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中的利润平衡点分析
2012-12-05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会计系 湖北武汉430074)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企业不同的行为,其税务处理的规定可能是不相同的,由此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事先规划、设计安排,选择一种使企业总收益最大的方案。利润平衡点是指两个或更多个方案下企业的利润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本文借鉴利润平衡点分析原理,对几种纳税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作出方案的选择,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借鉴。
一、啤酒出厂价格的税务筹划
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消费税税额为250元;每吨出厂价格在3 000元以下的,每吨消费税税额为220元。由于啤酒每吨消费税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出厂价格是否达到3 000元,因此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将啤酒出厂价格稍作提高,达到3 000元及以上,这时销售额增加,但由于其消费税税额从220元/吨跃升到250元/吨,则可能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增加超过了销售额的增加,反而使企业的净利润下降。
假设某市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X吨,成本为C,第一种方案定价为每吨不含税价格P1(P1≥3 000元),第二种方案定价为每吨不含税价格 P2(P2<3 000元)。NP1表示定价为P1时的净利润,NP2表示定价为P2时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有:
NP1=[P1X-C-250X×(1+7%+3%)-P1X×17%×(7%+3%)]×(1-25%)
NP2=[P2X-C-220X×(1+7%+3%)-P2X×17%×(7%+3%)]×(1-25%)
令 NP1=NP2,解得:P1=P2+33.57
此式可作如下分析(分析时须注意P1≥3 000元,P2<3 000元的范围限定):
(1)当 P1=P2+33.57 时,NP1=NP2。此时定价为 P1和 P2,企业净利润相等。
(2)当 P1>P2+33.57 时,NP1>NP2。即当 P1>3 033.57 元时,恒有NP1>NP2,此时提高价格对增加净利润有利。
(3)当 P1<P2+33.57 时,NP1<NP2。即当 3 000 元≤P1<3 033.57 元、2 966.43 元<P2<3 000 元, 且 P1<P2+33.57 时,NP1<NP2,此时定价较高(P1),净利润(NP1)反而较低。
以上分析表明,当P1<P2+33.57时,啤酒每吨不含税出厂价在3 000元≤P1<3 033.57元之间,净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不含税出厂价在2 966.43元<P2<3 000元之间时的净利润。因此,当啤酒定价在3 000元≤P1<3 033.57元和2 966.43元<P2<3 000元之间进行选择时 (注意 P1<P2+33.57),应选择后者。例如,当 P1=3 030元,P2=2 998元,C=10 000元,X=10吨时,NP1=12 776.18元,NP2=12 787.76元,NP1<NP2。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定价较高时,销量减少、定价较低时,销量增加的因素,更是如此。从这个角度讲,[3 000,3 033.57)区间是啤酒定价的“价格禁区”。
二、营业税起征点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针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个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可利用利润平衡点分析方法来计算当营业额增加到多少时,收益的提高足以弥补由于超过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从而合理选择每月(次)的营业额。
某市(假设营业税起征点为1 000元)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税率为3%)。假设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月营业额为 A(A<1 000元);方案二,月营业额为 B(B≥1 000元)。假设两方案成本均为C。NP1和NP2分别表示方案1和方案2的净利润。则有:
NP1=A-C
NP2=B-B×3%×(1+7%+3%)-C
令 NP1=NP2,解得:A=0.967B
上式表明,当A=0.967B时,方案一和方案二净利润相等;A<0.967B时,方案一的净利润小于方案二,应选择方案二;当A>0.967B时,方案二的净利润小于方案一,应选择方案一。
更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A<1 000元,当A=0.967B时,有 1 000元≤B<1 034元。因此,当 B>1 034元时,恒有0.967B>A,此时方案二的净利润恒大于方案一。也就是说,当月营业额大于1 034元时,营业额的增加足以弥补由于超过起征点而需要缴纳的税收,且月营业额越高,净利润越高,此时选择方案二较好;当1 000元≤B<1 034元时,如果A>0.967B,此时方案一的净利润高于方案二,选择方案一比较好。因为此时方案二营业额的增加不足以弥补由于超过起征点而需要缴纳的税收,其净利润反而小于方案一。
税法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如果某地营业税的起征点不是月营业额1 000元,或为按次纳税的,或从事的不是3%税率的应纳营业税行为,其分析方法和上述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两级不同的税率,其筹划方法的本质是把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
假设甲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乙为一般企业。甲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乙年应纳税所得额为B。NP甲和NP乙分别表示甲、乙企业的年净利润。则有:
NP 甲=A×(1-20%)=A×80%
NP 乙=B×(1-25%)=B×75%
令 NP甲=NP乙,即 A×80%=B×75%
当A取最大值30万元时,NP甲=A×80%=30×80%=24(万元),当 NP 甲=NP 乙时,B×75%=24(万元),由此可得 B=32万元。即A=30万元,B=32万元时,NP甲=NP乙;当B>32万元时,恒有 NP乙>NP甲;当 30万元<B<32万元、A=30万元时,此时虽然B>A,但NP乙<NP甲,也就是说,此时作为一般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高于小型微利企业,但是其净利润反而低于后者,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为不可行区域。
当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时,为增加净利润,应进行税务筹划。筹划的思路之一是增加费用,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中一些项目扣除的规定,如工资、薪金支出、利息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的扣除规定,在不违反规定、对企业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提前或延后一个纳税年度支出,以达到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筹划的思路之二是分解收入,如通过合同将收入进行跨年度分解,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当然,从长远来看,企业要大幅增加净利润,主要手段还是靠增加收入,减少成本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