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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域范围与方式策略*

2013-01-30

中国治理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妇女

李 丹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以来,女性NGOs大量涌现,其种类繁多,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域、范围、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日益提高,参与的方式、手段、渠道丰富多样,参与的效果、影响日渐突出。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体现了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包容性,有助于推进男女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形成合作与协调的治理模式。如果从1995年世妇会召开前后中国女性NGOs进入活跃期开始算起,它们参与公共治理的历程已有十几年,经验值得总结,问题需要研究,因此在公共治理视野下探讨女性NGOs的治理参与,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女性NGOs的内涵与外延

狭义的女性NGOs通常是指由女性创办、主要由女性组成,并且以维护妇女利益、关注妇女问题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随着女性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域、范围不断扩大,女性NGOs不仅关注和关心妇女问题,而且以女性主义的视角关注社会问题;随着非政府组织的日益多元、包容,女性NGOs也越来越对男性组织成员、男性志愿者开放。因此,从广义上看,服务主体以女性为主或服务客体以女性为主的NGOs都可以称为女性NGOs。当然,也有人认为凡是以女性为关注对象的NGOs都是女性NGOs,但这样的界定难以体现女性在其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事实上,大多数关注女性事务的NGOs都不乏女性的参与,在今日的中国更是如此——女性关注与关注女性高度统一。在这一意义上,本文对女性NGOs的界定更强调以女性为主体的NGOs,即使它们未必是以女性为首要和唯一服务对象的NGOs,因为这样的女性NGOs更能体现女性的公共服务精神。

女性NGOs按目标功能、活动领域、成员构成、管理方式等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结合现实情况可简明综合归纳为四大类。社会团体类:包括妇联、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半官半民类女性组织,也包括联谊类女性NGOs,如女市长协会、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女摄影家协会、女医师协会等;基金会类: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妇女教育发展基金等;研究类:各大学的女性(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妇女理论、妇女运动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研究咨询中心、中国少数民族妇女研究中心、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外妇女研究中心等;服务类: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华坤女性调查中心、中国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等。

妇女非政府组织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公共治理,动员了广大妇女力量,契合了基层民众尤其是女性公民对社会问题、性别差异的关注,通过知政、议政、体政、参政,影响社会舆论,反映女性需求和利益,推动妇女参与社会发展,推动性别视角纳入决策制定,最终增强了女性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与影响。

二、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域范围不断扩大

公共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强调公民积极能动地参与公共事务。在公共治理中,女性NGOs在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决策、推动性别平等、从事志愿服务、开展慈善救助、补给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其做法值得学者们予以关注和总结。

(一)女权维护

对妇女权益的关切是很多女性NGOs的天然使命和主要宗旨之所在。妇女解放是全人类的事业,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但首先是妇女自身的事业、是女性自己要解决的问题。“男性可以同情女性的利益并支持性别平等的原则,但他永远不可能像女性自己那样严肃认真地对待女性的问题。”因此,无论再进步的力量都不能完全代表女性自身的利益和立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社会性别分化,妇女问题、性别问题异常凸现,女工下岗、女童失学、打工妹权益受损,农村外嫁、寡居、无子等弱势妇女土地使用权受限,以及拐卖妇女、嫖娼卖淫、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等问题相继出现。妇女维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复杂,个体女性对妇女组织的需求也日益迫切。20世纪80年代前女性对妇联的依赖性较强,随后民间妇女组织历史性崛起,并与“改革开放”、“全球结社革命”和“世界妇女大会”相遇,后者为前者的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世界妇女大会对女性NGOs发展的推动是里程碑性的,此前随着改革开放活跃起来的NGOs是几乎没有性别色彩的,而受全球结社革命影响移植嫁接过来的NGOs还没来得及在性别领域里精耕细作。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1995年12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建梅创建的女性NGOs,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影响和推动下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从事妇女权益研究与保护的专业性、公益性民间组织。中心主要在家政女工权益保护、职场性别歧视与性骚扰、社会性别不公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女性。社会转型过程中,弱势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很多女性NGOs通过不同的途径,对这些特殊妇女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密切关注。如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是一个以促进农村妇女发展为总目标的草根NGOs组织,1996年由原《中国妇女报》主编谢丽华创建,该NGOs从开展农村妇女扫盲项目、普查妇女病和防治项目开始,到后来对进入到城市打工的农村妇女提供帮助和服务,关注打工妹的权益保护、谋生技能和生活状况,现在已经是集信息服务、扶贫扫盲、技术培训、卫生保健于一体的知名女性NGOs,有效维护了这一类特殊女性群体的权益。女性NGOs成为协助政府推动公共领域男女平等社会政策的组织力量与机制保障。

(二)环境治理

女性NGOs所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关注女性自身权益只是其参与公共治理的一个方面,更多的女性NGOs将目光投向女性问题之外的公共问题。环境保护是中国NGOs较为集中的关注领域,也是女性NGOs最早关切的领域之一。1992年的《中国21世纪议程》承诺,政府对妇女团体和妇女兴办的环保项目给予扶持。1994年,首届“中国妇女与环境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表的《中国妇女环境宣言》指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也是妇女应尽的义务,有必要对妇女运动的发展战略和妇女解放思想进行变革和充实,以期建立符合人类社会现代文明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观念、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为当代及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中国女性非政府组织与环保运动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世妇会刚刚结束,各种旨在保护环境的妇女民间组织纷纷成立。廖晓义女士建立了民间环保NGOs地球村,旨在倡导“绿色生活”、“绿色社区”、“绿色传媒”、“绿色奥运”,宣传普及环保意识和理念,推广可持续消费的理论与实践;妇女环境小组(工商注册名称:北京绿澜文化传播中心)也是由知识女性成立的民间NGOs组织,小组深入工厂、社区、学校、幼儿园,奋战在环保宣传第一线,把女性作为环保宣传主体的优势与作为宣传客体的消费主导者身份有机地结合起来;北京地球纵观教育研究中心由留德女博士李皓负责成立,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环境教育影视资料库,为社会各界无偿提供环保资料,促进环境教育资源的共享;女记者汪永晨创立的绿家园呼吁“拯救长江白鳍豚”,打响“怒江保卫战”,发起“江河十年行”活动,为倡导环保领域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新闻平台。除了这些民间的女性环保组织,全国妇联更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动亿万城乡妇女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三八绿色工程”成为有史以来妇女参与造林绿化人数最多、领域最宽、效果最好的一项活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环境生态平衡和林业经济发展。妇联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妇女·家园 ·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每年都推出新的主题。中国妇女基金会从2001 年开始实施的“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着眼于改善西部贫困干旱地区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女性NGOs当仁不让的先锋作用再次验证了环境政治与性别政治的某种内在联系——女性是大地之母,是自然代言人,环境政治是女性政治 。一方面,环境治理是女性投身参与的政治,由于女性对环境的敏感性和依赖性,女性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确充当了积极倡议者和坚定行动者的角色;另一方面,环境政治也是最契合女性特点的政治,环境议题最能体现女性协作对话的政治智慧、悲天悯人的精神气质、爱人及物的人文情怀。同时,环境保护是影响造就女性的政治,一大批女性因为投身环保实现了人生转轨和蜕变,成为转型期中国打响环境保卫战的先行者,以至于环保NGOs被称为女性的天下。

(三)贫困治理

我国两千多万贫困人口中,妇女占大约60%。妇女遭受贫困的程度和深度,发生率和持续率相对于男性都更为严峻。特别是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妇女受到较多的负面影响。作为母亲的生养职责,身为女性的家庭羁绊使女性比男性较易于陷入贫困。扶贫、减贫是政府的重点工作和攻坚任务,女性非政府组织对此积极配合,在参与实施扶持贫困妇女的专项计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涉及范围广、任务较繁重、工作周期长和资金要求高的领域,与政府关系更密切的官方NGOs发挥着更主导的作用。如全国妇联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在全国实施的“巾帼扶贫行动”;全国妇联与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科技部等共同推出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王光美任主任的人口福利基金会发起的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中国妇女基金会实施的以关注西部妇女为重点的“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公益活动等。这些项目均取得了显著的扶贫业绩和公益效果。以“母亲水窖”公益项目为例,该项目启动时,西部仍有1300万人严重缺水,其中约有50万户家庭、近300万人饮水严重短缺,找水、取水、用水成为困扰许多女性生活的头等大事。该项目实施11年来已惠及170万人,仅甘肃省先后就接收“母亲水窖”项目专项资金4500多万元,在该省75个县市区、173个乡镇、328个行政村建设集雨水窖3万多眼,修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72处,解决了近30万名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问题。2001年10月,“母亲水窖”项目被载入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年底被评为中国女性十大新闻,2003年被评选为“中国十大公益品牌”之一,2005年荣获首届“中华慈善奖”。除了这些具有官方色彩的NGOs在与政府扶贫合作中大显身手外,在与扶贫减贫密切相关的助学、扫盲、普法、医疗、禁毒、防艾等具体领域,民间妇女NGOs的关注更为集中。如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宜川、紫阳、丹凤等贫困农村开展项目进行助学,先后引进资金200万元,援建小学13所。在宜川县举办了5期参与式教学方法培训,将参与式教学方法在当地5个学区推广应用,提高了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研究会还对村民、教师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增强家长和教师的社会性别敏感性,让更多村民认识到女童和男童一样,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专门成立防艾项目办和艺术团,致力于救助因毒品、艾滋病和贫困致孤的儿童,组织妇女进行禁毒和艾滋病宣教自救活动。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通过引进参与式培训等方法增强妇女的参与能力,通过扫盲提升妇女文化水平和自信,取得了卓著成绩,先后有7名中国“农家女”荣获日内瓦妇女高峰基金颁发的“国际妇女生活创造奖”和“全球推动扫盲国际创新项目奖”,为提升贫困女性的能力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这些民间女性NGOs与官方NGOs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一起构筑了防贫、治贫、减贫、脱贫的完整链条和坚固堡垒。

(四)社会救助

NGOs具有填补国家福利职能缺损和市场公益职能缺失的作用,女性在男-女、官-民、尊-卑、富-穷、强-弱的所有关系模式中都处于不利的一方,这决定了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男性更具敏感性、同情心、平等感,更富于仁爱之心、理想气质和人文关怀,加上女性特有的坚忍不拔、任劳任怨和克己奉献精神,这使她们非常热心而且也十分适合投身于社会救助领域——我国社会转型期大量救助类女性NGOs的出现绝非偶然。母性的天职、“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心和责任感使女性NGOs格外关注弱势儿童群体,一大批女性艰苦奋斗、呕心沥血,带头发起创办儿童救助组织,把母爱扩展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身上。如“星星雨”的创办人田惠平女士是一个孤独症儿童的妈妈,为了填补国内孤独症儿童救助领域的空白,她放弃了大学老师的职业,一心投入到“星星雨”的建设中来,创办了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收治、训练、教育孤独症儿童,为患儿家庭提供训练指导与操作培训,填补了国内救助教育孤独症儿童领域的空白;南宁安琪之家的创办人王芳,为了拯救像自己女儿一样的脑瘫孩子,筹集资金建立了一个既可康复训练又能接受教育的家园,在脑瘫儿童康复、特殊教育和生活护理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为脑瘫儿童康复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北京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的创始人张淑琴女士曾是警界一级警督,为解决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依无靠无人关心、失范违法犯罪率高的问题,她在陕西、北京等地创办了4个儿童村,收留、教育罪犯子女,使从太阳村出来的孩子无一犯罪,走上了与父辈不同的人生路;河北黎明之家的家长、院长张佳琴是一个年轻未婚的修女,她满怀悲怜之心,收养残疾弃婴,使很多徘徊在死亡线上的小生命得到救助,并用自己的爱心为残障儿童撑起爱的家园;亲子教育学校的创办者孙闻鸿是20世纪60年代初来到草原的3000名上海孤儿之一,自费创办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亲子教育学校,为成百上千的单亲家庭和问题孩子提供亲子教育服务。还有的妇女NGOs对特殊个体的不幸和灾难较为关注。如“中国送子鸟助孕基金”以“反不孕歧视,建和谐家庭”、“让家完整、让爱延续”为宗旨,注资1000万元,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不孕不育患者,救助因不孕歧视导致不幸的特殊妇女,救助灾区无子家庭、丧子家庭,救助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不孕家庭;上海的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其工作目标是为因各种原因而失去孩子的家庭和因患严重疾病或遭遇各种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生活困难、精神危机的家庭提供精神资助,其“哀伤辅导”功能独树一帜;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美容时尚报社、伊美尔医疗美容连锁集团联合发起“玫瑰基金”,用于救助因毁容和患乳腺癌术后需要乳房再造但无经济能力的贫困女性。这些女性创建的这些民间慈善保障组织适应了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多样化的趋势,主动承接了社会转型期政府无暇关注、无力承担的部分职能,有效提供了政府和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家庭融合与社会和谐,提升了受益家庭和女性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这些杰出的女性NGOs创办者实现了自我价值和人格升华。

三、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的方式与策略

女性NGOs构成了NGOs天空的半边天,大大加快了女性参与公共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女性受就业状况、社会地位、知识水平等限制,组织化程度远不如男性群体,“经过组织化的方式对个体利益诉求进行内部的过滤和协调,可以使利益表达更加集中、更加有力,因此也更有可能对政策产生影响。”相对于一般NGOs,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有自己独特之处,在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政府转型、社会变革、全球化浪潮、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内外洗礼磨炼后,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的策略日臻成熟,手段日益多样。

(一)多方借力协同治理

治理的表现是国家权力的社会回归,治理意味着权力运作模式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对高度中央集权和自上而下控制模式的一种否定,强调权力运行的相互性、多向性,旨在建立一个以相互依存为基础的、以协作为特征的、纵横协调、多元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女性NGOs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对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大有裨益,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将公共产品供给的所有组织和社会成员纳入到网络化的结构中来,形成一个政府与非政府系统相互依赖、协调互动的体系。地球村是一个女性环保主义者建立的民间NGOs,在地球村的活动中,最具有特色的是多方参与合作。为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地球村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其他公民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公民之间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地球村与国家环保局联合出版了《公民环保行为规范》、《儿童环保行为规范》,地球村编写的《绿色社区指导手册》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正式推荐;北京地球村负责人廖晓义女士作为北京奥申委的环境顾问,参与了绿色奥运行动计划的制定,“绿天使工程”、“绿袋子垃圾分类”、“酒店空调节能”等活动受到了奥组委、相关企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关注;地球村设计和实施的“社区居民论坛”和“社区居民环境议事会”理念得到民政部高度赞扬和社区居民的认同;北京地球村还与国家铁道部共同实施了“绿色列车”项目,利用流动课堂传播环保理念;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合作推动循环经济;与北京延庆县、密云县等地方政府合作推动乡村生态文化工程建设和生态县建设。地球村通过与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其他单位团体、个人的合作共治,在促进政府环境治理理念和工作方式改变的同时,使环保治理理念与工作架构贯穿、涵盖到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国家部委甚至国际组织等不同主体,这是廖晓义及地球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方式和卓越经验。实践表明,女性参与公共治理有效缓解了政府对于某些社会公共事务的供给不足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协作网络,使它们在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共享资源,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女性NGOs凭借其特有的亲和力、高超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合作精神、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营造了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赢得了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构成了NGOs天空的半边天,最大程度凸显了NGOs 在公共治理中独特的协调、沟通、共建功能。

(二)官-民NGOs联合互补

在中国谈女性NGOs,绝对绕不开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的女性非政府组织,其结构上通下达、覆盖面广、社会动员能力强、官方资源多,是推动性别主流化、维护妇女权益、开展社会治理最有代表性、最有影响力的女性NGOs,在改革开放前几乎是唯一的女性组织。多年来,按照“哪里有妇女群众,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原则,妇联组织形成了纵横交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国性组织网络,使妇联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不同领域。这些网络无疑为中国女性参与公共治理提供了主要途径与主流渠道。“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今天中国没有一个妇女NGOs组织能与妇联的权威地位相比拟,也没有一个民间妇女组织能替代妇联的作用。”事实上,妇联几乎参与了所有公共治理领域,包括扶贫、环保、扫盲、就业、贷款、治病等,也几乎参与了所有公共治理环节,包括推动政策供给、实施政策评估、监测项目执行、进行理念倡导、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个体服务等,成为女性参与公共治理的一个主要渠道。由于妇联有良好的基层组织建设,有来自党政系统的支持,动用这些资源展开活动最为便利且能产生良好的影响,其他妇女NGOs都意识到了妇联的这一优势,并把寻求与妇联的合作作为其重要的行动策略。妇联也日益意识到自身转型的必要性,越来越重视与其他女性NGOs的合作。因此,近年来妇联与民间女性NGOs合作势头日盛,“妇联和民间妇女NGOs的联合,可以优势互补,这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现实的需要。”至于妇联愿意在联合中充当何种角色,整个联合的网络如何运作,有的认为,妇联应该充当网结、协调人的角色;有的认为,真正的网络,要有平等的对话渠道和机制,不论大小机构在网络中都可以平等地参与。2005年4月16日,在北京西藏大厦,属于中国妇女NGOs的全国性互动服务平台“妇女观察”机构正式成立,来自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第一代妇女NGOs和新生代女性NGOs共同以民主方式通过了相关行动框架。这标志着女性NGOs结束了各自为政、单枪匹马的战略,开始走向联合与合作。女性NGOs的联合可以增强其自治性、独立性,弥补其热情有余、资源不足的劣势,有利于提高女性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性别视角引入决策

女性NGOs参与公共治理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最主要的体现是把社会性别视角、妇女问题或妇女关心的问题引入公共政策领域,具体体现为:其一,在妇女事务领域提出新的问题,从而扩展了原有妇女事务的管理范围,将新的妇女问题纳入治理议事日程;其二,引入性别视角,促使全社会、政府和研究者及妇女本身从新的角度观察已有的社会问题;其三,把妇女关心的事务纳入治理主题,使之受到重视,并求得解决,从而带动了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如20世纪80年代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插足问题、妇女回家问题、计划生育中溺弃女婴问题,通过妇联和其他女性团体的关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些新议题催生了新时期的妇女运动,引起了社会对妇女问题的关注,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奠定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近年来,妇女就业、包“二奶”、家庭暴力、性骚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成为进入政府主导议事日程的新议题,进而促进政府对这些问题给予重视和有效治理。在议题提出、上升、转变、被提到日程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以外组织力量的改变,女性非政府组织对此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第一个提出将“不受性骚扰的侵犯”列入妇女人身权利范围,其后又得到了妇联和其他女性NGOs的支持,最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入第六章“人身权利”部分第四十条。现行的公共政策有的无视女性利益,把男性的经验、标准、看法普遍化,如土地承包政策以传统的男外女内、男婚女嫁为基础,巩固和扶持了陈旧的传统性别观念,强化了妇女的依附地位,不利于农村妇女走向自立自强;有的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看似中立,实则也损害了女性利益,如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规定只有“正在发生”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此规定没有考虑到男女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受虐女性通常不是施虐男性的对手,不可能成功地完成传统意义上正当防卫的现实;有的是主观认定,没有很好地研究女性的特点、需要和诉求,制定的政策偏离性强,如农村医疗保险政策,没有考虑到男性多患大病急病、女性多患长期慢性病的不同病患特点,也没有考虑大多数女性寿命比男性长的现实;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法律政策的监督不到位,即所谓有备案而无审查,有监督而无撤消,如关于男女退休年龄、关于男女结婚晚婚年龄的不同规定,这些规定影响了女性的切身利益,但这么多年来人们多次呼吁至今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公共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妇女非政府组织自觉地利用组织优势,从女性需要和愿望出发来审视、介入相关的立法和决策,从而把女性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转化为政府关注解决、全社会督促解决的问题。

(四)柔性战略促进善治

公共治理理念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以灵活的手段回应社会的公共需求”。女性NGOs立足于自立立人、自达达人,从满足社会需要出发,自我组织,自我治理,自我供给,超越了政府供给的限制和市场供给的弊端,实现了最接近公益目标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成立之后,从未得到过任何来自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财政拨款,它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营利性的经营收入与外界的无偿资助。营利性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杂志发行、广告、邮购等。外界资助一是来自海外机构的资助,二是来自国内筹款。随着项目影响力扩大、社会公信度提高以及与国际交流增多,“农家女”获得了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援。另一方面,女性NGOs以其无私奉献的人文精神、认真执着的工作激情和创建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吸引了众多的志愿参与者,她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心甘情愿地为公益付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成立之初,只有主任郭建梅在内的4名专职律师挤在北京中关村地下旅馆的两间房里,免费为没钱、没地位、求助无门的弱势群体代理案件。中心的知名度、美誉度打开后,吸纳了很多年轻的律师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活动事业,如今该中心在办案、专题研究、研讨会以及开展各类社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广泛有效地发挥社会各界、各类人才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心工作服务。由于女性NGOs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在赢得官方认可和社会声望方面在同类NGOs中技高一筹,成绩骄人。如地球村创建者廖晓义获得“中央电视台2005年度经济人物公益奖”、2006年“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还被聘为奥运会环保顾问、绿色文明大使。“农家女”荣获中国“最具责任感NGOs”奖,创建人谢丽华先后荣获全国科普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国际女能人奖、全球妇女领导力奖等称号。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评为中国十大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之一、模范公益组织,荣获中国公益事业杰出贡献奖。中心主任郭建梅与全球千名杰出妇女共获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集体提名,2007年又获美国颁发的“全球女性领导者”奖,2010年获法国西蒙·波伏娃女权奖,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评为“中国十大正义人物”候选人之一。良好的口碑与荣誉为女性NGOs扩大影响、获取资源、提升能力,进而促进女性高效参与公共治理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凭借这些资源获取优势,女性NGOs有效解决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在回应社会需求方面,女性NGOs从女性实际需要出发,以女性特有的敏感和体贴想人所想、急人所急,提供有针对性的灵活服务。如南山区女职工服务中心面对深圳外来工,特别是外来女工工作条件差、工作时间冗长、没有合法保障、遇上劳资纠纷缺乏议价能力等诸多问题,致力于普及外来工法律知识,定期开办普法知识讲座,开设劳动法热线,培训女工领导才能,推动其自主自助,为推动解决珠江三角洲外来女性农民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提供了外于政府、优于政府的有效治理平台。不占用政府资源,独立自治,开展专门性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难,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女性NGOs促进善治的集中体现。

〔1〕2004年11月7日至10日,中国第一代妇女NGOs能力建设研讨会在京郊召开,中国最早成立的六家妇女NGOs与会,它们分别是:陕西妇女理论与婚姻研究会、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云南西双版纳妇女儿童法律健康咨询中心。这六个妇女NGOs都是由女性带头发起创建的,都以服务女性为宗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女性创建的NGOs与为女性服务的NGOs纵然在内涵上有区别,但在现实中却是有机统一的。

〔2〕刘伯红把妇联系统以外的妇女NGOs分为研究性妇女NGOs、服务性妇女NGOs、联谊性妇女NGOs 及综合性妇女NGOs。见刘伯红:《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载《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狄金华等认为妇女非政府组织按工作的主要内容来划分,包括倡导型的NGOs、救助型NGOs、操作型(或干预型)的NGOs。见狄金华等:《妇女非政府组织问题研究述评》,载《学会》,2008年第12期。

〔3〕女性NGOs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与影响包括赋权予女性、参与公共决策和立法、对政府监督和制约、推动群体内成员参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与社会整合、推进国际交流,等等。参考杨炼:《论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

〔4〕[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王凤仙、米晓琳:《NGOs 话语与民间妇女组织的自我认同》。载《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6期。

〔6〕李丹:《论女性在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与贡献》,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

〔7〕陈至立:《在全国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参见中国妇女网,2009-05-07,http://www.women.org.cn/allnews/1410/10.html.

〔8〕《中国母亲水窖惠及170万人 获500万美元最大捐助》,“中国新闻网”,2011-07-01,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7-01/3149301.shtml.

〔9〕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10〕金一虹:《面对挑战与机遇的妇联组织变革》,载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编《中国妇女组织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11〕徐辉:《诊脉“中国妇女NGOs十年”》,载中国发展简报网站,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qikanarticleview.php?id=429,2005-12-16。

〔12〕陈振明、薛澜:《中国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和主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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