表现为个体的尊严、情感、信仰、理想等。个体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才会认识到自身的价值,才能努力去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因此,主体性德育应当发展教育对象的个性,使之真正成为教育过程中的主角。作为德育活动的合作者,教育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德育理念,强调具有个性化的自我教育,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和价值自主性,启发教育对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以积极有为的态度投身生活实践,使每一个个体的人生旅程因充实、丰满、别具一格而更有意义。

其次是培育主体精神的养成。主体精神是人们主动适应和改造世界、主动认识和完善自我的心理倾向和行为表现,是主体对自身的尊重和追求。主体性德育要培育个体的自尊自重、自信自强的自主精神,奋发前行、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敢于开拓、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互助配合、善于协调的合作精神。因此,教育者应以人文关怀引导教育对象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为其主体精神的形成提供内在动力,运用优秀文化成果指引教育对象找寻充满真善美的精神家园。

第三是促进主体性人格的建构。所谓主体性人格,是指人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和独立的个性品质,包括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的综合[7]。主体性人格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发挥起着重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产生和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在价值引导下、在人为创设的教育情境中自主建构生成的。人格是由多种心理成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主体性德育应该注重全方位实施,将加强道德修养与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结合起来,通过对教育对象各种能力的全面培养来完善他们的品格修养,拓展他们的理性认知,引导个体养成自主的尊严和道德责任感,培养健康的情感和坚强的意志,形成独立、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个性。

道德判断是指个体运用已有道德经验和道德知识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鉴别、评价和选择的心理过程[8]。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是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的前提。近来关于道德判断出现了诸如双加工理论和道德同一性等新的理论[9],但强调认知与理性推理在道德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仍为主流观点。苏格拉底认为,人类不道德的活动源自于无知。虽然此话失之偏颇,道德知识的确不能直接导致道德行动,但是,在有了道德知识的前提下,个体才具备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能力,才能获得与之相应的道德判断尺度。因此,道德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提高个体的理论素养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主体性德育过程中,应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价值系统和信仰体系产生的背景、内涵,以及在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向教育对象展示,避免提出最高价值、绝对真理之类的终极预设,充分保持理论自信,敞开价值空间,在对众多社会思潮的尊重和宽容中,通过激发个体的批判性思维,磨砺其自主道德判断能力,使之最终理解、认同主流的道德观念与价值体系。

人的主体性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对于人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道德教育,也是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率的。系统理论从一个侧面阐述了主体性德育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而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理性社会中,主体性德育还是与当今时代精神保持一致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上册[M].陈修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

[2] 王洪民.道德困境下的心理学德性研究[J].上海教育科研,2009(8):40-42.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6.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与艺术: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197.

[5] 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 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2.

[6] 丹尼斯·麦奎尔,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M].祝建华,武 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84-86.

[7] 程建平,谢廷平.主体性人格培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8] 肖 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27.

[9] 肖前国.道德判断研究述评[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11(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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