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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生猪生产环节违法添加沙丁胺醇的原因分析

2013-01-23王玉东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8期
关键词:瘦肉精沙丁胺醇屠宰

王玉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素类β-受体激动剂,也是平喘类药物。这类物质非法使用于动物,可提高肉料比和瘦肉率,俗称“瘦肉精”,但人食用残留含有此类物质的畜禽产品后可导致中毒。近年来我国查处的沙丁胺醇违法案件,或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发现的沙丁胺醇违法添加的事件仍然存在,影响了养猪业的发展,破坏了行业信誉,且给人民群众带来食用安全风险和消费阴影。随着国家加大对使用沙丁胺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效果显著。本文拟对近年来生猪违法添加沙丁胺醇的违法案件及有关检出阳性事件进行整理,在分析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关监管建议。

1 沙丁胺醇简介

1.1 沙丁胺醇是一种人用止咳平喘药物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中涉及沙丁胺醇的有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2种西药。沙丁胺醇为白色结晶性粉末,能有效地抑制组胺等致过敏性物质的释放,防止支气管痉挛,适用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痉挛、肺气肿等。硫酸沙丁胺醇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粉末,能使支气管平滑肌松弛,从而解除支气管平滑肌痉挛。

该药的副作用主要是对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作用,可导致头痛、头晕、失眠,偶见肌肉和手指震颤、心悸、血压波动等。沙丁胺醇过量时可引起低钾血症,诱发心律失常。沙丁胺醇对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1]。

1.2 沙丁胺醇是养殖行业违禁药物

本类药物具有促进动物肌肉特别是骨骼肌中蛋白质合成、抑制脂肪合成与积累作用,使生猪生长速度加快,瘦肉增加,脂肪较少,饲喂这种药物的猪被俗称为“健美猪”。但将沙丁胺醇在生猪生产中非法添加使用,猪肉等产品可引起消费者中毒。1997年3月,农业部下文严禁将β-肾上腺素类激素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添加使用;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β-受体激动剂;2002年开始,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明确将沙丁胺醇、盐酸沙丁胺醇列为养殖行业违禁药物,不得在畜禽养殖中添加使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也规定,养殖企业、养殖户不得添加、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违禁药品。

2 近年违法使用沙丁胺醇案件介绍

2.1 养殖环节使用沙丁胺醇

据大众网青岛2013年4月27日讯,在2012年12月26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的“瘦肉精”专项抽检中,胶州市某养猪场抽检尿样检出沙丁胺醇。12月27日,胶州市畜牧兽医局正式将案件移送胶州市公安局。经侦办,犯罪嫌疑人贾某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胶州市检察院审查,将依法提起公诉。26头涉案生猪已被无害化处理。同时胶州市食药监局对未遵守处方药销售制度违规销售硫酸沙丁胺醇片的某大药房连锁店进行了查处。

2.2 生猪出栏前使用沙丁胺醇

据报道,2010年7月12日,在浙江省衢江区某生猪调运点13头生猪被检出沙丁胺醇阳性。据养猪户姜某供认,因近期猪咳嗽,就从人用药店买硫酸沙丁胺醇药片拌料喂食治疗,同批猪共有14头,除了当天出售的13头外,栏里还剩有1头。执法人员对其家中余下的1头猪及另13头猪中随机抽尿样5份送浙江省某检测中心,经检测,硫酸沙丁胺醇全为阳性[2]。

2.3 屠宰前使用沙丁胺醇

2012年5月《法制日报》报道,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在半个月内连续公诉了两起“瘦肉精”案件。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李某和魏某,并非生猪养殖户,也未在生猪出栏前添加,而是在收购合格生猪后,屠宰前添加,逃过了生猪检疫等环节。据李某交待,2008年夏天,有人在屠宰场门口向其推销药水,说给猪饮用此种药水后肉色好,不影响猪肉质量,对人体也无害,李某购买一瓶。2011年7月,李某将含有沙丁胺醇的药水掺在水中,喂给从养殖户李某手里收购经检测合格的10头生猪。经检测,这10头生猪中均含有沙丁胺醇成分。同一天,被告人魏某从新密市另一生猪养殖户张某处收购经检测合格的生猪8头,采取同样手段给生猪饲喂了沙丁胺醇。

2.4 为保水增重使用沙丁胺醇

据报道,2012年3月8日,吉林省某猪肉生产企业被揭秘触目惊心的注水肉加工过程。在屠宰车间,每头猪需要注射5mL的“药剂”,注射后猪极度干渴,随后便能灌注10kg以上的水。为了让注水肉保持正常猪肉的色泽,要兑入苏丹红;为了让溶液进入猪体内,凝固在猪肉里,要在水中兑入明胶。这种注射剂中含有大量沙丁胺醇,会造成猪肌肉剧烈收缩,从而使水分聚于肌肉,猪会明显干渴,保证注入的水进入肌肉[2]。

3 沙丁胺醇检出情况

3.1 2009年7月1日,河北省某食品公司的生猪屠宰线上,由农业部某畜禽产品检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随机抽取了9个猪尿样品、5个猪肝样品,结果检出沙丁胺醇6个阳性猪尿样品和3个阳性猪肝样品,经溯源这些阳性样品均来自于同一养猪场。猪尿阳性样品沙丁胺醇检出最高值竟达到1130μg/L。2009年9月,农业部检查督导组对该事件进行督导检查,并走访生猪养殖场,核实情况。经调查该养猪场在生猪出栏前,猪群中有咳嗽、喘气症状的病猪,养猪户为减轻运输过程的咳嗽症状,给猪只注射了河北省某兽药厂生产的咳喘神针(标称氟苯尼考注射液、包装上注明含有保密平喘止咳成分)。经调查,其平喘止咳成分是违禁药物硫酸沙丁胺醇。该检出事件是因养猪户误用了含有沙丁胺醇的治疗注射剂引起的。

3.2 2011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0号),某中心承担了山东、河北等六省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9000份猪尿样品三种“瘦肉精”的快速专项监督检测。其中,从某食品公司抽检的猪尿样品,检出沙丁胺醇阳性样品10个。经确证检验,检测值范围为80.7~138μg/L。

3.3 2012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8号)的要求,某中心承担了山东、辽宁等10省市生猪屠宰环节15000份猪尿样品“瘦肉精”的快速专项监督检测。其中从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猪尿样品,检出沙丁胺醇阳性样品4个。经确证检验,检测值范围为144.15~228.59μg/L。

4 关于强化沙丁胺醇监管的思考

4.1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

养殖户对沙丁胺醇等非法添加物质的危害认识不足,极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或者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教唆和挑拨,给猪注射或饮用含有沙丁胺醇的药水;或购买使用沙丁胺醇药物治疗生猪咳嗽症状,养殖户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全然不知。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使养殖户远离沙丁胺醇等此类药物。

4.2 加强人用处方药监管,杜绝人用药流入畜牧生产环节

当前我国对人用处方药物管理存在漏洞,“人药兽用”现象很普遍,除了沙丁胺醇类药物外,其他如人类专用的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也常被违法使用于畜牧业中,不仅影响食用畜产品的安全,还给人类防病治病带来困难和风险。加强对人用处方药物的管理,加大对医院和药店的检查和监管,对杜绝人用药物流入到畜牧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4.3 加强兽药生产和流通监管,杜绝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当前我国一些不法兽药企业质量意识差,易受利益驱使,产生投机和侥幸心理,钻监管漏洞,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名称与内含成分不符、不注明某些成分、添加违禁药物成分、在中药配方中添加违禁西药成分等“假、冒、伪、劣”兽药。因此应加强兽药生产和流通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兽药产品坚决取缔其生产文号,加大对相关违法兽药企业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4.4 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近期我国各地生猪不同环节违法添加沙丁胺醇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应发挥各级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和当地群众的作用,组织对本辖区内使用沙丁胺醇、屠宰、贩运含有沙丁胺醇生猪违法添加行为进行监督和全面排查,摸清违法行为易发重点区域和主要窝点,对排查发现的养殖、屠宰、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清理铲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沙丁胺醇案件发生。

4.5 加强监督抽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开展生猪产品的沙丁胺醇残留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抽检是发现沙丁胺醇违法事件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生猪产品的沙丁胺醇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各地制定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方案,及时上报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报告。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信息发布和通报交流,对出现的违法事件及时曝光。有关风险评估机构要不断开展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药物的风险评估工作,不断获取技术数据,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国家制定沙丁胺醇监管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4.6 强化市场准入,规范肉品流通

对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药物的监管,应从源头抓起。各地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屠宰企业入市备案管理,加强生猪入市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生猪屠宰企业与生猪养猪场或生猪经纪人签订生猪供货合同协议,生猪养殖场地和生猪经纪人应提供“瘦肉精”检验证明和不添加“瘦肉精”承诺书。一旦供方出现违约将处以重罚,并取消其供货资格,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执行入市备案管理规定,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退市管理。

4.7 强化屠宰责任,提高监管水平

生猪屠宰企业是提供生猪产品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屠宰监测,确保生猪质量安全。生猪屠宰企业应自行开展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沙丁胺醇等药物的检测,应购置设备和试剂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对出现阳性样品及时进行确证检验[3],采取果断处置措施。

当前我国许多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已经做到了对部分“瘦肉精”的批批抽检,甚至做到了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用快速检测试纸条头头检测,这是严防不安全生猪产品流向市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的必然趋势。

同时,要不断强化屠宰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检查督导,切实保证生猪肉品的安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对所属地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蹲点守候监察制度,对重点屠宰场实行24小时不定时检查。陆续在定点屠宰厂设立远程监控设备,将设备控制终端安装在各地监管部门,加强运程监管和控制,不断提高屠宰监管水平。

[1]沈建忠,江海洋.畜产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及其危害[J].中国动物检疫,2011,28(6):27-28.

[2]百度文库.“沙丁胺醇”违法犯罪行为分析[EB/OL].(2012-04-23)[2013-07-11].http://linzuliang2012.blog.163.com/blog/static/20611515620123235372753/.

[3]万宇萍,凌莉,高东微.β-激动剂类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进展[J].饲料工业,2013,34(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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