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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婚俗文化与客家妇女地位的变迁——以贵港市湛江镇为个案

2012-12-22滕志朋黄雪君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童养媳婚姻制度礼教

滕志朋 黄雪君

(广西财经学院文化与传播系,广西南宁 530003)

美国人类学家温斯顿(Winston)认为,人的行为属于文化行为,个人是生长在文化里的。[1](36)文化是人创造的,反过来文化又塑造人。婚姻是人生大事,每一个人的一生都会遭遇婚姻问题乃至长期生存于婚姻生活中,因而也可以说人总是生活在婚俗文化中的。有什么样的婚俗文化,就有什么样的人,婚俗文化(婚姻制度)规定了婚姻中的人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在客家人聚居的广大桂东地区,有其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婚俗文化。在这种婚俗文化下,客家妇女们有什么样的地位?当婚俗文化发生演变后,她们的地位有出现了什么变迁?对此进行探究,将有助于我们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加深理解,有助于我们思考和探索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一、“第二性”:礼教婚俗文化中客家妇女的地位

“第二性”,是法国存在主义女权思想家西蒙娜·德·波伏娃,在她那部被誉为西方女性“圣经”的《第二性》中创造并奠定下来的一个范畴。在波伏娃看来,自进入文明时代的整个西方历史,直至她写作的时代,西方社会一直都是在男权统治之下。在这种社会里,男性把自己当作主体,而女性则为客体;女人是男人的奴隶,始终依附于男人,男女两性从未平等地分享过世界。男性是第一等级、第一性,而女性也就是在男性之下的所谓“第二性”。波伏娃认为,两性分化其实绝不单是个生物学事实,而更是一个文化事件。造成女性第二性地位的根源,是整个西方(历史)文化。[2](12-13)用波伏娃的理论来观照在客家婚俗文化中的妇女们,无数的岁月里,始终处于奴隶和工具的“第二性”地位。

客家是汉族五大民系之一,客家民系的形成始于宋代。宋代是理学在思想界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客家民系的形成与理学的兴盛刚好同步。于是,史称“程朱学派”的周敦颐、二程以及后来在福建作过官的朱熹,也就对客家文化和客家精神的形成,深有影响,[3](20)包括对客家人的婚俗文化也是如此。“根据有关文献的记载,这时客家地区‘冠、婚、丧、祭,一遵朱子之书’,‘婚丧循乎古礼,衣食不尚奢靡!’‘男女以正,婚姻以时,犹近于古。’有的地方,对于儒家经典规定的‘六礼’的结婚仪式,虽不能完全做到,但也‘大略近之’,‘名虽异而意存,风犹近古也。’反映出明清时期客家地区的主流婚姻形式,即所谓‘大婚’,已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纳入了儒家礼教的轨道,各项仪式大都遵照朱熹的《家礼》行事。”[4](47)所谓的客家婚俗文化,其实就是最典型的礼教化了的婚姻制度,不妨名之为“礼教婚俗文化”。

那么礼教婚姻制度是如何规定客家妇女在其中的位置呢?“理学没有新创一套礼教,理学只是给儒家礼教一套新的哲学辩护……不仅使其控制力加强,而且使其控制力量下移,尊崇礼教的范围渐渐扩大。”[5](16)在客家礼教婚俗文化的构建方面,理学家们就是把礼教的一整套系统移植到了婚姻问题中来。儒家讲“定名分,分等级。”礼教则把名分和等级清晰化了,固化、制度化了。“天尊地卑”是自然之道,是最高原理,那么它在人间社会就衍化为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等,即“三纲五常”;在婚姻中因而也就是“男尊女卑”,也就是三纲中的“夫为妻纲”。这就是这种婚姻制度、婚俗文化的核心精神或最高理念。

礼教婚姻制度从两个方面来完成这一最高理念,圈定妇女在婚姻中的位置。一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这就是“在家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也即“三从”;一是单就妇女的要求,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所谓“四德”。

从,主从之从,认从、听从、服从、仆从,这就置妇女于一个低下的等级。只要是女人,则天定是卑屈的,是男人的奴隶。四德也同样充满了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在启蒙时代,西方思想家们把理性、求知界定为人区别于动物,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其实文艺复兴时期天才般的达·芬奇就已说过,“好人的天生的欲望是知识。”[6](121)所谓“四头四尾”之说,[4](49)固然体现了客家妇女的勤劳能干,但同时也表明她们在礼教婚俗文化中犹如牛马一样的惨痛命运。

“三从”和“四德”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贯通密切配合,设定了客家妇女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如果把“夫为妻纲”或“男尊女卑”视为原理、原则的话,那么“三从”和“四德”就相当于方法论,而在其之下则还有很多操作规程、实施细则以及行为步骤,这就是婚前、婚仪和婚后各种场合中对于妇女的具体要求、戒律和守则。通过这三层格局的框定,于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的那种妇女被贬低、被奴役,成为了奴隶和工具的状况,也是客家妇女的现实命运。理学在客家地区广泛传播,特别在官府和士绅的推动下,礼教婚俗文化,在客家社会,从城镇到乡村,纷纷写进了乡约和族规,把人们的思想和言行禁锢在礼教的范围里,把客家妇女的“第二性”身份和位置,变成了不能怀疑、无可撼动的天命律则,“天理”。村夫莽汉口中的荒唐话,“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演变成乡风民俗,其合法性甚至在客家妇女那里(尽管也辛酸、无奈),也被接受、确立下来了。

二、历史并未湮没:湛江镇的童养媳和寡妇们

按费孝通先生所说,社会关系是行为的模式,是一种轨道,[7](43)那么婚姻制度、婚俗文化作为关于婚姻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必然要展开实现为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行为。礼教婚俗文化中的观念,它对妇女的欺凌压迫,总会以一定的婚姻礼俗、仪式,以婚姻生活中的各种事象呈现出来。在客家,那些童养媳、等郎妹、隔山娶、二婚亲、冲喜亲、赘婚,还有换亲、转亲、典妻、契约婚等特殊的婚姻形式,[4](47)对礼教婚俗文化中妇女们的地位,给予了真实的回应。

我们选取了“童养媳”和“寡妇再嫁”这两种情况做一个调查。我们的调查对象是贵港市,因为这是桂东客家人最为集中的地域;而湛江镇由于它在这个区域极为普通,问卷调查也是随机的,因而结果反而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以下是笔者的调查结果和分析思考。

(一)湛江镇童养媳现象调查结果及分析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正统婚姻,在客家地区称之为“大行嫁”,大行嫁之外的婚姻形式都可以说是变异的婚姻形式。旧社会客家地区的各种变异婚姻形式,至少截至1949年还十分盛行,有的还残存,童养媳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现象。笔者在贵港市湛江镇客家村落进行了一次童养媳现象的田野调查。湛江镇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南端,距市区33公里,与玉林市兴业县的沙塘镇、山心镇、博爱乡毗邻,素有“贵港南大门”之称。全镇总人口64 229人,现有行政村14个,村民小组487个。笔者随机选取了其中的黄屋村、姚村、简塘村、水口村、平江村为调查目的地,调查的结果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湛江镇乃至贵港的客家人中,童养媳现象极为普遍。

童养媳婚姻,客家乡俗叫“抱细心舅”,或者“抱细妹哩”。“细心舅”是客家方言,意思是小媳妇。童养媳的年龄不等,有的刚出世或者满月就被抱养,更多的是出生两三个月的女婴。光绪《嘉应州志》载:“州俗婚嫁最早,有生仅匝月即抱养过门者,故童养媳为多。”黄遵宪在诗中说:“多童养媳,有弥月抱去,食其姑乳者。”(《嘉应州志》卷八)童养媳大部分从小在夫家长大,在婚配以前,与养母是母女相称,在幼年时期还与养母同床共枕;而与丈夫则以姊弟或者兄妹相称;待到婚龄,由父母做主安排结婚,俗称“圆房”。圆房时间一般安排在除夕之夜。这种婚姻几乎不需要举行什么仪式,不需要大肆铺排宴客,不管双方是否同意,反正到时父母将他们反锁在房间里过夜即算结婚。[8](49)

之所以客家地区如此盛行童养媳,原因并不难理解。从女方来看,女孩子迟早是要嫁的,晚嫁不如早嫁,反正女孩子是别人家的,“赔钱货”、“妹仔屎”(其实女方的父母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婴或者小女孩给别人,同时自己也从别人那儿抱养女孩作为童养媳);男方的父母呢,则希望早点抱个女孩抚养,长久的相处不仅有利于婆媳相处,增进婆媳关系,待她成人之后再与自己的儿子完婚,还可以节省大笔的结婚费用。但是这种童养媳婚姻本质上就是一种家庭之间或宗族之间的买卖,只不过这种买卖的对象是妇女,是人!

(二)湛江镇寡妇再婚的问题的访查及思考

对于寡妇,通常认为,受家族限制,寡妇一般不许再嫁。但笔者在贵港市湛江镇的客家地区进行寡妇再婚的访谈调查,结果却与人们先入为主的印象不尽相同。

笔者的访问对象,平江村 82岁的乡村知识分子黄仁成,对客家寡妇再婚的比例高不高这样的问题,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很高,大概60%~70%。”有时寡妇自己并无意愿,反倒要被丈夫的兄弟强迫再嫁。另一个访问对象,水口村小学76岁退休教师谢林芳,也回答说客家寡妇是可以再嫁的。当然已经有子女,不愿意再嫁的寡妇也不少。

笔者询问了多位客家妇女,特别是寡妇,若不遵守礼教,发生与人通奸、私奔、乱伦等情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简塘村78岁刘群生说,寡妇如果不遵守礼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一般用竹做的大猪笼,把不守妇道的女人关进去,由几个青壮年扛着游街,由长辈宣布她的丑事,然后丢入池塘或者河里,大概五分钟后捞起,以此作为处罚。

寡妇再嫁与否以及相关情况,涉及的是礼教婚俗中针对妇女的“节烈观”问题。守寡不再嫁,是“节”(节妇)。守的时间越长,也就是“节”得越好(守节)。不再嫁,但偷汉,与人有奸情,也是不好的。所谓“烈妇”,是守寡而受到侵犯欺辱时,能够反抗,不惜命的那种。反抗和牺牲越大越惨,也就是越“烈”得好。[9](123)从访谈对象的说法来看,客家人对寡妇的“节烈”当然是看重的,但是对于犯禁者,似乎稍显宽容,不像人们印象里的那么重(沉潭淹死)。同时不反对寡妇再嫁,甚至迫着她再嫁,像鼓励寡妇“不节”,则似乎属于悖离礼教的行为。这应该是客家婚俗文化的独特之处了。

但是这种“独特”与“悖离”改变了客家妇女的命运吗?——按黄仁成的解释,条件好的人家特别是生了儿子的寡妇,如果再嫁,就会带着儿子走,也就相应带走家族的一部分财产。而一般家庭寡妇不再嫁反而阻力很大,以至丈夫的兄弟要强迫她再嫁,原因是避免和他们分家产。强迫寡妇再嫁的第二个好处是他们能够得到寡妇出嫁的聘金!当然,寡妇能成功再嫁,要有人愿意娶。由于客家妇女特别能干,“立产业、营新居、谋婚嫁、延师课子,莫不井井有条”。[10](82)于是“男子不务正业而赖妻养之者”以及丧妻的鳏夫和因贫困娶不上妻的大龄光棍,对寡妇也就“多不忌讳”了!就是说,对于寡妇的控制,归根结底是以利益为趋归的。当宗族需要寡妇留在家庭中,以免劳力和财产外流时,就会配合社会上流行的贞节观念,把寡妇控制在家庭和宗族内;但当寡妇留在家中反而会影响到家族对财产的分割时,则会置贞节观念于不顾,强迫寡妇再嫁。总之,寡妇与财产、利益挂钩,节烈观比不上财产重要。

由上可见,童养媳和寡妇问题,真实而有力地验证了礼教婚俗文化给客家妇女们的卑贱低微、奴隶和工具的“第二性”定位。在这种文化的桎梏下,客家妇女在家庭中任由男性权威摆布,在社会上也备受歧视,过着非人的生活。

三、“妇女能顶半边天”:《婚姻法》保障下的客家妇女们

“男女婚姻关系……在父权专制之时代,很大程度上又是以牺牲女性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幸福为代价的。所以,古代中国妇女地位之低下世所罕见,尤其是宋元以后,在程朱理学的推波助澜之下,至明清时代达到登峰造极之地步。”[11](53)的确,无论婚俗文化层面和现实婚姻生活中的命运遭际都表明,广大客家妇女,一直是被侮辱被损害和牺牲的群体。尤其是近代,客家妇女的生命角色,已经先验地被礼教婚俗文化支配和决定。

新的客家婚俗文化,随着一个时代的到来,也石破天惊地诞生了——这就是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公布施行。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间的婚俗文化,究其本质,其实都是对于人与人之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礼教婚俗文化,就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大的强制性——它造成了包括客家妇女在内的广大妇女的悲惨命运不就是证明吗——这是和《婚姻法》一样的,只要违禁,都要进行惩戒,只不过实施惩戒的机构、组织不同罢了。

由于《婚姻法》的颁布,原本属于各民族自己的,包括客家礼教婚俗文化在内的所有封建性质的婚姻制度、婚姻观或婚姻形式,以及所有与婚姻相关的社会意识或认知态度、看法,都涤除殆尽了。以国家法律名义出现的《婚姻法》,成了唯一指导、规范各民族人民婚姻行为的总则;它既不独属于某个民族带有该民族特有的性质和风格,却又是被这个民族所认同和遵循的规约,所以,它就取代原来旧的民间婚俗文化,而成了(或在它的指导下形成)每一个民族、民系新的婚俗文化。

那么在《婚姻法》中妇女的地位有什么变化呢?我们以第一部《婚姻法》(其后的主要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来看,第一章是两条基本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籍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2]这相当于礼教婚俗文化中的那条“夫为妻纲”或“男尊女卑”的位置,属于最高原则和理念。《婚姻法》的原则,其核心就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就把以往妇女的次等人、奴隶和工具的地位彻底推翻了,妇女解放了,成了家庭和社会的主人!“单就妇女地位而言,随着两部《婚姻法》的颁布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声势浩大的全民宣传运动的开展,夫尊妻卑、夫外妇内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冲击,夫妻双方在经济收入和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逐渐缩小,男女平等意识的确立使妇女在家庭管理与决策上的权利得到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及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使妇女在家务劳动方面耗费的时间日益减少。”[11](54)

客家妇女们在新婚俗文化的普照下,地位是不是也真正提高了呢?想说明的是,笔者在进行关于童养媳现象、寡妇问题以及其他婚姻形式或问题的田野调查时,1949年之后的时段,由于没有数据和材料,所以笔者也就无从笔录采证,这些旧的东西,随着新时代新社会的来临,已经再无踪影了。

不需要特别的调查数据来证明客家妇女们在新婚俗文化下(与男性平等)的主人翁地位,因为这是我们眼前的事实。

四、结 语

人类学大师E.A.韦斯特马克在其煌煌巨著《人类婚姻史》一开篇就深刻指出,“婚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13](33)把婚姻和经济联系在一起,也就把婚姻制度下人的地位与经济连在了一起。造成客家妇女“第二性”卑下地位的旧婚俗文化,同样纠结于财产、利益之上。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对妇女的地位有着强有力的影响。但仅仅经济的改变,能否促使一种婚俗文化改变它对妇女地位的界定呢?新旧时代客家妇女地位的变迁表明,只有社会形态、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一系列的巨大变革,才能推动婚姻制度和婚俗文化的变革,最终促使妇女获得解放。

[1]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M].上海:三联书店,2002.

[2](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作者序[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3]丘桓兴.客家人与客家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谢重光.宋明理学影响下客家妇女生活的演变[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5).

[5]赵毅衡.礼教下延之后——中国文化批判诸问题[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6]夏军.非理性世界[M].上海:三联书店,1993.

[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董励.客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9]鲁迅.我之节烈观.鲁迅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

[10]冯秀珍.客家文化大观[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11]畅引婷.男女平权新世纪——从《婚姻法》看中国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J].沧桑,2001(2).

[12]百度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51b9923b5802 16fc700afd3f.html

[13](芬兰)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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