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名义考
2013-01-31王领妹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王领妹(曲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食盐”二字,似乎通晓易解,故《辞海》《辞源》《古代汉语词典》中不列词条,《中文大辞典》释为“供食之盐也”[1](P171),《汉语大词典》中也仅指出“吃盐”和“无机化合物”两个义项[2](P491)。
“食盐”最初是作为两个词连用,意为吃盐,如《汉语大词典》“食盐”条①例:
吃盐。《管子·地数》:“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唐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
又如《南齐书》卷五二:
慰祖解褐奉朝请。父丧不食盐,母曰:“汝既无兄弟,又未有子胤。毁不灭性,政当不进肴羞耳,如何绝盐!吾今亦不食矣。”慰祖不得已从之。[3](P901)
“食盐”较早作为一个名词出现,意义与今略同,指供食之盐。《魏书》卷五三:
世祖又遣赐义恭、骏等氊各一领,盐各九种,并胡豉。孝伯曰:“有后诏:‘凡此诸盐,各有所宜。白盐食盐,主上自食;黑盐治腹张气满,末之六铢,以酒而服;胡盐治目痛;戎盐治诸疮;赤盐,驳盐,臭盐、马齿盐四种,并非食盐。’”[4](P1170)
又,《魏书》卷一一零:
及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之外,岁求输马千匹、牛五百头。[4](P2862)
其实,五代以降,“食盐”的含义与盐法密切相关,因为盐法代相承袭中又有变革,所以“食盐”一词也被赋予更多义项,至少不下六义。
一、指“食盐法”
“食盐”指食盐法,用以称官府计口配盐收取盐价的食盐销售办法[5](P78-89):“初司盐铁者以青地多泻卤,盐所易出,乃比屋计口配盐,入其值,以防民私,谓之食盐”[6](P55)。这种专卖制度下官府销售食盐的办法,源出五代“配赊”[7](P436),兹后代相沿袭,以之保证食盐国课。如: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散派之弊。[8](P2499)
两浙产盐之地,辖场司三十四处,于产盐地方施行“食盐法”,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私盐生发。但是“食盐法”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害民为甚”,故脱脱等人建言仍改为旧制,仅在盐地十里之内施行食盐法,而外地方改行商运商销。至顺至朝,屡下令停罢“食盐法”,改行其他销售办法,如: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8](P2500)
是岁,诏立常平仓,罢民间食盐。[8](P869)
罢益都诸属县食盐。[8](P684)
以上所引“住罢食盐”“罢民间食盐”“罢益都诸属县食盐”之“食盐”即“食盐法”。
以“食盐”谓“食盐法”,在明代史料中仍频见不鲜:
七年二月,两淮巡盐御史童光裕条陈事宜,其一:“禁革食盐。食盐不禁,弊源终不可塞。议查收淮、扬二府食盐,禁革照旧。分派行盐,除迫近盐场州县,听其以米易盐,免派。[9](P720)
言禁革“食盐法”,除了迫近盐场的州县以外,“听其以米易盐,免派”,民自买食,官府不再派卖。缘明代“食盐法”乃元制之延伸,而惯称“户口食盐法”:
都御史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莫若暂行户口食盐法。天下人民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诚令计口纳钞食盐,可收五千余万锭。”帝令户部会群臣议。大口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从其议。[10](P1963)
《谷山笔麈》卷十二曰:“长庆二年,度支张平叔画粜盐之策,清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价,为韩愈所驳而止,即今户口食盐法也”[11](P139)。《明史食货志校注》注“户口食盐”条:“按官民户口,定量配售食盐,官民以钱钞银米纳盐价”[12](P186)。“户口食盐”与“食盐”法名称虽异,要义大同。
二、指施行食盐法的区域,即“食盐地方”
在元代,与官运官销的“食盐法”相对的,是商运商销的“行盐法”。食盐行盐各有定所,曰“地方”“地分”,施行“行盐法”的区域为“行盐地方”,施行“食盐法”的区域为“食盐地方”。如:
三年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8](P2490)
所言临朐、沂水等县“十山九水”,交通不便,商贾难通,故施行“食盐法”,为食盐地方。后来改为行盐地方,百姓食盐须就买于商,而盐价转高,故申请“仍旧改为食盐”,即仍旧改为食盐地方。
又:
至元二年,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事……”[8](P2491)
这里“改为食盐”意即“改为食盐地方”。缘章丘县“除客商承办”,即商销之外,岁课仍然不能如期如数完成,于是藉新城等地挨近盐场、相接清河,为完岁课、杜私盐计,请求依照商河等处,将新城、章丘等五处改为食盐地方,以便抑配盐课。于此一申请,御史台驳道:
“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户部议呈亦曰:“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此二条出处同上)均以行盐地方、食盐地方均各有法定区域,不许妄改新城等原行盐地方为食盐地方。
三、指官方规定的销盐课额
食盐专卖制度特点之一,是国家根据户口数量预先制定食盐销售数额,自上而下,层层分派,各地方都有规定的销盐课额,如前文所引元至元二年章丘县“见奉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即指该地年销盐课额为二十八万引。“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8](P2387),为利之所在,故朝廷所规定的各级地方销盐课额,往往超出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量。如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6](P164),成为百姓重负,故《元史》载王克敬减绍兴食盐事:
绍兴路总管王克敬,以计口食盐不便,尝言于行省,未报,而克敬为转运使,集议欲稍损其额,以纾民力。沮之者以为有成籍不可改,艮毅然曰:“民实寡而强赋多民之钱,今死、徙已众矣,顾重改成籍而轻弃民命乎!且浙右之郡,商贾辐辏,未尝以口计也。移其所赋,散于商旅之所聚,实为良法。”于是议岁减绍兴食盐五千六百引。[8](P4370-4371)
此事《新元史》记为:
绍兴路总管王克敬以民苦计口食盐,言于行省,未报,克敬迁转运使,议减额以纾民力。沮之者皆谓:有成籍不可改。艮毅然曰:“民实寡,而多赋之,今逃亡已众,犹据成籍而轻弃民命乎?且均其赋于商旅,何不可之有?”于是岁减盐额五千六百余引……[13](P3097)
《元史》言“岁减绍兴食盐五千六百引”,与《新元史》言“岁减盐额五千六百余引”,意思相同。可见,“岁减绍兴食盐”之“食盐”即绍兴地方要完成的食盐销售课额。绍兴民苦于计口食盐之法,可知该地方的食盐销售课额也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而成为重负,故王克敬力争损减绍兴地方食盐销售课额以纾民力,此一事亦被褒扬并载入史册。初时,申报行省,未果;后来,又以转运使的身份建言,终获岁减绍兴食盐销售课额五千六百引。
四、盐价,犹指官府配卖食盐之价值
官府收取的所配卖食盐的盐价,或称为“食盐”,如:
僧道,月份则纳食盐。[7](P453)
缘海南、福建某些州县规定“寺观买月食盐、买季盐”[7](P453),然后按月、季交纳盐价,这里所纳“食盐”即官府规定的僧道所买月食盐的价钱。又如:
明年,徙滁州,复集英殿修撰。时赋盐亏额,滁亦苦抑配。执礼曰:“郡不能当苏、杭一邑,而食盐乃倍粟数,民何以堪?”请于朝,诏损二十万,滁人德之。[14](P11233)
既云“滁亦苦抑配”,则此处“食盐”应即指滁州百姓须缴纳的抑配食盐之价值。《元史》于福建盐课有言:“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重。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8](P2500)。相互参详,所谓“食盐乃倍粟数”,与福建地方将盐课钞和两税课额相较以突出盐课之重差似。
明代史料中“户口食盐”有时也即官府配卖的食盐的盐价。如:
定拟成化九年户口食盐实征事例。在京文武官吏随人口纳钞关盐,南京官吏亦折半纳支如例。[9](P811)
“在京文武官吏随人口纳钞关盐,南京官吏亦折半纳支如例”,此即户口食盐盐价的征收办法。另一条关于征收户口食盐盐价的记载:
户部奏:“明年各处户口食盐价直,宜如减例征收……”[9](P810)
此处则直言“户口食盐价直”,益可知“户口食盐实征事例”即“户口食盐价值实征事例”,“食盐”亦即“食盐价直”,即官府配卖的食盐之价值。
五、杂税税项
后晋天福年间,官府不再直接卖食盐,允许百姓自买食盐,但是将原官卖食盐收入按户等向食盐人户配征,作为开盐禁的交换,这份钱被称为“食盐”。如:
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15](P1951)
按《资治通鉴》对此事的记载:
先是,河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缗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言事者称民坐私贩盐抵罪者众,不若听民自贩,而岁以官所卖钱直敛于民,谓之食盐钱;高祖从之。[16](P9241)
又《旧五代史》的记载:
先是,诸州府除蚕盐外,每年海盐界分约收盐价钱一千七万贯,高祖以所在法禁,抵犯者众,遂开盐禁,许通商,令州郡配征人户食盐钱,上户千文,下户二百,分为五等,时亦便之。[15](P1073)
“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之“食盐”,与后二例中的“食盐钱”“人户食盐钱”所指相同, 即这种按户等分摊配征“官所卖钱”的税项,是“开盐禁,许通商”的交换条件。允许通商,百姓可以就商买盐,但是必须交这份食盐钱。朝廷这么做是为了保证国家收入。
后来复严盐禁,继续食盐官卖,而 “食盐钱”照收,百姓于就官买盐的盐价花费之外,仍需负担原来开盐禁时交纳的食盐钱,于是“食盐”成为沿纳杂税之一种。如:
先是三司并合田赋沿纳诸名品为一物,琳谓:“借使牛皮、食盐、地钱合为一,谷、麦、黍、豆合为一,易于钩校可也。然后世有兴利之臣,复用旧名增之,是重困民无已时也。”[17](P910)
据《续资治通鉴》载明道二年并合沿纳事:
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它物,复折为赋,谓之杂变,亦谓之沿纳,名品烦细。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帝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于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17](P900)
既云“增取它物,复折为赋”,可知“食盐”与牛皮钱、地钱等,同为杂税——引文中所谓“杂变”“沿纳”者——之一品目。代有兴替,而各项杂税,多有沿袭前朝,沿纳诸品目自唐历五代,而宋朝因承之。据《资治通鉴》,后晋既配征食盐钱,而后食盐又“官复自卖”,其食盐钱,至今敛之如故”[16](P942)。程琳所谓“食盐”,盖即此也。
六、带有不同盐业制度印记的食盐
虽然很多时候“食盐”即是日常食用之盐,但是带有各朝盐业经济制度的印记,在解读相关资料时,于此一点也应该稍作留意。兹举三例:
(一)官府抑配的食盐
在按簿凭历计口配盐的食盐销售办法之下,百姓购买食盐的数量和价格,都是由官府规定的。在有些地方上,甚至消费这些食盐的时间都有强制性,如前文所引“口岁至五十斤,盐月而食弗尽,诬之以私煮”,这种“食盐”失却了作为商品的部分意义,而更多带有食盐专卖制度的色彩。如:
(中统)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一斤。[8](P2388)
这每月一斤食盐即官府抑配之盐。
又如:
(延祐元年)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椿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8](P2500-2501)
“散派食盐”与“椿配民食”相应,与“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相对,正如张国旺先生所指出的,此处“散派食盐”,“当指按民户户口强行摊售海盐”[6](P242)中,这种食盐于官府是职专恢办的岁课,于百姓是必须购买的官盐。
又如:
自后百司停支食盐,惟户部及十三道御史岁支如故。[10](P1944)
明制,两京供盐按官吏、军人、民人分等配给纳钞,“官吏食盐,每人十二斤,纳钞一贯;乡民人二斤二两五钱,每斤纳米五升三合二勺二秒五撮”[18](P319),此处停支之“食盐”即原来配给的食盐。
按人户配卖的食盐,明代史料中“户口食盐”有时亦指此。例:
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练纲奏:“各处该关户口食盐过期三月不赴场领者,住支。”[9](P810)
(二)专供食用的盐
特指供食用的盐,与其他用途的盐,特别是蚕盐相区别。虽然同是盐,但是一专供食用,一用于蚕事,而且食盐、蚕盐的配给和盐价征收制度亦各自独立。如:
按《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15](P1950)
故“食盐”与“蚕盐”并举,实反映了盐业制度之一斑。郭正忠先生《宋代盐业经济史》于此考证颇详确,不赘述。
(三)俸禄盐、赏赐盐
食盐又往往作为赏赐和俸禄给予近侍官吏和皇室人员,“洪武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盐二百引,……子已受封郡王……盐五十引”[12](P285-286)。又如:
汝安王祐梈,宪宗第十一子。弘治十四年之藩卫辉。正德十五年靖预支食盐十年为婚费。诏别给长芦盐二千引,食盐如故。[10](P3642)
按,《明史食货校注》注“王府支盐”条据《万历会典》(卷41《户部》28“经费”条——书中原注)云:“成化十六年(1480)令,各王府每年给与食盐300引”,所谓“预支食盐十年”[12](P186),即预支其十年俸禄盐,作为婚费。诏虽未许,但另给汝安王长芦盐2000引,其俸禄盐如故。
侍诸王勋戚甚而直接向皇帝奏讨食盐,如:
(潞简王)翊镠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者。[10](P3648)
顺带提及,无论俸禄盐、赏赐盐,皆非实物盐货,而是盐引,需持引到指定盐场支取方能获得盐货。或转卖盐引,或发卖盐货,方能获得钱钞。《明史·食货志》载:“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12](P185),《明实录》所载可证:
……近年来,王府遂食盐之请,织造开卖盐之端。此等一得关支,辄假钦赏、钦赐名色,附带私盐,漫无纪极。横行江湖,侵夺货卖。[9](P685)
户部左侍郎潘荣奏:“近太监赵阳奏乞两淮官盐三万引,黄沉、刘关各二万引,李昶一万引,俱未关支……”上曰:“……刘关、李昶盐,皆不许支。”[9](P683)
要言之,“食盐”作为一个名词,“供食之盐”这一含义自古及今常用且相对固定,但是与我国古代盐法相关,“食盐”又有食盐法、食盐地方、官方规定的销盐课额、盐价、杂税税项以及有不同盐业制度印记的食盐等多种含义。史料而外,亦偶见不同于上述义项的“食盐”的用法,如《聊斋志异·王十》篇中有一处:“各邑肆商,旧例以若干石盐赀,岁奉本县,名曰:‘食盐’。”[19](P510)在这里,“食盐”是盐商依“旧例”送给县令的贿赂。虽小说家言,亦可管窥其时其地官府与盐商关系之一斑。“食盐”含义既与盐法相关,研习盐法时有必要加以留意区分,而盐法又往往代有沿革,因此这些含义也往往具有历史性、地域性色彩。明乎于此,无疑有益于明确盐法演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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