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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群体性事件处置

2013-01-30马亚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群体性枫桥

□马亚雄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号

“枫桥经验”与群体性事件处置

□马亚雄

一、“枫桥经验”的实质和精髓

无论是初创时期的调和阶级矛盾,还是到发展时期的调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再到新时期的调和、化解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矛盾,我们可以提炼出“枫桥经验”的实质和精髓就是“以人为本,调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促进和增强社会和谐与稳定”。从这一角度看,“枫桥经验”对我们认知和处置当前高发的群体性事件有着特别的价值和意义。

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与处置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激化和冲突的表现,是正常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越轨行为。

中央提出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要遵循“以人为本,调和、化解矛盾,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按照说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原因

首先,从社会背景看,群体性事件是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冲突的表现。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新旧两种体制、两种秩序规范甚至两种价值观同时并存,社会控制力降低,由此产生的矛盾冲突往往表现得异常激烈。由社会结构内部不协调而产生矛盾、冲突或人们的无序互动导致的紧张状态所形成的社会张力,如果不能及时释放,就会逐步积蓄起来,并在社会结构最薄弱的环节释放出来。

其次,从深层次原因看,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诸多不和谐因素导致的结果。

一是经济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仍不完善,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如以“能者多得”为基本运作原则,“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是必然结果。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化也势必发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和冲突就不可避免。

二是政治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缓慢,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体制中,公共管理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管理效率,忽视其与保障私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增进公民自由的统一;片面强调管理者的权威性、主导性,忽视与私人和社会组织的双向沟通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关注;片面强调绩效,忽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内在关联。

三是文化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上,“青天意识”、“法不责众”、“官逼民反”、“杀富济贫”以及文革时期遗留的“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等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加之现在互联网文化中“夸大、渲染、误导”等负面作用的推波助澜,使部分人群的心态极不稳定。

四是社会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当前我国人口总量大、素质低,就业形势严峻,城镇失业率一直处于攀升状态,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体制虽然在形式上赋予了每个人以平等的权利,但却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够真正同等地享有权利。

五是环境资源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步加重,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空气质量等级下降,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群众对自己的生活产生担忧。

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背景和深层次原因的认识给我们如下启示:一方面,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无须大惊小怪;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社会弊端、社会矛盾和冲突所引发,减少、控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策在于更多地尊重民意、保障民生、维护民权,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资源等各领域的问题乃至弊端,重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尽快完成社会重建与转型。

四、用“枫桥经验”解读“三可三不可”原则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公安部曾提出了“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原则。根据“枫桥经验”“以人为本,调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促进和增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实质和精髓,可以对上述原则进行如下解读。

所谓“可散不可聚”,就是要注意将事件消极的群体性意识状态,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手段逐步分解为个体意识状态,使这些个体退出群体范围,实现制止事态发展的目的。群体性事件的酝酿、发展、结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引发和卷入事件的成员心理和行为由“散”到“聚”,再由“聚”到“散”的过程。因此,制止和平息群体性事件就是根据其发展规律,做好缓解矛盾的工作,将群体心理和行为以“聚”的状态分解为“散”的状态,使参与事件中的大多数人不再卷入事件或中止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主动退出事件。

所谓“可解不可结”,就是要敢于正视矛盾,妥善解决矛盾,而不是回避矛盾,甚至制造新的矛盾。制止和平息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也是我们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要坚持教育疏导的指导思想,耐心细致地做好化解各种矛盾的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事件主体成员提出的实际问题。

所谓“可顺不可激”,就是要顺着事件主体成员的“思路”和“脉络”找出矛盾和发现问题,再抓住有利时机去引导、疏通,而不是在矛盾和问题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高压政策去激化矛盾。

(责任编辑:常洵)

2013-05-08

马亚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副教授,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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