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人管理办法初探
2013-01-25林静
林 静
(武汉市医学会,湖北 武汉 430014)
医疗事故鉴定人管理办法初探
林 静
(武汉市医学会,湖北 武汉 430014)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人自身公平性的争议由来已久,且与其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相关。本文旨在鉴定人管理办法上作出探讨。
鉴定人;管理办法;探讨
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鉴定人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裁判长”,能否“秉公执法”、合理评判,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公平性。
为此,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以无记名问卷调查方式,收集有关鉴定人自身公平性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被调查者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人(患方和医方)和相关鉴定人(医疗专家组专员)。
其中,患方反映强烈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仍离不开医学,甚至卫生行政部门的管束。鉴定人与各医疗机构仍有千丝万缕的“裙带关系”。鉴定结论难免有失公正。医方担心的是部分鉴定人缺乏相关学科知识,对涉及医疗行为违法阻滞事由的认定不充分。鉴定人本身也深感医学相关边缘学科以及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不足,造成鉴定时的“力不从心”,同时作为一个社会人,有时不免为“人情”关系所干扰。尤其是,鉴定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少数的”,还要承受学术压力。凡此种种,均与医疗事故鉴定人的管理有关。笔者认为,要加强鉴定人管理,必须重视制度建设。
1 鉴定人的考核和培训制度
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决定鉴定水平的高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鉴定人必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1]。但在现有的高级职称评定体制下,达到了规定的职称标准,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鉴定人来自不同的医疗单位,医学会判断他们是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目前还未看到什么具体措施。应当采取适当的考核与培训机制:
1.1 对专业素质的考评:可以以候选人近年发展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数为标准,综合其同期专业工作开展情况(如承担的相庆级别的科研项目数或重大创新手术例数)等,进行打分,根据淘汰比例,设一个专业水平标准线,此次考评候选人的专业素质。以保证鉴定专家库的专业水准。
1.2 对执业道德素质的考评:可以对达到专业水平标准线的专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民主评议由医学会组织统一专业组候选人背靠背评议,评议过程不对外公开。公示可在专家的工作单位进行,组合由医学会统一考量。这样对专家的执业道德有了全面的掌握。在建立专家库的,对违反执业道德者,一经查实,医学会应当随时取消其鉴定人资格。
1.3 对法律知识的培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一经部门规章等,运用医学科学管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有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等,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件,只有通过定期培训,才能熟练掌握,以服务鉴定工作的需要。
2 医疗事故鉴定人名册知道和三方选任制度
前者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将省、地区范围内具备医疗事故鉴定人资格的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特长、职称、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等资料汇编成册,存于司法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以备选任。且按法律程序对在册的鉴定人每年进行资格审查。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有利于保持鉴定人的独立性,使个人利益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分离,有利于社会各界对鉴定人从事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 是指在对某一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进行鉴定时,鉴定嗯的选任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从鉴定人名册中挑选人数相等的鉴定人。双方已选定的鉴定人再协商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鉴定人担任该机构主持人,鉴定人均以个人身份进行鉴定的制度。三方选任鉴定人制度是基于对抗制的机制,它能有效地促使鉴定人增强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责任感,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纠纷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2]。
3 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鉴定人应执行回避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均可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必须自行回避: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者。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或医学会聘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大部份是各医疗部门的专家、教授,在处理某些专业性医疗纠纷时,有的是他们自己部门的问题,鉴定人与责任者常常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很难真正做到“秉公”处理。所以,鉴定人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4 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条例》第五十七条只对鉴定人徇私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对鉴定人故意和过失的法律责任来作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一旦出现规定以外情况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成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侵犯当事人权益,或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的后果。许多学者认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鉴定人的过失而对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或鉴定材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当责任。国内的一些地方立法,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均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很多共同属性,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所以,必须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5 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当事双方的质证,法庭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3]。但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必须健全相关的保障制度。
5.1 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经济补贴制度。在规定鉴定人出庭质证义务的同时,应赋予鉴定人相当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鉴定人对于因出庭支付的费用,以及因质证而影响正常收入,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给予补偿。
5.2 完善鉴定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而言,司法保护措施可以认为是其最基本的条件。鉴定人不出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措施。
总之,只有对医疗事故鉴定人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才能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失公正,以便更好地为解决医患争议服务。
[1] 钱亚芳,王国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困境及处理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2(5):234-236.
[2] 周淑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初探[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10):1230-1231.
[3] 刘慧,龚圣济,徐莉.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6,12(3):67-68.
Study of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Approach
LIN Jing
(Wuhan Medical Association, Wuhan 430014, China)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personal equity controversy long-standing, and lack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This paper aims to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management to discuss.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 Discussion
R197.32
C
1671-8194(2013)19-039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