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历史源溯与现实复魅——法治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动力诠释
2012-11-01司开林
司开林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 常州 213164)
作为人类现代文明“经络”和社会治理良方的法治历经多次变轨,在内容与形式,规格与品相,制度与机制,目的与手段,层次与秩序,平衡与动力,精细化与拓展度等方面,都获得了良性的调适,并把市场经济自觉且自信地驾驭其中,演绎出现代文明的新质态和新形态。
从市场经济呼唤出来的现代法治,始终以前者为根为源,“在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机器化汇集成一日千里的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的分工和交易日益精细化、层次化、扩大化,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规模日益庞大,传统的宗法伦理道德规范难以维系张力强劲的激烈竞争,而市场经济和政府治理需要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不得不把市场蕴育的规则、习惯、共识、理性、契约等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意志和力量,赋予以国家的强制力和制裁力,这种历史重任的“炼狱”经历二三百年,最终在20世纪初大体确立,其表现就是西方社会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大量出现和繁荣,市场经济纳入于法治化的轨道。
“争利就是争理”[2],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主体性意识日益成长、自觉认知的能力主体,是把“利”与“理”融为一体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它的出现以你我他明确界分和确认为起始,并与民族、部落整体性意识和依赖渐次疏离,与开化性祛魅和市场化扩张融合生成。
人类社会是以你我他的形式存在,这是部落社会向民族国家演进的原动力必然。“土地的恩赐,供给他一切必要的东西,本能促使他去利用这些东西”[3]。人类应该感恩大地,因为大地提供人类生存延续的食粮和养料,经验、知识、技能、技术的积累,加速了人的自主力的获取和征服。“由于人与其他动物以及人与人之间接触的结果,在人的心灵中自然会产生对于某些关系的知觉”[4]。这种“关系的知觉”就是人类最初的私有观念,即“你的,我的,他的”。“你的,我的,他的”的观念的确立和界分是人类主体性意识的第一次觉醒,也是生产力进步和剩余产品出现的产物,人性终于露出“狞厉的面孔”[5]——“这是我的”[6]。私有制的出现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石”[7],它让一切的交往和交易变得日益频繁和简单,主体性内化和对外性扩张同时并进,对有限生活资源的争夺,引发人际冲突,导致种种对抗和厮杀。主体源于部落时代的家长权,逐渐被市场交易赋予以主体性意识的个体所替代,即分化成掌握财产的主体和无财产的个人,主体第一次被财产权定格,这也是中世纪流行的格言“有财产,有人格,无财产,无人格”。
作为无财产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不是人,如奴隶制下奴隶就不是人,只是工具,要突破自己的法域,成为具有“主体性意识”的人,方式无非两种:其一,经济革命。即通过劳动和技术的运用,创造更多更丰富的财富和产品,增添更多的财产权利,为“身份晋升”准备条件;其二,法律革命。“当一个人(生物意义上的)被一个法律和他人(主体)视为物,并因之受驱使、占有、使用、处分时,人们既痛恨他的占有者,亦痛恨支持这一状态和事实的法律,其结果是会导致法律革命。”[8]通过政治性革命,革命者跻身一个法域之中,以获得准入和主体资格,从而享有权利和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一切革命都是“身份”的革命,即“身份权”的革命。
作为社会本质原料个体性的主体性,在部落时代就依稀可见。部落时代的主体性是纯粹的、朴质的、混沌的,它表征为人类初始萌生的夺取财产和占有财产的简单观念,以战争等暴力性手段排他性占有的征服性、主动性,以及财产公用的意识。生产力的进步、商品剩余的出现、家庭细胞的诞生,促成了部落时代的所有制被此后的奴隶主所有制取代,人类历史的主体性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特别是“你的我的”的私有财产观念的清晰区隔和界分,大大强化了人从无机世界向“有机社会”的跨越。在以后的漫长光阴中,主体性演化成一种可以直接支配的物质力量,一种“错落有致、色泽斑斓”的精神系列,一种围绕“财产主人”的彼此竞争、冲突的意志场域。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被形态各异的私有制“俘虏”,其主体性本质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历史属性。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一种被奴役、被异化了的历史主体性,即劳动人民受动的历史主体性。
十月革命的爆发,完成了主体性的全新革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世,破天荒地确立了劳动群众的主体性。这是一种内容和形式迥异的主体性,从此彻底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因而,轻忽或撇抹主体性而只言所有制,历史上还是现在,都难以达到科学认识。一般而言,主体性是所有制的主观状态和精神特质。社会主义是劳动群众主体性和公有制的高度统一与和谐。
社会主义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最广泛的“身份革命”,它让广大劳动群众摆脱陈旧的桎梏和半殖民半封建的法域。跻身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根本就是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翁,确立了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当然,社会主义对法域的认识和成熟历经过反复,从建国时毛泽东的“宪政民主论”到晚年的“人治论”,再到邓小平“法制建设”和江泽民的“法治国家”,到胡锦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自觉地迂回地驶入法治的文明大道。在社会主义时代变奏的大发展时期,法治和市场经济实现了亲密接触,因而,“主体”和“主体性意识”得到了极大的伸张和释放。“主体”从之前的自然人扩充为自然人、个体户、法人、企业、公司、机关、组织、国家等;主体性意识从之前的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跃升到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自觉博弈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谐意识等。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苦心经营,中国公民社会日益崛起,这是不争的事实,结构与规模,内容与形式,功能与性状,都渐趋定型和成熟,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性意识”,也健康蕴育、茁壮成长,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和深刻的改变。
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1308.57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实有注册资本(金)77.20万亿元。其中,内资企业实有1264.89万户;实有注册资本(金)65.90万亿元(其中私营企业1025.93万户,占78.4%;注册资本(金)28.48万亿元,占36.9%。外商投资企业43.68万户;注册资本(金)11.30万亿元。个体工商户实有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0.01万户;出资总额0.91万亿元。
通过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包括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已经在我国初具规模,只不过这种类型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相比,它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民主政治相融洽的,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相融通的,具有自身的特质和规定,表现出极强和鲜明的“主体性意识”,即自身利益的强烈关怀和认知,以及对社会的有限责任。
各类型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增长变化
社会组织 单位:万个、个
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浓厚的双重性。近代以来,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纳入“政治国家”,而马克思则相反,认为公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西方式的“公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同质的组织结晶体,而是具有强烈的“抗国家”色彩和反“专政”特性,充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文化特质和冲动,并始终保持与政治国家的分庭抗争。而中国的公民社会的绝大多数主体都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和掣肘。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受到政府的影响偏弱,但也需要不少的“打点”。尤其是要经过合法登记的NGO、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基金会、外企组织、研究学会、利益团体等,无不在组织上、思想上、人事上、财政上受到党和政府的工作需要的渗透和规制,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是独立的,也是不独立的。
第二,中国的公民社会日趋定型和成熟,也具有过渡性,但其“主体性意识”得到有效的激发。从结构维度来看,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获得广阔的空间,非党派性政治活动、志愿者、慈善捐助、听证会、抗震救灾、合法化维权等得到充分的体现。公民社会的个人、组织和组织联盟具备一定的自律和自救性,内部成员的交流、合作、互动、联系日益融洽,资金、人力、技术和设备等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从制度体制来看,民主的扩大,法治的深入,公民自主权、信息权、出版权的保障,日益殷实的物质条件,信任公益,宽容和谐的思想意识蔚然成风,国家给予公民组织自治权,多渠道的对话协作和支持。从价值维度来看,公民社会内部的协商民主和竞争性民主日益充分,而且透明度也越来越高,非暴力性合作、宽容、男女平等、消除贫困、救死扶伤、保护环境的意识和理念渐趋深入人心。从影响维度来看,对国家预算过程的影响,对人权保护和经济社会政策的影响日益扩大,对社会聚焦的问题的快速反应,构建集体行动的能力,建设社会资本,支持民生工程,赋权贫困人口,推动希望工程,妇女儿童维权,游说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自由分配更加透明,网络维权满足紧迫的社会需求。
第三,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表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企业实有户数:东部12省占全国的62.84%;中部9省占21.96%,西部10省占15.21%;个体工商户:东部12省占全国个体工商户总数的48.92%;中部9省占30.71%;西部 10省占20.37%[11]。不管是从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东部优势非常明显,东部强于中部,中部强于西部,不同的企业形态,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功能和影响日渐扩大,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际等层面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其主要原因是经济资源、文化心理、实际效用以及政策落实和领导作用不同。
第四,中国公民社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由于深受历史性遗留和共同时震荡的限定,中国公民社会的横空出世与特定的历史语境关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时空场域,尤其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中国公民社会在加速复合式构建和推进,传统的公民社会组织构建和传输路径,被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的信息特质规定,这也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弥散性、泛规范性特点,再加之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冲突性对抗,隐蔽性伏法,暴力性宣泄时有发生,中国公民社会的治理模式有待创新,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急需提高。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动下,中国的公民社会的“飚进”和良性发育初具规模度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一支独立的崛起力量,其“主体性意识”的迅猛觉醒,强劲生长,它对自身利益的高度敏感和全心关切,对市场的细心洞察,对交易行为的透彻熟知,对民主法治的广泛参与和鼎力支持,对社会事件的深切关怀和力争维持,对暴力性执法的有声抗议,对宪政远景的殷切期许,对和谐社会的得力构建,默默无闻地伸张、壮大和贡献。
当前,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已经驶入法治化、有序化、良态化的发展轨道,提升现实品质和促进经济和谐,如下措施须不遗余力: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第二,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序、合法、高效运行,摆脱人脉依赖;第三,推动政府职能的服务性转变,打造高素质的法治政府;第四,培育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在财政、税收、信息、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市场主体大力支持;第五,强化舆论监督,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第六,培育高规格、优品质的公民社会文化,挖掘和壮大市场经济的主体性力量和原动力支撑。
日益崛起的公民社会在“解咒”中“复魅”,获得了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的多维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和主体性意识的成长、发展和成熟,必将是中国进步的世纪惊雷,是历史变革的新生源泉,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力量,是文明社会的强劲先声。
[1]马克思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38-539.
[2](日)福泽渝吉.文明论概略[M].北京:商务印出馆,1982.71.
[3][4][6][7]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107,109,107,107.
[5]李译厚.美的历程[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47.
[8]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J].比较法研究,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