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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新规实施在即:对商用车影响不大

2012-11-02

商用汽车 2012年23期
关键词:乘用车商用车罚款

冯 锐

(本文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在职研究生)

2012年10月30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施行。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到2010年7月3日《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条例》在社会各界的争论声中终于得以颁布实施。

召回程序更明晰,处罚力度继续加大

根据该《条例》要求,生产企业在汽车召回问题上应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召回启动程序、实施程序、报告程序等3方面的规范。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各界更为关注的处罚问题上,正式实施的《条例》并没有延续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过于苛刻的处罚规定,但总体来说对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

在罚则方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如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企业如果故意隐瞒缺陷的汽车产品或召回措施实施不到位,国家质检总局可责令召回,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之下,《条例》更加严格。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和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对拒不改正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之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几万元的罚款,有些人认为处罚力度太轻,是隔靴搔痒,根本无法使生产企业重视汽车召回问题,而《条例》的处罚力度加大也将使得多数企业在汽车召回方面有所忌惮。以应召回1 000辆价格30万元的车为例,企业如果违规拒不召回,最高将被处以300万~1 000万元的罚款,这对很多企业来说绝不是一笔小数目,一旦触碰雷池,有可能会让企业万劫不复。

商用车无特殊对待,进口、国产一视同仁

此前《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就有众多商用车生产企业对意见稿中将商用车与乘用车“一刀切”的做法持不同意见。部分人认为,由于产品性质的根本差异,作为生产资料的商用车在召回政策上理应区别对待。

最终发布的《条例》中,商用车与乘用车产品仍一视同仁。《条例》规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由于车辆大小和运输方式不同,这一要求这对乘用车而言并不算难事,但对大型商用车而言,如何具体执行则需进一步执行细则支持;另外,如果商用车遇到汽车召回问题,召回期间用户因此而产生的运费和收入损失,到底该有哪方来承担,这一问题在《条例》中同样没有被明确。对此,本刊记者也询问了“中国汽车召回网”,得到的回答是:“《条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召回属于制造商的行政责任范畴,其主要目的是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具有预防性质。运费和收入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来解决。”

另外,《条例》明确了适合召回的产品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同样被视为生产者。因此,进口商用车同样适用《条例》。但是目前国内进口商用车仍占少数,而且多数进口品牌均为国际领先的商用车企业持有,在产品召回方面,这些跨国巨头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对于刚刚在汽车召回方面起步的中国商用车市场而言,这些政策并不会对其产生严重影响。相比之下,国内自主品牌受到召回政策的影响可能会更大,如果遇到强制处罚措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也将受到严峻的考验。

对于之前业界比较关注的轮胎、底盘等重要零部件是否在召回之列,《条例》仍然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虽然规定“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但其他的主要总成和零部件并没有在列。

商用车召回仍占少数,现阶段影响不大

回顾近年来国内汽车召回的案例,不难发现作为生活用品的乘用车,召回频频,且多数涉及数量大,但是依靠乘用车便利的维修网络和相对简单的修复措施,多数乘用车企业都能应对过关。相比之下,商用车召回案例不仅少,而且涉及数量小,《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商用车召回影响并不算大。

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以来,雷诺卡车成为首个实施召回的商用车企业,该公司从2009年12月20日起,召回部分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生产的进口雷诺普雷姆(Premium)62卡车,虽然中国大陆市场涉及数量仅为5辆,但“有错必改”的态度在刚刚开始汽车召回的中国市场还是得到了肯定。另外,记者查阅了2012年以来国内商用车行业的召回案例,据不完全统计,仅有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沃尔沃卡车4家公司实施了汽车召回,并且各召回批次的产品数量都没有超过300辆。

以上案例中,进口品牌实施召回2次,而占据国内商用车市场多数份额的自主品牌也仅占2次。究其原因主要是国产商用车多数产品通用件少,产品缺陷五花八门,多数故障发生近乎个例,小问题多、重大缺陷少,导致故障的缺陷不具备遍及性和典型性,企业通过自己的售后网络很容易解决这些问题。另外,对于汽车召回来说,多数国内商用车用户仍很陌生,一些用户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更愿意直接找到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也会予以解决,更多的用户在不熟悉产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很难察觉商用车潜在的质量问题,如果生产企业不主动提出召回修复,用户也就不了了之。

随着用户维权意识的加强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升,相信未来自主品牌商用车企业会对召回工作更加重视,毕竟召回也是企业敢于承担责任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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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指日可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出现曙光。据《新京报》报道,2012年11年23日,“汽车三包”规定已通过质检总局局务会,很快就会出台与公众见面。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透露,备受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立法也有了新进展。质检总局已对“汽车三包”规定立法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前后历时8年多。目前,“汽车三包”规定已经在质检总局局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正在做进一步修改,条件成熟,取得社会共识,应该“很快就会出台”。

据记者了解,“汽车三包”的相关政策法规经过多年探讨始终没有出台,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是几经易稿尚处征询意见中。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布有关“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仅针对乘用车,而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商用车距离被贴上“三包”标签的日子还遥遥无期,商用车“三包”对于保证乘车人的生命安全和货物运输的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记者在此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重视商用车的“三包”问题,将商用车与乘用车在“三包”问题上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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