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实证研究
2012-12-26王秋杰
王秋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
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实证研究
王秋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
职务犯罪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强有力的较量,犯罪嫌疑人抗审能力的增强、法律限制的增多等给审讯带来严峻的挑战。笔者通过对在押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调查问卷,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原因、自我评价等进行了分析,侦查人员应运用使用证据、利用矛盾、情感影响、认知重构等审讯方法,完善审讯体系,破解审讯难题,提高审讯水平,充分发挥审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价值。
职务犯罪;审讯;实证
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大多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现场,也很少留下实物证据,因而取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贿赂案件基本上是“一对一”,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审讯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不可缺少的手段。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执法要做到理性、文明、规范、平和,对审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嫌疑人审讯中对抗性增强,审讯中存在侦查人员审讯技巧不高、对审讯的控制能力不强、面对僵局无法化解等问题。因此,为能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对职务犯罪审讯进行研究,探讨审讯的方法并提高审讯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为研究职务犯罪嫌疑人审讯中的相关问题,笔者于2011年7月对北京市监狱在押男性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问卷调查。发出问卷50份,收回问卷49份,有效问卷47份。调查对象的构成情况如下:
表1 性别
47名调查对象全部是男性,因此,本次调查是针对男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展开的。
表2 年龄
在47名调查对象中,50-60岁所占比例最高(38.3%),其次是40-50岁(31.91%),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于40-60岁这个年龄段,社会经验丰富,人脉关系较多。
表3 文化水平
47名调查对象中,大学、大专文化程度人数最多,比例最高(74.47%),说明职务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高,逻辑思维能力强。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阶段性成果。
表4 职业
调查对象中,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有28人,所占比例最高(59.57%),其他行业人数差别不大,说明职务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工作人员,身居一定职务。警察也是国家公务人员,因其具有特殊性,故将其单独计算。
表5 罪名
调查对象涉嫌受贿罪人数最多,所占比例最高(51%);其次是贪污罪,比例为(23.4%);其他罪名人数相差不多。这说明职务犯罪多集中于贪污贿赂犯罪。注意,有的调查对象触犯多罪名。
问卷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原因,即交代犯罪行为的原因。(2)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即促使交代犯罪行为的因素。(3)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评价,即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4)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表现,即在接受审讯中有什么样的表现。
在问卷设计上,对每一个问题只要求做出“是”或“否”的回答,没有设置中间项“不一定”,防止被调查者不明确表明自己对问题的态度。依照选择“是”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来进行比较分析。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分析
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会存在各种供述心理障碍,但在侦查人员审讯活动或其自身心理活动的相互作用下,会克服供述心理障碍,形成供述动机。所谓供述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内心起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形成供述动机既包括自身存在悔罪感,主动供述犯罪行为,也包括侦查人员运用适当的审讯方法,使其愿意或不得不交代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具体案件情形不同,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不同,促使其形成犯罪动机的因素和交代犯罪行为的原因也会不同。
表6 供述动机形成的原因
调查显示,(1)对“期望获得从宽处理”作出肯定回答的有36人,所占比例为76.59%。因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有得到从宽处理的欲望,但从宽处理的前提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坦白交代。坦白从宽是酌定从轻处理情节,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犯罪行为能得到从轻处理的。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教育,激发“期望获得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2)对“一人做事一人当”持认可态度的有25人,所占比例为53.19%。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敢作敢当的性格,认为自己实施了职务犯罪,触犯了法律,就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负责,敢于交代犯罪行为。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可使用“激将法”,故意刺激犯罪嫌疑人,促其形成供述动机。(3)对“想获得内心的平静”持肯定态度的有23人,所占比例为48.93%。犯罪嫌疑人知悉犯罪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内心又不愿接受这种惩罚,于是处于供或不供的两难选择,内心焦虑不安,而其一旦选择供述就会结束这种煎熬,心理获得平静。(4)有21人选择了“希望得到家人、亲友的谅解和支持”,所占比例为44.68%。部分犯罪嫌疑人亲情、友情浓厚,害怕因自己的犯罪失去亲朋好友的支持,希望借交代犯罪行为能得到他们的谅解。所以,侦查人员可使用情感接纳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交代犯罪行为是对亲朋好友的负责,因而形成供述动机。(5)有21人选择了“受良心谴责,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所占比例为44.68%。部分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失,有的还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伤害,因而他们感到对不起党和组织的多年教育和培养,良心受到谴责,愿意接受法律给予的合理制裁。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可使用情感感化的方法,增强犯罪嫌疑人内心的懊悔感,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应当性,应该向国家和人民予以交代。另外,“害怕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为了保护其他人”、“无法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等也占据重要比例,要求侦查人员坚决杜绝非法审讯;瓦解同案犯之间的关系,摧毁攻守同盟;适时出示所掌握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继续顽抗有害无益,不得不供。
表7 促使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
调查显示,在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行为的因素中,起作用较大的依次是:(1)“不说出实话,内心承受的压力太大”(46.8%)。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都知悉法律,知道实施犯罪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他们虽然认同刑罚的惩罚,但却害怕承受。于是,他们一方面对犯罪行为缄默,另一方面却又害怕因态度恶劣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内心犹如“排山倒海”、激烈斗争。而他们交代了犯罪行为,内心立即得到一种解脱。(2)“心慌意乱,糊涂了,只好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思回答问题”(40.4%)。在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多会使用一定的审讯策略,如夸大法、模糊法、暗示法等,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错觉,陷入侦查人员设置的情景,不由自主地按着侦查人员的思路交代犯罪行为。(3)“迫于侦查人员的审讯压力”(38.29%)。部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对其精神或肉体进行打击,迫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心理抗拒,顺应讯问人员的意愿。因“两个规定”的颁布,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杜绝刑讯逼供。(4)“侦查人员说不交代就要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36.17%)。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好坏反映着其对自身犯罪的认识,影响着对其的惩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告知若顽固抵抗审讯、态度恶劣,则要受到严重处罚。因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交代犯罪行为,避免严重惩罚。(5)“侦查人员态度诚恳,帮助分析交代或不交代的利弊”(29.78%),“侦查人员真诚的关心”(25.53%)。一般来说,在审讯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嫌疑人容易被侦查人员尊重其人格、真诚关心其切身利益等言行所感动,为感激侦查人员对自己的公正对待而供述犯罪行为。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真诚关心他们的合法需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出示证据,自己无法辩解”与“侦查人员指出供述中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所占比例较低,说明在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方面,利用矛盾与出示证据的作用力不大,侦查人员需要增强利用矛盾与使用证据的能力。
表8 犯罪嫌疑人自我评价
调查显示,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我评价中:(1)有35人相信自己是“自尊心强”的人,所占比例为74.47%。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其著作《动机论》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它们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自重和被别人尊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希望获得实力、成就、独立和自己,渴望、希望得到他人的赏识和高度评价。职务犯罪嫌疑人事前社会地位较高,受人尊重,自尊心往往比较强,一般喜欢听恭维话和赞许之言,生怕被别人瞧不起。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时可对其“戴高帽”,满足其自尊心;或故意贬损他,伤其自尊心,促使其为了维护自尊而主动交代犯罪行为。(2)有29人认为自己“容易接受别人的意见”,所占比例为61.7%。在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中,归属需要是指参加和依附于一定的组织等的需要,可以满足个体的心理需要,消除孤独感。处于审讯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失去原有的生活环境,人际交往受到限制,难以进行正常的交流,因而渴望与人交流,愿意接受侦查人员传递的信息,即容易接受侦查人员的意见。所以,侦查人员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和情感感化,分析利弊得失,满足其内心渴望交流的需要。(3)有22人认为自己“内向,喜欢把想法憋在心里”,所占比例为46.8%。艾森克个性问卷对典型的内向性格描述为:安静,离群,内省,喜欢独处而不喜欢接触人。内向的人一般喜欢把想法憋在心里,不愿意与别人交流。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内向的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轻易告诉别人,也不会向侦查人员交代。所以,侦查人员必须运用心理学知识,找到犯罪嫌疑人感兴趣的话题,把握其内心活动,促使其视侦查人员为知己,向其供述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意家人或朋友的感受,说明审讯中进行亲情感化具有很大空间。
表9 犯罪嫌疑人审讯中的表现
调查显示,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较为常见的表现是“冷静”、“辩解自己是无罪”与“紧张恐惧”,人数分别为26人、24人、23人,所占比例分别为55.32%、51.06%、48.94%。“冷静”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理性水平,面对审讯沉着稳定,并不畏惧;“辩解自己是无罪”反映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也反映出其存在程度不同的侥幸心理;“紧张恐惧”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态度,担心审讯对己不利。另外,“经常一言不发”与“和侦查人员争吵”所占比例也较高,反映审讯存在着阻碍,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愿交代问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反映了审讯的艰难,审讯的节奏不是一帆风顺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现,采取针对性的审讯方法。
三、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基于满足自己的人身、心理安全的需要,为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内心平静和家人原谅等形成供述动机而交代犯罪行为。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主要有犯罪产生的内心压力、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带来的错觉认识和避免更严重的处罚。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自尊心都很强、善于接纳别人的意见,面对审讯表现出冷静与紧张恐惧并存,不原意主动承认有罪。这些现象对侦查审讯实践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侦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嫌疑人有获得从宽处理的欲望,在掌握案件全部信息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帮助他们分析其罪责之轻重以及从轻或从宽的条件。另外,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真实需要,在尊重人格的基础上,运用亲情感化、说服教育和运用证据等方法,达到获得其真实供述的目标。总之,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对抗性增加,侥幸心理严重,侦查人员在审讯中一定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运用合适的审讯方法与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四、职务犯罪审讯方法研究
(一)使用证据法
在问卷调查中,有12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动机形成的原因是“无法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比例为25.53%;有13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促使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是“侦查人员出示证据,使自己无法辩解”,比例为27.66%。可见,“使用证据”在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基本围绕证据进行。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懂得证据是认定其罪行的根据,一旦侦查人员掌握了确实可靠的证据,其百口难辨。所以,当侦查人员出示确实的证据时,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意识到罪行已经暴露,抵赖已经没有意义,继续拒不认罪对自己没有任何益处,于是只好供认。但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较高,逻辑推理能力较强,通过证据能够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对使用的证据要进行精心选择,不能一次就把所有的证据出示;出示证据必须适度,尽量不要将证据和盘托出,可以仅仅点一点某个人名、地名、时间等,只要能起到引导犯罪嫌疑人思维的作用即可;要把握使用证据的时机,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临近崩溃或思想开始动摇时,供述自相矛盾或处于选择状态时,或犯罪嫌疑人顽固抵抗、气焰嚣张时,就要敢于出示证据,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利用矛盾法
问卷调查中,有8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促使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是“侦查人员指出供述中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比例为17%。职务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较重,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常常以歪曲事实、虚构情节等编造谎言手段对抗审讯。毕竟谎言就是谎言,常常前后不一致,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物证、书证等证据矛盾,与历史事实、天文地理等客观事实矛盾。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可充分利用这些矛盾,揭穿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欺骗,迫使其如实供述罪行。另外,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更具复杂性与特殊性,窝案、串案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活动中的对抗心理,是审讯成功的一大障碍。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利己主义者,猜疑心理严重,侦查人员可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和猜疑心理,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造成他们相互怨恨而揭发同伙或供述犯罪行为。在具体运用时,侦查人员一定要阻隔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将他们各自处于孤立封闭的状态下;并找准他们之间利益上的冲突点和关系上的矛盾点,从符合他们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攻心,使他们各自从自己利益的角度来选择供述。如某检察院在侦查杨某某收受沈某某贿赂一案中,讯问初期,两人都一口咬定只是故交好友,没有不当经济往来。侦查人员分析他俩肯定已经结成“攻守同盟”,正面审讯难以取得效果,于是从离间俩人的关系入手,在对沈某某的审讯中:
审:杨某某怎样?
沈:他人不错。
审:你知道他对你怎么评价?
沈:应该还可以吧。
审:(制造矛盾)错,他一直看不起你,说你全靠他发财。
沈:(惊讶地)不会吧?
审:你儿子最近有点麻烦。
沈:什么事?
审:(获取信任)说了你也不会相信。
沈:我相信你。
审:(激化矛盾)杨某某的家人到你家去吵架,说你害了杨某某,你儿子不敢回家了!
沈:瞎说,是杨某某害了我才对,是他在工程上向我要了10万元,我都交代……
(三)情感影响法
问卷调查中,21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动机形成的原因是“希望得到家人、亲友的谅解和支持”、“受良心谴责,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比例为44.68%。11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促使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是“亲友对自己进行规劝”,比例为23.4%。有3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自尊心强”的人,比例为74.47%。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丰富的情感,侦查人员运用情感影响法是可行的。情感影响法在于利用和引导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感 (情绪)体验因素并排除消极情感 (情绪)的不良影响,推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动机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犯罪后的道德评价非常看重,总希望别人降低对其罪行的道德严重程度的评价,或者完全否定道德品质与所犯罪行的关联性。因此,类似“你犯的这点事,是偶然的,不是必然的,是见钱眼开贪财的人,你的能力大家是了解的”的语言,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得到某种满足,达到情感上的沟通,拉近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另外,侦查人员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对其成绩和贡献给予肯定,唤起其荣誉感;用亲情教育激起其内心情感,唤起对家庭不幸的自责、唤起对被害人的同情心,用积极情感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如胥某特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于胥某感到罪行严重,曾一度负案在逃,被抓回后情绪极其低落,自暴自弃,在讯问中拒不如实供述。侦查人员发现,自胥某被关押后,其妻子、父母恨他,朋友、领导、同事无人关心他,只有在国外读书的14岁的独生女儿想念他,而他也渴望了解女儿的近况。于是,侦查人员一是对其曾经作出的贡献和获得的荣誉给予充分肯定;二是让其女儿给胥某写了一封催人泪下、感人至深的亲笔信,用信的内容对胥某进行亲情催化。还未看完,胥某已泪流满面,放声痛哭,彻底消除对抗心理,从而交代全部犯罪。侦查人员运用情感影响法必须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工作经历及亲情情况,做到“弹无虚发”。
(四)认知重构法
问卷调查中,有2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容易接受别人的意见”,比例为61.7%。有18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经常一言不发”,比例为38.3%。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沉默不语,但对侦查人员传递的信息仍会吸收,说明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可采用认知重构法,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结构,形成供述动机。认知重构法是利用信息隔绝、情感隔绝、难以预测等情境条件,采用风险提示、榜样提示、收益提示等信息输出,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使其产生紧张焦虑和认知冲突、动机冲突,促使他出于避害趋利的本能,将原有认知体系进行自觉改变,为实现心理平衡和获得安全感而选择合作的方法。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众人仰慕的高位到接受侦查人员的审讯,这种地位落差会使其对前途、命运等产生深深忧虑、茫然。侦查人员应强调所有犯罪都要接受惩罚的必然性,指出所有犯罪必定会存在客观痕迹被人所认识,并对拒绝合作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承受的不利风险进行分析,对其灌输这样的信息:对他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是否有罪、如何定罪、刑期长短等法律知识,可能出现的诉讼过程;对“利”与“弊”的认识,可能出现的不利与有利情况的分析;怎么做最有利……。当信息所引发的认知反应与信息所倡导的观点一致时,态度就会发生改变,否则,则会增加说服难度。另外,侦查人员应就审讯的内容与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共鸣,可以对他们说“你虽然被逮捕了,但我们知道你有闪光的一面。你的能力很强,这栋大厦就是你亲手在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为此你也获得了不少的荣誉,这些都是你苦干干出来的,这些我们都了解。但是你老来失节,干出了与你多年党龄不相符的事情,至今还抱这种态度,太可惜了。”这种“认同”和“共鸣”对于那些有身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承认自己干了某些错误的事情,但是一定要保持自己的“脸面”或者“尊严”,满足自己的价值实现需要。从职务犯罪嫌疑人来看,他们通常具有较高的自尊水平,在社交情境中的焦虑水平较低,并具有较强的个性化倾向,拥有这些特点的人有非常强烈的自我表现的需要。侦查人员通过满足其需要促使其转变态度,交代犯罪行为。
四、结语
职务犯罪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活力对抗,犯罪嫌疑人抗审能力的增强、法律限制的增加、可用证据的不足等给侦查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立足本职,归纳并总结有效的审讯方法,提高审讯水平,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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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2)01-0008-05
王秋杰(1984-),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侦查学方向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2011-12-20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