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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基于1949-2009年的实证分析

2012-11-01徐美银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农地产权制度产权

徐美银

(扬州职业大学,江苏扬州 225009)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业生产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绩效,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农业指数年均增长率为4.28%,但也经历了较大的波动。1949—1978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3.75%,其中增长率超过9%的有9年,增长速度低于2%、基本上处于停滞的有2年,负增长的有8年。1978—2009年,虽然农业一直处于增长态势,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4.77%,但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1979—1983年,增长速度较快,年均增长率为7.35%;1984—1989年,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年均增长率仅为2.12%;1990—1996年,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年均增长率达到5.33%;1997—2003年,增长速度又明显放缓,年均增长率仅为3.3%;2004—2009年,农业经济平稳增长,年均增长率为5.1%。①此处均按可比价格的农业指数确定。数据来源于《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1999)》和《中国统计年鉴》。其中,1950-1952年的数据根据农业总产值推算得到。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推动农业增长的主要因素包括资源、技术和制度三个方面。农业生产所投入的资源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等;技术则主要指农业机械化程度等;制度主要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会对农业生产绩效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农地产权制度通过赋予不同主体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提供了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主体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产生直接影响,即使在生产要素投入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带来不同的农业生产绩效;另一方面,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程度,又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绩效。林毅夫的研究表明,1978—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总产出增长的贡献高达46.89%,大约相当于要素投入增加的总效应。[1]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较为明显的变迁过程,从农民土地私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又改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每个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权利都存在差别。农民是土地的直接经营者,农民土地产权大小会直接影响其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各种要素的生产效率,进而会对农业总产出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运用相关统计资料,将农民土地产权大小纳入农业生产函数进行研究,实证分析其对农业总产出的影响。

1 中国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分析

1.1 产权强度

产权经济学理论指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产权意味着对特定财产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体系,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方面。产权的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有效的分割,赋予各个主体不同的财产权利,从而形成一定的产权结构。阿尔钦等提出了产权残缺的概念,分析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3]巴泽尔认为,产权的界定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能被完全界定,总是存在一定的“产权公共域”。[4]由此可见,许多产权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适当的产权模糊是合理的。为此,笔者提出“产权强度”的概念来表示主体所获得的产权大小。所谓产权强度就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大小。

产权的界定过程,实质上是各个利益主体围绕着财产权利进行博弈的过程。假设产权体系中存在两个利益主体A和B,他们利用自身实力,在一定规则体系下,通过博弈获得了一定的产权大小,即获得了一定的产权强度。如果产权完全归主体A所有,那么A的产权强度就为100,B的产权强度就为0;相反,如果产权完全归主体B所有,那么A的产权强度就为0,B的产权强度就为100。通常情况下,产权强度介于0到100之间,表示利益主体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产权进行有效分割,都拥有一定的产权大小,产权强度的具体数值则由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结果确定。

1.2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及其定量化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农民。政府制定关于农地的基本制度安排,对土地进行计划和管理;农民家庭则直接使用土地,拥有一定的土地收益权。我国农地产权的五个方面,即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许多情形下进行了有效分割,使得政府和农民都获得一定的土地权利,从而形成一定的农地产权结构。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实质,是政府和农民两个利益主体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大小,它是由两者的重复动态博弈逐步形成的。[5]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变迁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6]

借鉴以上分析,可以提出“农民土地产权强度”的概念,用来描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阶段性特征。所谓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就是指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大小。如果用β表示农民土地产权强度,那么0≤β≤100,β越大表示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越大。根据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划分为六个阶段: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农民拥有几乎完整的土地产权;初级合作社阶段,农民拥有较大的土地产权;高级合作社阶段,土地集体(高级社)所有、集体(高级社)经营,农民只拥有较小的土地产权;土地人民公社统一所有,土地集体(人民公社)所有、集体(人民公社)经营,农民拥有更小的土地产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集体(生产队)所有、集体(生产队)经营,农民拥有较小的土地产权;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土地集体(村或生产队)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拥有相当程度的土地产权。

根据各个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特征,可以初步确定农民土地产权强度的大小。在此基础上,运用德尔菲法,邀请十位土地问题专家对初步结果进行修正,最终得到中国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定量化的数据。具体结果见表1所示。

2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

在我国农地产权科层结构中,农民家庭处于最低层次,具体实施土地的占用,主要是土地的耕作。[7]由于农民直接占用土地,因而拥有关于所使用土地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结构决定了其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能够保证较高的产出,获得较好的农业生产绩效。本质上,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提供了一种对农户家庭经营使用土地的激励机制,会对农业生产绩效产生直接影响。从理论上分析,一方面,农民土地产权强度越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越高,农业生产绩效越好;另一方面,农地产权制度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它必须与其他的制度安排相互协调,才能保证整个农业生产取得较好的绩效,而中国的制度环境要求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保持在一定的合理程度上。因此,可以提出一个理论假说。

理论假说: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可能是一种倒“U”形的关系,即存在着一个适当的农民土地产权强度,能够保证农业生产绩效最大。

图1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的关系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的关系见图1。在图1中,横坐标β表示农民土地产权强度,纵坐标p表示农业生产绩效。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可能呈现倒“U”形关系,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0≤β≤β1,农民土地产权强度较小,随着农民土地产权强度的增大,农业生产绩效不断增大;第二阶段,β1≤β≤β2,农民土地产权强度适度,农业生产绩效最大;第三阶段,β2≤β≤100,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很大,随着农民土地产权强度的增大,农业生产绩效不断减小。

为了实证分析中国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作为一个重要变量纳入C-D生产函数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验证以上理论假说。

2.1 模型建立

根据C-D生产函数的基本含义,影响农业生产绩效的主要因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国家支持政策、农产品价格、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等。据此,可以建立一般的C-D生产函数,表达式如下:

其中,Y表示农业产出,用农业总产值反映。LAB表示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LAND表示农业生产的土地投入;M表示农业生产的动力投入,根据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大牲畜头数加总而成;FIN表示国家政策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用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反映;PRO表示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用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反映;P表示农产品价格收购指数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的比值,主要用来反映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α1~α7分别表示相应投入的弹性系数大小。A表示全要素生产率,反映技术等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

由于C-D生产函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进行计量分析时,可以对(1)式两边同时取对数,得到如下表达式:

上式中,C为常数项,ε为随机扰动项。

2.2 数据说明

本文计量分析所用数据来源于《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1999)》和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农业总产值数据可以直接获取。

农业劳动力人数,根据农业占整个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通过从业人数占比计算得到。

农业生产的土地投入是指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数据可以直接获取。

农业生产的动力投入根据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大牲畜头数加总而成。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据可以直接获取。大牲畜头数则需折算成农业机械动力数,折算方法是:(1)1978年以前,根据每头大牲畜为0.7马力(1马力=0.735千瓦)的标准进行换算,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5145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①这种换算比例由国家统计局建议采用。(2)1979~1990年,根据每头大牲畜为0.6马力的标准进行换算,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441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3)1991~2000年,根据每头大牲畜为0.5马力的标准进行换算,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3675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4)2001年以后,根据每头大牲畜为0.4马力的标准进行换算,这样一头大牲畜相当于0.294千瓦的农业机械动力数。在这里,折算比例的确定主要考虑到:1978年以前,中国大牲畜主要用于耕作而不是消费;而1978年以后,大牲畜用于耕作的比例逐步下降,而用于消费的比例则逐步上升。

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数据可以直接获取。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根据表1确定。

价格指数是指农产品价格收购指数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的比值,数据可以直接获取并通过简单计算得到。

2.3 计量分析

计量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定量分析各种投入因素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即分析它们的农业生产弹性大小;第二部分验证前文提出的理论假说,即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是一种倒“U”形的关系。

2.3.1 各种投入因素对农业生产绩效的影响

考虑到各种投入因素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除了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2)进行估计之外,还采用了岭回归法(RR)进行估计。[8]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模型估计结果看,两种方法得到的调整后R2和F统计量值均比较显著,但OLS估计方法的t检验值不符合要求,而RR估计方法则得到了较为有效的t检验值。因此,RR估计方法更为有效。本文主要采用RR估计结果。

从表2的模型估计结果可以发现:

表2 模型2估计结果

第一,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土地投入、化肥投入、动力投入都与农业产出呈显著的正相关。同时,国家财政支农支出、价格指数也与农业产出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建国以来,这些变量都对我国的农业产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一结论与许多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

第二,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产出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其弹性系数为0.106。这表明,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增加,会对农业产出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而言,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每增加1%,农业总产值会相应增加0.106%。

第三,从标准化系数的大小可以看出,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对农业产出的影响最大。农业生产的动力投入、劳动力投入对农业产出的影响程度较大。值得指出的是,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对农业产出的影响超过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化肥投入、动力投入,这说明产权制度因素对农业生产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绩效的大幅度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2.3.2 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的关系

为了验证前文提出的理论假说,即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可能是一种倒“U”形关系,建立如下模型进行拟合:

上式中,Y表示农业产出;PRO表示农民土地产权强度,β1、β2分别为一次项和二次项的系数。C为常数项,ε为随机扰动项。模型(3)的估计结果见表3。

表3 模型3估计结果

从表3可知,模型(3)的拟合优度较高,F统计量显著,说明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同时,各个系数的t统计量显著性水平均超过5%。更为重要的,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变量(对数)的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这充分说明农业产出与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之间是倒“U”形的关系,从而验证了前文提出的理论假说。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当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为88.8左右时,农业产出可以达到最大。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同时运用德尔菲法,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民土地产权强度大约为80。因此,为了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得到最大化农业产出,需要适当提高农民土地产权强度。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数量关系,不是静态不变的,会随着制度环境等的变化而动态变化,这就要根据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合理确定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从而达到充分利用资源的目的。

3 结论与讨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产权视角来考察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化路径,可以发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强度呈现出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阶段达到最高;随后便不断下降,至人民公社时期达到最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不断上升,现在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与此相对应,中国的农业产出也大致呈现出一个相似的变化规律。理论研究表明,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是决定中国农业产出的一个重要变量。实证研究表明,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产出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其弹性系数为0.106,即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每增加1%,农业总产值会相应增加0.106%。

理论研究表明,一方面,农民土地产权强度越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之间存在互补性,农地产权制度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应该与其他制度相互适应才能充分发挥激励功能。因此,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与农业生产绩效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形的关系。实证研究验证了这一理论假说,在中国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农业产出与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之间表现出明显的非线性关系,当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为88.8左右时,农业产出可以达到最大。

现阶段,农民土地产权强度还稍低于这一数值,说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通过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逐步增加农民的土地产权强度。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演化、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农地制度必然会不断变迁,变迁的方向是通过赋予农民更为完善的土地权利使农民土地产权强度更加合理化。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阿尔钦.产权[M]∥罗卫东.经济学基础文献选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4]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5]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2):70-80.

[7]徐美银,钱忠好.我国农地产权科层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4-29.

[8]吕晓,黄贤金,陈志刚,等.中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粮食生产绩效分析[J].资源科学,2010(12):234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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