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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012-10-09青岛卷烟厂王燕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税额计税消费税

青岛卷烟厂 王燕

消费税的计算问题日前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对烟草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消费税的认识,在以后的税收问题上才能更加合法。现代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以下就两种税收方式加以分析。

一、从价定率税收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税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但是,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销售额的确认对应纳税额的计算起着关键的作用。消费额的不同形成方式对消费额的确定有所影响。

(一)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应纳消费额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应纳税的商品应该按照销售额来进行纳税。销售额是包括有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应纳税的商品如果是连同包装销售的就应该将其计算在内,将其作为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该缴纳消费税,包装如果不随产品销售,那么就可以不用纳入到消费额中缴纳税;有些消费品是按照销售额减掉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然后根据计税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例如有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酒精和白酒生产的酒等,这是消费税不重征的体现;纳税人如果是通过非独立核算市场销售产品应该按照对外销售的金额来缴纳税费;纳税人在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换取上应该缴纳税收的消费品应该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售价进行缴税计算;另外如果是外汇计算销售额,应按照汇率折算成为人民币后计算应缴金额。

对于卷烟业务,其计税依据是核定价格或调拨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如果实际销售烟草的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征收税的时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如果低于核对价格,应按照核定价格来征收消费税。

2、销售时间的确认

销售时间的确认对于税收的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销售时间的确认上应该注意一下问题: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或者是赊销,应该以销售合同的收款日期为依据,它是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如果是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消费税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应该以消费品手续办理妥当的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的应该以销售所得钱款所开具的凭据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销售时间确定之后,下一步就是按照规定来进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专营店对外零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某月所有的销售额29250元,这里面包含增值税的税率17%,该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月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29250÷(1+17%)=25000(元)应纳消费税额=25000×10%=25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应纳金额

自产自用的纳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如自己生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为卷烟,这样只需要最终的卷烟进行缴税;另一种是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这样纳税人应该以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在中秋节期间将本公司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照同类消费品当月的销售价格计算,这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实际为25000元,适用税率为17%,算出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25000×17%=4250(元)。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纳税的消费品,在受托方提货的时候就必须对代为征收消费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门市中该种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如果没有同种销售价格作为根据,就需要按照消费品的组成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税收计算方法

第二种就是从量定额方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其中,销售数量既可以指应纳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出去的数量,也可以指自产自用的应纳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纳税消费品则是指委托方提货的实际数量。从量定额的税收计算方法中,首先应该核对应纳税消费品的计算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单位是否一致,先对计量单位换算成一致的单位,然后才可以进行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卷烟业务中,消费税的使用比例税率应该按照以下的办法确定:按照每条的价格确定税率,组成价格中每条200支0.6元定额税,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实际税率为45%或30%;依据实际税率再计算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因此,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然后加上消费定额税。此计算中,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如,2005年4月某百货公司进口卷烟10大箱,每箱的完税价格为7500元,其进口关税率为60%,现在来计算进口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每条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30+30×60%+0.6)÷(1-30%)=69.42>50,适用税率45%。

每条卷烟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30×60%+0.6)÷(1-45%)=88.36元。

应纳消费税额为:88.36×250×10×45%+10×150=99405+1500=100905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88.36×250×10×17%=37553 元。

三、结论

综上对两种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加以探讨,并且举出了有关的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在以后的会计处理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到正确缴税。

[1]郭会丹.烟草企业两种特殊行为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3,(2)

[2]温玉彪.与委托加工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08,(7)

[3]张紫东,姜敏,张彤.消费税业务实训[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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