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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拿大诉欧盟海豹制品禁令案看动物福利壁垒及其影响

2012-09-21东北财经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1期
关键词:壁垒海豹福利

■ 马 跃 东北财经大学

2009年9月16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海豹产品贸易的第(EC)1007/200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禁止海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对此,加拿大向WTO提出申诉。在这起案件中,动物福利成为双方博弈的关键。动物福利壁垒作为新出现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具有合理、合法、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越来越频繁地为欧美等西方国家所使用。

目前,我国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应对这一新型壁垒,我国的政府、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和企业应该通力合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给我国畜牧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案例介绍

2009年9月16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海豹产品贸易的第(EC)1007/200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以猎杀海豹的行为不人道为由,禁止海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此条例允许一些例外情况,包括进口、销售因纽特人和其他一些当地民族为维持生存而捕猎的海豹及其产品;旅游者仅为了个人或是家庭使用而发生的非经常性的海豹产品进口;或是进口、销售以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目的,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所捕猎的海豹产品。

欧盟的上述规定,对加拿大伤害最大,因此遭到了加拿大的强烈反对。加拿大称,欧盟的该项决定并未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第3.4条国民待遇规定、第11.1条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条有关技术法规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第2.2条有关技术法规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规定。此外,加拿大认为欧盟理事会第1007/2009号条例同时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5.1.1条有关中央政府机构合格评定程序应保证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规定、第5.1.2条有关合格评定程序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规定、第5.2.1和第2.2.2条有关及时采取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第5.2.3条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要求的必需限度的规定、第5.6条有关合理通知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以及第7.1条有关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上述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欧盟的海豹禁令导致其应获利益的丧失或减损,2011年2月11日,加拿大对欧盟颁布的海豹制品禁令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

就海豹的捕猎行为来说,根据兽医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人道屠宰的指导方针,海豹捕猎者必须以“快速连续的方式”执行下列步骤,才算符合公认的人道屠宰标准。这些步骤包括击昏海豹,但不对它们造成恐惧、痛苦和焦虑;一下猛击或一枪击中海豹头部,使它们失去知觉;立即查看海豹是否已失去知觉;确认海豹失去知觉后,立即给海豹放血;完成放血之后再移动海豹;整个放血过程中应守在海豹身边,以确保能在海豹一旦恢复知觉时再次将其打昏。此外,海豹捕猎者不应捕猎在开放水域当中或附近的海豹,或在任何可能无法取回海豹尸体的情况下捕猎海豹。但是,2007年一个由兽医和动物学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证实,加拿大渔民普遍无视政府关于海豹捕猎的相关规定,而且政府当局也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管。专门小组的报告称,很多海豹遭到枪击或棒击后受伤沉入海底,在痛苦中慢慢死去;而未确认海豹死亡就剥皮的现象出现频率竟然高达66%。

另外,加拿大捕猎者对幼年海豹的大量捕杀也为人诟病。海豹的寿命长达20年,然而根据加拿大法律,小海豹出生12天以后即可捕杀。由于小海豹的毛皮质地优良,在市场上可以卖到更高的价格,因此成为捕猎者的主要猎取对象。根据专门小组的调查,过去的五年加拿大渔民为商业目的所捕杀的海豹之中,97%的海豹不到3个月大,其中大多数出生只有一个月甚至更小。欧盟认为,加拿大猎捕者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动物的福利,因此根据WTO的规定,欧盟有权拒绝加拿大海豹产品进口。

2011年4月2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决定成立专家组,审查加拿大及挪威诉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案。向WTO提出正式申诉一般需要花费3年以上的时间,截至本文写作时,此案仍在进行中。

二、动物福利和动物福利壁垒

动物福利,是指通过提供适当标准的居所、饮食和日常管理,疾病防治,避免被骚扰以及不必要的不适和痛苦,来避免对动物的虐待和过度掠夺。具体来说,国际上公认的动物福利基本构成要素有五项,其内容大致如下:

1 免受饥渴之忧 通过提供清水和饮食使动物保持健康和活力2 免受环境不适之苦 让动物有适当的环境,包括住所和舒适的休息场所3 减少动物的痛苦、受伤和疾病 提供预防或是快速的诊断及治疗4 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 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和同伴的陪伴5 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 保证其的生存条件和待遇可以避免其精神折磨

动物福利与动物福利有关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有关动物福利的第一部立法。1850年法国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1866年,美国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在纽约州率先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1911年,英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具有多项动物福利内容,后来成为众多国家效仿的范本。德国在1987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案》,并于2002年通过决议,以宪法为动物的生存权利提供保障,这在“动物权利”的保护史上还是第一次。

另外,欧洲的葡萄牙、瑞典、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都制定了动物福利立法。截至到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动物福利性法规。除了各国立法之外,国际性也存在一些动物保护公约,约束各缔约国的行为,比如1976年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200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达成协议,决定自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使用动物进行化妆品的毒性和过敏性实验;同时,也禁止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采用动物进行毒性和过敏性实验的化妆品等等。

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具有其正义性;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各国限制进口的有效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动物或者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制定一系列动物保护或者维护动物福利的措施,以限制甚至拒绝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在关注动物福利的热潮之下,动物福利壁垒对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力已初现端倪。

随着WTO规则体系的完善,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大降低,动物福利壁垒已然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又一武器。同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动物福利壁垒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合理性。科学实验已经证明,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环境等,均可以影响到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处于惊恐和剧痛状态下的动物将分泌过量的肾上腺素,对人类健康有害。因此,对于动物福利的要求具有其合理性。(2)合法性。如前所述,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既符合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又符合WTO协议中的限制贸易措施要求。在一定程度上,WTO已经承认了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3)简便性。与技术壁垒不同,动物福利一般不能用量化指标衡量。其对于进口产品是否达标合法的判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检测设备作为保障,也不需要配备专门的技术检验,因而实际操作比较方便,执行成本也较低。

三、动物福利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目前,国内的动物福利保护更是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我国仍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只有一些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中,对伤害动物行为的处罚规定极为有限。随着动物福利作为新型贸易壁垒越来越为西方国家所重视,我国的出口贸易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1.对我国禽畜产品出口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但是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历来都是以成本低、价格便宜来争取市场份额,传统的粗放型养殖方式和屠宰、加工方式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动物福利要求。例如,2002年,欧盟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欲采购活体肉鸡,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某公司。但是,由于鸡舍“不够宽敞舒适”,这笔生意最终未能达成。

2.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影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品养殖国,但与禽畜类产品的生产相似,我国水产品养殖公司从未对动物福利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如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发表声明,由于我国部分捕虾船只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致使误入拖网的海龟无法逃生,所以将限制从中国进口虾类制品,这一禁令至今仍未解除。

3.对我国皮革制品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毛皮养殖和加工大国,2004年毛皮及制品出口金额达到19.8亿美元,毛皮及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居世界第三位。然而,2005年4月,河北省肃宁县裘皮市场的“活剥貉皮”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我国毛皮出口出现急剧萎缩。在欧洲,我国出口的皮草产品遭到下架或停售。一些国际绿色组织甚至要求欧盟立法,禁止我国毛皮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4.对中药出口的影响。中药是中国的国粹,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活体入药、活锯鹿茸,活熊取胆等情况一经媒体披露,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极大地伤害了中药的形象,遭到一些国家和消费者的质疑和抵制,使得中药出口屡屡碰壁。

四、中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措施

第一,中国政府应尽快制定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最近社会上频频曝光的虐待动物行为,既违反了我国天地人和传统思想,也不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代目标,更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使出口企业频遭国外动物福利贸易壁垒的诘难。我国政府应早日颁布正式的《动物保护法》,为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政府对内需应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的宣传力度,杜绝虐待动物的行为再次发生。对外应介绍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WTO的现行规则并没有针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详细规定,TBT/SPS协定虽然都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须措施。但要求各成员国保护动物的措施必须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利用WTO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针对动物性产品进口制定福利性限制措施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困难,给予差别对待。同时,壁垒应该是双向的。在符合别国有关动物福利法规的同时,我国也应要求他国满足我国动物福利的规定,抵制某些发达国家滥用动物福利壁垒。

第二,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内部管理、严格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单个企业面对动物福利壁垒时,过高的维权成本往往使其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可以用行业的力量提供帮助,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同时,重视民间沟通,使民间组织成为政府与企业的联络桥梁。鼓励民间组织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证我国的各行业及企业的行为符合动物福利的标准。另外,通过民间组织的呼吁与宣传,也可以提高国民对动物福利的认识,有效抵制不符和动物福利的商品在中国的生产与销售,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三,积极主动地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改进饲养、屠宰和运输方式。目前,我国以商业为目的的动物饲养中,动物生活空间普遍较狭小;在运输方式上,为了节约运输成本,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在密闭的运输空间内容纳尽可能多的动物,直至把它们运到目的地,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动物疾病,提高产出率,还存在过量使用各种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的现象。这些做法不但违背了商业伦理,也对人体的健康构成重大的威胁,严重者已构成犯罪。因此,在动物福利日益为社会所关注的今天,为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久发展,我国企业应改变过去的单靠价格竞争的模式,随时掌握进口国家对于动物福利方面的相关规则,积极申请权威机构的绿色认证,摆脱动物福利壁垒的困扰。▲

[1]商务部条法司.加拿大就欧盟及其成员国禁止海豹产品进口及销售措施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EB/OL].(2011-06-12)[2011-8-22].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ztxx/dwmyxs/201106/2011060 7594674.html.

[2]龚海莹.海豹皮草背后.中国报道,2011,(1):86-88.

[3]Saunders Comprehensive Veterinary Dictionary[2011-11-11].http://medical-dictionary.thefreedictionary.com/Animal+welfare

[4]莽萍.动物福利法溯源[J].河南社会科学,2004,(6):27.

[5]许军,黄渊涛,李琳,陈素红.警惕新型贸易壁垒.中国检疫检验,2008,(11):11-13.

[6]藤兴才.给动物保护立法不是盲目学西方 [N].中国青年报,2009-10-12.

[7]高新伟,张娟.解读与应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中的动物福利壁垒[J].国际经贸探索,2007,(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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