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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初探

2012-10-0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红梅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代表人出资人经营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于红梅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由各种各样的投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所形成的,它是指能够为社会实现创造使用价值的特殊集资的服务。其持有资产的性质为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范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企业的本质也符合一般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性质,属于盈利的本质。其国有资产有五种存在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已投入企业开发经营使用的国有资源及其相关的权利、企业拥有有价证劵以及由企业出资形成的权利等金融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是多样化的,有些企业按照其投资的企业不同,其出资比例也不同,出资额也有大小。其进行投资的基本方式是招商引资。出资企业都派有产权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利益。当然,这样的投资企业不是单纯的投入一家企业,他们是代表着自身的利益,进入招商引资的行列中的。就目前投资的国有企业现状来看,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决定了一个投资企业是否能够盈利。

二、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投资企业,一般来说,扮演着出资人的角色,通过经营活动取得投资回报,并在保证其投资金额的原有价值的前提下,实现其金额增值的现象。通过对出资企业的利润分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足额收益。通过几年来的运转使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都有显著提高,国有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国有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但在运转的过程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将国有资本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国有出资企业片面重视规模,忽略效益

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是投资讲究规模,不讲效益,不重视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投资项目及规模的选择有点追求大,效益不明显。国有出资企业在投资项目时,不仅没有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更没有关注民生问题,只是片面地追求规模扩大化,而这些技术含量不高,和民生没有紧密相连的产业投资是不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甚至还会造成国有出资企业的损失。

(二)国有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笔者认为国有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了企业经营的管理混乱和缺失监管或者监管过程杂乱无章。国有出资企业是与合作方共同投资做企业,然后通过其投资的企业经营以获取经营收益,这比一般经营性的国有企业又要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国有出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外部董事来管理和监督其投资的企业的经营。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内部监督是国有出资企业要做到的最基本监督。董事会制度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整,严重影响着出资企业的经营收益,阻碍了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国有出资企业委派的代表人履职困难

有些代表人不熟悉自己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在所在企业被边缘化,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岗位工作,仅仅只是协调协调关系,当当传话筒而已,没有在企业任实职,从而不能为企业做实事,造成其职责履行的困难。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选好项目后再投资

选好项目后,经过认真研究再投资,所选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要少建或不建,不能以牺牲环境和大量耗费能源来换取企业的收益,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与民生紧密相连的产业投资,讲求见效快。

(二)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除了企业内部董事以外,建立独立公正的外部董事(也就是出资代理人)是国有出资企业更应该注重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国有出资企业与合作方共同投资建设一家或几家企业,通过企业经营以获取经营收益,更要建立独立公正的外部董事了。即使没有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更没有比较充分的独立董事候选阶层,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现有的监事会,监督企业内部运营的正常性。建立制度化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制度是重中之重。加强国有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利于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再加上优秀的管理团队,企业的经济效益就能有一个相当大的提高。

(三)加强出资代表人的管理

加强委派的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修养,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能够真正履行出资人权利。一方面出资代表人自身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一方面企业要培养出资代表人的管理职能,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只要委派的出资人代表能在所在企业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在企业中出谋划策,解决企业切实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出资企业才能不把你当外人。只有出资企业与代表人团结一心,才能使我们的管理团队真正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总结

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能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资金营运效益,管理好日益庞大的投资企业,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营运效益,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监管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在要遵守其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并对其进行全面性的监管。

[1]罗建钢,刘微.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探索[J].中国产证,2009,(6)

[2]汤胜.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设计[J].商业研究,2005,(17)

[3]黄淑和.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8,(56)

[4]朱颐和.从寻租理论探讨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与监管[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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