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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2012-10-09重庆工商大学何帆贺林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遗产税继承人税制

重庆工商大学 何帆 贺林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也称“死亡税”。它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意义。遗产税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明确了其税种,但限于当时的条件,遗产税并没有正式实施过。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两种相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条件已成熟,开征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社会对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积极关注;公民的纳税纳税不断增强,纳税群体不断壮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国家对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尚有诸多不利条件:我国经济尚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程度,纳税群体有限,税收收入少;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还不健全;遗产税的开征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

由此可见,我国开征遗产税仍然争议较大。两派学者提出的观点各有利弊,但都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状况。总体来说,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趋成熟,虽然仍有阻碍其开征的不利因素,但只要将不利因素逐一击破,不断完善税收各方面工作,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三、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一)宏观条件下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主要考虑三个指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民储蓄水平、基尼系数。以下是对影响我国遗产税开征的近期数据指标的具体分析: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是衡量遗产税是否有条件开征的首要考虑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消费能力方面的状况。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形成遗产税征收环境,开征遗产税才能产生效果。截止2010年底我国人均GDP达到29748元,折合4394美元,较上年增长9%。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人均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产业升级初见端倪。部分高收入人群已具备足够的资产满足成为潜在遗产税征收对象,保证了充足的税源,促成了遗产税税收环境的形成。

2、居民储蓄水平

如果一个国家居民储蓄水平较低,居民手中特别是富人手中缺少足够的闲钱,就失去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从1978年的210.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07166亿元,增加了1457倍。2010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307166亿元,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303302亿元。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尤其是2005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位,远远超过美国(16%)、日本(31%)等国家。另据国际机构调查研究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已接近42万户,一举超过英德两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该报告还预计至2003年我国家庭财富总额将达到7.6万亿美元。这说明,我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遗产税额可观。

3、基尼系数

近十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作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客观的反映了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2010年我国官方给出的基尼系数为0.458,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过高的基尼系数表明我国贫富悬殊的现实。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国家有必要采取有效的税制调节机制,解决这一危及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改革深入的现实问题。而遗产税的本质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转移和调节出的社会财富用于社会再分配。因此,积极发挥遗产税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对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办法。

(二)微观条件下分析

1、可供借鉴的经验

目前,遗产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实行。世界上127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有74个,占58.3%。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征收了遗产税。世界范围内,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和诸如巴西、巴基斯坦、伊朗等的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近代北洋政府时期也曾开征过遗产税,如今的澳门、香港地区仍然征收此种税。各国丰富的遗产税经验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2、配套法律

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来保护。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所征收的税种,税源的确定是遗产税征收的关键。如果缺乏健全的法律,会使遗产税的征收有名无实。现行法律体系中与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继承、存款实名制、房地产等制度明确了对财产和个人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配套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将推行更为广泛的财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有利条件。

3、税收征管水平

税款征收管理工作是任何一种税种开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从税收角度看,自1994年分税改革以来,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的GDP增幅。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公安等各部门的配合协作也逐步加强。

4、国家支持力度

遗产税的推行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历年来我国政府对开征遗产税都给予了高度关注。自1994年至今,遗产税先后被列入税制改革的重点,并将遗产税作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同一时期,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有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理论界的探索研究,为遗产税开征奠定了前进基础。

四、遗产税的税制构建

(一)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却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各国遗产税制度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总遗产税制度,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分遗产税制度,即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以意大利为首的混合遗产税制度,即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相结合的税制。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我国应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有利于税源的集中,降低征税成本,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我国应坚持人属和地属相结合的税收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公民和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人士只要死亡时在我国境内遗有遗产都应确定为遗产税的纳税人。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参照2004年我国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纳税义务人的先后顺序应为: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为受遗赠人。没有遗嘱执行人或受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三)税率的确定

参照国外经验模式,目前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的遗产税应立足于调节贫富差距,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因此,我国遗产税的税率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我国居民还未达到西方国家居民的富有程度,在税率设计时应选择较窄的征收面,并向高水平窄靠拢。具体来说,我国遗产税税率可以设计为10%-40%,分四档计算,每档提高10%,非直系亲属适用40%的最高税率。

(四)减税免税项目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要既符合我国文化风俗习惯,也要对合理的情况保持国际趋同性。结合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应确定以下扣除项目: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补缴的罚款滞纳金等。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被继承人死亡前所欠的合理的债务。基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或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捐赠给政府、公益事业、科教文化的遗产。另外,无人继承且无人受赠的遗产,应依法归国家所有,免征遗产税。

(五)纳税期限与方式

参照各国经验,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即为征税的起始日。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须认真清点遗产,汇总相关数据,在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强制督促审查。如遗产暂时无法清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意义

(一)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的稳定

由于遗产税只针对少数极度富裕的人征收,而且税率相对较高,因此,通过开征遗产税抑制了富人财产全部流入下一代,有效防止了后代好逸恶劳的行为。此外征收遗产税对平衡社会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公正以及对树立社会自我奋斗意识也有重要的作用。

(二)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华工作定居,其在我国的遗产可以免纳遗产税。相比较而言,我国居民在海外的遗产不少需缴纳遗产税,这样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符合税收对等原则,长此以往,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开征遗产税可以扭转这一不利影响,维护国家利益。

(三)征收遗产税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遗产税给富人们提供了一个合理避税的机会,就是捐赠于公益事业的遗产免征遗产税。这样以来,富人们可以通过投身公益事业来避免其继承人缴纳巨额的遗产税,不仅为后人省下了一大笔遗产税,也带来了良好的个人及社会效益。

(四)征收遗产税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由于遗产税在设计时立足于较窄的征收范围和较高的征收水平,因此那些冒着风险聚敛财富的贪官污吏在死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遗产时,不仅难以说明其遗产来源,而且会为其后代增加巨额税负。通过这种现实分析,他们就不会顶着触犯法律的风险去做得不偿失的事情了,对贪污腐败也起到了良好的遏制作用。

[1]刘海涛.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N].中国会计报,2010-9-20

[2]彭宇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N].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16)

[3]王炼钢.马克思恩格斯继承权理论与中国遗产税[J].法制与社会,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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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萍.关于遗产税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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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炜.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构想[J].法制与社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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