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问答(7)
2013-01-30岳云龙,陈立庚
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对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有哪些积极意义?
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是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越高,就越容易偏离公益目标,越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公益服务需求。
在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事业单位监管存在着固有的制度“缺陷”:一是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事业单位的监管主要靠政府部门,包括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财政、人事、税务等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政府之外的监管主体很少,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渠道和方式。二是监管内容不够全面。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行为监管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人事、税务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对于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则缺少必要且有力的监管。三是监管方式依赖审批。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简单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将审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作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既管得过多过细,又管不住管不好。近些年来,传统事业单位监管不到位的弊端日益凸显,一些事业单位变成了谋求本单位利益、小团体利益的利益主体,乱收费、乱经营、乱涨价、乱花钱等现象突出,而且做法上越来越隐蔽、程序上越来越“合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明确提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监管要实现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多种主体,构建主体多元的监督体系。二是监管内容全面化。凡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纳入事业单位监管范畴,加强对事业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多样化。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性“硬”监督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来自非权力部门、非行政性的各种“软监督”。
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对实现事业单位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全面化、监管方式多样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搭建了多元主体共同监管的制度平台。理事会中除政府部门的代表之外,还包括服务对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代表,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可以更为直接的表达,通过沟通协商博弈,最终转化为理事会的决议。其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有机统一。理事会既是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也是事业单位的监督机构。在理事会决定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过程中,来自不同方面的理事们共同对事业单位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研究论证,可从根本上避免“合法但不合理”行为的出现,堵住了事业单位谋求小团体利益的制度“漏洞”。再次,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助于同步完善相关监管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客观需要完善事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