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政策研究
2012-11-01陈元欣何凤仙
陈元欣,何凤仙,王 健
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重要物质载体。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需要落实在具体行动中,最重要是落实在相应的政策支持方面,通过相应的政策,保障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税费政策是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政策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政策,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和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拟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费政策进行深入分析,旨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税费扶持政策的出台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1 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政策现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共体育场在运管过程中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和规费,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支出是能源支出。能源费用政策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支出有较大影响,因此,在公共体育场馆费用政策这方面主要阐述场馆的能源费用政策。
1.1 公共体育场馆缴纳税收的现状
1.1.1 税收种类与比例 目前,公共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弥补场馆的运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纳税主体,应缴纳相应的税收。目前,公共体育场馆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项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购置税、印花税等,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的缴纳比例见表1。
公共体育场馆一般健身活动等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按照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对于出租场地用于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等收入则要按照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如湖北新华路体育中心的五环宾馆实施委托经营,受托方每年上缴中心180万租赁费,但中心仅此一项就要缴纳32万的房屋租赁税[1]。
表1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1.2 税负 税负是经营机构应缴纳税金在运营收入中的比例,是反映经营机构税收负担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进行的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相对较高,在其经营收入中,每收入100元,30元要用于缴纳各种税收[2]。
1.2 能源费用政策现状
1.2.1 能源费用政策标准 按照我国现行的水、电、天然气等能源费用征收标准,可以分为居民家庭生活标准、行政事业标准、工业标准、商业(经营)服务标准和特种行业标准等,不同标准的价格有较大差异。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大部分按照商业(经营)价格标准收取(见表2),甚至有部分游泳场馆和健身房等在部分地区按照特种行业标准收取,价格标准远远高于商业标准。如成都市健身房等特种行业的水费为7.4元/m3,是非民用水价格的1.7倍,是民用水的2.6倍;深圳游泳跳水馆在2007年转企前80%的用水按行政用水收费,水价低廉,余下的20%按商业用水收费,但到2010年该馆商业用水比例已增长至60%,仅水、电、气、药等能源费用的一年支出就高达360万元[3];四川省体育馆,执行的也是商业用水、用电价格,在2007年,水价为6.2元/吨,电费价格为1.2元/度[4];湖北崇仁中心在用水政策方面执行的也是经营服务用水价格,3.15/m3元,比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贵0.85元/m3,比工业用水贵0.6元/m3[1]。若能调整公共体育场馆的能源费用价格政策,每年则可为公共体育场馆节约数10万元的能源费用支出。此外,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游泳场馆由于用水定额过小,致使场馆在运营过程中用水超额,面临巨额的罚款或按照原价5倍左右的水价缴纳水费。
表2 被调查场馆执行的水电费用标准[5](%)
1.2.2 能源费用支出比例 能源费用支出在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支出中占有较高比例,是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根据体育产业分会2007年的调查,国内部分大型场馆的能源及税费支出占大型场馆经营收入的一半左右,成为大型场馆仅次于人员方面的主要支出(见表3)。根据笔者对湖北省内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的调查,2010年度洪山体育中心的水、电和天然气等能源费用支出占其经营支出的比例高达59.5%;新华路体育中心的能源费用支出占其运营支出的比例也高达43.3%。由于公共体育场馆水电费等能源价格政策的不合理,使得公共体育场馆在能源费用方面的支出过多,负担过重,给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致使部分公共体育场馆无法正常开放,难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表3 公共体育场馆能源费用及税收支出情况表[4]
2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税费种类过多,缴纳比例过高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过多,高达10余种,且部分税种缴纳的比例过高,造成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成本过高,负担过重,难以供给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公共体育场馆所有的经营收入至少都要缴纳3%的营业税,而且,占场馆绝大部分收入来源的场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的营业税缴纳比例为5%,除此之外,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以及0.6%左右的附加费等,比例过高。与公共体育场馆相类似的公共文化场馆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部分省市免费对外开放的文化场馆的水、气等能源价格全部按照民用标准征收,低于公共体育场馆所采用的商业或工业标准,税费政策的差异使得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费支出远远高于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体育场馆一般占地面积较大,绝大部分为公共活动场地,没有任何收入,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仍需按照投资金额和面积缴纳高额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税费政策合法不合理
公共体育场馆缴纳的各种税费虽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有合法性,但其并不合理。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过程中要缴纳所得税,但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事业单位在其运营过程中并未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若扣除折旧,各场馆并无盈利,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同时,从公共体育场馆水、电、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标准来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公共服务单位,一方面政府要求公共体育场馆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低价甚至免费对群众开放,但另一方面却按照商业价格标准来征收相关能源费用,致使公共体育场馆陷入两难境地,极其不合理。
公共体育场馆与文化场馆极其相似,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也是承办各类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而且,在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但由于二者所属系统不同,使得公共体育场馆并不能享受文化场馆一系列的税费扶持政策,且政策差异较大。根据现有国家相关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0年,湖北省对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水、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的价格执行。这种系统归属的差异使得公共体育场馆难以享受国家关于文化场馆的税费扶持政策,部分基层公共体育场馆为享受文化场馆的政策,不得已更名,将公共体育场馆改为公共文化体育馆,以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3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现有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有统一的、针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内部分省市虽在公共体育场馆税收扶持政策方面有所突破,但也仅仅是借助于其他重大历史机遇的典型个案。如云南拓东体育中心受益于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对其所得部分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浦东源深体育中心受益于浦东经济特区的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率也为15%,而且免征土地使用税等[4]。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能源政策方面,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指出:“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水、气、电、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虽然《意见》指出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在水、气、电、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但如何给予优惠,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中如何操作,《意见》并未明示。而且,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如何执行该条优惠政策进行说明,致使仅有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能源优惠政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胎死腹中。
2.4 体育行政部门对税费扶持政策的协调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构成机构,享有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管理职能,但遗憾的是体育行政部门并不是经济政策的制订部门,无权制订相应扶持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政策。近年来,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产业、特别是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费扶持政策方面,与税务局、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出台有利于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扶持政策。遗憾的是,虽经过体育行政部门长期不懈的努力,但在税费扶持政策方面一直未能有所突破,这表明体育行政部门对税费扶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尚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3 完善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政策的建议
3.1 借势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力争实现税费扶持政策的突破性进展
在当前背景下,寄希望于政府出台专门的扶持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政策难度比较大,可行的路径是体育行政部门借势于国家当前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将有利于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扶持政策纳入国家的整体政策体系之中。美国部分公立体育场馆能够享受免费政策,也是受益于国家的整体政策。“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着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将重点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场馆服务业也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也将被推向改革的前沿。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2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共文化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二者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在实践中也多是共建、共用、共享。《决定》中也提出要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这就为公共体育场馆享用国家有关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借势于国家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充分做好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扶持政策制订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积极参与发改委、税务和财政等宏观经济政策制订部门的政策研制工作,争取将有利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特别是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扶持政策纳入国家对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加快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政策扶持体系之中,使得公共体育场馆能够享受国家现有及未来相应的税费扶持政策,从而实现公共体育场馆税费扶持政策的突破性进展。
3.2 加快《意见》中扶持政策的细化落实,提高《意见》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对于公共体育场馆适用的水、电、气等能源优惠政策进行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尚难以落实。因此,为提高《意见》的可操作性,国家体育总局应努力与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出台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文件,细化落实《意见》中提出的税收和能源优惠政策,并对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进行调整,确保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落实,为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
3.3 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税费优惠政策,逐步示范推向全国
目前,在国家层面出台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税费扶持政策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突破创新,根据各地的实际,出台部分促进公共体育场馆或体育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在能源费用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大有作为。目前,全国有2/3的省市正在制定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业务主管部门,更应通过各种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制定有利于当地公共体育场馆和体育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于出台相应税费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应将其作为典型,积极予以宣传和推广,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推广效应,从而为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扶持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积累经验,并营造有利的舆论和政策环境。
[1]湖北省体育局.省属体育中心运营现状分析[R].武汉:湖北省体育局,2007.
[2]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数据汇总表[Z].北京: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2009.
[3]深圳新闻.市游泳馆回应提价[EB/OL].http://sports.sznews.com/content/2010-06/17/content_4681186.htm.
[4]体育产业分会.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调研报告[R].北京: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2007.
[5]陈元欣.后奥运时期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研究[R].北京:国家社科基金结题报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